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衣物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7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3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4701.0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娄宁
合议组组长:杜国顺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D06F6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4701.0,名称为“衣物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2018年07月0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基于申请人针对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第1-9项(下称驳回文本),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
内筒,所述内筒设在所述外壳内,所述内筒内限定有腔室;
蒸汽发生器,所述蒸汽发生器设在所述外壳内,所述蒸汽发生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限定有烟囱状的容纳腔,所述壳体设有与所述容纳腔分别连通的进水口和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与供水装置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连通,容纳腔包括由下到上依次设置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第二部分的内侧壁面形成为向上向内倾斜延伸的斜面且下端和上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所述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直接相连;
加热器,所述加热器设在所述容纳腔的底部以对容纳腔内的水加热产生蒸汽;
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在所述加热器的下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上端敞开形成所述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壳体的侧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加热器的上端的水平高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底部的内周设有安装槽,所述加热器的一部分固定在所述安装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
上壳体,所述上壳体内限定出所述容纳腔,所述上壳体的上端敞开形成所述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上壳体的侧壁上;
下壳体,所述下壳体连接在所述上壳体下方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所述安装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形成为储水盒,所述储水盒设在所述外壳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储水盒通过管道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通过蒸汽管道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储水盒直接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直接连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形成为外接水 源设备,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外接水源设备相连。”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201660771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1日)公开了一种具有蒸汽发生器的波轮洗衣机,包括蒸汽发生器4,上部工作台1,内筒(限定出容纳衣物的腔室),外筒及电脑控制板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蒸汽发生器的壳体限定出的容纳腔形状及其连接安装方式。对比文件2(CN201386222Y,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0日)中公开了“蒸汽发生器的壳体限定出的容纳腔为烟囱状”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都是用于解决如何设置蒸汽发生器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加热快、效率高等效果的技术问题。此外,出蒸汽口与内筒腔室连通,尽可能的加大加热器与水的接触面积或加大加热器的加热功率来保证加热速度等特征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及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壳体包括上壳体和下壳体,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并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凸缘设在安装槽内”,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5。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存在出蒸汽口与腔室连通的区别之外,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并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凸缘设在安装槽内;(2)容纳腔为烟囱状,容纳腔包括由下到上依次设置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第二部分的内侧壁面形成为向上向内倾斜延伸的斜面且下端和上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所述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直接相连;(3)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在所述加热器的下表面上。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
内筒,所述内筒设在所述外壳内,所述内筒内限定有腔室;
蒸汽发生器,所述蒸汽发生器设在所述外壳内,所述蒸汽发生器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限定有烟囱状的容纳腔,所述壳体设有与所述容纳腔分别连通的进水口和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与供水装置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连通,容纳腔包括由下到上依次设置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第二部分的内侧壁面形成为向上向内倾斜延伸的斜面且下端和上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所述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直接相连;
加热器,所述加热器设在所述容纳腔的底部以对容纳腔内的水加热产生蒸汽;
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在所述加热器的下表面上,所述壳体包括上壳体和下壳体,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并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凸缘设在安装槽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上端敞开形成所述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壳体的侧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加热器的上端的水平高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底部的内周设有安装槽,所述加热器的一部分固定在所述安装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壳体内限定出所述容纳腔,所述上壳体的上端敞开形成所述出蒸汽口,所述进水口设在所述上壳体的侧壁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形成为储水盒,所述储水盒设在所述外壳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储水盒通过管道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通过蒸汽管道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储水盒直接相连,所述出蒸汽口与所述腔室直接连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形成为外接水 源设备,所述进水口与所述外接水源设备相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中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烟囱装结构外,还有如下区别:(1)加热器设在容纳腔的底部,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并且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凸缘设在安装槽内。