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铃薯意大利面条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74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38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6684.3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潘珂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6684.3,名称为“马铃薯意大利面条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原料准备:以重量份计,取原料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10-40份、杜伦小麦面粉60-90份、谷朊粉5-15份、食盐1-3份和水25-50份,将杜伦小麦面粉、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和谷朊粉混匀得到混合面粉,将食盐溶于水中得到盐水;
步骤二、真空和面:将步骤一中得到的混合面粉加入和面机中,之后将盐水倒入该混合面粉中,然后在真空度0.03-0.08MPa下,先以第一转速混合4-8min、再以第二转速混合5-15min以得到面团;以及,
步骤三、挤压:将步骤二中得到的面团在挤压机中挤压成面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三之后还包括:
步骤四、干燥:将所述步骤三中得到的面条于温度60℃-100℃,相对湿度60%-80%下干燥一定时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四中,将所述面条干燥2~3小时。
4. 如权利要求2或3任一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四之后还包括:
步骤五、切分:将所述步骤四中经过干燥的面条切成长为20cm-40cm的面段。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所述第一转速为280-320rp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所述第二转速110-130rp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得到的所述面团的直径为1.5-2.5mm。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面条的直径小于1mm。
9. 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由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所述的方法制得。”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1297754A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2日)实施例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还含有谷朊粉,不含有预胶凝淀粉,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2)先将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杜伦小麦面粉、谷朊粉混合,再与盐水混合,进行真空和面,并限定了真空度及第一、第二转速的混合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谷朊粉和预胶凝淀粉均是面食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原料,在面条生产中添加适量的谷朊粉,能够明显改善制品的抗压力、抗弯曲力和抗拉力等加工性能,增加面条韧性,加工时不易断头,耐浸泡、耐热,且食用时口感滑、不粘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利用谷朊粉代替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预胶凝淀粉作为制备意大利面条的原料,并根据各原料的常规用量,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各原料的重量份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面前先将面粉类原料混合,再与盐水混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意大利面食产品的制备过程中包括两次和面、挤压、干燥、切条等步骤,并且第二次和面时进行抽真空减压处理,可排除面团中的空气,使挤压出来的面条组织更加紧密、面不易断裂(参见《各类面条生产技术》,徐秋水编著,中国食品出版社出版,1988年07月第1版,第154-162页第五章第一至三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容易选择采用本领域常规的真空和面操作,并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真空度和第一、第二转速混合的时间。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共3项),其中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原料准备:以重量份计,取原料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10-40份、杜伦小麦面粉60-90份、谷朊粉5-15份、食盐1-3份和水25-50份,将杜伦小麦面粉、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和谷朊粉混匀得到混合面粉,将食盐溶于水中得到盐水;
步骤二、真空和面:将步骤一中得到的混合面粉加入和面机中,之后将盐水倒入该混合面粉中,然后在真空度0.03-0.08MPa下,先以第一转速混合4-8min、再以第二转速混合5-15min以得到面团,所述第一转速为280-320rpm,所述第二转速110-130rpm,得到的所述面团的直径为1.5-2.5mm;以及,
步骤三、挤压:将步骤二中得到的面团在挤压机中挤压成面条;
步骤四、干燥:将所述步骤三中得到的面条于温度60℃-100℃,相对湿度60%-80%下干燥2~3小时。
步骤五、切分:将所述步骤四中经过干燥的面条切成长为20cm-40cm的面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面条的直径小于1mm。
