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触觉反馈的方法和显示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9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7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995.7
申请日:2012-09-25
复审请求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宁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郭永强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另一篇对比文件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995.7,名称为“具有触觉反馈的方法和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8287147 A1,公开日2008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 WO 0203172A2,公开日:2002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3: CN 102349039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传递触觉。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进一步限定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确定对应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位置的至少一个触摸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递给用户声音和触觉。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4的进一步限定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7-20的进一步限定或被对比文件1、2或3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以及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向内容服务器上传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从服务器装置发送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短消息服务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网络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服务器消息;以及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应用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觉反馈信号文件;
记录的音频信号;
用于选择至少一个预定义音频信号的指示符;
至少一个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值;
到装置内的存储器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以及
到装置外部的网络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选择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
选择至少一个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
生成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
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文本;以及
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基于触摸的响应被选择时,所述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摸位置;
定义的触摸次数;
触摸压力;
触摸持续时间;
触摸速度;以及
触摸方向。
6.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确定对应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位置的至少一个触摸位置;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用于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接口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所述数据包括以下各项中至少一项:
接收包括数据的短消息服务;
从内容服务器下载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从服务器装置接收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
接收包括所述数据的网络消息;
接收包括数据的服务器消息;以及
接收包括数据的应用消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觉反馈信号文件;
记录的音频信号;
用于选择至少一个预定义音频信号的指示符;
至少一个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值;
到装置内的存储器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以及
到装置外部的网络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与具有值的至少一个字段相关联,并且其中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针对所述一系列的值内的每个不同值生成不同的触觉反馈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
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确定基础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幅度;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频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取决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音频反馈信号;以及
在所述显示器上输出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用户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所述确定位置处体验到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社交媒体用户接口元素;
对话框用户接口元素;
应用用户接口元素;
统一资源链接用户接口元素;
用户标识符用户接口元素;
简档图片用户接口元素;
评论用户接口元素;
主题标签用户接口元素;
提及用户接口元素;
反馈用户接口元素;
关键字搜索结果用户接口元素;以及
提供内容用户接口元素。
15.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生成将在显示器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以及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
16.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接收用于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确定对应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位置的至少一个触摸位置;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觉音频显示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与具有值的至少一个字段相关联,并且其中生成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装 置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字段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所述触觉反馈信号通过所述装置被配置为针对所述一系列的值内的每个不同值生成不同的触觉反馈信号的方式而基于不同值中的一个值来生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所述触觉反馈信号通过所述装置被配置为以下的方式而基于不同值中的一个值来生成:
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确定基础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装置被配置为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时还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幅度;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频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消息的位置是不确定的,其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位置”,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确定位置”;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网络服务器来生成触觉反馈信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生成将在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确定位置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以便在接收到所述触摸时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向内容服务器上传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以及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便从所述内容服务器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向所述内容服务器上传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从服务器装置发送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短消息服务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网络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服务器消息;以及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应用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觉反馈信号文件;
