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26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68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5197.4
申请日:2015-09-11
复审请求人:长江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艳
合议组组长:王晓渊
参审员:赵小宁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5197.4,名称为“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长江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基于RS-GIS的长江三峡景观视觉敏感度模糊评价,汤晓敏等,《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6卷第12期,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718775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至少设置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相应的,模糊性集合和权重系数集合均对应的包含8个元素,以及评价矩阵为上述8个元素的模糊性集合和权重系数集合的点积;(2)评价时,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具体的:半方差函数是(其中,1≤i≤8),所述位置变异函数的表达式为,其中,i=1,2,3,4…,N(h),Z(x h)和Z(x)为位置坐标处的得分数值,h为距离;(3)将多维显示图形也存储在综合评价数据库中;(4)所述步骤(5)之后还设置有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步骤,其中, 标准数据库中存储有所需评价的景观的理想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其中,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是利用实际所需评价的景观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与理想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进行一一对比比较;(5)在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时,要求不同的人群需要考虑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平衡;(6)生成多维显示图形时,需要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全面准确的对景观视觉影响进行评价;(2)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对评价矩阵进行分析;(3)如何使得后续方便直观的查看图形;(4)如何评价景观与标准景观之间的差异;(5)如何考虑采样调查的多样性从而可以准确的对景观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如何使得用户直观方便的看到结果。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1)建立目标评价函数:设置一个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作为目标评价函数;
(2)建立评价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至少设置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
(3)建立影响因子的权重: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让所采用的人群给出各个影响因子所占的权重系数,根据采样的数据来求出各个权重系数的平均值;
(4)根据影响因子集合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结合步骤(1)建立的目标评价函数,列出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
(5)将该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输入GIS数据库中,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利用GIS实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并生成多维显示图形;
所述步骤(2)中,将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的得分数值设置为模糊性集合:U=U{U 1,U 2,U 3,U 4,U 5,U 6,U 7,U 8};所述步骤(3)中各个权重系数的平均值依次设置为权重系数集A=A{A 1,A 2,A 3,A 4,A 5,A 6,A 7,A 8},并要求A 1 A 2 A 3 A 4,A 5 A 6 A 7 A 8=1;所述步骤(4)中,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为V=∑AU A 2U A 3U 3 A 4U 4 A 5U 5 A 6U 6 A 7U 7 A 8U 8;所述步骤(5)中的半方差函数是(其中,1≤i≤8),所述步骤(5)中,位置变异函数的表达式为其中,i=1,2,3,4…,N(h),Z(x h)和Z(x)为位置坐标处的得分数值,h为距离;
所述步骤(5)之后还包括存储数据库步骤,其中,所述存储数据库步骤为将各个影响因子几何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和多维显示图形存储在综合评价数据库中。
所述步骤(5)之后还设置有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步骤,其中,标准数据库中存储有所需评价的景观的理想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其中,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是利用实际所需评价的景观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与理想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进行一一对比比较;
所述步骤(3)中,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时。要求不同的人群需要考虑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的平衡;
所述步骤(5)中,生成多维显示图形时,需要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涉及影响因子的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评价方法没有将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而是考虑的相对坡度、观赏视距、视觉几率、醒目程度等,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评价方法,对于这种方法而言,选择的参数不同,评价结果的准确度、效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根本没有可比性,二者不属于相同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本身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方法,没有改进的必要,更不可能去掉其本身考虑的对象,改为本申请的模型;(2)对于涉及数据分析函数的特征,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并且由于评价目的不同,也没有改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的动机;对比文件2研究的是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跟GIS景观没有关系,二者没有任何共同点,更没有共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根本无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3)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存储数据库的步骤、数据比较的步骤,以及对采样人群的限定和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的步骤,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采用建立评价对象影响因子集合、建立影响因子的权重的方式,并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利用GIS实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并生成多维显示图形的方法,实现对景观视觉影响的综合客观评价,并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各个人群的意见,利用GIS对数据进行存储与比较,实现对景观视觉评价的高可靠性,为景观设计做指导作用;
