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3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05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7772.0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黄志巍 王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志娟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张晓艳
国际分类号:B29C70/42,B29B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目前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基于现有的证据不能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7772.0,名称为“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黄志巍和共同申请人王正,申请日为2016年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以植物生物质纤维为原料,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包括麻纤维及竹材纤维,通过无纺织工艺制造并裁剪成一定规格的生物质纤维坯料,再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通过浸胶、挤胶工艺制成含胶坯料,将所述的含胶坯料再通过一个模压干燥过程制成模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的麻纤维和竹材纤维的长度为3cm-6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的制备过程包括如下步骤:通过对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进行疏解、开松、梳理、气流成网、成毡制成毡料或卷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浸胶、挤胶工艺是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放入一个装有液体胶黏剂的胶槽中,浸渍一定时间;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从胶槽中取出,通过一个挤胶机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中的多余胶料挤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的浸胶时间依据胶液的浓度、粘度和浸胶量要求变化,为5-30分钟。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挤胶机的挤胶压力为0.1-1.0MPa。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浸胶、挤胶工艺的温度均为室温;所述的浸胶、挤胶工艺根据工艺要求进行二次或三次浸胶、挤胶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体胶黏剂是热固型液体粘合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 于:所述的液体胶黏剂是酚醛、脲醛、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粘合剂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压干燥过程包括如下步骤:将所述的含胶坯料放置在一个设计好的模具中,按3段加压工艺进行干燥模压;第一段为高压模压成型段:模压压力为1-3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0.1-0.5分钟;第二段为低压干燥段:模压压力为0.1-0.5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1-10分钟;第三段为低压成型段:模压压力为0-0.1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1-3分钟;最后将模具张开,模压件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520363A,公开日为2015年4月1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浸胶后还包括挤胶工艺,而为了保证浸胶质量,浸胶后再对其进行挤胶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分别对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这些进一步的限定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中还引入了“人造板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实务”(卢艳光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2014年7月第1版,第143-144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具体说明从属权利要求10所具体限定的模压成型中分段加压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可以简单归纳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属技术领域不同、工艺技术路线不同、制造设备体系不同、所用基质材料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2)本申请对于现有技术的突出贡献在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热固性树脂为基质、以长纤维的生物质为增强项的高强度、高性能生物质纤维复合工程材料的制备的技术体系;本申请是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分析和综合对比了大量实验数据得出的最终研发成果;(3)生物质纤维复合工程材料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本申请的新技术产品除了在汽车领域中应用以外,目前正在向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耐候性室外建筑材料的方向发展,这些开拓的新用途均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不能仅凭旧材料技术就可以评价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热塑树脂或热固性树脂,也并没有限定浸胶是在室温下进行的,而且热固性树脂在本技术领域是一个通常采用的常规技术,基体树脂的混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还补充了一份关于天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公知证据(“复合材料大全”,沃丁柱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649-655页),其中公开了“基体材料有脲醛树脂,不饱和树脂,酚醛,苯酚和环氧树脂等热固性树脂。以及聚苯乙烯和聚氯乙烯等热塑性树脂,一般选用的增强材料种类有木,竹、椰壳、麻、蔗渣、稻草和草等纤维”;同时,结合651页的表12-109,其中序号6-8的配方分别是“蔗渣纤维/环氧,酚醛,脲醛树脂”,“稻草/酚醛,脲醛树脂”“芦苇草/酚醛,脲醛树脂”;由此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根据不同生物质纤维材料的性能建立了一整套以热固性树脂为基质、以长纤维的生物质为增强项的高强度、高性能生物质纤维复合工程材料的制备的技术体系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的制造方法中将获得的含胶坯料直接通过模压干燥过程制成模压件,而对比文件1中在获得经预浸渍的纤维材料中间体后,还需经过本体聚合步骤后再进行模压最终获得模压制品。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浸胶、挤胶等的树脂种类,且无论是诸如对比文件1中选用热塑性树脂还是诸如本申请中选用热固性树脂、与植物生物质纤维一起获得模压制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可参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公开出版的《复合材料大全》一书(沃丁柱主编,2000年1月第1版,2002年1月北京第2次印刷,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引入),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 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领域不同、技术工艺过程不同、制造设备不同、所用基质不同,热固性树脂与热塑性性质完全不同,无法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热塑性树脂为基质的复合材料制备方法获得本申请采用热固性树脂为基质的复合材料制备方法;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各个部分构成的是一个技术体系整体,不应将工艺过程拆分后予以否定;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随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5月31日和2019年6月13日进一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6月13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7和8中的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突出本申请的工艺过程是一个以热固性树脂为主要原料与生物质纤维在常温状态下形成复合材料,并进一步通过热压模压的技术手段形成复合模压材料的过程;并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以植物生物质纤维为原料,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包括麻纤维及竹材纤维,通过无纺织工艺制造并裁剪成一定规格的生物质纤维坯料。
