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水纺织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56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58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3577.0
申请日:2014-01-30
复审请求人:东丽纤维研究所(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婷婷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D06M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首先要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该区别特征所对应的技术手段,其次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最后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相应的技术手段,更没有教导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引入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3577.0,名称为“一种防水纺织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东丽纤维研究所(中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该纺织品为由表面均覆盖有防水树脂膜的涤纶纤维和纤维素纤维所组成的机织或针织物;且所述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所述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的厚度差为50~200nm;形成所述防水树脂膜的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为4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所述涤纶纤维与纤维素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20:80~80:2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该纺织品是通过先浸轧防水树脂溶液,再使用微波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然后进行定型加工而得到的,所述微波处理温度为60~130℃、时间60~300秒。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未洗涤时,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5级;根据JIS L 0217 103号方法家庭洗涤20回后,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3级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未洗涤时,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5级;根据JIS L 0217 103号方法家庭洗涤20回后,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4级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水性聚氨酯在氟系拒水整理中的应用,刘戎等,印染,第19期,第37-38页,公开日:2007年)中公开了一种织物防水处理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对纤维素纤维与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其相对介电常数进行了限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已知防水产品表面防水层的参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已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上述说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纺织品功能整理”,田俊莹等,中国纺织出版社,第3页,2000年08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证明微波处理方式是常规的纺织品整理方式。
申请人东丽纤维研究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审查员提供的公知证据仅说明利用微波进行整理时,可以加速反应,提高整理剂的反应能力;而本发明是通过在防水整理后再进行微波处理,因为纤维素纤维的相对介电常数比涤纶纤维的相对介电常数大,在微波照射下,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容易向纤维素纤维表面发生迁移,纤维素纤维表面的防水树脂量会变多,解决了纤维素纤维表面附着的树脂过薄的问题。根据实施例3和实施例4,不但洗后的防水等级达到4级,且手感柔软,取得了如说明书所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微波或烘干均是为了实现防水剂、架桥剂与织物的接枝,对于其造成的厚度差异,主要是由涤棉织物的配比决定的,其次加热方式也对厚度有影响,虽然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其微波处理后的防水效果较热风加工处理更优,但是其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2)对于微波处理的效果,公知证据明确了其能够促进化学键的断裂,并实现升温的均匀迅速,其最终目的也是提高整理剂与织物结合的效果,当其用于混纺织物时,其必然能够造成整理剂在不同种类纱线表面分布的不均匀;(3)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织物的组成以及厚度差和介电常数,并没有任何关于其防水纺织品制备方法的限定,也没有组分配比的限定,其中比较例1仅是加工工艺选择的不同,即采用热风的方式,其他工艺参数均位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其未能解决本申请所需要达到的防水等级,因此,其加工工艺的不同对于其防水效果有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织物防水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的厚度差以及形成防水树脂膜的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树脂膜厚度差和介电常数,未限定与之配合的微波处理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不能直接认定为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只能认为树脂膜厚度和介电常数仅是对防水树脂的参数限定,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该纺织品为由表面均覆盖有防水树脂膜的涤纶纤维和纤维素纤维所组成的机织或针织物;且所述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所述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的厚度差为50~200nm;形成所述防水树脂膜的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为4以上;该纺织品是通过如下方法制得:先浸轧防水树脂溶液,再使用微波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然后进行定型加工而得到的,所述微波处理温度为60~130℃、时间60~300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所述涤纶纤维与纤维素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20:80~80:2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未洗涤时,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5级;根据JIS L 0217 103号方法家庭洗涤20回后,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3级以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防水纺织品,其特征是:未洗涤时,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5级;根据JIS L 0217 103号方法家庭洗涤20回后,该纺织品的防水等级为4级以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1)纤维表面树脂膜的厚度差;(2)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3)防水纺织品的具体生产方式。本发明考虑到作为纤维原料的涤纶纤维以及纤维素纤维对微波吸收能力具有一定的差异,在加工过程中树脂发生迁移,提高纤维素纤维上树脂的附着量,而同等条件下的实施例3和4,不但洗涤后的防水等级达到4级,而且手感柔软,取得了如说明书所述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其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合并权利要
