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钓竿用竿梢及具有该竿梢的钓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55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59250
优先权日:2013-11-29
申请(专利)号:201410686908.2
申请日:2014-11-25
复审请求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霞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K8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披露,也不能根据现有技术给出的相关技术启示合理推断得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86908.2,名称为“钓竿用竿梢及具有该竿梢的钓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2016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第1-8页);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4685241A,公开日为1987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3:GB2064420A,公开日为1981年06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钓竿用竿梢,为纤维强化树脂制的构成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所述竿梢为将平均纤维直径3μm~15μm、平均纤维长度0.5mm~10mm的短纤维以3~50wt%的含量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
所述短纤维如下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即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竿梢上形成有锥部以便随着向顶端过渡而细径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体树脂材料中混入了辅助材料。
4. 一种钓竿用竿梢,为实心状纤维强化树脂制的构成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所述竿梢为将平均纤维直径3μm~15μm、平均纤维长度0.5mm~10mm的短纤维以3~50wt%的含量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
且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的比例形成为基端比顶端多,
所述短纤维如下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即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所述竿梢施有朝向顶端逐渐细径化的锥形加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所述施有锥形加工的部分的指向所述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被切削。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竿梢的中间部分形成有将竿梢侧细径化的阶梯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比所述阶梯部更靠近顶端的一侧的指向所述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被切削。
9.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体树脂材料中混入了辅助材料。
10. 一种钓竿,其特征在于,竿梢部分由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竿梢构成。”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钓竿竿梢的短纤维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增加不同状态短纤维的技术启示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钓竿,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钓竿,以及权利要求1-3所述的竿梢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钓竿竿梢的短纤维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而且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的比例形成为基端比顶端多;竿梢为实心状纤维强化树脂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增加不同状态短纤维的技术启示即可得出,竿梢不论是实心还是管状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首先,根据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未体现出竿梢采用了一体式结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竿梢通过多层卷绕而形成,其径向区域都存在短纤维,而且可以增强弯曲刚度。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不同分散状态的短纤维能够提供不同的所需性能,给出了通过设置不同状态的短纤维来分别增强杆件的刚度和强度相应的技术启示来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其效果并非预料不到,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必然考量以及完全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权利要求书包括1-10项权利要求。修改时,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基础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段的记载,将技术特征“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分别加入到权利要求1、4中;并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适应性地修改了说明书第0007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钓竿,是一种围绕芯轴的层叠结构,内层中的纤维和外层中的纤维不是同一种纤维,两个层对钓竿贡献不同的特性,其公开的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的纤维并非本申请所述的短纤维,而是平行的长纤维,该层由平行纤维与粗纱一起形成外层,通过上述平行纤维来提供抗弯强度。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用于钓鱼竿的纤维加强管,也是一种层叠结构,其内外两层的纤维数量不同,明显与本申请的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层叠结构改为一体结构。特定的短纤维及其特定的分散状态以及竿梢全长为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不属于公知常识,短纤维在特定方向的特定分散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次发现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钓竿用竿梢,为纤维强化树脂制的构成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所述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为将平均纤维直径3μm~15μm、平均纤维长度0.5mm~10mm的短纤维以3~50wt%的含量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
所述短纤维如下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即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竿梢上形成有锥部以便随着向顶端过渡而细径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体树脂材料中混入了辅助材料。
4. 一种钓竿用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为实心状纤维强化树脂制的构成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所述竿梢为将平均纤维直径3μm~15μm、平均纤维长度0.5mm~10mm的短纤维以3~50wt%的含量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
且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的比例形成为基端比顶端多,
所述短纤维如下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即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所述竿梢施有朝向顶端逐渐细径化的锥形加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所述施有锥形加工的部分的指向所述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被切削。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竿梢的中 间部分形成有将竿梢侧细径化的阶梯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
比所述阶梯部更靠近顶端的一侧的指向所述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被切削。