3. 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由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方法制得。”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糖尿病人可以食用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制备方法。关于原料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用的是马铃薯粉,而本申请为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而非对比文件1中的马铃薯粉,二者为不同的物质,比例也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采用预凝胶淀粉,而本申请添加的为谷朊粉,是为了增加相应的营养成分,且不引入更多的其他类淀粉,而不会对糖尿病患者增加额外的糖分摄入。(2)关于混合及真空和面的具体参数,均为复审请求人通过偶然实验发现的,真空和面使面条具有多种优点。关于干燥工艺的具体参数,权利要求1的高温干燥主要在于能够使大部分淀粉高温糊化,蛋白质部分变性,使得面条更筋道耐煮,颜色透亮,区别于国内生产面条一般干燥温度不高于5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取得了加工出筋度好、耐煮制、营养健康、适合糖尿病人食用的有益效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场上针对各种健康饮食产品的需求随之增多,减少精细加工米面的用量、补充粗粮用量、提高蛋白质成分比例而相应降低食品中碳水化合物比例的手段已十分普遍;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从饮食营养学角度提供给消费者食物的观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因此,针对糖尿病人可以食用的产品的需求已较为明显,开发针对适于糖尿病人的食品的动机是显而易见的;谷朊粉是一种常见的基础原料,对面团口感和组织结构的形成和预胶化淀粉一样具有较大贡献,且淀粉含量低,鉴于降低食物中碳水化合物成分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谷朊粉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预胶凝淀粉,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各原料质量份数配比和真空和面操作和具体的干燥工艺参数且预期其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新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中“取原料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10-40份”修改为“取原料马铃薯全粉10-40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原料准备:以重量份计,取原料马铃薯全粉10-40份、杜伦小麦面粉60-90份、谷朊粉5-15份、食盐1-3份和水25-50份,将杜伦小麦面粉、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薯泥和谷朊粉混匀得到混合面粉,将食盐溶于水中得到盐水;
步骤二、真空和面:将步骤一中得到的混合面粉加入和面机中,之后将盐水倒入该混合面粉中,然后在真空度0.03-0.08MPa下,先以第一转速混合4-8min、再以第二转速混合5-15min以得到面团,所述第一转速为280-320rpm,所述第二转速110-130rpm,得到的所述面团的直径为1.5-2.5mm;以及,
步骤三、挤压:将步骤二中得到的面团在挤压机中挤压成面条;
步骤四、干燥:将所述步骤三中得到的面条于温度60℃-100℃,相对湿度60%-80%下干燥2~3小时。
步骤五、切分:将所述步骤四中经过干燥的面条切成长为20cm-40cm的面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马铃薯泥”的技术方案,该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用的是马铃薯粉,而本申请为马铃薯全粉,二者为不同的物质。马铃薯全粉是新鲜马铃薯的脱水制品,它包含了马铃薯除薯皮以外的全部干物质。由于加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持了马铃薯细胞颗粒的完好性,因此复水后的马铃薯全粉具有新鲜马铃薯蒸熟后的营养、风味和口感。而马铃薯粉仅是马铃薯众多成分中的一种,因此马铃薯淀粉不具有马铃薯的营养、风味和口感。二者的成分比例也不相同。(3)对比文件1中采用预凝胶淀粉,而本申请添加的为谷朊粉,本申请采用谷朊粉是为了增加相应的营养成分,且不引入更多的其他类淀粉,而不会对糖尿病患者增加额外的糖分摄入。在本申请之前,并未有记载将谷朊粉以该比例与其他成分共同用于意大利面条的制备中,这是复审请求人通过试验获得的创造性成果。(4)将用于制备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原料进行真空和面及其转速与混合时间,且形成合适大小的面团便于进行挤压形成面条,均为复审请求人通过偶然实验发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项),基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其修改为删除了涉及马铃薯泥的技术方案,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的步骤一中还带有“马铃薯薯泥”的文字描述,但根据前后文的整体描述(例如权利要求1中原料部分已不再含有马铃薯薯泥)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未完全删除“马铃薯薯泥”的相关文字属于明显错误,并不影响对权利要求的清楚理解和范围确定,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摘要和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
