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8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63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8952.6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C02F11/04,C02F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存在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8952.6,名称为“一种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3359901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对比文件2(CN2435444Y,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和对比文件3(CN1O4594971A,公开日为2015年5月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管道识图》,胡忆沩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常用管件,第108页,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建筑设备工程》,姜洪涛等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1版,管道配件与管道连接,第25页,公开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证明管道接头使用柔性接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6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A. 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注射成型化粪池的上半槽和下半槽,上半槽上具有水口,上半槽的下缘和下半槽的上缘具有连接法兰面,上半槽内和下半槽内设有对应的插槽;
然后用成形电热铁同时对上半槽、下半槽连接法兰面加热到半熔融状态,快速移去成形电热铁后,将隔板插入下半槽的插槽内,上半槽、下半槽对位后隔板插入上半槽的插槽内从而形成若干个处理腔,然后用压力机压紧焊接,冷却后成为整体化粪池;
B.在水口内插入有一柔性接头管,然后将一接管插入所述的柔性接头管内,从而使所述柔性接头管的侧壁发生形变,从而所述的柔性接头管与所述水口之间密封;
所述上半槽、下半槽的连接法兰面上具有企口;
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外侧壁上具有环形凸台;
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内孔为两段相连的不同锥度的第一锥孔和第二锥孔;
所述第一锥孔的直径、第二锥孔的直径均由化粪池外向化粪池内方向逐渐缩小,所述第一锥孔的尾部与第二锥孔的头部衔接;
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大直径大于所述接管的外径,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等于接管的外径,所述第二锥孔的最大直径等于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所述第二锥孔的最小直径小于所述接管的外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10~2/10,所述第二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3~1/2。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台的截面高度约为1~2㎜,其宽度与高度相等,环形凸台的顶部呈圆弧状,相邻环形凸台之间的间距为其截面高度的2~3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头部具有一挡环,所述的柔性接头管插入所述的水口内后所述的挡环与所述水口外平面贴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举证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以下简称证据1):《塑料成型技术》,周殿明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 10月,第1版,第476-477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以下简称证据2):《塑料制品配方与制备手册》,张玉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18页;公知常识性证据3(以下简称证据3):《塑料注射成型与模具设计指南》,徐佩弦,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31页;公知常识性证据4(以下简称证据4):《现代塑料手册》,(美)哈珀,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457-459页;公知常识性证据5(以下简称证据5):《砌筑工实用技能》,陈华兵,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92页;公知常识性证据6(以下简称证据6):《管道识图》,胡忆沩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常用管件,第108页,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公知常识性证据7(以下简称证据7):《建筑设备工程》,姜洪涛等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1版,管道配件与管道连接,第25页,公开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标号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A.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注射成型化粪池的上半槽和下半槽,上半槽上具有水口,上半槽的下缘和下半槽的上缘具有连接法兰面,上半槽内和下半槽内设有对应的插槽;
然后用成形电热铁同时对上半槽、下半槽连接法兰面加热到半熔融状态,快速移去成形电热铁后,将隔板插入下半槽的插槽内,上半槽、下半槽对位后隔板插入上半槽的插槽内从而形成若干个处理腔,然后用压力机压紧焊接,冷却后成为整体化粪池;
所述上半槽、下半槽的连接法兰面上具有企口;
B.在水口内插入有一柔性接头管,然后将一接管插入所述的柔性接头管内,从而使所述柔性接头管的侧壁发生形变,从而所述的柔性接头管与所述水口之间密封;
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外侧壁上具有环形凸台;
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内孔为两段相连的不同锥度的第一锥孔和第二锥孔;
所述第一锥孔的直径、第二锥孔的直径均由化粪池外向化粪池内方向逐渐缩小,所述第一锥孔的尾部与第二锥孔的头部衔接;
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大直径大于所述接管的外径,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等于接管的外径,
