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快速缓解帕金森病的左旋多巴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80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23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67424.3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丝维塔斯治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瑶菲
合议组组长:吴亚男
参审员:刘桂英
国际分类号:A61K9/12,A61K9/14,A61P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7424.3,名称为“用于快速缓解帕金森病的左旋多巴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丝维塔斯治疗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6月23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5-27、30、35-49、52-60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4、28-29、31-34、37、50-5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帕金森病患者;
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约10分钟内,与施用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增加至少约200ng/ml;并且
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15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1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磷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所述患者的血浆中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ng-min/ml。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血浆中所述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1500ng-min/ml。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12mg至约35mg的左旋多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2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3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6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至少约10mg的左旋多巴。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在10分钟内增加不超过约1000ng/ml。
13.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施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帕金森病患者,
其中在施用约10分钟内,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递送10mg的左旋多巴,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增加至少约200ng/ml,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15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1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盐。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磷脂。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所述患者的血浆中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ng-min/ml。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血浆中所述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1500ng-min/ml。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12mg至约35mg的左旋多巴。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2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3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2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6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23.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至少约10mg的左旋多巴。
2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在10分钟内增加不超过约1000ng/ml。
25. 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约2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患者;
其中所述患者在所述吸入的10分钟内得到运动波动的立即缓解;并且
其中所述患者保持所述缓解达至少30分钟的时间段。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运动波动的所述缓解保持至少4小时的时间段。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帕金森病患者为2级、3级或4级帕金森病患者。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
30. 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约2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患者,其中CmaxPul/AUCPul除以CmaxOral/AUCOral在比较剂量的左旋多巴上大于1。
31.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
其中T1/2/Tmax的比率小于1/2,
其中所述剂量包括约1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比率小于1/5。
3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之前、同时或之后施用至所述患者。
3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DPPC)和2%氯化钠。
35. 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约20mg至约75mg的左旋多巴被施用至患者
其中CmaxPul/AUCPul除以CmaxOral/AUCOral在比较剂量的左旋多巴上大于1。
36. 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约10mg至约75mg的所述左旋多巴被施用至所述患者,使得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约200-500ng/ml。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38.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200-400ng/ml、300-400ng/ml、350-450ng/ml或约400ng/ml。
39.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肺部途径施用并且以约25-40mg的左旋多巴的剂量施用至肺部系统。
40.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施用所述左旋多巴的20分钟内,UPDRS评分具有至少100%的改善。
4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群体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第一帕金森病患者,所述第一帕金森病患者接受第一平均日剂量的口服左旋多巴;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第二帕金森病患者,所述第二帕金森病患者接受第二平均日剂量的口服左旋多巴;
其中两个患者在施用剂量为约10mg至约75mg的相同剂量的肺部左旋多巴时,在通过吸入施用所述左旋多巴的20分钟内,运动症状均有所减少。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口服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一平均日剂量高于口服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二平均日剂量。
43.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口服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一平均日剂量高于口服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二平均日剂量,并且两个平均日剂量均在200mg至2500mg左旋多巴的范围内。
44.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一平均日剂量在400-700mg之间。
45.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二平均日剂量在700-2000mg之间。
46.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一平均日剂量在400-700mg之间。
47.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第二平均日剂量在1000-2000mg之间。
48.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肺部左旋多巴被进一步施用至多于两个患者,其中所述患者接受每天在200mg至3000范围内的多个不同的平均日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
49.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约10分钟内,与在施用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增加至少约200ng/ml;并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15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50.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肺部左旋多巴剂量含有盐。
