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稳定性更好、灵敏度更高的钾离子试剂及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稳定性更好、灵敏度更高的钾离子试剂及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46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39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9447.X
申请日:2016-04-25
复审请求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海玲
合议组组长:方慧聪
参审员:李思源
国际分类号:G01N21/78,G01N2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9447.X、名称为“一种稳定性更好、灵敏度更高的钾离子试剂及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6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1781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包括试剂R1和试剂R2,所述试剂R1和试剂R2的组成如下:
试剂R1中含有钾离子的检测试剂,包试剂R1和试剂R2:
1)其R1的组成为:
咪唑-HCL缓冲液········································100mmol/L,
MIT···················································3g/L,
BSA···················································1g/L,
ɑ-KG··················································5g/L,
MgCl2·················································15mmol/L,
ADP···················································5mmol/L,
蔗糖··················································5g/L,
海藻糖················································2g/L,
聚乙二醇··············································5g/L,
黄原胶················································2g/L,
山梨醇················································4g/L,
甘油··················································120g/L,
麦芽糖················································5g/L,
GLDH··················································5KU/L,
LDH···················································5KU/L,
PK····················································3KU/L,
曲拉通X-100··········································2mL/L,
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0.5g/L,
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3ml/L,
防腐剂················································0.5g/L;
2)试剂R2的组分为:
Tris-HCL缓冲液········································100mmol/L,
PEP···················································2KU/L,
BSA···················································1g/L,
NADH··················································3mmol/L
蔗糖··················································5g/L,
海藻糖················································2g/L,
EDTA··················································2g/L,
防腐剂················································0.5g/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试剂R1中缓冲液为25℃,pH为7.2的咪唑-盐酸缓冲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试剂R2中缓冲液为25℃,pH为9.3的Tris-盐酸缓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NaN3。
5.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来检测血清钾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利用固定时间法进行测定,检测主波长为340nm。”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试剂中还包括蔗糖、麦芽糖、黄原胶;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选择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试剂1和试剂2的分配及各试剂的浓度和配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和技术特征“R1试剂和R2试剂的比例为3:1”一起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包括试剂R1和试剂R2,所述试剂R1和试剂R2的组成如下:
试剂R1中含有钾离子的检测试剂,包试剂R1和试剂R2:
1)其R1的组成为:
咪唑-HCL缓冲液········································100mmol/L,
MIT···················································3g/L,
BSA···················································1g/L,
ɑ-KG··················································5g/L,
MgCl2·················································15mmol/L,
ADP···················································5mmol/L,
蔗糖··················································5g/L,
海藻糖················································2g/L,
聚乙二醇··············································5g/L,
黄原胶················································2g/L,
山梨醇················································4g/L,
甘油··················································120g/L,
麦芽糖················································5g/L,
GLDH··················································5KU/L,
LDH···················································5KU/L,
PK····················································3KU/L,
曲拉通X-100··········································2mL/L,
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0.5g/L,
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3ml/L,
防腐剂················································0.5g/L;
2)试剂R2的组分为:
Tris-HCL缓冲液········································100mmol/L,
PEP···················································2KU/L,
BSA···················································1g/L,
NADH··················································3mmol/L
