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水器控制方法及热水器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34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1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8018.X
申请日:2015-07-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8018.X,名称为“热水器控制方法及热水器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444986A,公开日为2012年5月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获取室外环境温度;
步骤B: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
如果是,则打开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打开第二热水器;
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A;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直接打开;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后还包括以下步骤:
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
如果是,则结束操作;
如果否,则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
5. 一种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室外环境温度;
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检测装置、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分别电连接;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室外环境温度分别控制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打开或者关闭;
所述控制器用于: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所述控 制器控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打开第二热水器;
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则热水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热水器直接打开;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
区别技术特征1:“步骤A:获取室外环境温度;步骤B: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打开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打开第二热水器”。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
区别技术特征3:“在步骤B之后还包括以下步骤: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具体技术特征,包括考虑室外环境温度参数以及判断步骤,而且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1中运用室外环境温度作为参考以控制两个热水器的选择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水器类型与本申请不同,因此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另外,根据环境参数选择空气能热水器或者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常规选择。
其次,对比文件l 公开了设置两个热水器是根据费用对热水器类型进行选择的,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以能耗作为参数类型,对比文件1运用技术手段的思路和技术特征均与本申请不同,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另外一个方向,而非本申请运用室外环境温度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最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不同类型的热水器特点,结合环境温度进行选择,在保证用户采暖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的热水器的采暖转换优势,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采暖的加热效率,并且可以使采暖过程中的能耗降低,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尤其是通过“室外环境参数”的判定来形成控制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根本无法想到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获取室外环境温度;
步骤B: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
如果是,则打开第一热水器;
如果否,则打开第二热水器;
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
在步骤B之后还包括以下步骤:
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
如果是,则结束操作;
如果否,则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A;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直接打开;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
4. 一种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室外环境温度;
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检测装置、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分别电连接;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室外环境温度分别控制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打开或者关闭;
所述控制器用于:
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所述控 制器控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打开第二热水器;
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
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则热水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热水器直接打开;
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热水器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0031]段),而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即为本申请的空气能热水器,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能热水器。而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能效与室外环境温度有直接的关系,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和加热能力与室外环境温度有直接的关系,在室外温度过低时将无法运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如果要判断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能效及加热能力等参数,则必然要检测室外温度,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环境温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计算出单位能耗,实际上也可以省略计算单位能耗的步骤,直接以环境温度来控制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启动,至于温度范围则可以根据环境温度与加热效率的内在联系进行适当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具备两台热水器的情况下,当一台热水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同时打开两台热水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实现经济运行的双能源热水供应系统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提供一台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相当于“第一热水器”)和一台燃气热水器2(相当于“第二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和燃气热水器2的出水端分别通过水流开关通往向用户提供热水的保温水箱3;保温水箱3内设有水温传感器4-1,热水系统周围设有环境温度传感器4-2,该两个传感器的信号传输给集中控制器;集中控制器根据水温信号和环境温度信号,从存储装置中调取对应的能效系数、电价和燃气价,计算当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产生单位热能的耗电费用和燃气热水器2产生单位热能的耗气费用,根据最经济原则控制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或燃气热水器2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17]段、附图1-5)。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打开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打开第二热水器;②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对于区别特征①,本申请依据室外温度范围来选择热水器类型,对比文件1中则依据单位能耗选择热水器类型,但是本申请温度范围的设定仍然是依据热水器的热效率及单位能耗,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水温和环境温度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基于单位能耗与环境温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直接根据室外环境温度是否在预设范围内来对热水器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具备两台热水器的情况下,当一台热水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同时打开两台热水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执行步骤A;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直接打开;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在装置进行工作前判断其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两个装置一好一坏时直接打开能够正常运行的装置、及当两个装置都无法正常工作时进行报警,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根据热泵热水器的特性对预设温度范围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实现经济运行的双能源热水供应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一台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相当于“第一热水器”)和一台燃气热水器2(相当于“第二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和燃气热水器2的出水端分别通过水流开关通往向用户提供热水的保温水箱3;保温水箱3内设有水温传感器4-1,热水系统周围设有环境温度传感器4-2,该两个传感器的信号传输给集中控制器;集中控制器根据水温信号和环境温度信号,从存储装置中调取对应的能效系数、电价和燃气价,计算当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产生单位热能的耗电费用和燃气热水器2产生单位热能的耗电费用,根据最经济原则控制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或燃气热水器2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17]段、附图1-5)。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打开第二热水器;②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所述控制器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对于区别特征①,本申请依据室外温度范围来选择热水器类型,对比文件1中则依据单位能耗选择热水器类型,但是本申请温度范围的设定仍然是依据热水器的热效率及单位能耗,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水温和环境温度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基于单位能耗与环境温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直接根据室外环境温度是否在预设范围内来对热水器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具备两台热水器的情况下,当一台热水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同时打开两台热水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控制器还用于:检测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是否正常运行;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则热水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其中一个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正常运行的热水器直接打开;在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均故障的情况下,发出报警信号”,在装置进行工作前判断其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两个装置一好一坏时直接打开能够正常运行的装置、及当两个装置都无法正常工作时进行报警,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为:“所述预定范围为大于5摄氏度”,根据热泵热水器的特性对预设温度范围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
区别技术特征1:“步骤A:获取室外环境温度;步骤B:判断所述室外环境温度是否位于预定范围内;如果是,则打开第一热水器;如果否,则打开第二热水器”。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第一热水器为空气能热水器;所述第二热水器为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
区别技术特征3:“在步骤B之后还包括以下步骤:判断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是否达到预定温度;如果是,则结束操作;如果否,则同时打开所述第一热水器和所述第二热水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是根据环境温度参数来判断选择空气能热水器或者燃气壁挂式快速采暖热水器的,对比文件1仅仅是公开了能耗参数和不同于本申请的热水器类型。现有技术中没有通过环境温度来选择是否是空气能热水器或者燃气壁挂式热水器,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通过环境温度选择热水器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不能割裂的,通过温度检测来选择不同热水器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现有技术这样组合,而且组合起来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在预定时间内,室内热水并没有达到预定温度,预定温度可以是用户自定义设定的数值,也就是说,某段时间内环境温度条件只满足两种热水器中其中一台运行,但用户采暖需求量比较大时,则强制开启另一个热水器,同时给用户供暖,以保证满足用户采暖需求。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3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热水器”,燃气热水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热水器”,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仅仅是公开了能耗参数和不同于本发明的热水器类型”。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和加热能力与室外环境温度有直接的关系,在室外温度过低时将无法运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如果要判断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的能效及加热能力等参数,则必然要检测室外温度,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在检测到环境温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计算出单位能耗以及单位能耗的实际成本,其目的是根据两种热水器的使用成本来选择成本最低的热水器运行。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简化,仅根据单位能耗进行判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单位能耗和室外温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室外温度来选择合适的热水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具备两台热水器的情况下,当一台热水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同时打开两台热水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非意想不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8 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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