51.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肺部左旋多巴剂量含有磷脂。
52.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所述患者的血浆中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ng-min/ml。
53.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一剂量的左旋多巴后约10分钟,与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每施用4mg的左旋多巴,血浆中所述左旋多巴的AUC增加至少约1000-1500ng-min/ml。
54.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肺部左旋多巴剂量包含约12mg至约35mg的左旋多巴。
55.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多巴脱羧酶抑制剂被共 施用至所述患者。
56.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2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57.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3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58.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6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59.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至少约10mg的左旋多巴。
60.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在10分钟内增加不超过约1000ng/ml。”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A Pulmonary Formulation of L-Dopa Enhances Its Effectiveness in a Rat Model of Parkinson’s Disease”, Raymond T. Bartus et al. The Journal of Pharmacology and experiment therapeutics, 第310卷第2期,第828-835页,公开日2004年03月31日)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药物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方法,这样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所述至少一个剂量包含约10mg-75mg的左旋多巴。而药物的单位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通过吸入左旋多巴从而达到缓解长期服用左旋多巴所带来的运动波动问题,说明书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他剂量会给本发明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所述剂量含有盐和磷脂。对比文件2(US RE43711 E,公开日2012年10月02日)教导了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可以加入盐和磷脂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该教导将该成分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吸入剂中。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8-10、12限定吸入用药后的效果;权利要求7限定所述用途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这样的药效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用药方法的限定也不能影响左旋多巴的制药用途。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1进一步限定单位剂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药物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方法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药物的单位剂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15限定所述剂量含有盐、磷脂。对比文件2教导了用于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颗粒剂的组成中可以含有盐、磷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加入盐或磷脂。因此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20-22、24限定了吸入用药后的效果;权利要求18、23进一步限定单位剂量;权利要求19限定所述用途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基于前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6-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26限定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药物的施用剂量以及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25、26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7限定了吸入用药后的效果。该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8限定帕金森病的等级。不论是几级帕金森病患者均存在运动波动问题,这种限定没有给所治疗的疾病带来本质的改变,对左旋多巴的制药用途也没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限定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为吸入给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给药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然而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至于药物的施用剂量、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以及何时施用多巴脱羧酶抑制剂,这样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1、32请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药物的单位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会给本发明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3进一步限定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施用顺序。而何时施用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该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限定所述左旋多巴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DPPC和2%氯化钠。基于前述相同理由,结合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2中左旋多巴颗粒剂的组成配方。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36请求保护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药物施用剂量以及吸入后产生的药效,均属于用药方法,这样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35、36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7限定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肺部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这种给药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8-40限定了用药效果以及施用途径、剂量。而对比文件1即通过肺部给药。药物的施用剂量以及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属于用药方法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38-40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41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从属权利要求42-49对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对于如何用药、药物的施用剂量以及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这样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41-49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50、51限定所述剂量含有盐、磷脂。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2中左旋多巴颗粒剂的组成配方,向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加入盐或磷脂。因此,权利要求50、5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2、53限定了用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54-60对给药剂量、联合用药以及用药效果作了限定。而药物的施用剂量、吸入后所产生的药效以及何时施用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52-60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丝维塔斯治疗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4项)以及说明书第1-32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中的剂量修改为细小颗粒剂量(FPD),并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调节左旋多巴的吸入剂量来控制吸入后产生的运动波动,而在对比文件2中的左旋多巴的施用量换算成FPD远小于权利要求中的用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无动机调整该剂量以控制血浆中的左旋多巴水平,从而防止由于长期使用左旋多巴而引起的运动波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帕金森病患者;