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建立目标评价函数:设置一个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作为目标评价函数;
(2)建立评价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至少设置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
(3)建立影响因子的权重: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让所采用的人群给出各个影响因子所占的权重系数,根据采样的数据来求出各个权重系数的平均值;
(4)根据影响因子集合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结合步骤(1)建立的目标评价函数,列出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
(5)将该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输入GIS数据库中,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利用GIS实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并生成多维显示图形;
所述步骤(2)中,将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的得分数值设置为模糊性集合:U=U{U1,U2,U3,U4,U5,U6,U7,U8};所述步骤(3)中各个权重系数的平均值依次设置为权重系数集A=A{A1,A2,A3,A4,A5,A6,A7,A8},并要求A1 A2 A3 A4,A5 A6 A7 A8=1;所述步骤(4)中,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为V=∑AU A2U A3U3 A4U4 A5U5 A6U6 A7U7 A8U8;所述步骤(5)中的半方差函数是(其中,1≤i≤8),所述步骤(5)中,位置 变异函数的表达式为其中,i=1,2,3,4…,N(h),Z(x h)和Z(x)为位置坐标处的得分数值,h为距离;
所述步骤(5)之后还包括存储数据库步骤,其中,所述存储数据库步骤为将各个影响因子几何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和多维显示图形存储在综合评价数据库中;
所述步骤(5)之后还设置有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步骤,其中,标准数据库中存储有所需评价的景观的理想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其中,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是利用实际所需评价的景观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与理想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进行一一对比比较;
所述步骤(3)中,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时。要求不同的人群需要考虑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的平衡;
所述步骤(5)中,生成多维显示图形时,需要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对于意见(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正文第1680页左栏):景观视觉敏感度评价是从确定影响景观视觉敏感度的因素出发,建立单因素评价的敏感度分量函数并确定各评价因素的权重,最终进行多指标的综合评价,并在景观地图上表达出评价结果;景观视觉敏感度的评价结果可以为区域的景观保护、管理与建设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同,达到的效果相同,均是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并作为建设规划的依据。其次,景观产生的视觉影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景观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人对视觉影响的侧重点或关注点不同,会对评价的结果产生影响,而根据具体景观的特点和视觉特性和/或关注侧重点选择评价影响因子,以期全面准确、符合用户需求的评价景观视觉影响,此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若干影响因子对视觉影响进行评价的方法,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影响因子对特定景观进行评价,为本领域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应用情况和/或需求容易确定的。而对于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根据各个专家的咨询值进行评价,完全依靠各个专家的主管判断,没有考虑权利要求1中各个评价对象影响因子”,权利要求1中针对不同的评价影响因子同样采用的是根据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计算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系数,该过程中除了影响因子选择不同,确定权重的方式完全相同。
对于意见(2),首先,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也仅仅是将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罗列了出来,并未具体的描述针对此处的模糊评价矩阵如何用这两个函数对数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视觉影响进行评价,其没有公开的只是在进行评价时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而在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视觉影响进行评价时,可以采用多种分析的方式,而位置变异函数的分析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的领域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在采集了数据后对抽象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是相通的,而半方差函数的分析方式为本领域的常用分析方式,在多种现有的分析方式中选择上述两种分析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的选择,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意见(3),虽然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内容,但是该内容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参见驳回决定中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至少设置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2)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所述半方差函数是(其中,1≤i≤8),所述位置变异函数为,其中,i=1,2,3,4…,N(h),Z(x h)和Z(x)为位置坐标处的得分数值,h为距离;(3)设置有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步骤,其中, 标准数据库中存储有所需评价的景观的理想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其中,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是利用实际所需评价的景观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与理想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进行一一对比比较;(4)在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时,要求不同的人群需要考虑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平衡;(5)生成多维显示图形时,需要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将基于GIS的模糊评价方法应用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如何分析数据集的离散程度、空间特性和与理想值的差异,以及提高多维显示图形的显示效果。