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塞式凸轮发动机润滑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活塞式凸轮发动机润滑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2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64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6933.1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6933.1,名称为“活塞式凸轮发动机润滑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8738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8日;
对比文件2:CN104450102A,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
证据1:《实用汽车润滑技术手册》,王毓民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23-124页,公开日为2005年9月30日;
证据2:《汽车运行材料》,陈文刚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21页,公开日为2013年8月31日;
证据3:《润滑材料与润滑技术》,颜志光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77页,公开日为2000年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于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活塞式凸轮发动机润滑剂,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聚内烯烃和50%的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复合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6%~7%,
分散剂 6%~7%,
抗氧防腐剂0.3%~0.4%,
抗氧剂 0.6%~0.8%,
助剂2%~3%,
极压剂 2%~3%,
抗磨剂 2%~3%,
摩擦改进剂3%~4%,
金属减活剂0.3%~0.5%,
防锈剂 0.2%~0.4%,
抗泡剂 30ppm~70ppm;
清净剂是质量比30%的环烷酸镁、30%的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与40%的烷基水杨酸镁复合;
分散剂为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T154;
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50% 的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与50%的二硫代磷酸钼MoDTP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50%的噻重氮复合;
助剂是硼化磷酸铵酯;极压剂是磷酸三乙酯;
抗磨剂是硫代磷酸苯酯T309;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
金属减活剂是N-苯基-α-萘胺;
防锈剂是二壬基萘磺酸钡盐T705;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中的活塞式凸轮发动机与对比文件1和2中的压燃式发动机的结构不同,属于不同燃料性质的发动机,二者要求的润滑油的基础油和添加剂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理化指标也存在不同。因而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于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活塞式凸轮发动机润滑剂.。
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9)公开了一种煤浆油燃料发动机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内烯烃和油溶性聚醚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余量、清净剂6.0%~8.0%、分散剂10.0%~12.0%、抗氧防腐剂1.5%~2.0%、抗氧剂1.0%~1.5%、油性剂1.0%~2.0%、金属减活剂1.5%~2.0%、摩擦改进剂2.0%~3.0%、防锈剂1.0%~2.0%、二甲基硅油抗泡剂0.005%~0.01%(含量和本申请部分重叠)、粘度指数改进剂3.0%~5.0%、抗磨剂2.0%~3.0%。以上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发动机类型为活塞式凸轮发动机,除抗泡剂及其含量之外的组分及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含有粘度指数改进剂,以及含有极压剂磷酸三乙酯及其含量。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0段)公开的发动机油具有优良的清净分散效果,防止活塞环粘结并保持发动机清洁;优良的粘-温特性、优异的碱值保持性、油品粘度增长能力,能抑制黑色油泥的生成,使发动机更清洁;良好的抗高温氧化安定性、高剪切稳定性、橡胶相容性,低温起动性好、优异的燃油经济性,对运动部件无腐蚀和锈蚀,确保油品保持足够的油膜强度,降低磨损和蒸发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有动机将其用于活塞式凸轮发动机的润滑并进行性能测试。本申请中的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与对比文件1中的油溶性聚醚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可用于发动机的合成油,使用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替换油溶性聚醚并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内烯烃复配作为复合基础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础油的组成配比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本申请中未添加粘度指数改进剂后,其带来的功效相应消失。
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8)公开了一种防霾发动机机油,其中包括基础油、分散剂、清净剂、抗氧剂、极压剂等,且极压剂可为磷酸三乙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动机润滑油的极压性能,有动机将磷酸三乙酯极压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润滑剂中。
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8)公开的清净剂是质量比25%~3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25%~3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与50%~40%的烷基水杨酸钙复合,三组分的质量百分数总和为100%;分散剂是质量比40%~50%的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与60%~50%的聚异丁烯多丁二酰亚胺复合;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40%~50%的硫磷丁辛基锌盐与60%~50%的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N-苯基-a-萘胺与60%~50%的N-正丁基对氨基酚复合;油性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三唑脂肪胺盐与60%~50%的硬脂酸丁酯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4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60%~50%的2-疏基苯并咪唑复合;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防锈剂是质量比40%~50%的N-油酰肌氨酸十八胺盐与60%~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N-苯基-α-萘胺可作为金属减活剂、苯三唑衍生物可作为抗氧剂、二壬基萘磺酸钡T705可作为防锈剂、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T154可作为机油分散剂、环烷酸镁可作为清净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具有清净性能的环烷酸镁、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与烷基水杨酸镁,具有分散性能的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T154,具有抗氧防腐性能的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与二硫代磷酸钼MoDTP,具有抗氧性能的苯三唑衍生物与噻重氮,具有抗磨性能的硫代磷酸苯酯T309,具有摩擦改进性能的烷基亚磷酸酯,具有防锈性能的二壬基萘磺酸钡盐T705以及具有金属减活性能的N-苯基-α-萘胺分别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成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根据需要将硼化磷酸铵酯作为助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油性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清净剂、抗氧防腐剂和抗氧剂的组成配比根据实际清净、防腐、抗氧化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确定。对于本申请未公开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组分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和2中的发动机结构以及燃料存在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发动机润滑油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有动机将其用于同样具有上述性能需求的活塞式凸轮发动机并进行性能测试。 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在复合基础油中配伍清洗剂、分散剂、抗氧防腐剂、抗氧剂、助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金属减活剂、防锈剂、抗泡剂成分,二者的技术方案构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发动机润滑剂中添加极压剂以提高极压性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用作发动机润滑油的基础油包括聚-a-烯烃、聚醚,且聚-a-烯烃是合成油中性能比较全面、性能优良的油品。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聚-a-烯烃具有倾点低、低温流动性好,很好的粘温性能、水解稳定性、热稳定性、氧化稳定想的优点。此外,对于发动机润滑剂而言,热氧化安定性是重要指标之一,由于聚醚存在热氧化安定性相对差的劣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动机润滑剂的耐高温性,有动机使用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替换油溶性聚醚并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内烯烃复配作为复合基础油,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配伍与基础油相适应的添加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技术效果方面:本申请(参见说明书第35段)记载的理化指标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1段)公开的理化指标相比:本申请中润滑油的粘度指数、闪点的测试指标均低于对比文件1,水、机械杂质的测试指标和对比文件1相当,低温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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