发明创造名称: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03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20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7614.X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咪娜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石艳丽
国际分类号:G01R19/00;G01R3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7614.X,名称为“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由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649362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与前置物流线连接的并且用于运送电池托盘的移栽组件、针板组件、用于将针板组件下降至电池极耳位置的丝杆运动组件、用于根据不同电池类型对针板组件位置进行偏移的偏心组件、用于夹紧并定位电池托盘的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以及控制机构,所述的针板组件通过导电束与电池OCV测量仪表电气连接;所述的控制机构设置在机架外的PC机内,所述的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的移栽组件、丝杆运动组件、针板组件、偏心组件、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动作;
所述的移栽组件包括前工位阻挡气缸、主工位阻挡气缸、若干滚筒以及用于给滚筒提供动力的移栽气缸,所述的前工位阻挡气缸和主工位阻挡气缸之间具有用于容纳电池托盘的空间,若干滚筒间隔布置构成电池托盘的运送通道,所述的运送通道的前端与前置物流线连接,后端与运动底板衔接;
所述的运动底板上设置有所述的抱紧机构,所述的抱紧机构可沿所述的运动底板上横向移动,用以锁紧电池托盘;所述的抱紧机构包括设置在运动底板前后端的定位阻挡气缸部件以及左右端的抱紧气缸部件;所述的运动底板上设置有电池托盘的放置位,所述的放置位上设置有用于判定托盘内电池类型的扫码器;
所述的丝杆运动组件包括伺服电机、用于将针板组件下降至电池极耳位置的升降丝杆以及用于驱动升降丝杆运转的同步轮,所述的伺服电机与同步轮传动连接,所述的同步轮安装在升降丝杆的顶端;
所述的针板组件包括用于与电池极耳紧密接触的上针板和用于移动上针板的极耳夹紧气缸,所述的上针板包括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在极耳夹紧气缸作用下,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横向移动,电池极耳的正负极位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之间,并且分别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紧密接触;
所述的偏心组件包括两对用于根据电池位置对针板组件位置进行相应偏移的偏心气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全保护传感器,所述的安全保护传感器包括烟雾传感器、用于检测先吃托盘放入状态的对射传感器、用于杆子电池托盘内温度的温度传感器、用于确定针板组件运动位置的接近开关传感器。”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一种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移栽组件设置在机架上并与前置物流线连接;还包括电池OCV测试仪以及控制机构;所述的针板组件通过导电束与电池OCV测量仪表电气连接;所述的控制机构设置在机架外的PC机内,所述的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的移栽组件、丝杆运动组件、针板组件、偏心组件、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动作;②所述的移栽组件包括前工位阻挡气缸、主工位阻挡气缸、若干滚筒以及用于给滚筒提供动力的移栽气缸,所述的前工位阻挡气缸和主工位阻挡气缸之间具有用于容纳电池托盘的空间,若干滚筒间隔布置构成电池托盘的运送通道,所述的运送通道的前端与前置物流线连接,后端与运动底板衔接;③所述的运动底板上设置有所述的抱紧机构,所述的抱紧机构可沿所述的运动底板上横向移动,用以锁紧电池托盘;所述的抱紧机构包括设置在运动底板前后端的定位阻挡气缸部件以及左右端的抱紧气缸部件;所述的运动底板上设置有电池托盘的放置位,所述的放置位上设置有用于判定托盘内电池类型的扫码器;④所述的丝杆运动组件包括伺服电机、用于将针板组件下降至电池极耳位置的升降丝杆以及用于驱动升降丝杆运转的同步轮,所述的伺服电机与同步轮传动连接,所述的同步轮安装在升降丝杆的顶端;⑤所述的针板组件包括用于移动上针板的极耳夹紧气缸,所述的上针板包括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在极耳夹紧气缸作用下,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横向移动,电池极耳的正负极位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之间,并且分别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紧密接触;⑥所述的偏心组件包括两对用于根据电池位置对针板组件位置进行相应偏移的偏心气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适应性设定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检测设备的兼容问题,在面临该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确定的动机采用公知常识或者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备用于测定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针板组件通过导电束与电池OCV测量仪表电气连接,控制机构设置在机架外的PC机内,控制机构用于控制移栽组件、丝杆运动组件、针板组件、偏心组件、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动作。(2)移栽组件与前置物流线连接;移栽组件包括前工位阻挡气缸、主工位阻挡气缸、若干滚筒以及用于给滚筒提供动力的移栽气缸,前工位阻挡气缸和主工位阻挡气缸之间具有用于容纳电池托盘的空间,若干滚筒间隔布置构成电池托盘的运送通道,运送通道的前端与前置物流线连接,后端与运动底板衔接;运动底板上设置有抱紧机构,抱紧机构可沿运动底板上横向移动,抱紧机构包括设置在运动底板前后端的定位阻挡气缸部件以及左右端的抱紧气缸部件,运动底板上设置有电池托盘的放置位,放置位上设置有扫码器。