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乳化酯控制农药喷雾漂移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自乳化酯控制农药喷雾漂移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98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6904
优先权日:2008-10-31
申请(专利)号:201510397552.5
申请日:2009-10-30
复审请求人:陶氏益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营
合议组组长:徐利
参审员:刘文君
国际分类号:A01N25;A01N25/06;A01N39/04;A01N57/20;A01N43/40;A01N37/40;A01P13/00;A01P3/00;A01P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范围内所有技术方案均能解决申请主张的技术问题,就权利要求整体而言也无法确定解决了何种问题,在现有技术存在类似方案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7552.5,名称为“用自乳化酯控制农药喷雾漂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益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第1-60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降低农药施用过程中喷雾漂移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农药喷雾剂中结合0.01至5%体积/体积自乳化酯或其混合物,其中所述自乳化酯为(1)基于三聚体酸的自乳化酯,其是通过使具有C54亲脂性骨架的油酸和亚油酸与含有非离子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官能度的分子的酯部分聚合制备的;(2)通过用脂肪酸和二羧酸酐酯化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制备的酯;(3)衍生自高分子量二元酸、聚氧化烯二醇和单官能脂肪族醇的酯;(4)通过使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与羧酸或其反应性衍生物反应制备的自乳化酯化合物;(5)衍生自来自植物或陆地动物的马来酸甘油三酯的琥珀酸甘油三酯油;和(8)烷氧基化甘油三酯。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农药为除草剂。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除草剂为2,4-D、草甘膦、绿草定、氯氨基吡啶酸、麦草畏或它们的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农药为杀虫剂。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农药为杀真菌剂。
6. 预混制剂,其包含1至90wt%农药和0.05至30wt%自乳化酯。
7. 权利要求1的预混制剂,其包含20至60wt%农药和1.0至10wt%自乳化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553768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8日)公开了一种农用化学品组合物,实质上公开了使用诸如丙氧基化的油醇、异硬脂醇(当m值是0时)和酸(当m值是1时)以及它们的封端等同物的式(I)的助剂与除草剂或杀真菌剂组合使用来减少喷雾漂流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使用(1)-(5)和(8)的自乳化酯来降低喷雾漂移,对比文件1中使用诸如丙氧基化的油醇、异硬脂醇(当m值是0时)和酸(当m值是1时)以及它们的封端等同物的化学式(I)的助剂来降低喷雾漂移;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自乳化酯的体积含量为0.01至5%体积/体积,而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化学式(I)的助剂的用量。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具有化学式(I)(m值为1时)结构的助剂为本申请自乳化酯(7)的下位概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均能达到“降低农药施用过程中喷雾漂移”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近技术效果的替代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1)-(5)和(8)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化学式(I)(m值为1时)具有类似的化学结构,均属于类似的酯类;并且,其结构中的酯基是亲水性的,烷基链段是疏水性的,均属于本申请所谓的“自乳化酯”。另外,如本申请所述,(1)-(5)和(8)所述的酯均是本领域公知的自乳化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化学式(I)能够减少喷雾漂流的基础上,使用具有类似结构的本领域常规的(1)-(5)和(8)的酯来降低喷雾漂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使用所述体积含量助剂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农药的类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20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预混制剂。首先,该权利要求并未限定“自乳化酯”的类别。其次,即便采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方式将其限定为第(1)-(5)和(8)组自乳化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因此,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依据主题,此处将权利要求7理解为引用权利要求6)。
