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54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42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7536.6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淮阴师范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雁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赵世华
国际分类号:A23L2/02;A23L2/04;A23L2/52;A23L2/84;A23L1/09;A23L1/272;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7536.6,名称为“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淮阴师范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牛蒡制备复合多糖饮料,其特征在于:其生产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发酵培养基制备:牛蒡通过乙酸进行浸泡护色,护色后打浆,再添加营养液制备成发酵培养基;其中,牛蒡切片后用质量浓度10-30%的冰乙酸浸泡护色6h以上;护色后的牛蒡片经清水洗涤成偏中性后进行匀浆,匀浆后以质量比1:1-1:9添加质量浓度10 %的稻壳煮液、质量浓度10 %的高粱壳煮液,配置成发酵培养基;
(2)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将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按照体积百分比10 %的接种量接种到步骤(1)的发酵培养基中发酵,发酵条件为:150 r/min,28-30℃,通风量VVM为1:1,发酵7d,发酵后发酵液中多糖含量达到1000 mg/L以上;
(3)复合多糖饮料调配:取步骤(2)的发酵清液,用去离子水稀释5-10倍,再添加稀释发酵液质量的1-10%的蜂蜜、0.1-1%的柠檬汁进行调配,制备成复合多糖饮料。”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3316058A,公开日2013年09月25日)公开了一种利用灵芝-当归双向发酵以提高其药效的技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10和1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酵培养基的药食同源中药选择了牛蒡,由此制备出一种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限定了发酵培养基的具体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通风量、发酵后的多糖含量;(2)发酵液进一步经过稀释和调配得到所述饮料产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多糖为主要活性成分的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饮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较为接近,即都是将药食同源的中药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法对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进一步转化,从而得到富含灵芝及药食同源中药复合活性成分的保健产品,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熟知牛蒡是常见的可用于制备保健食品如保健饮料的药食同源中药,其富含多糖类活性成分菊糖,能够缓解便秘、促进肠道健康、提高免疫力,且牛蒡的风味特色也是本领域已知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框架指导下结合实际风味、营养和保健功效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药食同源的中药用牛蒡代替当归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是不难做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灵芝-当归液体发酵液离心后的上清液还可以进一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而饮料也是本领域与口服液近似的液态饮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调整后的原料营养组成以及生产需求,不难想到最终产品选择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的形式。至于发酵培养基的具体制备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干制当归切片、加水提取制成水提取液,然后再与基础培养基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所选择的牛蒡的性质、后续发酵对营养的需求等,可以进一步常规调整为将牛蒡切片、通过冰乙酸浸泡护色、护色后经清水洗涤成偏中性后匀浆、添加营养液的制备过程,这是容易做到的,所涉及的冰乙酸的浓度、护色时间、营养液的添加比例,可以根据护色效果、后续发酵过程的营养需求适应性调整;对于营养液的类型,已知稻壳、高粱壳中也含有一定的可供真菌发酵的营养成分如无机盐、维生素等,将其制成煮液后作为灵芝菌丝体发酵培养基的营养液是根据原料来源、成本等即可合理选择的,稻壳煮液或高粱壳煮液的浓度根据其中营养成分要求即可常规调整,该营养液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以及发酵过程中的通风量可根据发酵效果适应性调整,发酵后的发酵液中多糖含量则可以根据发酵液的品质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发酵液进一步稀释、调配则是制备饮料的常规处理过程,属于常规选择;对于稀释和调配的具体操作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4000r/min条件下对发酵液离心15min,取上清液作为最终产品,并可以作为保健品将以上产品制成口服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难想到以发酵清液为原料制备饮料,而用去离子水稀释后添加蜂蜜、柠檬汁的稀释和调配操作,可以根据最终饮料的浓度、口感和风味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稀释倍数以及蜂蜜、柠檬汁的添加量基于最终产品的风味口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淮阴师范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发酵基的原料不同;培养基制备方法不同;制成品不同。