(3)通过丝杆运动组件实现针板组件的下降;丝杆运动组件包括伺服电机、升降丝杆以及用于驱动升降丝杆运转的同步轮,伺服电机与同步轮传动连接,同步轮安装在升降丝杆的顶端。针板组件包括用于移动上针板的极耳夹紧气缸,上针板包括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在极耳夹紧气缸作用下,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横向移动,电池极耳的正负极位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之间,并且分别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紧密接触。偏心组件包括两对偏心气缸,利用偏心组件实现针板组件的位置偏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给出三个公知证据:《气动自动化系统的优化设计》,陆鑫盛 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1版,第60-62页,2000年5月;《液压与气动技术》,马韧宾 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版,第230-231页,2015年7月;《自动化生产线安装与调试》,彭海兰,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80-82、85-87页,2014年6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测定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电池电压内阻测试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9]段,附图1-13):包括自动上料装置1、用于输送自动上料装置上的电池的自动定位输送皮带线2、自动测试装置3;自动上料装置1包括托盘上料皮带线11(相当于用于运送电池托盘的移栽组件),且基于附图1可知,测试机包括机架,自动上料装置1必然设置在机架上。自动测试装置3包括IR/OCV测试工位32,IR/OCV测试工位32设置有多个能移动的电极测试探针321、能相对电极测试探针321移动的待测电池放料板322,电极测试探针321连接于驱动机构327,启动电机3260,使得丝杆3261旋转,带动丝杆螺母3262沿着丝杆3261左右移动,使得与驱动机构327连接的电极测试探针321相对待测电池放料板322左右移动(相当于上针板横向移动、根据电池位置对针板组件位置进行相应偏移);驱动机构327包括探针连接板3274,电极测试探针321与探针连接板3274连接(探针连接板和电极测试探针共同相当于针板组件,探针连接板相当于与电池极耳紧密接触的上针板),启动第二气缸3271,使得第二推拉板3272移动,第二推拉板3272的移动驱动第二凸轮随动器3273移动,带动探针连接板3274相对待测电池放料板322垂直上下移动,上下移动电极测试探针321使其与待测电池极耳接合、分离(相当于将针板组件下降至电池极耳位置);探针连接板3274包括第一连接板3276、能相对第一连接板3276左右移动的第二连接板3277与第三连接板3278,驱动机构327包括两分别驱动第二、三连接板3277、3278相对第一连接板3276移动的驱使装置3279,驱使装置3279带动第二、三连接板3277、3278左右移动,即带动连接板上的电极测试探针321相对靠近或者远离,从而适用不同外形尺寸的待测电池(相当于根据不同电池类型对针板组件位置进行偏移)。托盘上料皮带线11两侧设有两间距能调整的隔板18(相当于用于夹紧并定位电池托盘的抱紧机构),两隔板18下方设有调整件19,操作调整件19即可调整两隔板18之间的间距,从而适应于不同外型尺寸的托盘(相当于抱紧机构可横向移动)。皮带20上设置有扫描仪25(相当于判定电池类型的扫码器),用于记录待测电池编码以便与测试数据相对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极耳是锂离子电池的一个组件,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对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进行测量;且要实现电池测试机的自动工作以及实现OCV测量,必然具有电池OCV测量仪表以及控制机构,且控制机构用于控制各个模块动作,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备用于测定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针板组件通过导电束与电池OCV测量仪表电气连接,控制机构设置在机架外的PC机内,控制机构用于控制移栽组件、丝杆运动组件、针板组件、偏心组件、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动作。2)移栽组件与前置物流线连接;移栽组件包括前工位阻挡气缸、主工位阻挡气缸、若干滚筒以及用于给滚筒提供动力的移栽气缸,前工位阻挡气缸和主工位阻挡气缸之间具有用于容纳电池托盘的空间,若干滚筒间隔布置构成电池托盘的运送通道,运送通道的前端与前置物流线连接,后端与运动底板衔接;运动底板上设置有抱紧机构,抱紧机构可沿运动底板上横向移动,抱紧机构包括设置在运动底板前后端的定位阻挡气缸部件以及左右端的抱紧气缸部件,运动底板上设置有电池托盘的放置位,放置位上设置有扫码器。3)通过丝杆运动组件实现针板组件的下降;丝杆运动组件包括伺服电机、升降丝杆以及用于驱动升降丝杆运转的同步轮,伺服电机与同步轮传动连接,同步轮安装在升降丝杆的顶端。针板组件包括用于移动上针板的极耳夹紧气缸,上针板包括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在极耳夹紧气缸作用下,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横向移动,电池极耳的正负极位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之间,并且分别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紧密接触。偏心组件包括两对偏心气缸,利用偏心组件实现针板组件的位置偏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实现OCV测量仪表的电气连接以及如何设置控制机构的位置并实现自动控制。②如何提供另一种电池托盘移栽、抱紧方式以及如何设置扫码器。