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远程浏览会话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20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4474
优先权日:2011-06-30
申请(专利)号:201280041768.2
申请日:2012-06-28
复审请求人:亚马逊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1768.2,名称为“远程浏览会话管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亚马逊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96044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的区别在于: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包括用于获得本地用户交互的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以上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对应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包含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4、16-18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5-8对应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CN10207718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8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0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访问内容的系统,其包括:
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
至少一个计算机存储器,其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中的至少一个访问;和
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基于网络的应用,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包括由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的可执行软件模块,其中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可操作以:
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获得网页的请求,其中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包括用于获得本地用户交互的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和用于显示内容的内容显示区域;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或所述请求的网页中的至少一个的特性,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作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还是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和
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根据显示协议配置把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其中所述显示协议配置识别至少一个基于显示器的通信协议,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且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还可操作以:
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获得交互数据,所述交互数据基于用户与在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的交互,其中所述交互数据不包括基于用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的交互的本地用户交互;和
根据所述显示协议配置把更新的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更新表示,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更新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还可操作以生成所述更新的处理结果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更新表示,且其中所述更新的处理结果是基于所述请求的网页和所述交互数据由所述网络计算组件生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包括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本地执行的软件过程控制的用户界面控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还可操作以生成所述处理结果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请求的网页可用多个处理动作来处理。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有所述多个处理动作是在所 述网络计算组件处执行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应于在虚拟机实例上执行的应用,其中所述虚拟机实例是响应于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获得的所述请求而实例化的。
9. 一种用于访问内容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包括:
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基于网络的应用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获得网页的请求,其中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包括用于获得本地用户交互的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和用于显示内容的内容显示区域;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或所述请求的网页中的至少一个的特性,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作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还是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和
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根据显示协议配置把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其中所述显示协议配置识别至少一个基于显示器的通信协议,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且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获得交互数据,所述交互数据基于用户与在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的交互,其中所述交互数据不包括基于用户与所述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的交互的本地用户交互;和
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根据所述显示协议配置把更新的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更新表示,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更新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生成所述更新的处理结果,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内容的更新表示,其中所述更新的处理结果是基于所述请求的内容和所述交互数据由所述网络计算组件生成。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互数据基于用户与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的交互。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包括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本地执行的软件过程控制的用户界面控制。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生成处理结果,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请求的网页包括参考一个或多个嵌入式资源的HTML文件。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请求的网页可用多个处理动作来处理。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执行所述多个处理动作。
18.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应于在虚拟机实例上执行的应用,其中所述虚拟机实例是响应于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获得的所述请求而实例化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或所述请求的网页中的至少一个的特性,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作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还是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和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驳回决定中认为“先前可用资源版本”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修改”相当于“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以及“对比文件1中资源信息包括时间戳,根据时间戳可以确定版本从而实现版本的选择”是错误的。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版本的选择。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新闻文章被添加到网站时,条目也被添加到相关联的聚合订阅源以便将该变更通知给用户,聚合客户机周期性地从URL中检索该订阅源文档,并且通过解析该订阅源文档,聚合客户机可将最近添加的文章通知给用户,将关于一个或多个可用资源的信息145呈现到XML文档125中可包括提供关于一个或多个可用资源中的每一个的时间戳信息,该时间戳信息使用户计算机110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可用资源中的每一个是否已经从先前可用资源版本修改,这将允许智能客户端120分析时间戳信息并且只下载对应于已变更的这些资源的补充文件(诸如RDP文件和图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时间戳信息区分版本,且下载资源的补充信息,而在计算机领域向用户呈现资源时呈现的是资源的完整版本,是新的版本,即是旧版本与补充信息整合后的版本。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作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还是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和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补充信息不是在旧版本的基础上更新的内容,而是完整的新版本,在计算机领域,将旧版本与更新的内容进行整合来生成新版本供用户下载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或所述请求的网页中的至少一个的特性,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作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还是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和响应于确定提供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根据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未经处理的版本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经处理的版本。