蔗糖··················································5g/L,
海藻糖················································2g/L,
EDTA··················································2g/L,
防腐剂················································0.5g/L;
并且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利用固定时间法对钾离子进行测定,检测主波长为340nm,R1试剂和R2试剂的比例为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试剂R1中缓冲液为25℃,pH为7.2的咪唑-盐酸缓冲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试剂R2中缓冲液为25℃,pH为9.3的Tris-盐酸缓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NaN3。”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两种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使得物质更加稳定,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改善测试性能,增强了试剂的灵敏度和稳定性,解决了现有技术酶法测定钾离子过程中试剂稳定性不理想,并易受温度,基质酸碱度影响的问题。试剂盒中必须的反应辅酶NADH在液体状态下容易发生衰减,会对检测结果和反应的灵敏度造成影响,随着衰减程度增加,检测结果也会发生降低,导致检测不稳定,本申请采用这两种表面活性剂会使物质更加稳定,保证结果的有效性。(2)本申请的缓冲浓度为反应提供了最有利的反应条件。(3)试剂1和试剂2含有相同的组分,但是不能说明各物质可以进行随意分配,而且试剂组合所达到的最终效果也是不能预期的,涉及到对物质的准确测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各物质随意进行分配并添加新的物质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且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试剂中还包括蔗糖,黄原胶,麦芽糖,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②权利要求1中试剂R1的缓冲液为咪唑-HCL缓冲液,试剂R2中的缓冲液为Tris-HCL缓冲液,以及使用的是曲拉通 X-100,而对比文件1中试剂1和2中的缓冲液为Tris-HCL缓冲液、咪唑盐酸缓冲液的一种,以及使用的是曲拉通 X系列,并例举了曲拉通 X 405;③试剂盒中这些组分在试剂R1和R2中分配以及相应浓度有不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引用了三篇参考文件用于佐证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通常将其加入检测试剂中,提高检测试剂的乳化作用,进而提升稳定性(参见参考文件1:CN105181962A 公开日2015年12月23日,说明书第0003、0004、0011段;参考文件2:CN102061151A 公开日2011年05月18日,说明书第0025、0040段;参考文件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华信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编,第1043页,2001/2002版[M],2001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两种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使得物质更加稳定,解决了现有技术酶法测定钾离子过程中试剂稳定性不理想,并易受温度,基质酸碱度影响的问题。试剂盒中必须的反应辅酶NADH在液体状态下容易发生衰减,会对检测结果和反应的灵敏度造成影响,随着衰减程度增加,检测结果也会发生降低,导致检测不稳定,本申请采用这两种表面活性剂会使物质更加稳定,保证结果的有效性。(2)本申请的缓冲浓度为反应提供了最有利的反应条件。(3)试剂1和试剂2含有相同的组分,但是不能说明各物质可以进行随意分配,而且试剂组合所达到的最终效果也是不能预期的,涉及到对物质的准确测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各物质随意进行分配并添加新的物质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4)参考文件1(CN105181962A)的试剂中添加了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三种表面活性剂这三种表面活性剂,它们的作用是提高试剂的乳化作用,进而提高试剂的准确度和特异性,这与本申请单纯的两种表面活性剂用于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的作用不同,而且参考文件1中用于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的是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并非本申请表面活性剂的组合方法。参考文件2(CN102061151A)没有涉及到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的公开,其添加目的也与本申请不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钾离子检测试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测定血清、血浆中钾离子含量的液体双试剂诊断试剂盒(参见说明书第0037-0075段,权利要求1-10),其由试剂1和试剂2组成,试剂1由50-250mM,pH 6.0-10的缓冲液、5-30mM的烯醇式丙酮酸(PEP)、5-20mM的腺苷二磷酸(ADP)、0.1-1mM的还原型辅酶、0.2-5KU的丙酮酸激酶(PK)、0.1-5g/L的螯合剂、0.1-3g/L的防腐剂,1-30%的稳定剂,0.1-5g/L的表面活性剂,0.1-5mM的反应加速剂组成,其还包括10-1000U的再生系统酶、5-100mM的底物组成的再生酶循环系统;试剂2由50-250mM,pH 6.0-10的缓冲液、0.2-5KU的丙酮酸激酶(PK)、1.0-100KU/L的乳酸脱氢酶(LDH)、0.1-3g/L的防腐剂,1-30%的稳定剂,0.1-5g/L的表面活性剂组成。还包括由0.1-20KU的谷氨酸脱氢酶(GLDH)和1-50mM的α-酮戊二酸(α-KG)组成的除氨系统。还原型烟酰辅酶是NADH,缓冲液的pH范围在6.0-11.0之间。缓冲液可以是下列缓冲体系的任意一种:Tris-HCL缓冲液、咪唑盐酸缓冲液等。稳定剂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聚乙二醇、甘油、牛血清白蛋白(BSA)、乙二胺四乙酸(EDTA)、山梨醇、海藻糖等。表面活性剂可以选择下述的一种或多种: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十二烷基磺酸钠等,两性表面活性剂指:Triton X系列,烷基、甜菜碱系列等。反应加速剂是氯化镁。防腐剂可以选择下述的一种或多种:MIT等。先配制试剂1和2,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设定参数,反应时间1.5分钟,测试主波长为340nm,样品:试剂1:试剂2=5ul:180ul:60ul。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试剂盒中的试剂能够检测血浆中的钾离子含量,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钾离子检测试剂;对比文件1的试剂也分为试剂1和试剂2;对比文件1中缓冲液可以为Tris-HCL缓冲液或咪唑盐酸缓冲液的一种;基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的试剂也包括50-250mM的咪唑盐酸缓冲液或Tris-HCL缓冲液,0.1-3g/L 的MIT,1-30%的稳定剂牛血清白蛋白(BSA),1-50mM的α-酮戊二酸(α-KG),5mM的氯化镁,5-20mM的腺苷二磷酸(ADP),海藻糖,聚乙二醇,山梨醇,甘油,0.1-20KU/L谷氨酸脱氢酶(GLDH),1.0-100KU/L的乳酸脱氢酶(LDH),0.2-5KU的丙酮酸激酶(PK),0.1-5g/L的Triton X系列,防腐剂,5-30mM的烯醇式丙酮酸(PEP),0.1-1mM的NADH,乙二胺四乙酸(EDTA)。对比文件1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设定反应时间1.5分钟,测试主波长为340nm,样品:试剂1:试剂2=5ul:180ul:60ul,也就是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利用固定时间法对钾离子进行测试,试剂R1和R2的比例为3:1。