(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药品或保健品,因此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采用灵芝对牛蒡进行发酵转化,可见灵芝在本申请中与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不同。即使能从对比文件1获得启示,也是利用牛蒡中的药用活性成分(即水溶性物质)作为发酵培养基的成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二者都是将药食同源的中药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法对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进一步转化,从而得到富含灵芝及药食同源中药复合活性成分的保健产品,因而发明构思是相近的。且在现有技术中,采用药用真菌对中药进行发酵可提高中药活性成分的单位浓度,产生丰富次生代谢产物,为重要中药处理工艺(参见《发酵技术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刘亚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170-172页,2010年03月)。申请人所述的当归与牛蒡的具体处理方式不同仅是二者活性成分的利用方式不同。再者本申请中牛蒡的利用方式也是根据原料材质特点即可选择的,对比文件1的当归为干品,将其提取后利用是其常规处理方式,而牛蒡通常利用的是鲜品,将其护色、打浆处理也是本领域鲜品原料的常见处理方式。而在饮料产品中采用蜂蜜、柠檬汁调味仅是本领域基于实际风味需求常规做出的一般性工艺调整。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0011](7)使用方法:可以作为保健品将以上产品制成口服液或者粉末冲剂直接服用;……;[0015]当归……除具有强身保健作用外,还可广泛应用于食品、保健品和美容等方面,……发酵干粉及口服液可以作为增强抵抗力,……的功能性食品及药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品可为功能性食品,并非申请人述及的药品,当作为食品使用时,则可应用本领域食品制备的常规工艺对其制备工艺方法进行调整或选择。同时,GB16740-2014明确保健食品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即说明对比文件1的保健品并非申请人述及的可用于治疗的产品。并且,牛蒡、当归均属于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其均可用于本领域保健食品的制备中,合理的将当归食品制备工艺应用到牛蒡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0004]……采用真菌双向发酵技术进行发酵,旨在增加两者的生物活性成分的含量及增强药效,尤其是增强其抗氧化功效。利用灵芝菌在发酵中分泌的……多种胞外酶,使其作用于当归以提高其药无析出率,增加次生代谢产物的变化”。即说明对比文件1也是利用灵芝发酵当归对当归进行转化,产生次级代谢产物,此效果与申请人述及的灵芝对牛蒡的转化功效相同,而对于申请人述及的具体转化产物的问题,在合理的基于实际需要选择牛蒡使用时,产生牛蒡多糖等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的预期的。此外,对于具体发酵过程中应用的当归或牛蒡的原料部位的问题,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需要常规进行选择的,且现有技术也记载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以药用真菌发酵中药的概念或进行固体发酵(参见《发酵技术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刘亚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170页,2010年03月),即采用药用真菌固体发酵中药已为现有技术所披露,在此基础上,合理的选择将牛蒡打浆后的全部组分作为灵芝发酵的培养基成分,亦是常规即可做出的一般性工艺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酵培养基的药食同源中药选择了牛蒡,限定了从牛蒡制备发酵培养基的具体过程;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通风量、发酵后的多糖含量;(2)发酵液进一步经过稀释和调配得到所述饮料产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牛蒡和灵芝的复合多糖为主要活性成分的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饮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药食同源的中药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法对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进一步转化,从而得到富含灵芝及药食同源中药复合活性成分的保健产品的启示,而牛蒡是常见的可用于制备保健食品(如保健饮料)的药食同源中药,其富含多糖类活性成分菊糖,能够缓解便秘、促进肠道健康、提高免疫力,及其风味特色也是本领域已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丰富饮料的保健功效、风味和营养等需求,利用牛蒡替代当归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灵芝-当归液体发酵液离心后的上清液还可以进一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而饮料也是本领域与口服液近似的液态饮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调整后的原料营养组成以及生产需求,不难想到最终产品选择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的形式。至于发酵培养基的具体制备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干制当归切片、加水提取制成水提取液,然后再与基础培养基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所选择的牛蒡的性质、后续发酵对营养的需求等,可以进一步常规调整为将牛蒡切片、通过冰乙酸浸泡护色、护色后经清水洗涤成偏中性后匀浆、添加营养液的制备过程,所涉及的冰乙酸的浓度、护色时间、营养液的添加比例,可以根据护色效果、后续发酵过程的营养需求适应性调整;对于营养液的类型,已知稻壳、高粱壳中含有一定的可供真菌发酵的营养成分(如碳水化合物、无机盐、维生素等),将其制成煮液后作为灵芝菌丝体发酵培养基的营养液是根据原料来源、成本等即可合理选择的,稻壳煮液或高粱壳煮液的浓度根据其中营养成分要求即可常规调整。