记录的音频信号;
用于选择至少一个预定义音频信号的指示符;
至少一个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值;
到装置内的存储器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以及
到装置外部的网络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选择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
选择至少一个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
生成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
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文本;以及
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基于触摸的响应被选择时,所述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摸位置;
定义的触摸次数;
触摸压力;
触摸持续时间;
触摸速度;以及
触摸方向。
6.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基于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内容服务器接收触觉反馈信号,以在显示器的一确定位置处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接收用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确定对应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位置的至少一个触摸位置;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用于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接口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所述数据包括以下各项中至少一项:
接收包括数据的短消息服务;
从所述内容服务器下载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从服务器装置接收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
接收包括所述数据的网络消息;
接收包括数据的服务器消息;以及
接收包括数据的应用消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触觉反馈信号文件;
记录的音频信号;
用于选择至少一个预定义音频信号的指示符;
至少一个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
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值;
到装置内的存储器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以及
到装置外部的网络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与具有值的至少一个字段相关联,并且其中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针对所述一系列的值内的每个不同值生成不同的触觉反馈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包括:
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确定基础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幅度;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频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取决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音频反馈信号;以及
在所述显示器上输出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用户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所述确定位置处体验到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社交媒体用户接口元素;
对话框用户接口元素;
应用用户接口元素;
统一资源链接用户接口元素;
用户标识符用户接口元素;
简档图片用户接口元素;
评论用户接口元素;
主题标签用户接口元素;
提及用户接口元素;
反馈用户接口元素;
关键字搜索结果用户接口元素;以及
提供内容用户接口元素。
15.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生成将在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确定位置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确定位置处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以便在接收到所述触摸时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向内容服务器上传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以及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便从所述内容服务器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6.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 少:
基于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内容服务器接收触觉反馈信号,以在显示器的一确定位置处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接收用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确定对应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位置的至少一个触摸位置;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接口元素与具有值的至少一个字段相关联,并且其中生成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装置基于所述值来生成所述触觉反馈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字段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所述触觉反馈信号通过所述装置被配置为针对所述一系列的值内的每个不同值生成不同的触觉反馈信号的方式而基于不同值中的一个值来生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字段具有一系列的不同值,并且所述触觉反馈信号通过所述装置被配置为以下的方式而基于不同值中的一个值来生成:
基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确定基础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装置被配置为修改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时还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幅度;以及
基于所述字段的所述值来调制所述基础触觉反馈信号的频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多处“显示器上的”进行了删除,然而根据原始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都是显示器上的确定位置,而并非其他装置的确定位置,原始申请文件并没有记载其他装置的实施例,修改超范围;同时这种修改也属于扩大保护范围,不是针对创造性进行的修改,也是不符合R51.3。另外申请人修改的“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触觉反馈信号是指示符、触觉反馈信号”内容,根据说明书第0082段记载,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包括“触觉反馈信号文件、记录的音频信号等”,根据说明书第0081段记载上传器上传了用户接口元素以及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若认为触觉反馈信号文件等下位概念为触觉反馈信号,则两者为上下位概念,会导致不清楚,若认为文件不同于信号本身、记录的音频信号等(从权利要求“以及”的描述一般为不同的技术术语,以及说明书第0082段的描述这些下位概念都是指示作用的),则并没有上传触觉反馈信号,因此修改超范围,同时效果性限定“以便从内容服务器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也是没有明确记载的(若认为信号等同于这些下位概念,则这部分认定会导致再生这些指示作用的下位概念)。同时即使申请人克服了超范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自定义触觉效果被上传至网络服务器80以存储,使得其他用户通过接入网络可以使用,只是没有公开触觉是接口元素的,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触摸特定位置处进行触觉反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利用到对比文件2,在特定位置进行触觉反馈。即使进行了超范围的克服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6、16前后逻辑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便复审请求人根据合议组的预期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超范围和不清楚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也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2、6、15、16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和16克服了不清楚的缺陷;3)对比文件3仅涉及在本地输出触觉反馈,不涉及将触觉信息上传到服务器,也不涉及在另一个设备上如何输出本地配置的触觉反馈;对比文件2涉及聊天接口,随着消息内容和长度变化,触觉消息的位置是不确定的;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第二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和“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至少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信息,使得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被访问时,触觉效果基于被存储在所述内容服务器上的上传的所述信息而在所述第二确定位置处被生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其他权利要求也都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6、15、16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第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第一确定位置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第一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第二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第一确定位置处在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以便在接收到所述触摸时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及