此外,对比文件2(JP昭55-43035A,公开日为1980年03月26日)公开了一种包含1-3%的磷酸酯和杀虫剂的杀虫组合物(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1栏,化合物3-5和7-12),所述磷酸酯同时包含疏水的烷基或烷基芳香基以及亲水的酯部分,因此落入自乳化酯的范围内。对比文件3((WO 2007081961A2,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9日)公开了一种包含杀虫剂和两性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59-61段),落入自乳化酯范围内。对比文件4(US6103770A,公开日为2000年08月15日)公开了自乳化酯乙氧基化的脂肪酸酯,其可与除草剂氯苯胺灵组合使用(参见其说明书第10栏,表IX)。对比文件5(US 6797673B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8日)公开了一种水性喷雾组合物(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6-25行、第3栏第35-47行、第5栏第17-22行),组合物还包含粘性调节剂,优选甲氧基化脂肪酸酯,如甲氧基化种子油(落入自乳化酯范围内),其能够降低喷洒漂移。在其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乙氧基化脂肪酸酯等与之结构相近的自乳化酯来降低喷雾漂移。因此,基于相似理由,至少在未限定自乳化酯的类别的情形下,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益农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涉及的烷氧化物酯(原权利要求6所定义的第(7)组自乳化酯)仅限于是可自乳化的那些烷氧化物酯。不是每种烷氧化物酯都是可自乳化的。对比文件1披露了其所涉及的助剂不具有表面活性剂性质,是不可自乳化的,这与本申请相悖。对比文件1更没有教导本申请其它类型的自乳化酯。出于加快本申请审查进度的目的,现权利要求1不再涉及可自乳化的烷氧化物酯。这使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更具创造性的。(2)对比文件2或3都没有披露或暗示其所涉及的化合物是否是可自乳化的。更没有披露或暗示现权利要求1所具体定义的自乳化酯。对比文件4仅披露了乙氧基化脂肪酸酯。现权利要求1不再涉及乙氧基化脂肪酸酯。尽管对比文件5披露了甲氧基化脂肪酸酯,但是甲氧基化脂肪酸酯在对比文件5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用作粘性调节剂。然而,乙氧基化脂肪酸酯在本申请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用作自乳化酯以形成乳液。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由在对比文件5中用作粘性调节剂的甲氧基化脂肪酸酯想到旨在用作自乳化酯以形成乳液的乙氧基化脂肪酸酯。由此可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更重要地,现权利要求1不再涉及乙氧基化脂肪酸酯。这使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是更具创造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自乳化酯并非农药领域一类公知的助剂,进而将其拆分为自乳化和酯,该类化合物为酯,自乳化相当于对酯的效果限定,即实现自乳化的过程;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酯能否实现自乳化作用取决于其分子结构。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范围实质上起限定作用的是对化合物(1)-(5)和(8)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烷氧化物酯落入本申请的自乳化酯(7)的范围内,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能减少喷雾漂移;进而,判断现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其焦点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自乳化剂(1)-(5)和(8)替换对比文件1的相应助剂,以及选择所述自乳化剂的用量。(2)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1)-(5)和(8)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化学式(I)(m值为1时)具有类似的化学结构,均属于类似的酯类;并且,其结构中的酯基是亲水性的,烷基链段是疏水性的,均属于本申请所谓的“自乳化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化学式(I)能够减少喷雾漂流的基础上,使用具有类似结构的本领域常规的(1)-(5)和(8)的酯来降低喷雾漂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使用所述体积含量助剂的技术启示(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由此认为,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时不清楚,将其理解为引用权利要求6)未限定自乳化酯的种类,因此基于相似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实施例1-6证实了其加入了特定的助剂后的确可以改变相应水溶性农药水溶液的液滴大小分布,减少微细液滴比例,增大喷雾液滴中位直径。但实施例1-6的方案中涉及的均为水溶性农药,且所涉及的均为水溶液,即均为水剂。