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4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4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6483.2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6483.2,名称为“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3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695089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MVI 500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极压剂 3.0%~4.0%,
抗磨剂 5.0%~6.0%,
抗氧剂 0.5%~1.5%,
摩擦改进剂 2.0%~3.0%,
油性剂 3.0%~5.0%,
补强剂 0.5%~0.8%,
助剂 0.5%~1.0%;
极压剂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1;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甲苯三氮唑油溶液Vanlube 887和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
摩擦改进剂是硫化天然酯Polartech EPS 10S;
油性剂是硫化棉籽油T404;
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T203;
助剂是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润滑剂组合物用于冷旋压不锈钢管,对比文件1是用于不锈钢板金冷模锻,二者是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由此导致润滑剂中的基础油和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含量存在不同,本申请的效果也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板金冷模锻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7段),其中包括:
其特征是采用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15.0% ;抗磨剂 5.0%~10.0%;极压剂 5.0%~8.0%;抗氧剂 0.8%~1.2% ;摩擦改进剂 3.0%~5.0%;抗泡剂 0.005%~0.01%;补强剂 0.5%~1.2%;助剂 5.0%~8.0%。基础油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油性剂是硫化棉籽油。抗磨剂是氯化石蜡42。极压剂是硫化异丁烯。抗氧剂是质量比40%~6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60%~40%二烷基二苯胺复合。摩擦改进剂是酸性磷酸酯胺型。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助剂是异癸基己二酸酯。本发明的不锈钢板金冷模锻润滑剂,具有渗透性和扩散性好,油膜强度大,润滑性能优 良,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性和润滑性好,能减少锻件表面粘着现象; 具有较好的冷却、清洗、扩散、渗透以及降低摩擦系数等性能;化学组成稳定,可满足不锈 钢板金冷模锻加工过程的润滑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是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权利要求1以MVI 500作为基础油作为基础油,并限定了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组成;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抗泡剂。各组分的加入比例不完全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润滑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用于冷旋压不锈钢管润滑剂并测试其性能。MVI 500是常用的基础油,是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采用的。抗泡剂是用于消除泡沫的常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改善润滑油消泡性能的目的,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加入上述添加剂。另外,权利要求1中添加剂都是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添加剂的一种或两种复配作为润滑添加剂。它们中的一种或者复配具备相应的添加剂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之内的。事实上,本申请中也并没有任何记载内容能够表明所选择的添加剂能够带来任何出乎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对基础油和各种添加剂加入量的选择和调整仅仅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选择也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冷旋压加工工艺和冷模锻加工工艺都属于金属冷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渗透性和扩散性好,油膜强度大,润滑性能优良,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性和润滑性好,能减少锻件表面粘着现象;具有较好的冷却、清洗、扩散、渗透以及降低摩擦系数等性能;化学组成稳定(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组合物涉及了金属加工的主要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同属于金属冷加工工艺的润滑需求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冷旋压不锈钢管并根据性能效果进行调整改进,未有证据表明该调整存在技术障碍。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在基础油中配伍极压剂、抗磨剂、抗氧剂、摩擦改进剂、油性剂、补强剂、助剂成分,二者的技术构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于基础油,对比文件1使用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本申请使用MVI 500基础油为基础油。MVI是中黏度指数I类基础油,适用于配制黏温性能要求不高的润滑油,其40℃运动黏度90~110mm2/s,黏度指数80,闪点215℃,倾点-5℃(例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工业润滑油生产与应用》,王先会,中国石化出版社,第10页,2011年1月第1版)。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是由矿物油精制而成,其40℃运动黏度28.8~35.2mm2/s,闪点150℃,倾点-5℃,可以用作金属加工油的原料油(例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3:《润滑剂性质与应用》,郑发正等,中国石化出版社,第150-151页,2006年8月第1版)。二者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矿物油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挑选具有合适粘度的基础油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技术效果,本申请检测的理化指标是润滑剂组合物常见的理化指标,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其基础油、添加剂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调整后其带来的技术效果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