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GIS以及评价因子集合以及权重构成的模糊评价矩阵来实现,这仅仅是原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仅仅是利用的原理相同,而本申请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比如,设置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等,是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而这正是本申请的重点所在,合议组将其认定为根据实际具体数据分析目的选取的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分析方法是不恰当的,并且对比文件2研究的是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跟GIS景观没有关系,二者没有任何共同点,更没有共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显然是为了凑半方差函数这一技术特征而引入的;(3)不能认同将数据比较、采样人群的选择和图形比例处理认定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数据与处理方式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分割,并不是简答的组合或者简单的分析得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1:基于RS-GIS的长江三峡景观视觉敏感度模糊评价,汤晓敏等,《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6卷第12期,第1679-1685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718775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RS-GIS的长江三峡景观视觉敏感度模糊评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2.1、2.2、2.4、5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的筛选和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其中,景观视觉敏感度的评价指标可确定为相对坡度、观景者与景观的相对距离、景观在观景者视域内的频率以及景观醒目度等4个因素(相当于建立评价对象影响因子集合),在综合多种评价因子时,以权值反映不同评价因子的重要性程度(相当于建立影响因子的权重),采用Delphi调查程序,经过调查咨询并得到K位园林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美学、生态学、环境保护学、景观生态学等方面专家的赋值方案(相当于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让所采用的人群给出各个影响因子所占的权重系统),假定,那么指标i的权重公式为,其中n为提供权重咨询值的专家总数,wig为第i个因子由第g位专家所给的权重咨询值,wi为指标i的权重值,k为参与评价的专家总数,由此得出4个评价指标的权重(相当于根据采样的数据来求出各个权重系统的平均值);假定评价因素Si的权重分配集为W,景观视觉敏感度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B=(b1, b2, b3, b4),B=W。R,根据最大隶属准则,可得到评判对象的综合评价等级(相当于建立目标评价函数,设置一个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作为目标评价函数);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在确定因子的评价等级标准和权重的基础上,运用模糊集合变换原理,以隶属度描述各因子的模糊界限,构造模糊评价矩阵,通过模糊矩阵的复合运算,最终确定评价对象所属的等级(相当于根据影响因子集合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结合目标评价函数,列出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评价中,利用GIS空间分析模块得出每个栅格点相对于各个级别的敏感度隶属度的综合指数,采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评价的指标与权重进行了量化的确定,层次模糊评价方法与GIS技术的耦合,可将评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数据、模型和方法在GIS中合理高效地存储和读取,同时还可以将评价结果直观的表现出来,实现评价结果的可视化(相当于将该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输入GIS数据库中,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利用GIS实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并生成多维显示图形)。其中,构建的模糊因素集S=={Sa, Sd, St, So},权重分配集W=(w1, w2, w3, w4),满足,景观视觉敏感度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B=(b1, b2, b3, b4),B=W。R(相当于模糊性集合、权重系数集和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将评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数据、模型和方法在GIS中存储和读取,同时还可以将评价结果直观的表现出来,实现评价结果的可视化(相当于存储数据库步骤,将各个影响因子集合以及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影响因素模糊评价矩阵和多维显示图形存储在综合评价数据库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至少设置所需评价景观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作为评价对象影响因子;(2)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所述半方差函数是(其中,1≤i≤8),所述位置变异函数为,其中,i=1,2,3,4…,N(h),Z(x h)和Z(x)为位置坐标处的得分数值,h为距离;(3)设置有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步骤,其中, 标准数据库中存储有所需评价的景观的理想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其中,与标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是利用实际所需评价的景观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与理想的对象影响因子集合进行一一对比比较;(4)在对不同的人群进行采样调查时,要求不同的人群需要考虑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平衡;(5)生成多维显示图形时,需要对景观进行比例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
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建立评价因子集合及其权重构成的模糊评价矩阵,并使用GIS对所述评价矩阵进行分析,从而实现景观视觉评价的发明构思,并且公开了在这一过程中采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的数据分析方法。权利要求1从技术实质上来说是将这一发明构思应用到了一个不同的评价对象上,即景观视觉影响评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将基于GIS的模糊评价方法应用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如何分析数据集的离散程度、空间特性和与理想值的差异,以及提高多维显示图形的显示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于GIS的模糊评价方法,其评价指标是基于具体的评价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将这样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构思应用于其他评价对象时,自然也要针对该评价对象选取适当的评价指标或者说影响因子。对比文件1中还给出了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中考虑的因素包括“遵循景观视觉资源的物质性属性、景观吸收视觉影响的能力、观景者的偏好、数据的可靠性和易获取性、参考前人工作并咨询专家”等,当将所述评价方法应用于景观视觉影响评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参照类似的准则在现有可行的评价指标中进行选择,以确定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影响因子集合。