本领域已知,农药喷雾防漂移剂通常可分为抗蒸腾剂、增稠剂或称粘度调节剂以及沉积剂三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王早骧主编,《农药助剂》,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第664-668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刘布林主编,《农药剂型加工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2版,第1035-1038页);根据上述实施例,本申请所述的“自乳化酯”助剂实际上属于农药防漂移剂中的增稠剂或者粘度调节剂。但“自乳化酯”并非农药防漂移领域公知的概念。根据本申请记载,只要分子结构中包含亲水基团和疏水基团又为酯,就属于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述的自乳化性能应当是由酯本身的结构所决定的。但这与请求人的不是所有的酯均具有自乳化性能,只有可自乳化的酯才落入本申请范围内的主张相悖,但申请中并未具体指明自乳化性能还与哪些因素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判断。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几类自乳化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与实施例1-6的具体酯一样能够取得类似的防漂移效果。此外,本领域已知(参见张天胜主编,《表面活性剂应用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61-563页),通过增大液滴尺寸减少漂移仅适用于水剂情形,现有技术中已知可在水剂农药中添加适当的助剂,并具体给出了使用原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除水剂之外的所有农药喷雾剂中采用实施例1-6的方式均能实现类似效果;此外,不同的农药对于助剂的要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确定实施例1-6的具体酯以及权利要求1范围的自乳化酯可以适用于所有农药并取得类似效果。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整体范围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降低农药喷雾漂移的效果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仅是在农药喷雾剂中结合了一些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2)对比文件1教导了采用其式I结构的助剂虽然几乎没有或者没有表面活性剂性能,但它显示出有效的生物性能增强,且能减少喷雾漂流。而从结构上看,由于其中烷基取代基亲脂,乙氧基结构亲水,因此,属于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使用所述体积含量助剂的教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也公开了在农药中结合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的方案,如前所述,本申请中无证据表明其对于自乳化酯种类的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预混制剂。该权利要求并未限定“自乳化酯”的类别。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即便请求人采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方式将其限定为第(1)-(5)和(8)组自乳化酯,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依据主题,此处将权利要求7理解为引用权利要求6)。(3)对比文件2-5同样公开了将农药与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结合的方案,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农药喷雾剂”进一步限定为“农药喷雾水溶液”;用权利要求1中关于自乳化酯的定义对权利要求6中的自乳化酯进行进一步限定,并将权利要求7引用关系改为引用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自乳化酯在本领域是已知的,参见本申请同族审查历史。此外,对比文件4也表明,自乳化制品在现有技术中尤其是农药领域中已经公开了很长时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定义的自乳化酯且能够确定该范围内的自乳化酯能够实现喷雾漂移减少;(2)对比文件1-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定义的自乳化酯,更无从知晓其是否能够实现喷雾漂移减少,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5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第1-60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决定文本)做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范围内所有技术方案均能解决申请主张的技术问题,就权利要求整体而言也无法确定解决了何种问题,在现有技术存在类似方案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农药施用过程中喷雾漂移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农用化学品在使用喷雾法进行喷施时易发生漂移,其中喷雾液滴大小分布是主要影响因素,小液滴脱靶运动会带来十分显著的负面后果。现有技术中将高分子量水溶性聚合物加到喷雾组合物中以增大液滴大小,从而降低漂移,但由于成本,与其他除草剂容器混合物兼容等原因,结果并不令人完全满意。本申请发现,通过将自乳化酯结合到上述喷雾混合物中可降低施用过程中的喷雾漂移,具体而言包括微细喷雾液滴(直径<175μ)的减少和喷雾液滴体积中位直径(vmd)的增大。用在本发明中的自乳化酯(see)的特征为在可在水相中形成均匀稳定乳液的单一分子中结合了油性(疏水性)、亲水性非离子和任选阴离子官能度。与常规乳液(其中一种或多种油与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共混)不同,对于本发明披露的乳液来说,所述添加剂不是必需的。可通过轻微至适度搅动see和水的混合物用这些see形成均匀稳定的水性乳液而不额外使用乳化剂或油(参见说明书第1-7段和第10段)。实施例1-6分别将priolube(种类1)加入到dma 6sequestered(2,4-d二甲基铵盐)水溶液中、将priolube加入到dma=""><><>