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至少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信息,使得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被访问时,触觉效果基于被存储在所述内容服务器上的上传的所述信息而在所述第二确定位置处被生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从服务器装置发送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短消息服务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网络消息;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服务器消息;以及
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应用消息。
6. 一种用于提供触觉功能的方法,包括:
基于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内容服务器接收触觉反馈信号,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将在显示器的一确定位置处从图形用户接口被生成;
接收用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在所述确定位置处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
15.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第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第一确定位置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第一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
生成被配置为指示将在第二确定位置处被输出的触觉反馈信号的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
将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第一确定位置处在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相关联,以便在接收到所述触摸时再生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以及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至少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信息,使得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被访问时,触觉效果基于被存储在所述内容服务器上的上传的所述信息而在所述第二确定位置处被生成。
16.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包括用于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计算机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代码被配置为与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一起,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基于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内容服务器接收触觉反馈信号,所述触觉反馈信号将在显示器的一确定位置处从图形用户接口被生成;
接收用于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以及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 元素相关联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数据,所述显示器上的所述确定位置的确定被配置为接收触摸,其中所述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以及
取决于所述显示的用户接口并在所述确定位置处并且基于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所述触觉反馈信号,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其中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2、6、15、16。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另一篇对比文件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复审通知书中所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8287147 A1,公开日2008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WO0203172 A2,公开日2002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2349039 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
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当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摩擦显示器中提供特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3-56段,图1A-图5),其可以基于触摸的位置来选择不同的触觉效果,以便通过改变触摸表面116的摩擦来模拟特征的存在,使得当界面中看到特征的对应表示时感觉到该特征(参见说明书40段)。首先,确定在触摸区域中的触摸的位置,确定要模拟的一个或多个期望的特征,可以将触摸膜的当前位置与用于标识图形用户界面(GUI)特征的位置的数据作比较,该特征例如实控件、纹理内容和边界等。然后,如果在该位置识别GUI特征,则可以访问将一个或多个触觉效果与该特征关联的数据(参见说明书第52、23段),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指出图形用户界面特征具有有效区域,但基于对比文件3要对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特征给出不同的触觉效果可知,图形用户界面特征必然也要具备有效区域,否则无法给出区别于其他位置的触觉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被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处理器在跟踪触摸位置,确定触摸在或接近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定控件(例如,按钮)的在触摸区域中的位置之后,查阅界面元件列表,以确定与按钮相关联的触觉效果,采取进一步的行为来产生该触觉效果(相当于在接收触摸时再生触觉反馈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1)采用指示符的方式确定反馈信号;2)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3)在第二确定位置处输出触觉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根据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定控件在触摸区域中的位置之后,查阅界面元件列表,确定与按钮关联的触觉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指示符来获取相关联的触觉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触觉反馈功能的聊天界面,其中标准化库和自定义触觉效果和声音效果被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用户下载使用(参见说明书第14页最后一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触觉效果上传至服务器,供其他用户再次使用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在进入聊天界面后,如果选择属性122,笑图标在接收时使得一个预定的力信息和声音被发送到用户。也就是说,用户不论在哪个电脑上进入了聊天界面(相当于不同位置),只要选择属性122,使用表情图标时都会产生预定的触摸效果反馈给用户。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不同位置处再生出触觉效果的内容。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当前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5行-第17页第35行、附图3A-4):列表108的每一效果也有一个或者多个当触觉信息可以被发送,用户可以自定义触觉信息,由于发送数据的数据量大,描述数据的发送显然更适合在高速,宽带网络和连接上进行,通过本发明的聊天程序的触觉控制部分可以接入网络服务器80(图2示出)(例如通过使用URL地址或CGI(公共网关界面)过程程序),下载所需的触觉效果和/或数据,用户可以发送一个包含触觉效果的消息。