求1和权利要求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调整了相关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及序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4.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首先要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该区别特征所对应的技术手段,其次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最后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相应的技术手段,更没有教导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引入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水纺织品(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织物防水处理方法,并相应地公开了该防水纺织品,具体公开了“织物:14.6 tex纯棉平纹府绸、涤纶塔夫绸、涤棉府绸(均为半成品织物);药剂:拨水剂1#、2#(市售常用拨水剂, 有效组分含量均为20%),水系聚氨酯架桥剂F-2921E(日本第一工业制药, 固体物为40%)。浸轧方式:二浸二轧;轧余率:涤棉(染色布)(即涤纶纤维和纤维素纤维所组成织物):66%;干燥:100 ℃ ×1 min(纯棉2 min);焙烘:160 ℃ ×1 min;洗涤:用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浴比1∶30,全程序洗涤,标准洗衣粉用量1 g/L,水温40 ℃,连续洗涤30 min,漂洗4次,合计25 min,脱水4次,合计10 min。烘干:织物100 ℃焙烘1 min(即相当于定型加工), 回潮0.5 h后,测试拨水拨油性能。纤维素纤维的吸水原理:纤维素可通过羟基与水形成氢键结合,减少纤维素表面的羟基就可以减弱其吸水性。架桥剂会先与拨水剂进行架桥反应,形成更强韧的网状皮膜,增加对纤维表面的覆盖,减少羟基的外露;同时,也有少量架桥剂与纤维素表面的羟基反应,形成架桥结构。当架桥剂过量时,会有更多活性的异氰酸酯基与纤维素表面的羟基反应,从而增加纤维素纤维织物的拨水性。使用架桥剂代替部分氟系拨水拨油剂整理涤纶、涤棉、纯棉三种织物,其整理效果的耐久性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参见对比文件1第38页第1.3、2.1.2、2.1.3以及2.1.6节)。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水的涤棉织物,采用氟系拨水拨油剂 水性聚氨酯架桥剂整理后,提高了氟系拨水拨油剂整理棉织物的防水效果,并在涤棉织物表面覆盖有氟系拨水拨油剂 水性聚氨酯架桥剂所构建的防水树脂膜,其具体生产方式为浸轧防水树脂溶液,继而焙烘后再烘干定型加工得到。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的厚度差、形成防水树脂膜的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以及具体生产方式中采用微波设备进行处理。对比文件1未限定上述技术特征。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对由涤纶纤维和纤维素纤维所组成的机织或针织坯布采用常规防水整理加工后发现由于纤维素纤维表面附着的树脂层过薄,造成织物的洗涤耐久性偏差。本发明通过在防水整理后再进行微波处理,因为纤维素纤维的相对介电常数比涤纶纤维的相对介电常数大,在微波照射下,与涤纶纤维相比,纤维素纤维吸收微波的能力大,升温速度快,而且表面水分挥发也快,这样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就容易向纤维素纤维表面发生迁移,纤维素纤维表面的防水树脂量就会变多,解决了纤维素纤维表面附着的树脂过薄的问题。如果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的厚度差小于50nm的话,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迁移过多,树脂膜太薄,洗涤耐久性差。对于同样纤维含量比形成的纺织品,采用常规的防水整理,为了获得同等优越的洗涤耐久性,需要大量使用防水树脂以提高纤维素纤维表面附着的树脂量;而本发明在微波作用下,防水树脂能够从涤纶纤维向纤维素纤维迁移,使得纤维素纤维表面附着的树脂量增多,大幅降低了树脂使用量。本发明的防水纺织品,所使用的防水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为4以上。树脂的相对介电常数越高,树脂对微波的吸收效果越好,越易和架桥成分成膜,从而获得的防水耐久性就越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0012段)。
由上可知,具体限定纤维素纤维表面的树脂膜与涤纶纤维表面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防水树脂的介电常数分别是为了与微波处理方式相配合以使防水树脂在纤维素纤维表面与涤纶纤维表面厚度分布均匀以及为了在微波处理方式下更易和架桥成分成膜,从而最终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
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得到本发明的防水纺织品,其性能参数见表1。比较例1 将微波处理换为热风处理,其余同实施例3,得到防水纺织品,其性能参数见表1”,相关表1内容如下:
(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5-0046段以及表1)
由上可知,实施例3和比较例1的树脂膜厚度差均落在权利要求1的50-200nm数值范围内,防水树脂的种类、用量、介电常数也均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实施例3采用在特定的条件下微波处理,比较例1采用热风加工,而实施例1纺织品洗涤后的防水等级优于比较例1纺织品洗涤后的防水等级。因此,本申请防水纺织品是基于使用了微波处理方式从而具有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的技术效果。即基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树脂膜厚度差和介电常数以及与之配合的微波处理方式,其技术效果可认定为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的防水纺织品。
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引入以上区别特征,尤其是采用微波处理方式配合具体的树脂膜厚度差和介电常数以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微波处理是本领域常用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烘焙处理方式用于纺织品整理,且可预期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还提供了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部分段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来说明这一问题。
经查,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的相关段落是纺织品整理中的微波技术的概述性说明,其中提到“微波辐射对纺织品整理中的化学反应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可激发分子转动,促进化学键的断裂。可应用于织物的阻燃整理、拒水拒油整理、免烫整理等加工中”,与常规操作相比,微波技术在以下方面显示出优点,如“充分利用微波快速加热的特性,样品升温均匀迅速。用微波照射含有整理剂的织物,可以解散纤维大分子间的物理连接,提高纤维对整理剂的可及度,同时赋予整理剂更强的运动能力,促进整理剂向纤维内部渗透,从而改善整理剂与纤维的反应性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003页)。
合议组认为,首先,这一内容仅能证明微波处理技术能使样品升温均匀且改善整理剂与纤维的反应性能,微波处理技术常用于纺织品整理,但纺织品包含很多种类,具体的整理剂也包含很多种类,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聚焦于本申请具体的纺织品中的具体的整理剂,也很难准确预期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
其次,从本申请实施例3和比较例1的比较可知,一方面,微波处理方式是与具体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介电常数共同起作用,另一方面,其对于降低树脂使用量的同时提高纺织品的防水耐久性是必不可少的。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引入具体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介电常数配合微波处理方式使用的启示,一要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二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三要考察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具体的树脂膜厚度差以及介电常数配合微波处理方式使用,更没有教导其作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技术特征的引入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已被克服。同理,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亦被克服。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7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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