由本申请的上述记载可知,实施例1-6证实了其加入了特定的助剂后的确可以改变上述特定水溶性农药水溶液的液滴大小分布,减少微细液滴比例,增大喷雾液滴中位直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上述特定方案的确能够实现减少喷雾漂移。但是,实施例1-6的方案中涉及的均为水溶性农药。
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农药喷雾漂移是本领域长期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多种剂型喷施过程中都可能存在。农药微粒(雾滴)在空中运行主要由重力、静电力、药械和气象条件四个参数决定。为最大限度控制漂移,重力因素考虑必须采用尽可能大的雾滴,不过它应与良好的生物效果对药粒要求以及单位面积上施药的合理容量相一致。多数喷雾防漂移剂是从选择适当的剂型、控制过快气化和减少蒸发损失来考虑的。喷雾防漂移剂通常可分为减缓汽化、防止蒸发的抗蒸腾剂;提高粘度,适当增加液滴大小,减少细滴比例的增稠剂或称粘度调节剂以及有助于在处理对象上沉积的沉积剂三种,这些助剂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减轻漂移,通称为喷雾防漂移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王早骧主编,《农药助剂》,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第664-668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刘步林主编,《农药剂型加工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2版,第1035-1038页)。(2)根据说明书实施例1-6证实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申请所述的“自乳化酯”助剂通过在农药水溶液中形成乳液,能够适当增加液滴大小,减少细滴比例,实际上属于农药防漂移剂中的增稠剂或者粘度调节剂。根据本申请中对于所述自乳化酯(SEE)的描述“特征为在可在水相中形成均匀稳定乳液的单一分子中结合了油性(疏水性)、亲水性非离子和任选阴离子官能度”可见,只要分子结构中包含亲水基团和疏水基团又为酯,就属于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述的自乳化性能应当是由酯本身的结构所决定的。但这与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主张相悖,请求人主张不是所有的酯均具有自乳化性能,只有可自乳化的酯才落入本申请的范围内,但申请中并未具体指明自乳化性能还与哪些因素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判断。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几类自乳化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与实施例1-6的具体酯一样能够取得类似的防漂移效果。(3)由上述实施例结果可见,本申请通过将特定的酯类增稠剂或粘度调节剂加入到水剂中,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液滴尺寸进而减少了漂移。但这是对于水剂而言的。而对于水剂而言,国产水剂一般不添加任何助剂,国外水剂为了增加有效成分的润湿性、粘着性、渗透性,都在水中添加适宜的专用助剂。美国农业部研究所明确指出,2,4-D胺盐、麦草畏、毒草定等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必须添加润湿剂。应根据农药有效成分的结构和性能选用不同形式的助剂,助剂用量必须在其表面活性剂的cmc以上,一般加入量应为喷雾液最终质量的0.1%-0.5%,不同的水剂农药需采用不同的助剂,只有对水剂匹配适宜的助剂才能保证药液不会流失又不会造成在叶面上不能完全铺展(参见张天胜主编,《表面活性剂应用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61-563页)。由此可见,通过增大液滴尺寸减少漂移仅适用于水剂情形,现有技术中已知可在水剂农药中添加适当的助剂,并具体给出了使用原则。在此基础上,由于不同的农药对于助剂的要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确定实施例1-6的具体酯以及权利要求1范围的自乳化酯可以适用于所有农药并取得类似效果。
由上述分析可见,对于权利要求1整体范围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降低农药喷雾漂移的效果能够实现。继而权利要求1整体上并未解决降低农药喷雾漂移的技术问题,也无证据表明其是否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仅是在农药中结合了一些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用化学品组合物,其包括除草剂或杀真菌剂以及式(I)所示的助剂R1-(CO)m-O-[-R2O-]n-R3,其中R1是C16-C20的直链或者支链烷基或者链烯基,R2是乙基或异丙基,n是8-30,m是0或1,当R2是乙基时,R3是C1-C7的烷基,当R2是异丙基时,R3是氢或C1-C7的烷基,条件是当R1是油基,R2是异丙基并且R3是氢时,n不为10(参见其第2页第3-10行);丙氧基化的油醇、异硬脂醇(当m值是0时)和酸(当m值是1时)以及它们的封端等同物没有显示出有效的表面活性剂性能(参见其第2页第28-29行)。乙氧基化或丙氧基化的油醇、异硬脂醇(当m值是0时)和酸(当m值是1时)以及它们的封端等同物没有显示出有效的表面活性剂性能(参见其第2页第28-29行及第3页12-19行);缺少表面活性剂性能可以带来许多优点例如:减少喷雾漂流(参见其第3页第2-3行)。一些典型的助剂包括提供亲脂部分的烷基或者芳基以及提供亲水部分的(聚)乙氧基链(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1-12行)。
