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折叠保温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92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1F248615
优先权日:2009-04-23,2010-01-05
申请(专利)号:201410223070.3
申请日:2010-04-23
复审请求人:派克特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立虎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梁磊
国际分类号:B65D81/38(2006.01),B65D81/03(2006.01),B65D30/22(2006.01),B65D30/08(2006.01),B65D33/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改进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3070.3,名称为“可折叠保温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派克特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201080017794.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04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4月23日、2010年01月05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9页);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2:US5490396A,公告日为1996年02月13日;
3:US7344022B2,公告日为2008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底壁,所述底壁至少包括内层和外层,所述底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
周壁,所述周壁从所述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所述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和后壁,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至少包括内层和外层,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以及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并且
其中,所述容器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容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包括多条可折叠的平行的水平褶皱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容器,其中,每条可折叠的平行的水平褶皱线包括形成褶皱的至少一条缝合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周壁进一步包括侧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凝胶包包括边缘或肩部,所述边缘或肩部被缝合到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皱褶线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细长的型腔基本是矩形的。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侧壁不容纳凝胶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凝胶包通过对所述细长的型腔的缝合而封闭。
9.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底壁,所述底壁包括至少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内层和所述外层之间具有内容空间;
周壁,从所述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所述周壁包括至少前壁和后壁,其中,所述前壁和后壁包括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前壁和后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以及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折叠所述容器以将所述前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所述后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将所述底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所述前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前壁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容器,进一步包括固定于所述容器并具有扣件装置的扣件绑带以及固定于所述周壁的所述外层的配合扣件装置,其中,所述扣件绑带被配置为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底壁和所述周壁限定储存区域,所述周壁进一步包括一闭合活门,所述闭合活门从所述周壁延伸,所述闭合活门能在打开位置与覆盖所述容器的开口端的闭合位置之间移动,所述扣件绑带从所述闭合活门延伸,所述闭合活门和扣件绑带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周壁进一步包括不容纳凝胶包的侧壁。
13.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周壁,所述周壁包括至少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内层和所述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所述周壁包括前壁部、后壁部和水平的底壁部;
第一侧壁,在所述周壁和所述第一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所述周壁;
第二侧壁,在所述周壁和所述第二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所述第二侧壁,其中,所述周壁、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
在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 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水平的底壁部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周壁以将所述第一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所述第二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将所述周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所述第一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且折叠所述第一侧壁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第二侧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部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容器,进一步包括固定于所述容器并具有扣件装置的扣件绑带以及固定于所述周壁的所述外层的配合扣件装置,其中,所述扣件绑带被配置为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容器,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包括一个或多个缝合线。”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壁和后壁上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前壁和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前壁和后壁两者中的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容器围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容器。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避开凝胶包对容器进行折叠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容器折叠成更小的收纳结构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壁和后壁上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前壁和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前壁和后壁两者中的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围绕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前壁的至少一部分和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保温容器而将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避开凝胶包对容器进行折叠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容器折叠成更小的收纳结构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中改变后的内容“周壁包括前壁部、后壁部和水平的底壁部”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在前壁和后壁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进而形成便于折叠的单独的凝胶包放置型腔。