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共振成像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共振成像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44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8543
优先权日:2004-05-03
申请(专利)号:201510069190.7
申请日:2005-04-26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毅
合议组组长:周亚沛
参审员:何晓兰
国际分类号:G01R33/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公开在另一份对比文件当中,并且该对比文件中也给出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9190.7,名称为“磁共振成像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号是200580014091.3。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05月0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603992B1,公告日为2003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245562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于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共振MR成像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进行(11,21)感兴趣结构的第一MR扫描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该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
-至少重复该第一进行步骤(11,12)直到已检测到(12,22)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
-基于第一MR扫描(11,21)的结果自动地进行(13,25)感兴趣结构的第二MR扫描以采集MR图像,该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
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比剂团包括含有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对比剂团和含有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对比剂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为质子且影响来自这些质子的MR信号的弛豫增强物质用在所述第一MR扫描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为非质子MR敏感核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根据第一MR扫描的对比剂团到达时间确定(23)的等待时间之后实行第二MR扫描(13,25)。
8. 一种磁共振MR成像系统(1),包括采集模块(2),用于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并用于至少重复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直到已检测到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该采集模块(2)适于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以采集MR图像,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
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其中采集模块(2)包括分析模块,用于分析第一磁共振信号,并且基于分析结果自动启动采用第二共振频率进行的MR图像采集,其中基于所述第一共振频率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和基于所述第二共振频率的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
驳回决定认为:(1)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第二MR敏感核子,且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8具有区别: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第二MR敏感核子,基于第一共振频率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提到了两种或更多的不同原子核 (例如,1H and 23 Na),但是它们的操作或运行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MR敏感核子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中间段落中提到的“可以用来自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确定探测器的准确位置,而将来自另一原子核的、具有较低分辨率的信息用于分析”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原子核仅用于定位,然后另一原子核仅用于成像”,相反,为了导致更佳的组织描述,上述的补充信息实际上来自于针对所关心的同一区域的1H 图像和 23 Na图像二者。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教导“基于对应于不同MR敏感核子的不同共振频率而有序地执行第一MR扫描和第二MR扫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并且给出了解决“如何更好地描述被成像的组织”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上述区别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改进对比文件1,其自然会依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有序地执行第一MR扫描和第二MR扫描,而在该第一MR扫描和第二MR扫描中分别使用如对比文件2的两种不同MR敏感核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驳回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3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同时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共振MR成像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进行(11,21)感兴趣结构的第一MR扫描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该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
-至少重复该第一进行步骤(11,12)直到已检测到(12,22)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
-基于第一MR扫描(11,21)的结果自动地进行(13,25)感兴趣结构的第二MR扫描以采集MR图像,该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
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其中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比剂团包括含有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对比剂团和含有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对比剂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为质子且影响来自这些质子的MR信号的弛豫增强物质用在所述第一MR扫描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为非质子MR敏感核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根据第一MR扫描的对比剂团到达时间确定(23)的等待时间之后实行第二MR扫描(13,25)。
7. 一种磁共振MR成像系统(1),包括采集模块(2),用于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并用于至少重复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直到已检测到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该采集模块(2)适于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以采集MR图像,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
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其中采集模块(2)包括分析模块,用于分析第一磁共振信号,并且基于分析结果自动启动采用第二共振频率进行的MR图像采集,其中基于所述第一共振频率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和基于所述第二共振频率的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其中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1)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进行(11,21)感兴趣结构的第一MR扫描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该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基于第一MR扫描(11,21)的结果自动地进行(13,25)感兴趣结构的第二MR扫描以采集MR图像,该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其中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2)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致力于使磁共振图像的获取同步于信号增强对比剂的到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不能意识到本申请的发明人在做出本申请时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的认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给出了综合两个原子核的图像信息来改进磁共振图像的质量的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关于如何解决上述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如何提供一种允许以最小过程成本获得最佳成像序列时间的磁共振成像方法”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也不涉及本申请的发明人在做出本申请时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的认知。(4)如果将对比文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也至多能够得到“采用两个原子核对同一感兴趣的区域分别进行扫描以获得两个原子核图像、并将两个原子核图像进行综合而改进感兴趣的区域的图像的质量”这一方案。即,在执行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MRI扫描时,基于两个原子核获取三维MRI数据。