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教导了采用其式I结构的助剂虽然几乎没有或者没有表面活性剂性能,但它显示出有效的生物性能增强,且能减少喷雾漂流。而从结构上看,由于其中烷基取代基亲脂,乙氧基结构亲水,因此,属于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使用所述体积含量助剂的教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也公开了在农药中结合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的方案,如前所述,本申请中无证据表明其对于自乳化酯种类的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农药的类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农药包括除草剂、杀真菌剂和杀虫剂,所述除草剂包括2,4-D、草甘膦、绿草定、氯氨基吡啶酸、麦草畏或它们的混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20行);即,公开了所示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预混制剂,虽然决定文本中以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方式对于自乳化酯的结合量和具体种类进行了限定,但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如下现有技术同样公开了将农药与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结合的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1-3%的磷酸酯和杀虫剂的杀虫组合物(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1栏,化合物3-5和7-12),所述杀虫剂选自杀螟硫磷或速灭威,磷酸酯化合物在取代基R中包含烷基或烷基芳香基,其是疏水的;可见,所述磷酸酯同时包含疏水的烷基或烷基芳香基以及亲水的酯部分,因此落入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的范围内。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杀虫剂和两性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两性表面活性剂选自购自Cognis, Inc.的Aqnique系列表面活性剂(参见其说明书第59-61段),同样落入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范围内。对比文件4公开了自乳化酯乙氧基化的脂肪酸酯,其可与除草剂氯苯胺灵组合使用(参见其说明书第10栏,表IX)。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水性喷雾组合物(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6-25行、第3栏第35-47行、第5栏第17-22行),其包含的农药活性分选自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等,组合物还包含粘性调节剂,优选甲氧基化脂肪酸酯,如甲氧基化种子油(落入自乳化酯范围内)。因此,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自乳化酯为农药领域已知,但如前所述,本申请对于自乳化酯的定义表明其性能应当是由酯本身的结构所决定的,但这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不是所有的酯均具有自乳化性能,只有可自乳化的酯才落入本申请范围内的主张相矛盾,而本申请中又并未具体指明自乳化性能还与哪些因素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判断。此外,实施例1-6中也仅实施了属于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种类(1)的Priolube、种类(5)的Veg-EsterGY-350及种类(8)的AgniqueSBO-102和AgniqueSBO-10这几种特定的自乳化酯对于特定的农药的作用,基于此,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几类自乳化酯,如种类(2)-(4)的自乳化酯,以及种类(1)、(5)和(8)中其他具体的自乳化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与实施例1-6的具体酯一样能够取得类似的防漂移效果。此外,由于不同的农药对于助剂的要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确定实施例1-6的具体酯以及权利要求1范围的自乳化酯可以适用于所有农药并取得类似效果。对于复审通知书中关于这一点的质疑,复审请求人也并未予以任何具体回应。2)如前所述,本申请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对于自乳化酯类别的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5中均公开了农药与符合本申请定义的自乳化酯的结合;此外,如前分析,本申请实施例中使用的助剂实际上属于农药防漂移剂中的增稠剂或者粘度调节剂,而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可在农药水性喷雾组合物包含粘性调节剂,优选甲氧基化脂肪酸酯,如甲氧基化种子油(落入自乳化酯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5均公开了在将农药与分子结构中含有亲水疏水基团的酯类物质结合的方案,在权利要求1-7各自整体上均未解决降低农药喷雾漂移的技术问题,也无证据表明其是否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上述对比文件破坏了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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