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约10分钟内,与施用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增加至少约200ng/ml;并且
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15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其中所述剂量包含20mg细小颗粒剂量(FPD)和以上的左旋多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磷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50mgFPD的左旋多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2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3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6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至少约40mgFPD的左旋多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在10分钟内增加不超过约1000ng/ml。
1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20mg FPD和以上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患者;
其中所述患者在所述吸入的10分钟内得到运动波动的立即缓解;并且
其中所述患者保持所述缓解达至少30分钟的时间段。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运动波动的所述缓解保持至少4小时的时间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帕金森病患者为2级、3级或4级帕金森病患者。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
16.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
其中T1/2/Tmax的比率小于1/2,
其中所述剂量包括20mg FPD和以上的左旋多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比率小于1/5。
1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之前、同时或之后施用至所述患者。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DPPC)和2%氯化钠。
20.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剂量为20mg FPD和以上的所述左旋多巴被施用至所述患者,使得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约200-500ng/ml。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200-400ng/ml、300-400ng/ml、350-450ng/ml或约400ng/ml。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肺部途径施用并且以约50mgFPD的左旋多巴的剂量施用至肺部系统。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施用所述左旋多巴的20分钟内,UPDRS评分具有至少100%的改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相比于口服给药,缩短了治疗时间,并大大防止了药物扩散,因此这样的肺部给药剂型将为PD患者的治疗带来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当涉及到提高拯救疗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及潜在抑制有关前述的长期、口服等带来的运动波动的发展有极大帮助(参见第829页左栏第2段第5-10行;第834页右栏第3段)。而制剂的单位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或医生可以根据给药个体情况及实际药效,如药物给药后在血浆内的药物浓度、副作用等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这样的剂量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从其他地方寻找动机。而且,给药量高,从而可达到治疗所需的血药浓度以及足够量的AUC,给药量低则达不到治疗所需的浓度且容易清除,以致于难以发挥药物药效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组成的左旋多巴吸入剂(90%重量的左旋多巴、8%重量的DPPC和2%重量的氯化钠),且均用于治疗PD,且同样公开了还可施用50mg的左旋多巴(按对比文件2表2中试剂4的组成来看,相当于35mgFPD)(参见第12分栏第38-48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发明中供吸入的左旋多巴制剂可以增加药物在体内的血药浓度,减少服药次数以及避免进食对于药物吸收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6行-第2栏第7行;第2栏第44-56行;第13栏第60-64行;第14栏第34-43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服用左旋多巴所出现的运动波动的体现即是服药过程中药效的减退,以及L-多巴的血药浓度的波动,以至于现阶段的帕金森病的治疗不得不增加左旋多巴的服药次数。而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公开事实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比于同等剂量口服给药,其左旋多巴制剂可以通过吸入的方式增加左旋多巴的血药浓度,并由于其吸入颗粒中左旋多巴的高含量,还可达到减少服药次数的效果,并减少进食对于血药浓度的影响。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吸入的方式摄入左旋多巴可以达到缓解帕金森患者的运动波动的效果。即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吸入药物后一定时间内增加的血浆药物浓度则属于药物吸入后产生的药效,这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过程的方法,这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所述剂量包含20mg细小颗粒剂量(FPD)和以上的左旋多巴。而药物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供一种具体的左旋多巴吸入制剂的制药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左旋多巴的吸入剂量,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通过吸入左旋多巴从而达到缓解长期服用左旋多巴所带来的运动波动问题,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它剂量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所述剂量含有盐和磷脂。对比文件2教导了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可以加入盐和磷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该教导将盐和磷脂成分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左旋多巴吸入剂中。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10限定吸入用药后的效果。这是药物吸入后产生的药效,这种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6-8、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9进一步限定制剂的剂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限定所述制药用途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这样用药方法的限定并不能影响左旋多巴的制药用途。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2限定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然而,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药物施用剂量和吸入后缓解的时间保持时间都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种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3限定了吸入用药后的效果。这样的药效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限定帕金森病的等级。不论是几级帕金森病患者均存在运动波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吸入左旋多巴进行治疗。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限定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而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为吸入给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给药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7限定权利要求16所述用途的T1/2/Tmax比率。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T1/2/Tmax比率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种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药物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限定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施用顺序。而何时施用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限定所述左旋多巴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DPPC和2%氯化钠。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教导了左旋多巴干粉喷雾制剂的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2中左旋多巴颗粒剂的组成配方。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药物的施用剂量,以及吸入后血浆左旋多巴水平的增加量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样的限定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1限定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肺部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给药形式和途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24限定血浆水平增加量、制剂施用途径、施用剂量和评分情况。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肺部给药;血浆水平增加量和评分情况都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施用剂量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22-24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4项)。
