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滑动触点的电线和滑动触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滑动触点的电线和滑动触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38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9404
优先权日:2011-06-15
申请(专利)号:201280028519.X
申请日:2012-06-12
复审请求人:贺利氏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1R13/33,H01R39/20,H01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也并未给出利用相应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8519.X,发明名称为“用于滑动触点的电线和滑动触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贺利氏材料工艺有限及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滑动触点(1、21)的电线(2、12、22),所述电线(2、12、22)的至少一根内部芯线(19)由铜-银合金构成,所述电线(2、12、22)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20),
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其它元素,其中所述少量其他元素是Zr和/或Cr。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芯线(19)沿着所述电线(2、12、22)的整个长度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不超过30重量%的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1至25重量%的银。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5至15重量%的银。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10重量%的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1重量%含量的少量其他元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0.1重量%含量的少量其他元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线(2、12、22)具有0.1mm至3mm的厚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0.15mm至2mm的厚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2、12、22)是缠绕的连续电线或者具有10mm至300mm的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20mm至180mm的长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30mm至100mm的长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金合金制得。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包含银、铜和/或钯的金合金制得。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包含70重量%的金、20重量%的银和10重量%的铜和/或钯的合金制得。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电镀的外壳镀层(20)。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0.1μm至20μm的层厚。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0.5μm至2μm的层厚。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机械涂覆的外壳镀层(20),由此所述电线(2、12、22)是铠装线(12)。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5μm至50μm的层厚。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10μm至25μm的层厚。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圆柱外壳,所述外壳镀层围着所述电线(2、12、22)的圆柱形芯线(19)延伸。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2、22)由铜-银合金构成。
25. 一种含有至少一根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线(2、12、22)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设置有静止触点(6、26),在所述静止触点的可导电表面上搭有至少一根所述电线(2、12、22),其中所述电线(2、12、22)施加在所述静止触点(6、26)的可导电表面上的弹力导致所述电线(2、12、22)和所述静止触点(6、26)之间的电接触,并且所述静止触点(6、26)相对所述电线(2、12、22)能够移动,由此所述电线(2、12、22)的表面在所述静止触点(6、26)的移动过程中在所述静止触点(6、26)上滑动。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所述静止触点(6)相对所述电线(2、12、22)能够旋转地安置,并且所述静止触点(6)的可导电表面至少局部地旋转对称。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触点(21)是含有多根彼此电接触的所述电线(2、12、22)的多线式滑触头(21)。
28. 含有至少一根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线(2、12、22)的、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触点(1、21)是这样构成的,即,至少一根所述电线(2、12、22)以其外壳镀层(20)搭在所述静止触点(6、26)上。
29. 含有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滑动触点(1、21)的电位传感器、电位器、滑动控制器、位置传感器、旋转开关、电动机、发电机、风力涡轮机、滑环系统、伺服电机或集电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US4398113A,公开日为1983年08月09日)公开了一种纤维刷和滑环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电线含有由贵金属制得的外壳镀层;(2)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其它元素,其中少量其它元素是Zr/Cr。对比文件3(CN101138086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给出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4(CN101278449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给出的启示并通过有限的实验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通过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而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公知常识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4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线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3、4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可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28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滑动触点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涉及的接合线与滑动触点的用途完全无关,尽管其公开了接合线镀层为金或金合金,但是其中的芯线为纯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金合金镀层用于制造滑动触点的电线上;(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在内部芯线的铜银合金中掺有低于4重量%的Zr和/或Cr”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能够简化金合金施加作为涂层和/或确保金合金更持久地附着在电线表面上,而对比文件4中的材料限定均是针对滑环,并不是本申请的滑动接触线,对比文件4中虽然公开了滑环的芯部可以采用Zr-Cu合金,但是其中Zr的含量绝对大于4重量%,并且,对比文件4第5页公开的实施例均是将金合金外壳涂层涂覆在Ni-P涂层上或Pd涂层上,并不是直接涂覆在Zr-Cu合金芯线上,因此芯线的材料对于隔了两层的Au合金外壳涂层不会起到任何影响,因此其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9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铜制接合线或超细线,说明书中记载了在铜接合线的外壳覆盖层是由金合金制成的,例如在铜接合线表层形成铜-金合金可以增加线缆的硬度以及导电性和良好的防腐蚀性。