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以及发酵过程中的通风量可根据发酵效果适应性调整,发酵后的发酵液中多糖含量则可以根据发酵液的品质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发酵液进一步稀释、调配则是制备饮料的常规处理过程,属于常规选择;对于稀释和调配的具体操作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4000r/min条件下对发酵液离心15min,取上清液作为最终产品,并可以作为保健品将以上产品制成口服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难想到以发酵清液为原料制备饮料。而用去离子水稀释后添加蜂蜜、柠檬汁的稀释和调配操作,可以根据最终饮料的浓度、口感和风味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稀释倍数以及蜂蜜、柠檬汁的添加量基于最终产品的风味口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蜂蜜和柠檬汁也是常用的饮料调味剂。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药食同源的中药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法对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进一步转化,从而得到富含灵芝及药食同源中药复合活性成分的保健产品的启示,而且牛蒡和当归均属于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利用牛蒡的保健效果,能够想到将其作为发酵基原料。将牛蒡护色、打浆和再添加营养液制成发酵基,是食品加工领域的常规操作手段,而添加的稻壳煮液、高粱壳煮液也是液体培养基中的常用成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并非药品。而且还公开了可以作为食品天然抗氧化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段)。另外,将产品稀释调配成饮料也是饮料加工领域中常用的加工手段。(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并非药品。而且口服液和饮料形式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可以根据产品销售目的、产品成本等因素,选择采用饮料的产品形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真菌双向发酵技术进行发酵,旨在增加两者的生物活性成分的含量及增强药效,尤其是增强其抗氧化功效。利用灵芝菌在发酵中能分泌纤维素酶、过氧化物酶、超氧化物歧化酶、酯酶等多种胞外酶,使其作用于当归以提高其药物析出率,增加次生代谢产物的变化(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段)。即说明对比文件1也是利用灵芝发酵,对当归进行转化,产生次级代谢产物,此效果与申请人述及的灵芝对牛蒡的转化功效相同,而对于申请人述及的具体转化产物的问题,在合理的基于实际需要选择牛蒡使用时,产生牛蒡多糖等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的预期的。此外,对于采用浸提的活性成分还是全组分进行发酵,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实际需要常规进行选择的,且现有技术也记载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以药用真菌发酵中药的概念或进行固体发酵(参见《发酵技术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刘亚明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第170-172页,2010年03月第1版)。因此,在此基础上,合理的选择将牛蒡打浆后的全部组分作为灵芝发酵的培养基成分,亦是可做出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1项),其中所作具体修改为:将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修改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是如何更高的获得多糖产量,本申请首次利用牛蒡中的高含量淀粉,通过发酵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多糖,而不是简单的提取,这也进一步彰显了本申请的创新性。(2)虽然均采用灵芝菌发酵,但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发酵培养基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知本申请发酵后所得到的发酵产物,以及发酵后的发酵剂液中多糖含量达到意想不到的1203mg/L以上。(3)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中药领域,而本申请的最终目的在于制备饮料,属于食品范畴,二者属于不同的领域。(4)本申请通过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牛蒡制备复合多糖饮料,改变了牛蒡传统的固性状态,形成了高达1203mg/L以上的复合多糖,提升了牛蒡的活性,操作性强,产品口感佳,经济效益好,显著提升了牛蒡深加工技术水平,且工业化生产不存在设备及技术障碍,有利于工业化生产。并且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改变了牛蒡传统的加工方式,将固态的牛蒡深加工成了液体的复合多糖饮料。因此本申请有显著进步。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牛蒡制备复合多糖饮料,其特征在于:其生产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制备:将灵芝菌斜面菌种接种到灭菌的PDY培养基中,30℃,150r/min,培养4d;
(2)质量浓度20%的土豆煮液的制备:取土豆按质量比加入水中,以常规的煮沸法煮沸半小时,过滤得20%的土豆煮液;
(3)发酵培养基制备:牛蒡切片后用质量浓度10%的冰乙酸浸泡护色8h;护色后的牛蒡片经清水洗涤成偏中性后进行匀浆,匀浆后以质量比1:1添加质量浓度20%的土豆煮液,配置成发酵培养基;
(4)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将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按照体积百分比10%的接种量接种到发酵培养基中发酵;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条件为:150r/min,28℃,通风量VVM为1:1,发酵7d;发酵后发酵液中多糖含量达到1203mg/L以上;