③如何提供另一种控制针板组件移动、定位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进行测定的测试机,软包锂离子电池是很常用的锂离子电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测试机用于对软包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的测量;针板组件通过导电束与电池OCV测量仪表电气连接是实现二者电连接的公知手段;控制机构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应用环境来确定,将其设置在机架外的PC机内属于常规选择;控制机构用于控制移栽组件、丝杆运动组件、针板组件、偏心组件、抱紧机构、电池OCV测量仪表动作,是基于测试设备的组成构件,实现对各个组件自动控制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移栽组件运送通道的前端与前置物流线连接,后端与运动底板衔接,是配合电池托盘在检测流水线上运送和检测定位而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皮带线输送托盘的结构,而由若干滚筒间隔布置构成运送通道,且利用气缸给滚筒提供动力属于公知的传送驱动结构,因此,利用滚筒、气缸的结构来实现托盘的输送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阻挡气缸是用于对输送线上工件进行阻挡定位的公知手段(参见公知证据《气动自动化系统的优化设计》,陆鑫盛 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1版,第60-62页,2000年5月),因此,根据阻挡需要,设置前工位阻挡气缸和主工位阻挡气缸,并在两者之间定义用于容纳电池托盘的空间,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隔板和调整件实现对电池托盘抱紧的技术手段,而利用两侧的气缸对工件两侧进行夹紧属于公知手段(参见公知证据《液压与气动技术》,马韧宾 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版,第230-231页,2015年7月),因此,根据夹紧及定位需要,在运动底板左右端设置抱紧气缸部件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且基于前文评述可知,在前后端设置定位阻挡气缸部件也属于实现对工件阻挡定位的公知常识。将抱紧机构设置在运动底板上且可沿运动底板上横向移动,运动底板上设置有电池托盘的放置位,是整体考虑测定设备的架构,方便实现对电池的定位以及开路电压的测量而进行的适应性设置;扫码器设置在放置位上是基于待扫描电池的停留位置,出于方便扫描的考虑而进行的常规位置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针板组件进行下降控制的技术手段,而由伺服电机、升降丝杆以及用于驱动升降丝杆运转的同步轮构成的丝杆运动组件属于公知的直线移动驱动结构(参见公知证据《自动化生产线安装与调试》,彭海兰,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80-82、85-87页,2014年6月),伺服电机与同步轮传动连接,同步轮安装在升降丝杆的顶端属于公知的设置方式,基于此,利用丝杆运动组件实现对针板组件的下降控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测试机能够通过相应的驱动结构使电极测试探针相对待测电池放料板左右移动以及使电极测试探针之间相对靠近和远离,即实现了针板组件的横向移动和位置偏移,而极耳夹紧气缸、偏心气缸均属于公知的驱动结构,利用气缸驱动针板组件移动和偏移属于惯用手段;上针板包括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是配合电池极耳结构而进行的常规针板结构设置,将电池极耳的正负极位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之间,并且分别与探针针板和探针挡块紧密接触,是实现探针与极耳正负极电接触以检测电池开路电压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了:设置有温度测试器26,用于测量电池温度。由于软包锂离子电池易出现自燃、爆破现象,为了提高安全性,设置烟雾传感器以进行环境的监控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对射传感器、接近开关传感器均属于公知的位置感测装置,在电池的输送和电压检测过程中,需要对其位置进行判定,基于该需求,分别利用对射传感器、接近开关传感器检测电池托盘放入状态和针板组件运动位置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也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即便对比文件1存在复审通知书所述的调整件和可调整的结构,其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与区别特征也明显不同;通知书认为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常规选择没有客观依据,驳回决定也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区别特征在解决检测设备的兼容问题方面是常规选择;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电池容纳空间的调整结构和探针调整结构与对比文件1差异巨大,区别特征能够实现调整过程的自动化。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自动电池电压内阻测试机要获得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第[0016]段“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因为电池测试是机械进行,不需要人工一个个进行测试,从而检测效率高,而且也避免了人工操作不稳定的问题;此外,本实用新型测试机很多组件的间距可以调整,从而可以适用于不同外型尺寸的电池测试”,而且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利用调整件调整隔板间距的结构使得测试机能够适用于不同外型尺寸的托盘,也即适应不同外型尺寸的电池,公开的电极测试探针之间的间距可调整的结构也使得测试机能够适用于不同外型尺寸的待测电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测试机如何适配不同规格的电池的技术问题,即解决了检测设备的兼容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电池电压内阻测试机实现了自动上料、自动定位输送、自动测试功能,即实现了整个操作过程的自动化,必然包括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调整过程的自动化。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OCV测量仪表的电气连接、如何设置控制机构的位置并实现自动控制、如何提供另一种电池托盘移栽和抱紧方式、如何设置扫码器以及如何提供另一种控制针板组件移动和定位的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发现上述技术问题是容易的,且可以综合考虑测定设备体积、功能、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匹配等多种因素选择和使用公知的电气控制或机械自动化操作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属于公知操作手段的选择和应用;前文评述中已针对这些公知操作手段给出了详细的分析说理或书面举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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