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帕金森病患者;
其中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约10分钟内,与施用前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相比,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增加至少约200ng/ml;并且
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15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含有磷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50mgFPD的左旋多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2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3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后至少约60分钟的时间段,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保持至少约200ng/ml的所述增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FPD的左旋多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浓度在10分钟内增加不超过约1000ng/ml。
11.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患者;
其中所述患者在所述吸入的10分钟内得到运动波动的立即缓解;并且
其中所述患者保持所述缓解达至少30分钟的时间段,
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运动波动的所述缓解保持至少4小时的时间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帕金森病患者为2级、3级或4级帕金森病患者。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
16.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
其中T1/2/Tmax的比率小于1/2,
其中所述剂量包括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比率小于1/5。
1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在通过吸入施用左旋多巴之前、同时或之后施用至所述患者。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DPPC)和2%氯化钠。
20. 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至少一个剂量的所述左旋多巴被施用至所述患者,使得所述患者的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约200-500ng/ml,
其中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血浆左旋多巴水平增加200-400ng/ml、300-400ng/ml、350-450ng/ml或约400ng/ml。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左旋多巴通过肺部 途径施用并且以约50mgFPD的左旋多巴的剂量施用至肺部系统。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施用所述左旋多巴的20分钟内,UPDRS评分具有至少100%的改善。”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关于FPD的计算方法以及对比文件2的比率计算得出,本申请制剂4实际上包含31.5mg FPD的左旋多巴,而对比文件2含35mg FPD的左旋多巴;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PD患者的运动波动可通过吸入左旋多巴缓解,但并未教导L-多巴的积极效果变得与L-多巴的血浆水平的波动越来越相关,也没有提供启示来调整剂量范围以控制患者的血浆浓度在缓解运动波动的200ng/ml至1000ng/ml之间;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确立运动波动的快速缓解和L-多巴的血浆浓度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2使用L-多巴的目的在于提供更高剂量的L-多巴至肺部系统,给药量高可以达到所需血药浓度以及足够量的AUC,给药量低则难以发挥药效,但是,本申请记载了更高的剂量不总是对PD患者有益,施用L-多巴后血浆水平上升过高时,患者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波动;本申请技术方案适用于治疗由患者的左旋多巴血浆水平控制较差造成的运动波动,对于左旋多巴的剂量范围的具体选择产生了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能更好控制由患者左旋多巴血浆水平控制交叉造成的运动波动,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且效果难以预料,该剂量范围不是通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本申请也通过实验数据予以支持。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相比,其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4,5,13-24,30,35,41-60并对部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修改和调整;将新的权利要求1、11、16、20中的所述剂量进一步限定为“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5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2页),对说明书的修改在于:将说明书第26页的表述“在20mg的左旋多巴FPD剂量和血浆浓度以上,达到400ng/ml以上”修改为“在20mg的左旋多巴FPD剂量和以上,血浆浓度达到400ng/ml以上”。经审查,复审请求人2018年05月22日对说明书的修改以及2019年03月14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页,以及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肺部给药左旋多巴以治疗帕金森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使用一种新型的肺部给药系统完成,肺部给药系统包括具有良好空气动力学和生物相容性的左旋多巴微粒以及通过坚固而紧凑的吸入装置将其输送到肺部深处而实现药物的递送;实验显示,通过肺部途径给予左旋多巴缩短了治疗起效时间,同时具有微创性,并大大防止了药物扩散,因此这样的肺部给药剂型将为PD患者的治疗带来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当涉及到提高拯救疗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及潜在抑制有关长期口服左旋多巴带来的运动波动的发展有极大帮助(参见第829页左栏第2段第5-10行;第834页右栏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供PD患者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制剂,该吸入制剂可潜在用于抑制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即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至于吸入药物后一定时间内增加的血浆药物浓度则属于药物吸入后产生的药效,这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过程的方法,这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所述剂量包含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基于该区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左旋多巴吸入制剂的制药用途。然而,药物制剂的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供一种具体的左旋多巴吸入制剂的制药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左旋多巴的吸入剂量,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通过吸入左旋多巴从而达到缓解长期服用左旋多巴所带来的运动波动问题,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它剂量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所述剂量含有盐和磷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帕金森病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包含超过90%重量左旋多巴的颗粒剂通过患者的呼吸道给药(即吸入施用,参见第2分栏第16-22行);并具体公开了一种供吸入的左旋多巴干粉喷雾制剂,包含90%重量的左旋多巴、8%重量的DPPC(即磷脂)和2%重量的氯化钠(即盐)(参见第18分栏第31-38行)。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可以加入盐和磷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该教导将盐和磷脂成分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左旋多巴吸入剂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吸入用药后的效果。然而,吸入药物后一定时间内增加的血浆药物浓度属于药物吸入后产生的药效,这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过程的方法,这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制剂的剂量。