所述第二锥孔的最大直径等于所述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所述第二锥孔的最小直径小于所述接管的外径;所述第一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10-2/10,所述第二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3-1/2;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头部具有一挡环,所述的柔性接头管插入所述的水口内后所述的挡环与所述水口外平面贴实。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台的截面高度约为1-Zmm,其宽度与高度相等,环形凸台的顶部呈圆弧状,相邻环形凸台之间的间距为其截面高度的2-3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的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摘要附图、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存在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环保型聚乙烯化粪池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水泥化粪池(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段以及附图1、2和4),其包括:腔体1、密封带2及变径管道接头3;腔体1为圆柱形水泥壳体;腔体1沿其轴线所在的水平面分为上腔体和下腔体(相当于上半槽和下半槽);在上腔体的一端面11上沿处设有进水口132,在上腔体的另一端面设有出水口133;在进水口132、出水口133及侧壁的联接口处预埋有变径管道接头3(相当于在水口处插入接头管);变径管道接头3为中空的圆柱状;偏心圆密封圈5与变径管道接头3配合对外接管道4(相当于接管)进行密封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粪池,具有上下半槽,上半槽具有水口,在水口内插入有一接头管,然后将一接管插入所述的接头管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这种水泥化粪池,会使用本领域通常的制作水泥制品的方法,分别制作上下半槽,使上半槽上具有水口,并在水口内插入接头管。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制造的化粪池使用的材质是高密度聚乙烯,通过注射成型的方法制造而成;还具体限定了制造方法以及上下半槽的连接方式:上半槽的下缘和下半槽的上缘具有连接法兰面,上半槽内和下半槽内设有对应的插槽;然后用成形电热铁同时对上半槽、下半槽连接法兰面加热到半熔融状态,快速移去成形电热铁后,将隔板插入下半槽的插槽内,上半槽、下半槽对位后隔板插入上半槽的插槽内从而形成若干个处理腔,然后用压力机压紧焊接,冷却后成为整体化粪池;上半槽、下半槽的连接法兰面上具有企口;(2)、接头管采用柔性接头管,其外侧壁上具有环形凸台;柔性接头管的内孔为两段相连的不同锥度的第一锥孔和第二锥孔;第一锥孔的直径、第二锥孔的直径均由化粪池外向化粪池内方向逐渐缩小,所述第一锥孔的尾部与第二锥孔的头部衔接;第一锥孔的最大直径大于接管的外径,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等于接管的外径,第二锥孔的最大直径等于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第二锥孔的最小直径小于接管的外径;所述第一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10-2/10,所述第二锥孔的长度为接管外径的1/3-1/2;接管插入柔性接头管时,柔性接头管的侧壁发生形变,从而柔性接头管与入水口之间密封;所述柔性接头管的头部具有一挡环,所述的柔性接头管插入所述的水口内后所述的挡环与所述水口外平面贴实。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塑整体成型化粪池(参见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化粪池是采用旋塑工艺整体成型加工而成,化粪池分左右两筒,中间用隔板5隔开;隔板5上部靠近顶端为空,水可在上部流过,污水从进水口3流入,经两筒沉淀后,由出水口1流出;化粪池筒壁材料为聚乙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聚乙烯作为材质的具有隔板的化粪池。聚乙烯制品的制造成本低,施工快速,成品重量轻,注塑成型是使用聚乙烯作为材质通常的制作方法,而且聚乙烯的注塑成型制品对于形状的复杂性没有限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分为上下腔体的化粪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通常的方法分别制造上下腔体而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隔板化粪池及其制造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一种造价低廉、重量轻便、施工快速、具有多个腔室的化粪池的制作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化粪池制作方法改进为采用聚乙烯材质,进而使用注塑成型方法制造化粪池(证据1和2证明了注射成型是热塑性塑料的主要成型方法之一,所有的热塑性塑料都可以采用该方法;在注射成型工艺中,高密度聚乙烯通常可被用于制造箱、桶、大型容器等),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对化粪池的结构和制造步骤进行适应性调整,将化粪池的上半槽的下缘和下半槽的上缘设计为具有法兰面,有对应的插槽然后用成形电热铁同时对上半槽、下半槽连接法兰面加热到半熔融状态,快速移去成形电热铁后,将隔板插入下半槽的插槽内(证据5证明隔板是化粪池最常见的构成部件),上半槽、下半槽对位后隔板插入上半槽的插槽内从而形成若干个处理腔(证据3证明对塑料制品的形状几乎没有复杂性限制,允许注射模具内有不同注塑件的多个成型腔,注射成型通常可用于零件制造后的再组装,例如:带螺纹的嵌件,能实现注塑件之间的联接),然后用压力机压紧焊接,冷却后成为整体化粪池,以上采用的法兰面、插槽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结构,连接聚乙烯制品时先半熔融再采用压力机压紧也是本领域惯用的制造技术手段(证据4证明了塑料零件本身或同其他基材的连接方法有机械连接、粘合剂粘结、热熔接(焊接)和溶剂粘结方法;与其他材料相比,采用塑料,设计者对装配技术有更多的选择,大多数塑料可以用溶剂接或热熔连接),成形电热铁亦是本领域常用的熔融聚乙烯制品的设备,在上半槽、下半槽的连接法兰面上设置企口以连接上下半槽、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作为制作材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使用注塑成型方法得到聚乙烯化粪池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会选择上述制造步骤以及相应的结构和设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过油道的螺栓连接副(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以及附图1),过油插孔2(相当于接头管)为外侧内径大于内侧内径的锥形孔6(相当于接头管的内孔),与之连接的油管1(相当于接管)可为橡胶管等柔性管道,这种管道插入锥形孔6内的过程中,油管1 前端将会受到锥形孔6内部沿径向向内的挤压力,从而提高油管1与过油插孔2 连接的密封性能。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设备,接管插入接头管内孔,接头管的外侧内径大于内侧内径,同样起到了增强密封性的技术效果。