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旋压铝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旋压铝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01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527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992.1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旋压铝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68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8.0%,
抗氧剂 0.6%~1.0%,
极压剂 3.0%~5.0%,
抗磨剂 3.0%~5.0%,
摩擦改进剂 0.3%~0.8%,
助剂 0.3%~0.6%,
补强剂 0.3%~0.5%;
油性剂是牛油;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混合多环酚Hitec4782和50%的二壬基二苯胺T558复合;
极压剂是酸性亚膦酸二丁酯;
抗磨剂是硫化异丁烯;
摩擦改进剂是丙三醇单油酸酯;
助剂是苯三唑衍生物;
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型材不同,因此润滑剂的性能要求不同。(2)全损耗系统用油和白油种类、性质不同,二者没有替换启示。(3)添加剂的种类很多,其复配技术是核心,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性能不同,本申请的添加剂具有特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所应用的加工工艺、材质、基础油均不同,由此导致添加剂的选择不同,且本申请特定的配比具有协同效应,实施例3中的各种性能均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旋压铝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
对比文件1(CN103666701A)公开了一种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用15号工业白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
油性剂5.0%~15.0%
抗磨剂5.0%~8.0%
极压剂3.0%~5.0%
抗氧剂0.8%~1.2%
抗泡剂0.005%~0.01%
抗氧防腐剂0.5%~1.0%
摩擦改进剂3.0%~5.0%
助剂5.0%~10.0%
补强剂0.5%~1.0%(参见说明书第4-6段)
油性剂是质量比60%~50%的棕榈酸与40%~50%的工业猪油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40%~50%的双辛基二萘胺复合,极压剂是氨基硫代酯,摩擦改进剂是质量比60%~50%的羊毛脂与40%~50%的液体石蜡复合,抗磨剂是磷酸三甲酚酯,助剂是偏苯三酸酯,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钨(参见说明书第8-16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冷旋压铝合金管润滑剂;除补强剂外的组分种类不同,摩擦改进剂和助剂的含量不同,且权利要求1不含抗泡剂和抗氧防腐剂。
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段)所述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具有粘度低,渗透性较大,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好,极压性强、冷却和润滑性好等特性,能经受住冲压压力,防止冲模粘附工件等。冷旋压铝合金管同样需要润滑剂具有上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铝及铝合金板金模锻的润滑剂用于冷旋压铝合金管,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全损耗系统用油是由天然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及溶剂精制并经白土接触处理制得的,是本领域常用的矿物基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剂的粘度需要选择68号全损耗系统油替代工业白油是容易做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有动物油的油性剂基础上仅采用牛油作为油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酚类和胺类复合抗氧化剂的基础上用混合多环酚Hitec4782和二壬基二苯胺T558复合作为抗氧剂、以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硫极压剂和含磷抗磨剂的基础上采用酸性亚膦酸二丁酯的含磷极压剂和硫化异丁烯的含硫抗磨剂进行替换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丙三醇单油酸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摩擦改进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用其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摩擦改进剂,并且根据性能需要采用苯三唑衍生物作为助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此外,根据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抗泡剂、抗氧防腐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省去上述组分后,相应的抗泡、抗氧防腐效果随之消失。而摩擦改进剂和助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分调整以及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容易确定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意见,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对比实验数据以支持其认为本申请具有协同效应的主张,而由于具体成分不同导致润滑剂的性能不同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性能不同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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