然而,药物制剂的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他剂量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所述制药用途还包括将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共施用至所述患者。然而这样用药方法的限定并不能影响左旋多巴的制药用途,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供PD患者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制剂,该吸入制剂可潜在用于抑制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即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通过吸入被施用至患者”为药物施用剂量的限定,吸入后缓解的时间保持时间都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样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对于该区别,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这是对药物制剂中有效成分剂量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供一种具体的左旋多巴吸入制剂的制药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左旋多巴的吸入剂量,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通过吸入左旋多巴从而达到缓解长期服用左旋多巴所带来的运动波动问题,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它剂量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1的基础上限定口服剂量的左旋多巴进一步被施用至所述患者。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供PD患者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制剂,该吸入制剂可潜在用于抑制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即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1的基础上限定了吸入用药后的效果。然而,这样的药效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限定帕金森病的等级。然而,不论是2级、3级或是4级帕金森病患者均存在运动波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吸入左旋多巴能够治疗2级、3级或4级的帕金森病患者。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左旋多巴的所述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多巴为吸入给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给药剂量不受中枢神经系统食物效应的影响。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通过吸入施用从而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7限定权利要求16所述用途的T1/2/Tmax比率。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供PD患者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制剂,该吸入制剂可潜在用于抑制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即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T1/2/Tmax比率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种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此外如前述分析,药物制剂的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特定的剂量选择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6、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多巴脱羧酶抑制剂施用顺序。然而,何时施用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所述左旋多巴剂量包含90%干重的左旋多巴、8%干重的DPPC和2%氯化钠。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帕金森病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包含超过90%重量左旋多巴的颗粒剂通过患者的呼吸道给药(即吸入施用),并具体公开了一种供吸入的左旋多巴干粉喷雾制剂(即各组分重量均为干重),包含90%重量的左旋多巴、8%重量的DPPC和2%重量的氯化钠(参见第18分栏第31-38行)。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左旋多巴干粉喷雾制剂的组成。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涉及用于吸入给药的左旋多巴颗粒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2中左旋多巴颗粒剂的组成配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至少一个剂量的左旋多巴在制备用于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中的用途。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供PD患者吸入施用的左旋多巴制剂,该吸入制剂可潜在用于抑制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即可用于制备为帕金森病患者的运动波动提供快速缓解的药物。而“至少一个剂量的所述左旋多巴被施用至所述患者”为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施用剂量,吸入后血浆左旋多巴水平的增加量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这样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所述剂量包含约40mg-50mg细小颗粒剂量(FPD)的左旋多巴。如前述分析,药物制剂的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特定的剂量选择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在权利要求20的基础上限定所述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肺部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肺部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左旋多巴通过口服途径或肠胃外途径施用”的技术方案,给药形式和途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24在权利要求20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血浆水平增加量、制剂施用途径、施用剂量和评分情况。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该左旋多巴为吸入给药,即通过肺部给药;此外,血浆水平增加量和评分情况都属于吸入药物后产生的药效,施用剂量是用药过程的方法,这样的限定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没有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不论是31.5mg,还是35mg,其均为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而药物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优化实验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的,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这样的剂量选择会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D患者的运动波动通过吸入左旋多巴来缓解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基本常识,能够合理预期到疾病的缓解状况与有效成分的血浆水平及其波动状况相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相关度增高的情况,至于吸入药物后一定时间内增加的血浆药物浓度则属于药物吸入后产生的药效,这是医生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情况可以通过给药剂量的调整来获得的,属于用药过程的方法,这对制药方法、药物组成和适应症范围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不能使已知的制药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引用对比文件2并非为了说明其给出了疾病缓解与L-多巴的血浆浓度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的启示,而是用于说明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教导了可以在左旋多巴颗粒剂中加入盐和磷脂成分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该教导将盐和磷脂成分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左旋多巴吸入剂中,至于给药量的高低则是根据患者的治疗情况可以调整的,药效与给药量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呈现相关作用,超出一定范围内则可能出现波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并非本申请特有;请求人虽然阐述本申请对于左旋多巴的剂量范围的选择产生了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有能力根据实际药效、通过一般性的优化实验对剂量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供一种具体的左旋多巴吸入制剂的制药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左旋多巴的剂量,而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通过吸入左旋多巴从而达到缓解长期服用左旋多巴所带来的运动波动问题,说明书虽然记载了数据,但不能证明这样的剂量选择相比于其它剂量会给本申请带来较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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