(5)复合多糖饮料调配:取发酵清液,用去离子水稀释5倍,再添加稀释发酵液质量的1%的蜂蜜、0.1%的柠檬汁进行调配,制备成复合多糖饮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项、1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灵芝-当归双向发酵以提高其药效的技术:液态双向发酵——称取干制当归(Angelica sinensis)若干,通过切片机切成0.5cm*2cm 见方大小条状物,然后加入9倍质量水溶液,搅拌并浸泡3小时;然后2000r/min离心15min,取上清液;以灵芝(Ganodorma lucidum)为发酵药用真菌种子,用无菌接种产产下灵芝菌种两块,接种于斜面培养基(PDA培养基)中部,置于28℃恒温培养箱中培养7天。采用玉米粉液体培养基扩大培养;通过在设定的基础培养基中加入30%浓度的当归水提取液,制成全性培养基(玉米芯∶麦麸=1∶3,MgSO4(0.05%)、(NH4)2SO4(0.2%)、KH2PO4(0.1%)均为质量浓度)。接入灵芝种子液,置于在28℃、摇床转速150r,自然Ph条件下,培养7d;当灵芝长满整个发酵罐,且其菌丝球呈球形,外观浓密、洁白时,发酵即告结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液体发酵液的处理:在4000r/min条件下对发酵液离心15min,取上清液为最终产品。使用方法:可以作为保健品将以上产品制成口服液或者粉末冲剂直接服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11段)。可见,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制备的灵芝和药食同源中药复合发酵产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酵培养基的药食同源中药选择了牛蒡,限定了从牛蒡制备发酵培养基的具体过程;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通风量、发酵后的多糖含量;(2)发酵液进一步经过稀释和调配得到所述饮料产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牛蒡和灵芝的复合多糖为主要活性成分的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饮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药食同源的中药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利用灵芝菌丝体液体发酵法对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进一步转化,从而得到富含灵芝及药食同源中药复合活性成分的保健产品的启示,而牛蒡是常见的可用于制备保健食品(如保健饮料)的药食同源中药,其富含多糖类活性成分菊糖,能够缓解便秘、促进肠道健康、提高免疫力,及其风味特色也是本领域已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丰富饮料的保健功效、风味和营养等需求,利用牛蒡替代当归作为发酵培养基中的活性成分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灵芝-当归液体发酵液离心后的上清液还可以进一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而饮料也是本领域与口服液近似的液态饮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调整后的原料营养组成以及生产需求,不难想到最终产品选择牛蒡发酵复合多糖饮料的形式。至于发酵培养基的具体制备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干制当归切片、加水提取制成水提取液,然后再与基础培养基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所选择的牛蒡的性质、后续发酵对营养的需求等,可以进一步常规调整为将牛蒡切片、通过冰乙酸浸泡护色、护色后经清水洗涤成偏中性后匀浆、添加营养液的制备过程,所涉及的冰乙酸的浓度、护色时间、营养液的添加比例,可以根据护色效果、后续发酵过程的营养需求适应性调整;对于营养液的类型,已知稻壳、高粱壳中含有一定的可供真菌发酵的营养成分(如碳水化合物、无机盐、维生素等),将其制成煮液后作为灵芝菌丝体发酵培养基的营养液是根据原料来源、成本等即可合理选择的,稻壳煮液或高粱壳煮液的浓度根据其中营养成分要求即可常规调整。灵芝菌丝体液体菌种的接种量以及发酵过程中的通风量可根据发酵效果适应性调整,发酵后的发酵液中多糖含量则可以根据发酵液的品质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发酵液进一步稀释、调配则是制备饮料的常规处理过程,属于常规选择;对于稀释和调配的具体操作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4000r/min条件下对发酵液离心15min,取上清液作为最终产品,并可以作为保健品将以上产品制成口服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难想到以发酵清液为原料制备饮料。而用去离子水稀释后添加蜂蜜、柠檬汁的稀释和调配操作,可以根据最终饮料的浓度、口感和风味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稀释倍数以及蜂蜜、柠檬汁的添加量基于最终产品的风味口感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确定,蜂蜜和柠檬汁也是常用的饮料调味剂。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促进酶的产生,而是利用这些酶作用于当归以提高其药物析出率,增加次生代谢产物的转化。其实质与权利要求1的目的是一致的,因为多糖即是牛蒡发酵的次生代谢产物,权利要求1也是利用了灵芝对牛蒡进行发酵转化,从而产生多糖。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利用灵芝对另一种材料进行发酵产生活性物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或尝试利用灵芝对牛蒡进行发酵。(2)牛蒡富含多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而利用土豆和牛蒡中的淀粉转化成多糖的技术内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有记载。(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以作为保健品制成口服液,并非药品。而且还公开了可以作为食品天然抗氧化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段)。另外,将产品稀释调配成饮料也是饮料加工领域中常用的加工手段。而且口服液和饮料形式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可以根据产品销售目的、产品成本等因素,选择采用饮料的产品形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4)关于效果的部分描述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灵芝对当归进行发酵转化,提高其活性物质提出率并将发酵产物加工成口服液的启示下,利用灵芝对牛蒡进行发酵转化,提高牛蒡活性以及改变牛蒡的传统使用方式并将发酵产物制成液态饮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且效果是可预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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