为了便于收纳袋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前壁和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并将扁平的凝胶包放置在型腔中,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容器在折叠时也无需拿出凝胶包。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依然存在“周壁”包含“底壁”的表述,由于周壁与底壁处于不同的位置,并非包含关系,因此该表述依然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周壁包括前壁部、后壁部和水平的底壁部”修改为“所述周壁包括前壁部和后壁部;……水平的底壁部”,并将其后出现的“底壁部”修改为“水平的底壁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披露了一种旨在容纳呕吐物等的“晕车袋”或“晕机袋”,其仅仅能够沿着前壁或后壁的水平折线进行折叠,完全不涉及“型腔”及“凝胶包”,且对比文件3所容纳的物质也不需要在冰箱中冷冻或者在微波炉中加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袋子与对比文件2的包含有凝胶包的袋子结合。有利地,权利要求1利用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和细长的型腔,实现前壁和后壁易弯曲,以便竖直折叠,这允许保温容器达到更紧凑的状态,以便放置在冰箱或微波炉中,所占空间趋向于更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首先,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前壁和后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其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的设置与本申请的水平褶皱线作用相同,同样是为了在不除去凝胶包的情况下,使具有凝胶包的容器可通过折叠从立体结构变成塌缩的扁平结构,进而达到使容器占据空间变小的效果。其次,针对对比文件3的领域及改进动机,尽管对比文件3是晕车袋,但其是具有立体结构的袋形容器,通过在侧壁上设置折叠线将具有立体结构的袋体收折成具有更小空间储存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侧壁上设置多条折叠线以进一步通过折叠缩小储存空间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前壁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后壁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容器。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避开凝胶包对容器进行折叠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容器折叠成更小的收纳结构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前壁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后壁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前壁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避开凝胶包对容器进行折叠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容器折叠成更小的收纳结构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部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部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后壁部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前壁部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部平行地延伸;后壁部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水平的底壁部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避开凝胶包对容器进行折叠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容器折叠成更小的收纳结构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中,保温容器的后壁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以将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型腔,两个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3,凝胶包3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容器围绕该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可见,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准确。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通过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容器折叠成相对更为紧凑的形式,该技术启示与其容器的前壁和后壁内是否容置凝胶包、容器内盛放何种物品以及容器是否能够被加热或冷冻等无关。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当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中水平褶皱线的布置方式,在对比文件2的前壁和后壁上设置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9、13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并且具有使所述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所述前壁与所述后壁相邻的折线”,将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和后壁”修改为“所述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后壁以及相反的一对侧壁”,删除权利要求4、7、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底壁,所述底壁至少包括内层和外层,所述底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
周壁,所述周壁从所述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所述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后壁以及相反的一对侧壁,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至少包括内层和外层,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以及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并且具有使所述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所述前壁与所述后壁相邻的折线;
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并且
其中,所述容器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容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包括多条可折叠的平行的水平褶皱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容器,其中,每条可折叠的平行的水平褶皱线包括形成褶皱的至少一条缝合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凝胶包包括边缘或肩部,所述边缘或肩部被缝合到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皱褶线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细长的型腔基本是矩形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每个凝胶包通过对所述细长的型腔的缝合而封闭。
7.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底壁,所述底壁包括至少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内层和所述外层之间具有内容空间;
周壁,从所述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所述周壁包括至少前壁、后壁以及相反的一对侧壁,其中,所述前壁和后壁包括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前壁和后壁的内层和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以及
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并且具有使所述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所述前壁与所述后壁相邻的折线;