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测试仪器,测试原理,试剂比,主波长,和相关的大部分试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试剂中还包括蔗糖,黄原胶,麦芽糖,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②权利要求1中试剂R1的缓冲液为咪唑-HCL缓冲液,试剂R2中的缓冲液为Tris-HCL缓冲液,以及使用的是曲拉通 X-100,而对比文件1中试剂1和2中的缓冲液为Tris-HCL缓冲液、咪唑盐酸缓冲液的一种,以及使用的是曲拉通 X系列,并例举了曲拉通 X 405;③试剂盒中这些组分在试剂R1和R2中分配以及相应浓度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强调:(1)本申请的两种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使得物质更加稳定,解决了现有技术酶法测定钾离子过程中试剂稳定性不理想,并易受温度,基质酸碱度影响的问题。试剂盒中必须的反应辅酶NADH在液体状态下容易发生衰减,会对检测结果和反应的灵敏度造成影响,随着衰减程度增加,检测结果也会发生降低,导致检测不稳定,本申请采用这两种表面活性剂会使物质更加稳定,保证结果的有效性。(2)本申请的缓冲浓度为反应提供了最有利的反应条件。(3)试剂1和试剂2含有相同的组分,但是不能说明各物质可以进行随意分配,而且试剂组合所达到的最终效果也是不能预期的,涉及到对物质的准确测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各物质随意进行分配并添加新的物质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56-0057段和权利要求10)已经给出了稳定剂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聚乙二醇、甘油、牛血清白蛋白(BSA)、乙二胺四乙酸(EDTA)、山梨醇、乳糖、海藻糖等。表面活性剂可以选择下述的一种或多种: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指: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十二烷基磺酸钠等,两性表面活性剂指:Triton X系列(曲拉通 X系列),烷基、甜菜碱系列等。并例举了Triton X 405。而蔗糖,黄原胶,麦芽糖和海藻糖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稳定剂,在对比文件1给出可以多选的前提下,将蔗糖,黄原胶,麦芽糖也加入到双试剂中改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曲拉通 X 100也是曲拉通X系列中的常用试剂,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使用曲拉通X系列,选择曲拉通 X 100仅仅是常规选择;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通常将其加入检测试剂中,提高检测试剂的乳化作用,进而提升检测试剂的稳定性(参见参考文件1:CN105181962A 公开日2015年12月23日,说明书第0003、0004、0011段;参考文件2:CN102061151A 公开日2011年05月18日,说明书第0025、0040段;参考文件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华信富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编,第1043页,2001/2002版[M],2001年),在对比文件1中加入这两种表面活性剂只是本领域在优化试剂性能,提升检测灵敏度的常规选择,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反应辅酶NADH的衰减程度与表面活性剂在提高稳定性方面存在何种关系,基于现有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确定添加这两种表面活性剂是否能够减少或消除NADH的衰减,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表面活性剂与NADH衰减的关系的说明不予采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基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8-0045段可知,其检测原理与本申请检测原理一致,都是通过钾依赖性与丙酮酸激酶催化底物磷酸烯醇式丙酮酸(PEP)的酶动力学反应检测钾,其产物丙酮酸盐在乳酸脱氢酶(LDH)作用下与NADH反应生成NAD,其在340nm吸光度值下降与钾浓度成比例。基于此,在两个试剂的分配过程中,只要保证丙酮酸激酶与磷酸烯醇式丙酮酸不在同一试剂中,乳酸脱氢酶(LDH)与NADH不在同一试剂中即可,对比文件1的试剂分配满足了该要求,至于其他组分的分配,只要保证各个组分之间不发生冲突即可,对于这些组分的分配和浓度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的合理选择。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还强调:(4)参考文件1(CN105181962A)的试剂中添加了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三种表面活性剂这三种表面活性剂,它们的作用是提高试剂的乳化作用,进而提高试剂的准确度和特异性,这与本申请单纯的两种表面活性剂用于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的作用不同,而且参考文件1中用于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的是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并非本申请表面活性剂的组合方法。参考文件2(CN102061151A)没有涉及到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的公开,其添加目的也与本申请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0005、0014段可知,酶法易受温度、基质的酸碱度的影响,采用咪唑-HCL缓冲液和添加各种稳定剂能共同改善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说明书第0018段可知黄原胶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等稳定剂的加入提高了分析的灵敏度。也就是说基于本申请记载,提高分析灵敏度的关键成分中包括黄原胶和表面活性剂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而参考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明确记载了“试剂R1中加入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双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三种表面活性剂,能有较好的提高试剂的乳化作用,从而提高试剂的准确度和特异性”,准确度和特异性的提高也就是灵敏度的提高。即证明了检测试剂中加入的包括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在内的这些表面活性剂能够提高试剂的灵敏度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存在如本申请所述的稳定剂BSA、蔗糖、海藻糖、聚乙二醇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将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试剂中,可以起到共同改善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7段可知钾离子检测试剂中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即公开了在检测钾离子的试剂盒中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数量都是可以选择和组合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选择两种表面活性剂即月桂基咪唑啉甜菜碱和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用于提升钾离子检测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参考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仅说明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也能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并不能得出起到增强试剂的稳定性的成分只有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也不能得出三种表面活性剂对增强试剂的稳定性和灵敏度没有作用。参考文件2(CN102061151A)主要用于说明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改善型表面活性剂。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缓冲液的pH范围在6.0-11.0之间。缓冲液可以是下列缓冲体系的任意一种:Tris-HCL缓冲液、咪唑盐酸缓冲液等。此外,对于缓冲液的温度和pH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防腐剂可以选择下述的一种或多种:MIT,叠氮钠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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