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由铜银合金构成的纤维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增强电线导电性和防腐蚀性问题,可在电线外壳增加由贵金属合金制成的镀层,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滑环体,说明书中记载了滑动接触面掺有少量锆的铜锆合金,而锆起到增强硬度以及弹性和防腐蚀性的作用,将这种材料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由铜银合金构成的纤维线以解决线缆硬度、弹性及导电、防腐蚀性的技术问题。(2)对于铜银合金中添加锆或铬的含量范围(即低于4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来获得。Zr-Cu合金中Zr和Cu的含量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不同的配比,对比文件4公开的金合金层位于最外层,其能使铜锆合金的基底具有高硬度、高弹性和防腐蚀的特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纤维刷和滑环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其它元素,其中所述少量其他元素是Zr和/或Cr;(2)所述电线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给出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在公知常识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的,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7-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是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4均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28均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滑动触点(1、21)的电线(2、12、22),所述电线(2、12、22)的至少一根内部芯线(19)由铜-银合金构成,所述电线(2、12、22)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20),
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其它元素,其中所述少量其他元素是Zr和/或Cr,并且所述铜-银合金含有不超过30重量%的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芯线(19)沿着所述电线(2、12、22)的整个长度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1至25重量%的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5至15重量%的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含有10重量%的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1重量%含量的少量其他元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0.1重量%含量的少量其他元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2、12、22)具有0.1mm至3mm的厚度。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0.15mm至2mm的厚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2、12、22)是缠绕的连续电线或者具有10mm至300mm的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20mm至180mm的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具有30mm至100mm的长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金合金制得。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包含银、铜和/或钯的金合金制得。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由包含70重量%的金、20重量%的银和10重量%的铜和/或钯的合金制得。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电镀的外壳镀层(20)。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0.1μm至20μm的层厚。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壳镀层具有0.5μm至2μm的层厚。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机械涂覆的外壳镀层(20),由此所述电线(2、12、22)是铠装线(12)。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5μm至50μm的层厚。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具有10μm至25μm的层厚。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镀层(20)是圆柱外壳,所述外壳镀层围着所述电线(2、12、22)的圆柱形芯线(19)延伸。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线(2、12、2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线(2、22)由铜-银合金构成。
24. 一种含有至少一根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线(2、12、22)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设置有静止触点(6、26),在所述静止触点的可导电表面上搭有至少一根所述电线(2、12、22),其中所述电线(2、12、22)施加在所述静止触点(6、26)的可导电表面上的弹力导致所述电线(2、12、22)和所述静止触点(6、26)之间的电接触,并且所述静止触点(6、26)相对所述电线(2、12、22)能够移动,由此所述电线(2、12、22)的表面在所述静止触点(6、26)的移动过程中在所述静止触点(6、26)上滑动。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 所述静止触点(6)相对所述电线(2、12、22)能够旋转地安置,并且所述静止触点(6)的可导电表面至少局部地旋转对称。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触点(21)是含有多根彼此电接触的所述电线(2、12、22)的多线式滑触头(21)。
27. 含有至少一根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线(2、12、22)的、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滑动触点(1、21),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触点(1、21)是这样构成的,即,至少一根所述电线(2、12、22)以其外壳镀层(20)搭在所述静止触点(6、26)上。