9.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钓竿用竿梢,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体树脂材料中混入了辅助材料。
10. 一种钓竿,其特征在于,竿梢部分由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竿梢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钓竿中加入短纤维能够提供柔软且难以破损的结构时,对比文件3又公开了采用特定的分散状态有助于获得需要的强度和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动机是明显的。无论是层叠结构的管状还是一体成型的实心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第1-8页)、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钓竿用竿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钓竿(包含竿梢),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钓竿具有大致圆形外部截面的中空锥形主体,该钓竿的中空内层沿钓竿轴向延伸,所述竿体由多个纤维增强树脂层的叠层构成,其中每个纤维增强树脂层是用树脂和短切增强纤维的混合物处理的准直平行大致轴向对准的增强纤维片,短切增强纤维均匀分布于树脂中并随机取向,树脂的粘度选择用于支撑分散的短切增强纤维,短切增强纤维的长度选择用于在相邻准直平行的通常轴向排列的纤维之间形成粘合。所述准直的和短的增强纤维是石墨纤维,其中短石墨纤维具有0.010-0.030英寸(即0.254-0.762mm,与权利要求1的0.5mm~10mm部分重叠)的标称长度和0.010-0.030英寸(即5.08-17.78μm,与权利要求1的3μm~15μm部分重叠)的直径,并且其中平行取向的粗纱股形成准直的平行的大致轴向对准的增强纤维(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通过以约7.4%重量的量添加增强纤维26例如短切石墨纤维来改性环氧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最后1段)。短切短纤维通过连接粗纱中的准直平行纤维提供环向强度,并且所制造的杆结构不需要单独的螺旋内层来提供环向强度,而外层中的准直平行轴向对准纤维提供挠曲强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倒数第4行至第2栏第8行以及附图1-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为将平均纤维直径3μm~15μm、平均纤维长度0.5mm~10mm的短纤维以3~50wt%的含量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所述短纤维如下分散于所述基体树脂材料,即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柔软且难于破损的竿梢。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钓竿结构中的短切增强纤维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短纤维规格大致相同,且都以大致相同的量分布于树脂中,但两者在树脂中的分布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均匀分布于树脂中且随机取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短纤维分布于树脂中时是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二者相应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短切增强纤维用于在相邻准直平行的通常轴向排列的纤维之间形成粘合,以增强钓竿的环向强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短纤维,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的短纤维可提高竿梢的扭转强度,可有效防止扭转应力作用时的破损等;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的短纤维,可高效地提高竿梢的弯曲刚性。
另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的纤维,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短纤维,而是平行的长纤维,用以提供钓竿的抗弯强度。
对比文件1的钓竿结构是一种围绕芯轴形成的层叠结构,其中短切短纤维通过层压连接粗纱中的准直平行纤维提供环向强度,而使得所制造的杆结构不需要单独的螺旋内层来提供环向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针对层叠结构已经做出改进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钓竿的层叠结构改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短纤维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中的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钓竿锥形管,是将两个片材叠置并将它们绕锥形芯轴缠绕在一起以形成锥形截面的管,然后固化树脂(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第一片中每单位面积的纵向纤维的数量可以根据竿沿其长度的相对刚度的要求沿着片的长度变化。同样地,第二片材中每单位面积的碳纤维数目可以根据管的各个部分中所需的环箍强度沿管的长度变化。在围绕芯轴缠绕该矩阵片材10之前,在其上叠加第二树脂结合碳纤维柔性片材11,该第二树脂结合碳纤维柔性片材11具有与片材10相同的长度,该第二树脂结合碳纤维柔性片材11具有横向于长度方向延伸的碳纤维。片材11由部分增强的环氧树脂或酚醛树脂基体形成以便是柔性的。该片材11比片材10每单位面积具有少得多的碳纤维,并且优选基本上比片材10薄(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104-111行,第2页第35行,附图1)。作为片材的长度上的横向延伸纤维片材11形成的替代,具体而言,在最终管部的环状方向上,片材11可以由一层沿着平行于片材的基本平面的方向上随机分布的碳纤维材料构成(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84-90行)。通过使用片材11中这种随机分布的碳纤维,该层不仅仅提供箍紧强度,同时也提供了纵向上的拉伸强度和刚性。片材10中的纵向纤维提供了钓竿所需的额外的纵向方向上的强度和刚度(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93-98行)。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的钓竿结构也是一种围绕芯轴的层叠结构,第一片材11具有横向延伸或随机延伸的碳纤维,第二片材10具有纵向延伸的碳纤维,且第一片材11的纤维数量少于第二片材10。对比文件3中第二片材10横向延伸或随机延伸的碳纤维的分布状态,只是表明碳纤维在树脂中存在横向或随机分布,能够提供箍紧强度,同时也可提供纵向上的拉伸强度和刚性,但并不能得出纤维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中的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这种分布显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短纤维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中的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不同;其可提供钓竿的环箍强度以及纵向上的拉伸强度和刚性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短纤维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中的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时可提高竿梢的扭转强度,可有效防止扭转应力作用时的破损等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短纤维及其特定分散状态的相关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涉及到了钓竿结构以及纤维强化树脂的竿体结构,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为围绕芯轴的层叠结构,而本申请的竿梢全长以截面圆形构成为实心状,且是将特定的短纤维以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的状态分散于基体树脂材料而形成。
也就是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申请通过在径向内侧各向异性状态多的短纤维可提高竿梢的扭转强度,可有效防止扭转应力作用时的破损等;在径向外周侧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状态多的短纤维,可高效地提高竿梢的弯曲刚性,进而提供了一种柔软且难于破损的竿梢。
综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均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钓竿用竿梢,其技术特征是在包括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特征“且指向轴向长度方向的短纤维的比例形成为基端比顶端多”,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9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因此,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钓竿,其特征在于,竿梢部分由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竿梢构成。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9所述的竿梢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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