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折叠所述容器以将所述前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所述后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将所述底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所述前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前壁的至 少一部分和所述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容器,进一步包括固定于所述容器并具有扣件装置的扣件绑带以及固定于所述周壁的所述外层的配合扣件装置,其中,所述扣件绑带被配置为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底壁和所述周壁限定储存区域,所述周壁进一步包括一闭合活门,所述闭合活门从所述周壁延伸,所述闭合活门能在打开位置与覆盖所述容器的开口端的闭合位置之间移动,所述扣件绑带从所述闭合活门延伸,所述闭合活门和扣件绑带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10. 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
周壁,所述周壁包括至少内层和外层,在所述内层和所述外层之间具有内部空间,所述周壁包括前壁部和后壁部;
第一侧壁,在所述周壁和所述第一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所述周壁;
第二侧壁,在所述周壁和所述第二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所述第二侧壁,其中,所述周壁、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以及
水平的底壁部,
在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并且具有使所述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所述前壁与所述后壁相邻的折线;
其中,所述前壁部和所述后壁部两者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所述水平的底壁部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周壁以将所述第一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所述第二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将所述周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所述第一侧壁的所述内层的至少一部分,并且折叠所述第一侧壁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第二侧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水平的底壁部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进一步包括固定于所述容器并具有扣件装置的扣件绑带以及固定于所述周壁的所述外层的配合扣件装置,其中,所述扣件绑带被配置为围绕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所述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所述扣件装置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所述扣件装置连接至所述配合扣件装置而将所述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包括一个或多个缝合线。”
复审请求人指出:首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D,由此可以实现使保温容器达到更紧凑的状态,以便放置在冰箱或微波炉中,所占空间驱向于更小,而不必去除凝胶包。本申请在前壁和后壁中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并在一对侧壁上不容纳凝胶包,由此,可以实现非常好的折叠效果;而对比文件2不像本申请一样设置多个独立的凝胶包,只能进行一次折叠,与本申请的折叠效果显著不同。其次,对比文件3披露了一种旨在容纳呕吐物等的“晕车袋”或“晕机袋”,其仅仅能够沿着前壁或后壁的水平折线进行折叠,完全不涉及“型腔”及“凝胶包”,不具有保温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并朝向本申请的方案进行修改。最后,对比文件2的袋子具有下宽上窄的形状,不适于如本申请那样折叠,且对比文件2的侧壁容纳有凝胶包,基于上述情况,要将对比文件2改进为本申请的保温容器,需要至少四个步骤:将凝胶层拆除;形成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及型腔;设置单个细长的凝胶包;侧壁上不容纳凝胶包及设置折线。这些改进的步骤不是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3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9页);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关于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3)中记载有“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包括:……所述周壁包括前壁部和后壁部;第一侧壁,……;第二侧壁,……;以及水平的底壁部”,原说明书中记载有“该外壳具有限定一具有开口端17以容纳待运输或储存在容器中的物品(如食物、饮料等)的空腔的底壁12、前壁14、后壁15、以及相对的侧壁16”(参见原说明书第0026段),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由原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栏、附图1-7):其包括:
底壁,该底壁至少包括内层8和外层10,底壁的内层8和外层10之间具有内部空间2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1-51行、附图1,4);
周壁,该周壁从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24行,第3栏第58-61行、附图1,4),该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后壁以及相反的一对侧壁,其中前壁和后壁至少包括内层8和外层10,前壁和后壁的内层8和外层10之间具有内部空间2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1-51行、附图1,4);
在后壁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以将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型腔,该水平褶皱线13G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1行至第5栏第21行、附图6-7);
其中一对侧壁具有使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前壁和后壁相邻的折线;
其中,后壁的两个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3,凝胶包3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并且
其中,容器围绕该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所述前壁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后壁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容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更紧凑的形式。
对比文件2中,在后壁上设置有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在进行折叠的时候可以避开后壁折叠位置(水平褶皱线13G)处的凝胶包3,从而使保温容器能够容易地被折叠成扁平的状态,以便在不使用时实现储存或冷冻的目的,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本领域,根据需求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扁平的状态或更为紧凑的状态是一种常规选择。针对如何将容器折叠为更为紧凑的形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栏、附图3-5f)一种改进的可折叠实用袋,其在周壁的前壁12和后壁14上设置有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该可折叠实用袋围绕上述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该可折叠实用袋(参见附图5a-5f)。可见,该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容器折叠成紧凑形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当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的水平褶皱线的布置,在对比文件2的前壁及后壁上均设置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前壁和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使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在侧壁上不设置凝胶包,在每个细长的型腔中布置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从而使得容器围绕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容器,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折叠皱褶区域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图1):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包括多条可折叠的平行的水平褶皱线40、42、32。