如前所述,根据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相应修改方式来看,权利要求1应理解为由马铃薯全粉10-40份、杜伦小麦面粉60-90份、谷朊粉5-15份、食盐1-3份和水25-50份作为原料。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面食小吃的方法,以淀粉基面粉、水和盐为原料制备面团,挤压所述面团形成面食,随后进行烘烤和干燥。所述淀粉基面粉包括杜伦小麦粉(也称硬质小麦粉)、马铃薯粉(即为权利要求1所述马铃薯全粉)等,所述面食小吃可以是意大利面、通心面(粉)(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3、17-20、22-2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意大利面条也称意大利通心粉(面),从产品形状分,可分为长通心面、短通心面、螺旋状产品、片状产品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意大利面条产品的制备方法,其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一种通心粉的制备方法,制备面团的原料为杜伦小麦粉5.5kg、水2.9kg、马铃薯粉4.5kg、预胶凝淀粉0.83kg、盐0.25kg,将上述原料投入混合机中捏合(即和面)获得面团,使用螺旋面挤压机对面团进行挤出,离开模具时将面食切成4cm长的段,将挤出切割后面食进行烘烤和干燥,最终产品的含水量为2%(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原料含有谷朊粉,不含有预胶凝淀粉,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份数;(2)权利要求1方法中先将马铃薯全粉、杜伦小麦面粉、谷朊粉混合,再与盐水混合,进行真空和面,并限定了和面步骤中真空度及第一、第二转速及混合时间、面团直径以及随后的干燥和切分步骤具体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的另一种加工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谷朊粉和预胶凝淀粉均是面食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原料,预胶凝淀粉可以使食材粘度增加,改善口感和组织结构;而谷朊粉含有大量蛋白质成分,在面条生产中添加适量的谷朊粉,能够提高面团结构强度从而改善口感和组织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公知蛋白质含量高的食品配料成分相比于淀粉类配料能够进一步降低碳水化合物的摄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维持或改善产品口感和组织结构以及降低碳水化合物摄入量的目的,可常规选择利用谷朊粉代替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预胶凝淀粉作为制备意大利面条的原料。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各原料的常规用量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各原料的重量份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面前先将面粉类原料混合,再与盐水混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本领域中对于意大利面条的生产技术已发展较为成熟,其各道工序的工艺要求和技术参数属于公知常识范围,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各类面条生产技术》,徐秋水编著,中国食品出版社出版,1988年7月第1版,第154-162页第五章第一至三节)中已公开了意大利面条的加工方法,包括两次和面、挤压、干燥、切条等步骤,并且第二次和面时进行抽真空减压处理,可排除面团中的空气,使挤压出来的面条组织更加紧密、面不易断裂(参见第158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容易选择采用本领域常规的真空和面操作,并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真空度和第一、第二转速及混合的时间以及干燥面条操作中的温度、湿度、时间具体参数,同时可根据挤压装置的规格和产品需要确定面团的直径和面条切分长度,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选择使得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面条直径小于1mm,面条直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挤压装置的规格和产品需要而确定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马铃薯意大利面条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关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马铃薯粉究竟为马铃薯淀粉还是马铃薯全粉,可以参见对比文件1第18段原文,此处在表明面粉原料来源时,列出了多个可选择来源,其中包括“potato starch, potato flour”,前者为马铃薯淀粉,后者为马铃薯全粉(也称为马铃薯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区分了马铃薯淀粉和马铃薯全粉,而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相应的成分为“potato flour”,即为马铃薯全粉;其次,本领域中,也通常将马铃薯全粉称为马铃薯粉(参见《马铃薯生产实用技术》,卢翠华等主编,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第206页,2003年04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马铃薯全粉与权利要求1中的马铃薯全粉实质上是一样的,并无区别。(2)谷朊粉又称活性面筋粉,蛋白质含量高达75%-85%,是一种常见的基础原料,对面团口感和组织结构的形成和预胶化淀粉一样具有较大贡献,且淀粉含量低,鉴于降低食物中碳水化合物成分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谷朊粉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预胶凝淀粉,并根据各原料的常规用量,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各原料的重量份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原料重量份数配比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根据前文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现有技术中已知加工意大利面条工艺方法中利用真空和面技术以及随后干燥过程中可采用的温度和时间,并详细记载了随着温度、时间的变化,面条含水率的变化,其中已公开了较高温度下进行干燥,例如50-75℃(参见第160-16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晓真空和面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并能够选择真空和面操作和具体的干燥工艺参数且预期其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真空和面、干燥等工艺的各参数使得该方法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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