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内容服务器上传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服务器装置发送用于选择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控制数据,发送包括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和所述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的网络消息。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类似的发送一些包含触觉效果的短消息或者服务器消息、应用消息。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当前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用户发送包含触觉效果的消息,还包括与触觉相关联的声音,在某些具体实施例中,当用户发送触觉或者声音效果时,允许用户以接收方将感受到的形式感受到或者听到这些消息,用户可以自定义触觉消息,如附图3A-3B所示,包括用户是否感受或者听见,包括各种效果108,而且情感也可被接收客户认为是一种触觉消息,使得与情感相关的触觉信息根据接收方而被输出,这种实现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仅在接收客户实现的“普通”触觉效果,更多复杂的触觉消息可以被发送或者显示,由于发送数据的数据量大,描述数据的发送显然更适合在高速,宽带网络和连接上进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觉反馈信号文件;记录的音频信号;用于选择至少一个预定义音频信号的指示符;至少一个基础触觉反馈信号;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至少一个触觉反馈信号处理特性值;到装置内的存储器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以及到装置外部的网络位置的触觉反馈信号链接。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当前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选择预定义的感情,如:笑、皱眉头等,可以通过情感图标、按钮选择其他用户是否可以接收触觉效果,如附图3a-3b所示,消息显示在窗口104中,包括指令或者图标。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生成将在所述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的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选择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选择至少一个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 生成至少一个定义的用户接口元素; 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文本;以及生成被配置为生成将在显示器上的一确定位置处在显示的用户接口上被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的数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当前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0039段):模块124可以采样传感器108,以便跟踪触摸的存在与否,并且如果触摸存在,则跟踪随着时间的触摸的位置、路径、速度、加速度、压力和/或其他特性。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触摸的响应标签包括触摸位置;触摸压力;触摸持续时间;触摸速度;以及触摸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跟踪其他触摸特性,如:触摸次数来产生触觉。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当前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摩擦显示器中提供特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3-56段,图1A-图5),其可以基于触摸的位置来选择不同的触觉效果,以便通过改变触摸表面116的摩擦来模拟特征的存在,使得当界面中看到特征的对应表示时感觉到该特征(参见说明书40段)。首先,确定在触摸区域中的触摸的位置,确定要模拟的一个或多个期望的特征,可以将触摸膜的当前位置与用于标识图形用户界面(GUI)特征的位置的数据作比较,该特征例如实控件、纹理内容和边界等。然后,如果在该位置识别GUI特征,则可以访问将一个或多个触觉效果与该特征关联的数据(参见说明书第52、23段),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指出图形用户界面特征具有有效区域,但基于对比文件3要对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特征给出不同的触觉效果可知,图形用户界面特征必然也要具备有效区域,否则无法给出区别于其他位置的触觉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的“确定位置具有有效区域”被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处理器在跟踪触摸位置,确定触摸在或接近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定控件(例如,按钮)的在触摸区域中的位置之后,查阅界面元件列表,以确定与按钮相关联的触觉效果,采取进一步的行为来产生该触觉效果。在一个实施例中,通过使得较高摩擦的第一区域232之后跟随较低磨擦的第二区域234和较高摩擦的第三区域236,可以模拟长方形的感觉(参见说明书第4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提供模拟体验”内容。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1)采用指示符的方式确定反馈信号;2)向内容服务器上传至少一个用户接口元素、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基于触觉反馈信号指示符从服务器接收触觉反馈信号。3)在第二确定位置处输出触觉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根据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定控件在触摸区域中的位置之后,查阅界面元件列表,确定与按钮关联的触觉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指示符来获取相关联的触觉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触觉反馈功能的聊天界面,其中标准化库和自定义触觉效果和声音效果被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用户下载使用(参见说明书第14页最后一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触觉效果上传至服务器,供其他用户再次使用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在进入聊天界面后,如果选择属性122,笑图标在接收时使得一个预定的力信息和声音被发送到用户。也就是说,用户不论在哪个电脑上进入了聊天界面(相当于不同的位置),只要选择属性122,使用表情图标时都会产生预定的触摸效果反馈给用户。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不同位置处再生出触觉效果的内容。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形成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7、当前的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8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参考权利要求2-3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2.8、当前的权利要求9-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不同的命令产生不同的触觉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8段),如:“giggle”效果能提供一种低频率的振动,“slap”效果提供一种强烈的,高幅度的摇晃,“smile”效果提供一种慢的左右运动等。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具体提供触觉形式。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设置不同的值关联不同触觉效果,来产生不同触觉,修改值来修改触觉信号的幅度、频率等。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9、当前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属性120允许用户指定当触觉效果被其他的用户接受时感觉与窗口108的效果关联的触觉,和/或当信息被接收时听到与触觉消息关联的声音。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取决于所述用户接口元素来生成将由所述显示器输出的音频反馈信号。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当前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为从属权利要求,一般用户接口有很多种,例如:微信、搜索框、各种应用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这些接口的元素来触发触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当前的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创造性。
2.12、当前的权利要求17-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0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以参考权利要求9-12的评述。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本地通过查阅界面元件列表,以确定与按钮相关联的触觉效果的方案,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不同位置针对同一图标产生相同触觉效果的技术启示(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以及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4页最后一段),并且对比文件2采用的也是将标准化库和自定义触觉效果和声音效果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用户下载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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