具体到区别特征(1)中限定的顶点坐标、方向、角度、色彩、高度、温度、湿度以及光照,则是可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从现有可行的评价指标中筛选出来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围垦地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空间变异分布图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71]-[0076]段):借助GIS可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空间分布及预测结果进行可视化表达,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处理包括:计算土壤样本点之间的距离下的半变异函数,具体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位置变异函数,并且该函数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同样是分析数据的空间特性。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具体的分析对象涉及空间特性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一函数。区别特征(2)中的半方差函数实际上是计算数据集的标准差,而计算标准差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分析数据集离散程度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3),将实际值与理想值相互比较是数据评价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数据库中保存相应的理想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做法。
对于区别特征(4),在采样调查时,根据具体调查需求对采样人群的人员构成进行限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收入也是对人员构成进行限定时常用的参考因素。
对于区别特征(5),在图形显示时进行比例处理,采用统一的比例大小来显示多维图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图形输出时惯常采用的方法。
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主要包括:
(3.1)基于GIS以及评价因子集合以及权重构成的模糊评价矩阵来实现,这仅仅是原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仅仅是利用的原理相同,而本申请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比如,设置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等,是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3.2)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而这正是本申请的重点所在,合议组将其认定为根据实际具体数据分析目的选取的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分析方法是不恰当的,并且对比文件2研究的是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跟GIS景观没有关系,二者没有任何共同点,更没有共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显然是为了凑半方差函数这一技术特征而引入的;
(3.3)不能认同将数据比较、采样人群的选择和图形比例处理认定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数据与处理方式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分割,并不是简答的组合或者简单的分析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3.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总体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为:提供一种基于GIS的景观视觉影响综合评价方法,采用建立评价对象影响因子集合、建立影响因子的权重的方式,并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采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利用GIS实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并生成多维显示图形的方法,能够实现对景观视觉影响的综合客观评价,评价效果比较理想,能够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各个人群的意见,并利用GIS对数据进行存储与比较,实现对景观视觉评价的高可靠性,为景观设计做指导作用。由此可见,利用GIS系统、建立评价因子集合以及构造权重构成的模糊评价矩阵均属于本申请为解决景观视觉评价这一问题而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且是体现了解决方案整体构思的重要部分,而并不仅仅是类似于“电磁发电原理”的基本原理。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设置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也属于这一解决方案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而并不是全部技术手段。从方案整体上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的大部分特征,其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案体现出来的整体构思是完全一致的。复审请求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全部归结为基本原理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对于(3.2),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并且“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因此,当面临具体的数据分析目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取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分析方法,并根据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将其应用到具体的数据分析中。权利要求1中的半方差函数(实际为标准差)和位置变异函数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分析函数,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上述函数,以及可能得到什么样的分析结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更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位置变异函数,并且公开了将该函数用于分析数据的空间特性的具体应用方法,以及与GIS系统结合使用的方式,虽然对比文件2研究的是土壤中重金属含量,但是其具体应用的也是GIS系统,与本申请中应用的GIS系统没有差别,二者的不同仅仅在于数据来源的不同,对于数据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函数的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虽然在此次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强调使用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进行分析是本申请的重点所在,但是,在原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中,对于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仅仅简单的给出了相关名称和基础公式,对于如何将其应用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中没有任何具体描述,也未给出具体的实施方式,并且没有记载本申请中的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上述函数存在任何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本申请中使用的位置变异函数和半方差函数与现有技术中所公知的相关函数是相同,并且也可以采用本领域已知的方式应用到景观视觉影响评价中。
对于(3.3),对于数据比较、采样人群的选择和图形比例处理等相关特征的评述请参见具体审查意见(2.1)。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虽然本申请将上述特征综合运用于景观视觉影响评价中,但这些特征之间没有相互关联和影响,仍然保持其各自常规的工作方式和产生各自常规的效果,因而上述特征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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