且其在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将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水平褶皱线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在褶皱区域形成容纳凝胶包的型腔边缘以将凝胶包限定在可折叠保温容器的特定位置,采用缝合线将每个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进行缝合形成褶皱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凝胶包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图1):凝胶包3包括边缘或肩部。而将凝胶包的边缘或肩部缝合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皱褶线中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布置凝胶包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型腔的形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使容器便于折叠,将每个细长的型腔设置成基本是矩形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凝胶包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将凝胶包限定在可折叠保温容器的特定位置,通过对细长的型腔的缝合而封闭容置凝胶包的型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栏、附图1-7):其包括:
底壁,该底壁至少包括内层8和外层10,在内层8和外层10之间具有内部空间2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1-51行、附图1,4);
周壁,从底壁延伸以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24行,第3栏第58-61行、附图1,4),该周壁至少包括前壁、后壁以及相反的一对侧壁,其中,前壁和后壁包括内层8和外层10,在前壁和后壁的内层8和外层10之间具有内部空间2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1-51行、附图1,4);
其中一对侧壁具有使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前壁和后壁相邻的折线;
在后壁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以将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型腔,该水平褶皱线13G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1行至第5栏第21行、附图6-7);
其中,后壁的两个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3,凝胶包3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折叠容器以将前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后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并将底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前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围绕该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折叠后壁的至少一部分而将保温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该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所述前壁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与所述底壁平行地延伸;后壁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围绕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所述前壁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底壁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更紧凑的形式。
对比文件2中,在后壁上设置有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在进行折叠的时候可以避开后壁折叠位置(水平褶皱线13G)处的凝胶包3,从而使保温容器能够容易地被折叠成扁平的状态,以便在不使用时实现储存或冷冻的目的,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本领域,根据需求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扁平的状态或更为紧凑的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针对如何将容器折叠为更为紧凑的形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栏、附图3-5f)一种改进的可折叠实用袋,其在周壁的前壁12和后壁14上设置有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该可折叠实用袋围绕上述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该可折叠实用袋(参见附图5a-5f)。可见,该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容器折叠成紧凑形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当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的水平褶皱线的布置,在对比文件2的前壁及后壁上均设置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前壁和后壁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使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在每个细长的型腔中布置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从而使得容器围绕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前壁的至少一部分和后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保温容器而将保温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进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扣件装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0栏,附图5a-6):包括固定于容器的扣件装置36以及固定于周壁的外侧的扣件配合装置46,扣件装置36被配置为折叠容器时,扣件装置36和扣件配合装置46扣合而将容器保持处于折叠储存结构中。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扣件装置来将容器保持在折叠储存结构状态的技术启示,而扣合、绑带系紧、绑带粘合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紧固结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绑带粘合的方式来将容器保持在折叠储存结构状态,进一步地,为了方便绑带子母扣件的互相粘结,将扣件绑带配置于围绕处于折叠储存结构中的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扣件绑带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配合扣件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闭合活门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图1):底壁和周壁限定储存区域,周壁进一步包括一闭合活门,闭合活门从周壁延伸,闭合活门能在打开位置与覆盖容器的开口端的闭合位置之间移动,其作用也是为了封闭开口。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扣件装置的情况下,为了使得扣件装置与闭合活门互相配合以将进行了折叠的容器保持在折叠储存结构状态,将扣件绑带设计为从闭合活门延伸,闭合活门和扣件绑带围绕处于折叠储存结构中的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以将扣件装置能松开地连接至配合扣件装置,从而通过将扣件装置连接至配合扣件装置而将容器保持处于所述折叠储存结构中的设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折叠保温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栏、附图1-7):其包括:
周壁,该周壁至少包括内层8和外层10,在内层8和外层10之间具有内部空间2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1-51行、附图1,4),该周壁包括前壁部和后壁部;
第一侧壁,在周壁和第一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周壁;
第二侧壁,在周壁和第二侧壁的交叉处连接至第二侧壁,其中,周壁、第一侧壁、第二侧壁限定具有开口端的空腔;以及
水平的底壁部;
在后壁部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以将后壁部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型腔,该水平褶皱线13G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1行至第5栏第21行、附图6-7);