(2)密封件,所述密封件设在所述加热器的下表面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从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9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驳回决定针对的其他文本。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衣物处理设备(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蒸汽发生器的波轮洗衣机,包括蒸汽发生器(4)、上部工作台(1)、内筒、外筒及电脑控制板,其中所述蒸汽发生器(4)包括用于储存水的存水容器,所述存水容器包括上盖(10)和下盖(11),在存水容器内设置有加热管(15),蒸汽输出口(18)和进水口(17),所述进水口(17)与进水控制阀相连,所述蒸汽输出口(18)通过与其相连的蒸汽软管(5)和蒸汽导入管(7)导入洗衣机外桶,所述蒸汽发生器设置于上部工作台的后部,所述进水控制阀与电脑控制板相连(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5-0017段及附图1、2),其中洗衣机的内筒有容纳衣物的腔室,蒸汽发生器有用于存水的容纳腔,存水容器的上盖10和下盖11构成蒸汽发生器的壳体,蒸汽输出口18与存水的容纳腔直接相连,加热管15设在存水容器的底部用于对存水容器内的水加热以产生蒸汽。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具有蒸汽发生器的衣物处理设备,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蒸汽发生器的容纳腔形状不同,权利要求1的容纳腔为烟囱状,包括由下到上依次设置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第二部分的内侧壁面形成为向上向内倾斜延伸的斜面且下端和上端分别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内侧壁面和所述第三部分的内侧壁面直接相连,而对比文件1蒸汽发生器的存水容器为扁平阶梯状;(2)蒸汽发生器的密封件设在加热器的下表面上;(3)蒸汽发生器的下壳体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加热器的下端的凸缘设在安装槽内。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了解决对现有衣物处理设备的缺点,本申请提出的衣物处理装置结构简单,产生的蒸汽量大对衣物的熨烫除皱效果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0043- 0046段)。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其为了实现健康、杀菌、有效呵护衣物的目的,提供了一种安装简易、可靠、安全、快速的具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洗衣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蒸汽发生器的波轮洗衣机,通过设置于上部工作台的后部蒸汽发生器,达到给洗衣机提供蒸汽的目的,结构简单,易于安装,加热快速、可靠、安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9、0022段)。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衣物处理设备的蒸汽发生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挂烫机蒸汽发生装置,其由相互分离的蒸汽发生杯3和发热炉1组成,该蒸汽发生装置的壳体限定出的容纳腔为烟囱状(参见对比文件2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2)。其下部直径大可增大蒸发面积,上部直径小可使蒸汽汇集,喷射效果好,可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熨烫衣物时通过设置特定蒸汽发生器结构从而增大蒸汽发生量。虽然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烟囱状的连接结构,使烟囱结构的上下连接部件的拐角处形成延伸的斜面,然而,在保证烟囱状结构技术效果的前提下,采用弧形连接或拐角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存水容器设置为本申请所述的烟囱状。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的加热体设置在容纳腔的底部,密封件设置在加热体下表面,与上下壳体一起形成容纳腔以储存水,也就是说密封件构成了容纳腔底部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提及密封件,但是存水容器的底部必须密封才能发挥存水功能,在底部设置密封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密封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安装槽固定安装部件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蒸汽发生装置的基础上,在下壳体与上壳体之间限定出安装槽,通过安装槽固定安装方式替代安装孔固定安装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安装槽的固定效果也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衣物处理设备的结构。
权利要求2、3中限定了出蒸汽口、进水口位置、进水口高度,由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蒸汽发生装置壳体的上端敞开形成出蒸汽口,进水口2设于壳体的侧壁上;进水口2的水平高度低于加热炉体7的上端的水平高度。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了安装槽的位置及加热器的一部分固定在所述安装槽内,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法兰和圆孔安装发热炉,通过法兰或者安装槽安装固定加热器属于本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底部的内周设置安装槽以替代安装孔固定安装加热器,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9中进一步限定了容纳腔、出蒸汽口、进水口、储水盒、供水装置等设置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衣物处理设备中,包括上盖10(即上壳体)和下盖11,进水口17设在壳体侧壁上,由附图可知,设备中有储水盒并设在外壳上,进水口、蒸汽输出口可分别直接和通过蒸汽导入管,与储水盒和腔室相连(参见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3)。由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蒸汽发生装置壳体的上端敞开可形成出蒸汽口。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确定容纳腔、出蒸汽口、进水口、储水盒、供水装置的具体设置方式是本领域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蒸汽发生器有用于存水的容纳腔,其存水容器的上盖10和下盖11构成蒸汽发生器的壳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壳体连接在上壳体之下”),加热管15设在存水容器的底部用于对存水容器内的水加热以产生蒸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加热器设在容纳腔的底部”)。因此,对比文件1 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除烟囱装容纳腔外,仅为密封件和安装槽的具体设置,其中密封件起到密封存水功能,安装槽起到固定安装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2中并未直接公开密封件、安装槽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如前所述,选择安装槽作为一种替代的安装固定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随之带来固定效果好、装配简便、结构简单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在底部设置装密封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加装密封件的位置、密封件的形状、大小等特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加装密封件的技术效果也显而易见。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所有主张,合议组均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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