在室温条件下,将生物质纤维坯料放入一个装有热固性树脂胶黏剂液体的胶槽中,浸渍一定时间;
在室温条件下,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从胶槽中取出,通过一个挤胶机将其中的多余胶料挤出,形成生物质纤维的含胶坯料。
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含胶坯料再通过一个模压干燥过程制成模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的麻纤维和竹材纤维的长度为3cm-6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坯料的制备过程包括:对植物生物质纤维进行疏解、开松、梳理、气流成网、成毡制成毡料或卷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2)中的生物质纤维坯料的浸胶时间依据胶液的浓度、粘度和浸胶量要求变化,为5-30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2)中的热固性液体胶黏剂是酚醛、脲醛、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粘合剂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3)中,挤胶机的挤胶压力为0.1-1.0MPa。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和步骤(3)的浸胶和挤胶工艺过程可以根据模压材料的性能要求进行二次或三次循环操作。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4)模压干燥过程包括如下工艺过程:将所述的生物质纤维含胶坯料放置在一个设计好的模具中,通过“三段加压工艺”进行干燥模压;第一段为高压模压成型段:模压压力为1-3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0.1-0.5分钟;第二段为低压干燥段:模压压力为0.1-0.5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1-10分钟;第三段为低压成型段:模压压力为0-0.1MPa,模压时间为每毫米模压件厚度1-3分钟;最后将模具张开,模压件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目前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基于现有的证据不能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修改后的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制造方法,其采用热固性树脂胶黏剂液体为主要原料与经无纺织工艺制造并裁剪成一定规格的生物质纤维坯料在常温状态下形成生物质纤维的含胶坯料,进一步通过模压干燥过程形成复合材料模压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复合材料包括一种或多种天然增强纤维的纤维集合体,所述方法包括用处于熔融状态下的特定热塑性聚合物的预聚物和增链剂浸渍所述集合体的步骤i)、通过加聚进行本体聚合的步骤ii)、以及所述复合材料的加工和最终成型的步骤iii);其中,所述天然增强纤维选自亚麻、大麻、剑麻、洋麻、马尼拉麻、黄麻、苎麻、木头、竹子、椰子、蓖麻油植物、甘蔗渣、乌桕蚕纤维、金蛛属蜘蛛纤维、或这些纤维的至少两种的混合物的长纤维,优选亚麻、黄麻和竹子纤维,和更优选亚麻纤维;所述长纤维是连续的,以集合体例如织物、无纺物或单向纤维增强物、片材或条或编织物的形式,或者它们为已切碎的纤维,如在无纺物(纤维席)或毡中那样;所述浸渍步骤i)可以在用于所述复合物的最终加工的模具外部下实施,通过向所述纤维集合体撒粉或在流化床中经固体粉末涂覆并随后加热使粉末熔融、伴以任选的压延处理,由此获得预浸渍的纤维材料中间体,用于后续加工步骤;浸渍时压力为1-30巴、优选1-10巴;浸渍时温度使得处于熔融状态的前体组合物粘度不超过100Pa.s、优选不超过50 Pa.s、更优选不超过10 Pa.s;所述加工步骤iii)在密闭模具中通过至少一种由所述浸渍步骤i)产生的预浸渍的纤维材料的层压或热压缩,任选地通过经由热成型或冲压的最终成型完成;所述复合材料为内部航空器部件、机动车辆或铁路运输、风能、水能、建筑、面板、运动、水上运动和休闲领域中的机械或结构或半结构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独立权利要求1-2、9、20-22、26、30-3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可以将选自麻纤维及竹材纤维的天然增强纤维与聚合物材料一起用于制造诸如植物生物质纤维模压制品的复合材料的方法。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中采用了热固性树脂胶黏剂液体为主要原料在常温状态下浸渍生物质纤维坯料并形成相应的含胶坯料,再进一步通过模压干燥过程形成复合材料模压件,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采用了处于熔融状态下的特定热塑性聚合物的预聚物和增链剂来浸渍可以预先制成诸如无纺物(纤维席)或毡形态的天然增强纤维,通过向所述纤维集合体撒粉或在流化床中经固体粉末涂覆并随后加热使粉末熔融、伴以任选的压延处理获得预浸渍的纤维材料中间体,经过本体聚合步骤后再进行模压最终获得模压制品。由此,基于所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低成本、便捷的植物生物质纤维材料模压件的制备。
首先,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区别;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是为了解决在低于230℃的温度下的浸渍熔融状态下使热塑性树脂与天然纤维实现良好浸渍,避免天然纤维的热劣化、从而影响天然纤维及由其形成的复合材料的机械强度的技术问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面对该类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改进思路是会去选择能够在所要求的温度条件下与天然纤维实现有效实现良好浸渍的热塑性树脂(这也正是对比文件1最终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涉及的是针对热塑性树脂的改进,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明显的技术动机会转而寻求选用性质和加工要求差异很大的热固性树脂来代替适于目前制备方法和技术环境所用的热塑性树脂,换言之,现有技术中并无明显的技术动机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热固性树脂代替热塑性树脂的方式对其改进并由此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再次,热固性树脂与热塑性树脂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树脂,二者在常温下的状态、热压处理方式以及热压后获得产品的性能均存在本质不同,由此也决定了使用这两种树脂作为树脂基质时所可能采用的方法及相应的设备等也均是不同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无选择热固性树脂代替热塑性树脂的技术需求时,也不会有动机进一步改进其相应的方法步骤并由此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综上所述,相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虽然前置意见中还补充了“复合材料大全”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用于证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根据不同生物质纤维材料的性能建立了一整套以热固性树脂为基质、以长纤维的生物质为增强项的高强度、高性能生物质纤维复合工程材料的制备的技术体系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有动机是去选择能够在所要求的温度条件下与天然纤维实现有效实现良好浸渍的热塑性树脂,而非选用热固性树脂来代替热塑性树脂,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的发明起点再去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简言之,上述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缺乏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前置意见中的相关理由也不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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