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57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743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0266.7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上海精汇电子设备闵行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宋作志
参审员:苏青
国际分类号:H04M9/08、H04R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实现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则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0266.7,名称为“一种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精汇电子设备闵行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110654A)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本申请中未给出任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时地、无时延地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的技术手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因此,本申请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被充分公开,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可知,“第二终端”包括第二转化终端即第二转化设备、第二传声器及音频分析仪,第二转化设备采用免提终端和/或手柄话筒,用于将经过系统网络的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转化传输后得到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第二传声器采用自由场传声器,用于获取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即第二终端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的过程在本申请说明书是有描述的。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终端通过第一音频信号发生器发出第一音频信息,第一转化设备将所述第一音频信息转化为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并将所述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通过系统网络发送至第二转化设备;
所述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经过所述系统网络及第二转化终端传输后得到的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设置于第二终端的第二传声器获取所述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
设置于所述第二终端的音频分析仪将所述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与所述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进行比较,以获取所述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与所述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之间的延时;
所述第二转化设备为免提终端和/或手柄话筒,所述第二传声器均为自由场传声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中所述第一终端发出所述第一音频信号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终端执行预测试。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测试的步骤为:
第一终端通过第一音频信号发生器发出第一预测试音频信息,第一转化设各将所述第一预测试音频信息转化为第一预测试声音信号并将所述第一预测试声音信号通过系统网络发送给第二终端;
所述第一预测试声音信号经过系统网络及第二转化终端传输后得到的第二预测试声音信号,第二终端的第二仿真嘴获取所述第二预测试声音信号,并均衡所述第二预测试声音信号后得到第三预测试声音信号;
第二终端的第二音频信号发生器接收经过所述第三预测试声音信号,将所述第三预测试声音信号转化为第二音频信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化设备为免提终端。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第一音频信号发生器发出音频信息后,经第一仿真嘴均衡所述第一音频信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中第一音频信号发生器为模拟设备。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化设备为免提终端和/或手柄话筒时,所述第二转化设备为免提终端和/或手柄话筒。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化设备为手柄话筒时,所述第一仿真嘴和所述第一传声器安装在所述手柄话筒的话筒上。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音频信号延时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声器为自由场传声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地测试音频信号的延时问题,“第二终端通过比较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和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来获取上述信号之间的延时”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然而本申请仅记载了第二终端获取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并未记载第二终端如何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比较待测网络输入端的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和待测网络输出端的第二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来得到延时,其想要能够准确测量延时,就需要第二终端能够准确地、无时延地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然而本申请中未给出任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时地、无时延地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的技术手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第二终端如何获取第一连续的声音测试信号,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内容仅能够说明第二终端可以获取经过处理的第二连续声音测试信号,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第二终端如何无时延地获得未经处理的第一声音测试信号,因此也就无法对第一和第二信号进行测试比较。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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