其中一对侧壁具有使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前壁和后壁相邻的折线;
其中,后壁部的两个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3,凝胶包3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水平的底壁部平行地延伸;
其中,通过围绕该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折叠周壁以将第一侧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邻近第二侧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并将周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定位成紧靠第一侧壁的内层8的至少一部分,并且折叠第一侧壁的至少一部分和第二侧壁的至少一部分以将保温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
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前壁部上设置有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所述前壁部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所述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后壁部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细长的型腔;所述前壁部的所述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所述凝胶包与所述底壁部平行地延伸;后壁部中的凝胶包为单个细长的形状;在从所述开口端朝向所述水平的底壁部的方向上折叠所述保温容器而将所述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更紧凑的形式。
对比文件2中,在后壁上设置有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在进行折叠的时候可以避开后壁折叠位置(水平褶皱线13G)处的凝胶包3,从而使保温容器能够容易地被折叠成扁平的状态,以便在不使用时实现储存或冷冻的目的,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本领域,根据需求将保温容器折叠成扁平的状态或更为紧凑的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针对如何将容器折叠为更为紧凑的形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栏、附图3-5f)一种改进的可折叠实用袋,其在周壁的前壁12和后壁14上设置有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该可折叠实用袋围绕上述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40、42、32能折叠成折叠储存结构,在从开口端朝向底壁的方向上折叠该可折叠实用袋(参见附图5a-5f)。可见,该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容器折叠成紧凑形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当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的水平褶皱线的布置,在对比文件2的前壁部及后壁部上均设置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将前壁部和后壁部各自在内部空间中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使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一对侧壁不容纳凝胶包,在每个细长的型腔中布置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凝胶包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水平的底壁部平行地延伸,从而使得容器围绕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折叠周壁,以在从开口端朝向水平的底壁部的方向上折叠保温容器而将保温容器收缩成折叠储存结构,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扣件装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0栏,附图5a-6):包括固定于容器的扣件装置36以及固定于周壁的外侧的扣件配合装置46,扣件装置36被配置为折叠容器时,扣件装置36和扣件配合装置46扣合而将容器保持处于折叠储存结构中。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扣件装置来将容器保持在折叠储存结构状态的技术启示,而扣合、绑带系紧、绑带粘合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紧固结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绑带粘合的方式来将容器保持在折叠储存结构状态,进一步地,为了方便绑带子母扣件的互相粘结,将扣件绑带配置于围绕处于折叠储存结构中的容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将扣件绑带定位成能松开地连接至配合扣件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水平褶皱线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在褶皱区域形成容纳凝胶包的型腔边缘以将凝胶包限定在可折叠保温容器的特定位置,采用缝合线将每个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进行缝合形成褶皱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中,其一对侧壁具有使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使前壁和后壁相邻的折线(参见附图4);可见,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准确,技术特征“所述一对侧壁具有使容器能够折叠成基本上扁平且所述前壁与所述后壁相邻的折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2中,保温容器的后壁上设置有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13G,以将后壁在内部空间中分为两个型腔,该水平褶皱线13G介于相邻的型腔之间;其中,后壁的两个型腔中的每个包含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3,凝胶包3包含凝胶材料并且与底壁平行地延伸;在进行折叠的时候可以避开后壁折叠位置处的凝胶包3,从而使保温容器能够容易地被折叠成扁平的状态,且不必去除凝胶包,以便在不使用时实现储存或冷冻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至于对容器仅折叠一次(形成对比文件2所示的折叠结构),还是设置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以对容器进行多次折叠(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折叠结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求可以进行任意选择的,这种选择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相应的,当需要对容器进行多次折叠时,在侧壁上设置凝胶包必然阻碍对容器的多次折叠,因此,不在侧壁上设置凝胶包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多次折叠容器时的常规设置。
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设置水平褶皱线避开凝胶包以便于容器折叠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基本的发明构思,该技术启示不是由对比文件3给出的。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仅仅是如何通过设置多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容器折叠成相对更为紧凑的形式,该技术启示与其容器的前壁和后壁内是否容置凝胶包、容器内盛放何种物品以及容器是否能够被加热或冷冻等无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折叠方式,而该折叠方式可以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当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中水平褶皱线的布置方式,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2中的凝胶包放置方式进行适应性改进,在对比文件2的前壁和后壁上设置至少一条可折叠的水平褶皱线,将前壁和后壁分为至少两个细长的型腔,并在其中布置单个细长的基本上扁平的凝胶包,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最后,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将其保温容器折叠成更为紧凑的状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改进方式,与该对比文件2中容器的形状没有必然联系,且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上述改进时,能够在需求驱动下得到的技术启示,自然容易想到相应的改进步骤,不根据步骤的详细程度和数量来决定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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