28. 含有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滑动触点(1、21)的电位传感器、电位器、滑动控制器、位置传感器、旋转开关、电动机、发电机、风力涡轮机、滑环系统、伺服电机或集电器。”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在芯线的铜银合金中掺入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Zr和/或Cr,并不是为了提高芯线的强度和导电性,因为对于滑动触点而言,铜银合金本身已经具有充分的导电性,并且滑动触点对于强度的要求也不高,本申请中少量Zr和/或Cr的掺入主要是为了使镀层的金合金的涂覆变得容易,和/或确保金合金更好地保持在电线表面上,而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芯线的铜银合金中含有不超过30重量%的银,主要是为了改善铜银合金的弹性模量以使其具有良好的弹性,因为本申请的电线是弯曲地压在滑环上的,而对比文件1则是以切线方式与滑环接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得到这一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涉及的是滑环体,其与本申请的接触线在弹性性能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要求,对比文件4中的金合金外壳镀层是设置在黄铜基底的镀镍膜上,并不是直接形成在铜合金基底上,因此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在铜合金内芯外部直接设置贵金属外壳镀层的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也并未给出利用相应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4398113A,公开日为1983年08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1138086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4:CN101278449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滑动触点的电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纤维刷和滑环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8行到第5栏第27行、附图2-7):导电纤维刷10(即电线)用于制造滑环触点12(即滑动触点),导电纤维刷10包括多根纤维线11(相当于至少一根芯线),纤维线11可由铜银合金构成(说明书第4栏第65-67行)。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电线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2)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少量其它元素,其中所述少量其他元素是Zr和/或Cr;(3)所述铜-银合金含有不超过30重量%的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铜银合金芯线表面氧化而降低导电性能,如何使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的涂覆变得容易和/或确保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更好地保持在电线表面上,以及如何使铜银合金具有良好的弹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与半导体硅芯片接合在一起的铜制接合线或超细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到第7页第1段):其包括位于内部的铜线和位于铜线表面的金-铜合金层,这种接合线或超细线具有良好的电气和机械特性,并且还具有锈蚀稳定性。可见,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不是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纯铜线外表面设置金-铜合金层来防止锈蚀。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中任一技术特征的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传输电流的滑环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到第6页第4段、附图5a-6):参见图5a,三个滑环体各自带有一定厚度的AuCo滑动接触面、AuCuCd滑动接触面和Pd滑动接触面,且每个都在用镍镀膜的黄铜基底上。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滑环体,与本申请的用于制造滑动触点的电线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在黄铜基底上的镀镍膜上设置贵金属合金镀层,而并未公开在铜银合金芯线上设置贵金属合金镀层。因此,对比文件4也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中任一技术特征的启示。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铜银合金中银含量的变化会影响由这种铜银合金材料形成的电线的弹性模量,进而使其具有不同的弹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纤维刷也需要与滑环体保持紧密的接触,因此对其弹性也会有一定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为了使铜银合金芯线具有良好的弹性以保证其与滑环体的良好导电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有限的试验而选择得到合适的银含量(所述铜-银合金含有不超过30重量%的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
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使所述电线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以及在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Zr和/或Cr,达到了防止铜银合金芯线表面氧化而降低导电性能以及使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的涂覆变得容易和/或确保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更好地保持在电线表面上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23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由于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27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由于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3中的外壳覆盖层为贵金属合金,可提高防腐蚀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有动机在铜银合金电线外设置由贵金属合金制成的外壳镀层;对比文件4的铜锆合金中掺有少量的锆,可起到增强弹性及导电性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有动机在铜银合金电线中掺入少量的铬或锆,而铬或锆的具体含量是可通过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铜银合金芯线表面氧化而降低导电性能,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不是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纯铜线外表面设置金-铜合金层来防止锈蚀,并不是在铜银合金表面设置贵金属外壳镀层,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的涂覆变得容易和/或确保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更好地保持在电线表面上,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滑环体,与本申请的用于滑动触点的电线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滑环体的导电基底可以为铜锆合金以及在导电基底的镀镍膜上设置贵金属合金滑动接触面,贵金属合金滑动接触面与铜锆合金的导电基底并不直接接触,因此对比文件4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使所述电线含有由贵金属合金制得的外壳镀层以及在所述铜银合金掺有低于4重量%含量的Zr和/或Cr,达到了防止铜银合金芯线表面氧化而降低导电性能以及使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的涂覆变得容易和/或确保贵金属合金外壳镀层更好地保持在电线表面上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原审查部门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相关缺陷进行审查,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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