区别技术特征(2)中还具体限定了内孔为两段相连的结构:第一锥孔的直径、第二锥孔的直径均由化粪池外向化粪池内方向逐渐缩小,所述第一锥孔的尾部与第二锥孔的头部衔接;第一锥孔的最大直径大于接管的外径,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等于接管的外径,第二锥孔的最大直径等于第一锥孔的最小直径,第二锥孔的最小直径小于接管的外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端大一端小的孔径结构,具体限定的第一锥孔、第二锥孔的长度与外接管外径的比例范围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规模、外接管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接头管采用柔性接头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6和7)。当采用柔性材质时,柔性接头管的侧壁发生形变以及在柔性接头管的头部设置一挡环,从而柔性接头管与入水口之间密封时挡环与水口外平面贴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外侧壁上具有环形凸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定位和密封效果所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环形凸台的截面高度、宽度、顶部的形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定位及密封效果所常用的,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的水泥材质替换为聚乙烯材质时,当上部压力增加时聚乙烯材质的化粪池的连接部件受力会导致形变,受力形变后会导致密封条(对比文件1的2、21和13等部件)外凸,进而导致化粪池的破裂。当采用对比文件2的“整体式化粪池”时,由于其化粪池的整体为采用旋塑工艺整体成型加工而成,为了分成左右两桶,需要设置多个中间隔板,为了保证隔板与化粪池壁的牢固性,对于整体成型的工艺而言中间隔板的设置是不容易的,制备工艺复杂,这导致制备成本的上升。法兰面和焊接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面和聚乙烯等塑料常规的粘结方法,但是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方法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也是对现有技术做出了贡献。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一种具有过油道的螺栓连接件,涉及到的技术是紧固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增加过油接头尺寸大小的前提下,削弱液体对过油内腔的冲击作用以提高过油接头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而本申请是一种压力容器,化粪池进出口水口接头处容易出现粘结剂开裂,管口变形,污水泄漏,破坏地表环境等问题,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致。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其连接设备可以起到“增强密封性的技术效果”,更没有将对比文件3的连接设备应用于对比文件1(化粪池)的技术启示。
(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化粪池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证据6-7具备创造性,并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解决了化粪池进出口水口接头处粘结剂开裂,管口变形,污水泄漏,破坏地表环境等问题。合议组举出的证据之间除对比文件1-2外,本身就没有什么相关性,更谈不上“技术启示”,这本身明显属于“事后诸葛亮”。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水泥和聚乙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制造一定形状的产品通常采用的材料,其各自的材质特点以及物化性能均是已知的。对于制造化粪池来讲,采用水泥比塑料材质可以承受更大的压力,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制作时,无论采用哪种材质,首先需要满足的就是如何实现化粪池收集和储存粪便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考虑材质承载力的大小、壁厚是否满足压力要求、是否设置承重部件、上下槽如何连接、成本的高低等等;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不会在使用塑料作为制作材料时,在已知塑料的承载力差的情况下,还选择一种容易导致化粪池破裂的连接方式,如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方式:受力形变后会导致密封条(对比文件1的2、21和13等部件)外凸进而导致化粪池的破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于材质特点的了解,当选择塑料作为制作材料时会避免采用这种制作方式,只会在技术效果更好的方式中进行选择,同时对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将上下半槽的连接面设计为“法兰面”的形式,并用合适的焊接方式将上下半槽焊接为整体化粪池,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过油道的螺栓连接副,也是一种连接设备,接管插入接头管内孔,接头管的外侧内径大于内侧内径,同样起到了增强密封性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以及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该对比文件,在面对如何解决使管道的连接更紧密、更顺畅时,可以借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进行适当的改进,如,使柔性接头管的内孔为两段相连的不同锥度的第一锥孔和第二锥孔,第一锥孔的直径、第二锥孔的直径均由化粪池外向化粪池内方向逐渐缩小,这是不需要花费创造劳动的。
(3)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本领域常用的水泥化粪池,具有上下腔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通常的制作方法得到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隔板将其分为多腔的、使用聚乙烯材质的化粪池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化粪池的制作方法时,为了得到一种造价低廉、重量轻便、施工快速、具有多个腔室的化粪池制作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化粪池的制作方法中材质选用聚乙烯,同时相应的使用注塑成型方法,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管件的密封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既可以收集粪便又使管道连接更紧密、顺畅,基于以上技术问题的考虑在选择连接方式时,很容易借鉴对比文件3中的管件连接方式从而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化粪池制作方法上。至于注塑产品的成型方式、接头采用柔性接头等技术手段的选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会到现有技术、教科书中寻求相应的技术手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基于前面的创造性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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