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0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681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5010.4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严润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刚
合议组组长:王霄蕙
参审员:陈春晖
国际分类号:C02F3/34,C02F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准确理解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评判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基本前提。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明确各自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客观判断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5010.4,名称为“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严润峰,申请日为2016年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465367U,公告日2012年10月3日)的区别在于:“出水口向下,保证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为0.1~10米/小时,菌种沾附部件为网状或条状,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然而,将出水口向下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网状或条状的菌种沾附部件是本领域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常规选择,将充氧器或曝气头安置在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是本领域的常规废水充氧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事实和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池,处理池的顶部或侧部一侧设置有进水口(1),另外一侧设置有排水口(2),菌种沾附部件(4)设置于处理池内,菌种沾附部件为网状或条状,进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管道末端设置有一个以上出水口(3),出水口向下,保证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为0.1~10米/小时,其中,出水口位于处理池的底部,且位于菌种沾附部件的下方,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通过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内溶解氧含量。
7. 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处理方法,包括,使用前述权利要求1—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处理池中的水体以0.1~10米/小时速度抬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充氧或曝气针对的是通过位于管道内还未进入处理池的污水进行曝气,充氧或曝气形成的气泡位于管道内,不会随污水流出出水口,不与菌种沾附部件的菌种接触;本申请“出水口向下,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为0.1~10米/小时”,与对比文件1要求的结果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是处理池水体的换水时间,本申请“水体上升速度”决定即时的来水量、每个出水口量、管道内进水口与出水口之间的流速、池内沉淀物的停留;本申请通过控制曝气头控制曝气量所引起的在处理池内的反应与对比文件1的反应不同,二者的池内环境完全不同,反应过程和作用原理也不同;出水口向下设置、调节废水的曝气量、曝气孔口设置在出水管道内等多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构成一个整体,使污水从底部进入处理池,利用污水深度、含氧量或局部加氧,使沾附在网状或条状物体的菌种和沉淀于询问的菌种产生不同的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从而进行生物处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池,处理池的顶部或侧部一侧设置有进水口(1),另外一侧设置有排水口(2),菌种沾附部件(4)设置于处理池内,菌种沾附部件为网状或条状,进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管道末端设置有一个以上出水口(3),出水口向下,保证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为0.1~10 米/小时,其中,出水口位于处理池的底部,且位于菌种沾附部件的下方,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通过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内溶解氧含量;污水从底部进入处理池,利用污水深度、含氧量或局部加氧,从而使沾附在网状或条状物体的菌种和沉淀于底部的菌种,产生不同的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从而进行生物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出水口为多个时,每个出水口量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处理池为方形或者圆形等规则或者不规则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菌种沾附部件通过悬挂、锚定等方式固定于处理池上方。
5.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处理池为单个或重复串联设计使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其特征在于,可根据污水含有浮沉物体决定设立与否浮沉池。
7. 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处理方法,包括,使用前述权利要求1-6 任一权利要求所述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处理池中的水体以0.1~10 米/小时速度抬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利用水深、含氧量或局部加氧以控制生化处理中的污泥产生不同的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以对污水进行不同状态的生物处理是本领域生化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充氧器或曝气头安置在管道内是本领域的常规废水充氧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水口位于池底处,且通过进水阀调节并控制进水流量,那么在进水时必然是从底部往上抬升,必然存在水体上升速度,池体结构固定的情况下,控制进水流量即控制了水体上升速度,而具体的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试验确定得出的,且本申请限定的0.1-10米/小时的水体上升速度是本领域中池体进水的常规范围,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未看出这样的设置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准确理解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评判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基本前提。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明确各自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客观判断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
合议组查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生化反应池(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图1和3):如图1、3所示,反应池包括进水装置、曝气系统、拦截出水装置和池体四部分;其中,池体3一般采用方形或圆形构造,可采用钢板焊接或钢筋混凝土浇铸;污水经进水装置的进水管1进入,通过进水阀2调节并控制进水流量;进水管1由池体顶端向下弯至距池体底一定距离处,通过三通与穿孔布水管4连接,穿孔布水管底部按照一定距离间隔开孔,孔直径略小于填料尺寸,防止停止进水时填料进入穿孔布水管,或堵塞布水孔;污水从穿孔布水管流出后经出水端穿孔堰板7进入出水槽13,再经出水槽13中部的出水口流经出水阀8进入出水管9流出;曝气系统的进气干管5经进气阀14沿池壁向上翻越池体顶端向下至距池底一定距离处经三通与环形穿孔布气器6连接;环形穿孔布气器由一环形穿孔布气管和环形穿孔布气管内均布的布气支管构成,支管底部交叉45;均匀开孔,每孔直径略小于所用填料尺寸,且沿水流走向支管距离池底的高度逐渐加大,从而沿水流方向气量逐渐增大,使池体3中填料易于形成流化状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至少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出水口向下,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为0.1~10米/小时,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使沾附在网状或条状物体的菌种和沉淀于底部的菌种,产生不同的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如何实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处理池内同时容纳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联合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段),为解决该问题,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包括:出水口向下,位于处理池底部,且位于菌种沾附部件的下方,在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通过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内溶解氧含量;这些技术手段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处理池内同时容纳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联合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对比文件1则针对现有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填料流化状态不好、出水端易出现堵塞和填料卡堵等问题,针对曝气器的结构和设置方式进行改进,同时增设拦截出水装置,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污水处理生化反应池中要使填料具有较好的流态效果,必须充分曝气,这将使整个反应池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保持在好氧状态,不可能实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处理池内同时容纳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联合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池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系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均存在显著的区别,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出水口向下,位于处理池底部,且位于菌种沾附部件的下方,在处理池进水口与出水口管道内安置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水体上升速度,通过充氧器或曝气头控制处理池内溶解氧含量”解决“在同一时间同一处理池内同时容纳好氧菌、厌氧菌和缺氧菌联合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基于现有证据,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6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系统的使用方法,基于现有证据,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四、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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