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水机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90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0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8172.7
申请日:2015-02-0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8172.7,名称为“热水机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99357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418052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根据接收到的度假模式设定信号控制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并监控热水机的运行时间;判断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值;若是,则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若否,则返回继续判断热水机的当前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直至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值,而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控制热水机消毒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其中,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后,热水机进入待机状态;所述热水机按以下步骤执行所述消毒模式:热水机启动加热装置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加热;当水箱中的水温达到预设温度,开始计时;判断当前水温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温度;若是,则查看计时时间是否达到预设时间,若是,则完成对所述热水机的消毒,若否,则继续计时;若当前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则当前计时归零,控制所述热水机重新进入消毒模式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热水机的控制:发出是否更改度假结束时间的提示; 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无需更改度假结束时间时,则保持度假模式时间参数不变;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需要更改所述度假结束时间时,则控制所述控制终端进入度假结束时间设定界面,并接收输入的新的度假结束时间;依照所述新的度假结束时间控制所述热水机再次进入度假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度假结束时间以天为单位,且默认的度假结束时间为30天,所述预设值为1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温度为70±1摄氏度,所述预设时间为30±0.5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热水机的线控器上的“功能”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设定信号,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T”键接收所述度假结束时间,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D”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确定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线控器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并在消毒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机运行所述度假模式时,热水机的防冻功能及过热保护功能正常运行。
8. 一种热水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度假模式设定模块、运行时间判断模块、消毒模式运行模块及正常模式切换模块,其中:所述度假模式设定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度假模式设定信号控制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并监控热水机的运行时间;所述运行时间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值,若是,则转执行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若否,则返回继续执行所述运行时间判断模块,直至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值,而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用于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所述正常模式切换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热水机消毒结束后控制所述热水机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其中,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后,热水机进入待机状态;所述热水机的消毒模式按以下步骤执行所述消毒模式:热水机启动加热装置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加热;当水箱中的水温达到预设温度,开始计时;判断当前水温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温度;若是,则查看计时时间是否达到预设时间,若是,则完成对所述热水机的消毒,若否,则继续计时;若当前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则当前计时归零,控制所述热水机重新进入消毒模式运行。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水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结束控制模块,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转执行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开始加热的时机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的开启消毒模式的时间是根据用户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系统自行运算所得,即用户仅需要直接的将其度假结束时间输入热水机即可,而对比文件2的加热时机为用户设定的加热时刻,该时刻是否与用户的度假结束时间有关联并不明确。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与本申请热水器的消毒模式的启动时机不同,即对比文件2所述的热水器通过当前时间是否达到休假期间预设时间作为启动消毒模式的条件,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通过当前时间与预设休假结束时间的差值作为启动消毒模式的条件,但是,无论是休假结束前进行一次消毒,还是休假期间每隔预定时间进行一次消毒,均可以达到对水箱内的水进行消毒的目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消毒次数,这两种方式均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在消毒结束后,如果即将到达休假结束时间,此时为了在休假结束后就有热水使用,控制热水机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热水机为智能家居,所述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远程发送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同时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和1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度假结束前将热水机切换至杀菌模式,具体地,通过设定假期结束时间,控制热水机在与度假结束时间的差值小于等于预设值,开启消毒模式;同时,在假期出现变更时,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直接远程控制热水机切换至杀菌模式,其可以实现在节省资源的前提下,使用户在度假结束后可以使用杀菌后的热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根据接收到的度假模式设定信号控制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并监控热水机的运行时间;判断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值;若是,则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若否,则返回继续判断热水机的当前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直至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值,而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控制热水机消毒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其中,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后,热水机进入待机状态;所述热水机按以下步骤执行所述消毒模式:热水机启动加热装置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加热;当水箱中的水温达到预设温度,开始计时;判断当前水温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温度;若是,则查看计时时间是否达到预设时间,若是,则完成对所述热水机的消毒,若否,则继续计时;若当前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则当前计时归零,控制所述热水机重新进入消毒模式运行;所述热水机为智能家居,所述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远程发送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热水机的控制:发出是否更改度假结束时间的提示; 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无需更改度假结束时间时,则保持度假模式时间 参数不变;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需要更改所述度假结束时间时,则控制所述控制终端进入度假结束时间设定界面,并接收输入的新的度假结束时间;依照所述新的度假结束时间控制所述热水机再次进入度假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度假结束时间以天为单位,且默认的度假结束时间为30天,所述预设值为1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温度为70±1摄氏度,所述预设时间为30±0.5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热水机的线控器上的“功能”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设定信号,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T”键接收所述度假结束时间,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D”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确定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线控器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并在消毒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热水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机运行所述度假模式时,热水机的防冻功能及过热保护功能正常运行。
