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钽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46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6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6953.9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苑伟康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6953.9,名称为“钽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710110A,公开日为2014年4月9日;
对比文件4:CN102864009A,公开日为2013年1月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钽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采用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8%~1.2%,
油性剂 4%~5%,
极压剂 3%~4%,
抗磨剂 3%~5%,
摩擦改进剂3%~5%,
金属减活剂0.5%~1.2%,
粘附剂 2%~4%,
抗氧防腐剂0.6%~0.9%,
消泡剂 10ppm~50ppm,
补强剂 0.6%~08%;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苯基-β萘胺与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
油性剂是二聚酸乙二醇酯;
极压剂是硼化磷酸胺酯T3011;
抗磨剂是硫代磷酸胺盐T307;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T451;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T551;
粘附剂是乙丙共聚物T613;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T20;
消泡剂是二甲基硅油;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加工对象和型材不同,由此要求不同的润滑剂,本申请基础油是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对比文件1是460号I类基础油,分别与两基础油配伍的添加剂也不同,本申请不含极压助剂,对比文件1未公开抗磨剂、粘附剂、抗氧防腐剂和补强剂的含量。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加工材料不同,其不能给出添加粘附剂和抗氧防腐剂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指标和对比文件也存在不同,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钽丝拉拔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拔高张力钢板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和[0019]段),采用460号的Ⅰ类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油性剂 5.0%~8.0%、抗磨剂 8.0%~10.0%、极压剂 3.0%~5.0%、防锈剂0.8-1.5%、抗氧剂1.0%~2.0%、抗泡剂(相当于的消泡剂) 0.01%~0.02%、金属减活剂1.0%~2.0%、极压助剂0.3%~0.5%、摩擦改进剂 5.0%~8.0%。该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润滑性能,增加变形区内油膜强度,降低摩擦系数,保持油膜强度和厚度性能稳定;粘附性强,抗磨性、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好,减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克服加工性不良、易粘咬、易生锈的不足。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用于拉拔钽丝,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用于拉拔高张力钢板;(2)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以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具体组分及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含防锈剂和极压助剂。
针对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中用于拉拔钽丝的润滑剂要求具有良好润滑性、冷却性、浸润性、防锈性,抗磨性、粘温性、化学稳定性等性能,能够减少拉拔模具的磨损,提高被加工钽丝的表面光洁度、规格精度和抗腐蚀周期,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上述有益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拉拔高张力钢板的润滑剂用于相近领域如钽丝拉拔并进行性能测试。
针对区别特征(2),本申请中的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与对比文件1中的460号的Ⅰ类基础油都是可用于金属加工的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使用本申请中的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460号的Ⅰ类基础油。而防锈剂和极压助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并且当对比文件1中不添加这些物质后,其所具有的功能也会自动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效果;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锌合金拉拔润滑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段),该润滑剂由基础油和添加剂组成,所述的添加剂为极压抗磨剂、防锈剂和增粘剂。所述增粘剂为增粘剂T612(乙丙共聚物)。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还公开以锌合金拉拔为研究对象,首先选取一种合适的基础润滑油,然后在该基础油中添加极压添加剂、抗氧防腐剂、油性剂等润滑油添加剂,达到改善润滑油的极压和防腐性能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教导下,为提高润滑剂的粘温性能和抗氧防腐性能,有动机将乙丙共聚物(粘附剂的下位概念)和抗氧防腐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中;对于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而言,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6]和[0018]段)公开所述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所述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6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40%~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摩擦改进性能够想到选用结构相近的烷基亚磷酸酯T45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属减活剂的具体组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金属减活性能容易想到仅选用其中的苯三唑衍生物,并具体选择苯三唑衍生物T551;对于补强剂而言,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公开了极压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的基础上,根据性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相似的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作为补强剂;在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公开所述增粘剂为增粘剂T612(乙丙共聚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容易想到选用相近的乙丙共聚物T613;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段)公开油性剂是硫化猪油、抗磨剂是氯化石蜡42、极压剂是磷酸三甲酚酯、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N-苯基-α-萘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和抗泡剂是乙基硅油。本申请中的二聚酸乙二醇酯、硫代磷酸胺盐T307、硼化磷酸胺酯T3011、质量比50%的苯基-β萘胺与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和二甲基硅油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性剂、抗磨剂、极压剂、抗氧剂和抗泡剂基础上的做出的具有相同性能物质的替换手段;在对比文件4公开抗氧防腐剂的基础上,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T203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添加。对于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经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的加工型材和加工对象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别,但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属于金属拉拔用润滑剂领域。进一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公开的润滑剂具有良好的润滑性能,增加变形区内油膜强度,降低摩擦系数,保持油膜强度和厚度性能稳定;粘附性强,抗磨性、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好,减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克服加工性不良、易粘咬、易生锈的不足。本申请(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用于钽丝拉拔润滑剂要求具有良好润滑性、冷却性、浸润性、防锈性,增加变形区内油膜强度,降低摩擦系数,保持油膜强度和厚度性能稳定;粘附性强,抗磨性、粘温性、冲洗性、化学稳定性能好;减少拉拔模具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表面光洁度、规格精度和抗腐蚀周期长。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润滑剂有类似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进。对于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例如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油品应用及管理》,熊云等,第208-210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是本领域常用的制管拔丝润滑油。由于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的主要成分为矿物油,因而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460号的I类基础油在基础组成上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使用本申请中的150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460号的I类基础油。此外,作为相近的领域,对比文件4教导了在拉拔润滑剂中添加增粘剂、抗氧防腐剂以提高润滑剂粘附性能和抗氧防腐性能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和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调整各添加剂进而得到与基础油相匹配的组分。对于复审请求人争辩的不同的加工型材和加工对象应当需要不同的基础油和添加剂、或者对比文件中组分不适用于本申请的润滑剂应当通过对比试验进行试验。未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中的基础油、添加剂不能用于本申请的加工工艺。依据目前的证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4的基础上容易替换得到的。本申请的技术指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效果容易调整得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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