(5)合议组提到的“选择什么类型的敏感核子进行第一或第二MR扫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这种论断实际上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的技术特征进行的不当割裂而作出的不合理的评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公开在另一份对比文件当中,并且该对比文件中也给出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共振MR成像方法,属于相同的磁共振MR成像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MRI采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7列第29行至第10列第61行,权利要求1、15-18,以及附图1和3),包括以下步骤:进行感兴趣结构内的第一MRI扫描;重复所述第一进行步骤直到检测出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在第一MRI扫描指示对比剂团已经到达感兴趣结构的同时,立刻进行第二MRI扫描以获取三维MRI数据;还公开了执行该MRI采集方法的系统,其中包括显示装置可用于对采集的MRI进行实时图像显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MRI采集方法,还包括对采集的MRI进行实时图像显示,因此,该MR图像采集方法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MR成像方法;进行感兴趣结构内的第一MRI扫描,即权利要求1的进行感兴趣结构的第一MR扫描;重复所述第一进行步骤直到检测出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即权利要求1的至少重复该第一进行步骤直到已检测到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在第一MRI扫描指示对比剂团已经到达感兴趣结构的同时,立刻进行第二MRI扫描以获取三维MRI数据,结合对比文件1图3的程序流程图,可知该步骤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基于第一MR扫描的结果自动地进行感兴趣结构的第二MR扫描以采集MR图像。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其中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描述被成像的组织。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磁共振图像质量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27行,说明书第9页第4-7行),其同时利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原子核进行磁共振成像检查同一区域,通过多共振频率所得的数据提高磁共振图像质量,例如使用1H和23Na产生的MRI图像可以进行MR成像的互补;可以用来自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确定探测器的准确位置,而将来自另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用于图像分析,这样可具有较高的SNR,可以有效地进行定位并获得同一区域的1H和23Na图像,得到更佳的组织描述。
对比文件2中同时利用两个不同的原子核进行磁共振成像,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比剂团包括第一MR敏感核子与第二敏感核子,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使用1H和23Na产生的MRI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使用1H和23Na产生的MRI图像”就是分别使用1H和23Na各自对应的共振频率进行1H和23Na的MR扫描从而获得MRI图像,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1H和23Na产生的MRI图像”,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第二MR扫描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来自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确定探测器的准确位置,而将来自另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用于图像分析,这样可具有较高的SNR,可以有效地进行定位并获得同一区域的1H和23Na图像,得到更佳的组织描述,该公开内容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即,同时使用不同的核子分别进行位置确定和图像分析,具体来说采用一个核子进行位置的确定,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第一敏感核子进行对比剂团位置信息的确定,以判断是否到达感兴趣结构内,使用另一个不同频率的核子进行MR成像分析,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第二敏感核子采集MR图像。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MRI扫描指示对比剂团已经到达感兴趣结构的同时,立刻进行第二MRI扫描以获取三维MRI数据”,即对比文件1已经可以实现较佳的成像序列时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使用1H和23Na产生的MRI图像可以进行MR成像的互补;可以用来自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确定探测器的准确位置,而将来自另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用于图像分析”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MRI扫描”采用对比文件2的“来自一个原子核的信息确定探测器的准确位置”,“第二MR扫描”采用对比文件2的“来自另一原子核的、具有较低分辨率的信息用于分析”,如此,保留了对比文件1的实现较佳的成像序列时间的特性,又由于该改进中两种不同MR敏感核子的使用而使得该较佳的成像序列时间的特性变得更佳。
而特征“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什么类型的磁敏感核子进行第一或第二MR扫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就能进行的常规选择,由于极性的显著增加可以用来对被成像的物质的实质进行成像,具有很高的敏感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超极化MR敏感核子作为第二MR敏感核子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其余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同时使用两个不同核子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两个核子分别包含在各自的子对比剂团(即第一、第二对比剂团)或将两个核子同时包括在一个对比剂团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磁敏感核子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核子类型,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MR扫描检测到对比剂团到达时,可以选择根据病人生理情况或其他技术原因延迟一个等待时间后进行第二MR扫描(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61行至第10栏第4行);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同时使用两个不同核子分别进行位置确定和图像获取的技术启示,在不考虑过程成本或其他实际情况的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以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第二MR扫描中采用与第一MR扫描不同的敏感核子进行图像的获取,从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磁共振MR成像系统,属于相同的磁共振MR成像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MRI采集系统(参见说明书第7列第29行至第10列第61行,权利要求1、15-18,以及附图1和3),包括执行MRI扫描的装置,用于进行对感兴趣结构内的第一MRI扫描或第二MRI扫描,并且重复所述第一MRI扫描;包括基于MRI扫描结果检测感兴趣结构内对比剂团到达的检测装置;包括执行信号分析程序的微处理器;包括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的切换装置,用于在第一MRI扫描指示对比剂团已经到达感兴趣结构的同时,立刻进行第二MRI扫描以获取三维MRI数据;还包括可用于对采集的MRI进行实时图像显示的显示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的MRI采集系统,还包括对采集的MRI进行实时图像显示的显示装置,因此,该MRI采集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7的MR成像系统;其中,执行MRI扫描的装置和检测装置,可用于进行对感兴趣结构内的第一MRI扫描或第二MRI扫描,并且重复所述第一MRI扫描,并基于MRI扫描结果检测感兴趣结构内对比剂团的到达,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采集模块,用于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用于至少重复采集第一磁共振信号直到已检测到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用于从感兴趣结构采集第二磁共振信号以采集MR图像;其中,执行信号分析程序的微处理器和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的切换装置,用于在第一MRI扫描指示对比剂团已经到达感兴趣结构的同时,立刻进行第二MRI扫描以获取三维MRI数据,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分析模块,用于分析第一磁共振信号,并且基于分析结果自动启动第二MR图像采集。
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对应于第一MR敏感核子的第一共振频率,采用对应于第二MR敏感核子的第二共振频率,该第二MR敏感核子不同于第一MR敏感核子,其中对比剂团包括所述第一MR敏感核子和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并且其中基于第一共振频率的第一MR扫描和基于第二共振频率的第二MR扫描被执行以实现最佳成像序列时间。
上述区别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特征“进行(11,21)感兴趣结构的第一MR扫描以检测对比剂团到达感兴趣结构内,基于第一MR扫描(11,21)的结果自动地进行(13,25)感兴趣结构的第二MR扫描以采集MR图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以对比文件1确实没有给出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为该技术启示是对比文件2给出的,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如何提供一种允许以最小过程成本获得最佳成像序列时间的磁共振成像方法”是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要解决“如何更好地描述被成像的组织”这个技术问题。
(4)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先定位再成像,对比文件2给出了定位和成像使用不同的原子核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保留对比文件1的先定位再成像且定位和成像使用不同的原子核,没有必要在已经定位的情况下,再进行定位和成像。
(5)“所述第二MR敏感核子为超极化MR敏感核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详细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教科书《体部磁共振成像》(周康荣、陈祖望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09月出版,ISBN号:7-5627-0556-9)的第144页已经对超极化成像的优点进行了介绍。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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