8. 一种热水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度假模式设定模块、运行时间判断模块、消毒模式运行模块及正常模式切换模块,其中:所述度假模式设定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度假模式设定信号控制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并监控热水机的运行时间;所述运行时间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值,若是,则转执行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若否,则返回继续执行所述运行时间判断模块,直至热水机的当前运行时间与所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之间的差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值,而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用于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所述正常模式切换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热水机消毒结束后控制所述热水机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其中,热水机进入度假模式后,热水机进入待机状态;所述热水机的消毒模式按以下步骤执行所述消毒模式:热水机启动加热装置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加热;当水箱中的水温达到预设温度,开始计时;判断当前水温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温度;若是,则查看计时时间是否达到预设时间,若是,则完成对所述热水机的消毒,若否,则继续计时;若当前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则当前计时归零,控制所述热水机重新进入消毒模式运行;所述热水机为智能家居,所述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远程发送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水机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结束控制模块,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转执行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
10.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上存储有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4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热水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水器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5]-[0045]段、附图1-2):用户可以自行设定休假模式,例如用户长时间不使用热水器时,可以开启休假模式,且可以设定休假模式的持续时间,热水器进入休假模式后,时间对比模块301将采集到的时间与设定的休假结束时间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结束休假模式;如果仍然处于休假模式,时间对比模块301将采集到的时间与设定的杀菌开始时间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开始杀菌处理;如果开始杀菌处理,则控制模块31控制加热系统2对水箱1内的水进行加热,在达到预设杀菌温度并持续加热预设时间后,停止杀菌处理;当时间对比模块301判断休假时间结束后,停止休假模式,恢复正常运行模式。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当判断热水机当前运行时间与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差值小于预设值时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并在消毒模式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否则继续判断当前时间与设定度假时间之间的差值直至小于等于预设值;(2)所述热水机为智能家居,所述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远程发送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
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当前时间与预设休假结束时间的差值作为启动或结束消毒模式的条件,而对比文件2通过当前时间是否达到杀菌开始时间作为启动消毒模式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休假结束前进行一次消毒,还是休假期间每隔预定时间进行一次消毒,均可以达到对水箱内的水进行消毒的目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以时间差值或时间节点作为启动或结束消毒模式的条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消毒结束后,如果即将到达休假结束时间,此时为了在休假结束后就有热水使用,控制热水机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控制终端远程发送信号给热水机以控制热水机的开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热水机的控制:发出是否更改度假结束时间的提示;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无需更改度假结束时间时,则保持度假模式时间参数不变;根据输入的选择信号,当需要更改所述度假结束时间时,则控制所述控制终端进入度假结束时间设定界面,并接收输入的新的度假结束时间;依照所述新的度假结束时间控制所述热水机再次进入度假模式”,通过控制终端实时控制热水机并更改休假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度假结束时间以天为单位,且默认的度假结束时间为30天,所述预设值为1天”,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确定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预设温度为70±1摄氏度,所述预设时间为30±0.5分钟”,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杀菌温度为大于等于55摄氏度,杀菌时间为大于等于1分钟。在此基础上,使杀菌温度为70±1摄氏度、杀菌持续时间为30±0.5分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通过所述热水机的线控器上的“功能”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设定信号,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T”键接收所述度假结束时间,通过所述线控器上的“D”键接收所述度假模式确定信号”,根据控制需要对线控器上的按键功能进行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线控器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并在消毒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通过线控器实时控制热水机的运行模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其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即在休假模式中,第一预定温度大于0摄氏度,使热水器内的水不会结冻(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1]段)。此外,为了安全考虑,在休假模式中使过热保护功能正常运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热水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5]-[0045]段、附图1-2):热水器的控制装置3包括:控制模块31和休假模块30(即度假模式设定模块),休假模块30与控制模块31相连,用户可以自行设定休假模式,例如用户长时间不使用热水器时,可以开启休假模式,且可以设定休假模式的持续时间,热水器进入休假模式后,时间对比模块301(即运行时间判断模块)将采集到的时间与设定的休假结束时间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结束休假模式;如果仍然处于休假模式,时间对比模块301将采集到的时间与设定的杀菌开始时间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开始杀菌处理;如果开始杀菌处理,则控制模块31控制加热系统2对水箱1内的水进行加热,在达到预设杀菌温度并持续加热预设时间后,停止杀菌处理;当时间对比模块301判断休假时间结束后,停止休假模式,恢复正常运行模式(可见热水器必然具有消毒运行模块和正常模式切换模块)。
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当判断热水机当前运行时间与设定的度假结束时间差值小于预设值时控制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并在消毒模式结束后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否则继续判断当前时间与设定度假时间之间的差值直至小于等于预设值;(2)所述热水机为智能家居,所述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远程发送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开启消毒模式。
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当前时间与预设休假结束时间的差值作为启动或结束消毒模式的条件,而对比文件2通过当前时间是否达到杀菌开始时间作为启动或结束消毒模式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休假结束前进行一次消毒,还是休假期间每隔预定时间进行一次消毒,均可以达到对水箱内的水进行消毒的目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以时间差值或时间节点作为启动或结束消毒模式的条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消毒结束后,如果即将到达休假结束时间,此时为了在休假结束后就有热水使用,控制热水机进入正常制热水模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控制终端远程发送信号给热水机以控制热水机的开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特征为:“还包括结束控制模块,用于热水机在度假模式下实时接收热水机的控制终端的输入信号,当接收到输入信号时,控制所述热水机转执行所述消毒模式运行模块”,实时控制热水机的运行模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在度假结束前将热水机切换至杀菌模式,具体地,通过设定假期结束时间,控制热水机在与度假结束时间的差值小于等于预设值,开启消毒模式;同时,在假期出现变更时,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直接远程控制热水机切换至杀菌模式。无论假期时间多长,假期在何时结束,从假期开始至结束期间,本申请仅进行了一次杀菌过程。因此,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加节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与本申请热水器的消毒模式的启动时机不同,即对比文件2所述的热水器通过当前时间是否达到杀菌开始时间作为启动消毒模式的条件,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机通过当前时间与预设休假结束时间的差值作为启动消毒模式的条件,但是,无论是休假结束前进行一次消毒,还是休假期间每隔预定时间进行一次消毒,均可以达到对水箱内的水进行消毒的目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消毒次数,这两种方式均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而且,通过合理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杀菌开始时间,同样可以实现一次消毒,例如,将杀菌开始时间设置为接近于休假结束时间时,就可以实现在休假结束前进行一次消毒,进而节约能源。至于假期出现变更时,通过远程控制方式直接控制热水机切换至杀菌模式,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中新增独立权利要求10和11,分别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7,基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0、11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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