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对应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包含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4、16-18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5-8对应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包括:在权利要求1、9中分别增加了说明书中的内容,并删除了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将所述请求的网页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以用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处被本地处理并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处理基本并行地被处理;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基于本地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和基于传送的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中最早生成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确定是一旦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另一表示就用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另一表示来代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显示表示,还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继续显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显示表示”。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且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用于访问内容的系统,其包括:
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
至少一个计算机存储器,其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中的至少一个访问;和
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基于网络的应用,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包括由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的可执行软件模块,其中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可操作以:
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获得网页的请求,
其中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包括用于获得本地用户交互的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和用于显示内容的内容显示区域;
将所述请求的网页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以用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处被本地处理并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处理基本并行地被处理;以及
根据显示协议配置把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其中所述显示协议配置识别至少一个基于显示器的通信协议,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对应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处理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且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基于本地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和基于传送的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中最早生成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确定是一旦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另一表示就用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另一表示来代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显示表示,还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继续显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显示表示。”
“9. 一种用于访问内容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包括:
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基于网络的应用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获得网页的请求,其中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包括用于获得本地用户交互的一个或多个本地界面组件和用于显示内容的内容显示区域;
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将所述请求的网页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以用于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处被本地处理并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处理基本并行地被处理;以及
在所述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根据显示协议配置把处理结果传送到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其中所述显示协议配置识别至少一个基于显示器的通信协议,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对应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处理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且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基于本地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和基于传送的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中最早生成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
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确定是一旦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另一表示就用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另一表示来代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显示表示,还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继续显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显示表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0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196044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07718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访问内容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远程资源的web访问的基于XML的web订阅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2、28-30、35-39、44-48、52-57段以及图1、图2和图5-7):计算设备500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单元502和系统存储器504(对应于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至少一个计算机存储器,其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中的至少一个访问),取决于计算设备500的确切配置和类型,系统存储器504通常包括操作系统506、一个或多个程序模块508,并且可包括程序数据510,作为替换,程序模块508以及其他模块可被实现为操作系统506的一部分,或者该程序模块可被安装在计算设备上并被存储在与系统存储器504分开的其他存储器中;计算设备500还可包含允许该设备诸如通过网络来与其他计算设备530进行通信的通信连接528,通信连接528是通信介质的一个示例;各种模块和技术在此处可在诸如程序模块等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执行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一般上下文中描述;一般而言,程序模块包括用于执行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抽象数据类型的例程、程序、对象、组件、数据结构等等;这些程序模块等可以作为本机代码执行或诸如在虚拟机或其它即时编译执行环境中下载和执行;启用web的客户机应用程序202向XML表示层205提供对可用资源的请求204(对应于从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获得网页的请求)。XML表示层205接收请求204。XML表示层205被配置成呈现XML内容208(例如,使用XML订阅源组件210或其他合适的组件)。XML表示层205然后向诸如可从微软公司购得的终端服务远程应用程序发布(RAP)web访问服务等RAP web服务214请求212远程资源。RAP web服务214向XML表示层205提供资源信息216,包括可用资源。XML表示层205将资源信息216呈现到被提供回给启用web的客户机应用程序202的XML订阅源218中。XML表示层205使用现有终端服务web访问(TSWA)结构来进行设置和数据传输,但结合新颖的组件和特征,这些组件和特征将可发现资源的列表216变换成可包括例如资源、图标和远程桌面协议(RDP)文件的XML文档218。由此,XML表示层205提供然后可被变换成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文档或直接由其他资源消费的XML文档218(相当于根据显示协议配置把处理结果传送到在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应用,其中显示协议配置识别至少一个基于显示器的通信协议,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对应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处理以用于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XML表示层132可包括订阅源组件134和因特网信息服务器(IIS)136,每一个资源主机140都具有安装在该资源主机上的一个或多个资源142,这些资源可包括例如应用程序、软件程序、桌面、文档、数据、或任何其他合适的资源在操作中(相当于在网络计算组件上实例化的基于网络的应用,及处理可由基于网络的应用进行)。
智能客户端120可向web服务器130作出对在远程资源主机140上发现的可用资源的请求122,在某些实施例中,XML表示层132的IIS136接收该请求122并向XML订阅源组件134提供对XML订阅源的调用138,在某些实施例中,XML表示层132确定当前可用资源列表是否已被高速缓存并可供提供给智能客户端120;如果当前资源列表未被高速缓存,则XML表示层132向一个或多个资源主机140发送对每一个资源主机140上可用的资源列表的请求135;资源主机140返回在每一个相应的资源主机140上可用的可用资源142的列表145;XML订阅源组件134将列表145呈现到被提供回给智能客户端120的XML订阅源125中;XML订阅源125可被提供735给web服务器740,该web服务器740可出于各种目的消费XML订阅源125,诸如例如将XML订阅源125变换(例如,通过诸如可扩展样式表语言变换(XSLT)等技术)成HTML网页742,对应于远程资源主机140上可用的资源142的图标112可被显示在用户计算机110的显示组件114上。
另外,智能客户端600包括解析器626,解析器626负责调用订阅源检索器638来取出XML中所指定的远程资源的订阅源。解析器626还可执行以下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解析XML文件630以提取关于每一个远程资源的RDP文件和图标的信息,以及调用订阅源检索器来将RDP文件和图标下载到指定文件夹640中。订阅源检索器638可管理与资源服务器616(诸如图1的web服务器130)的连接。订阅源检索器638可被配置成从资源服务器614下载信息642(XML文件、RDP文件、图标等)。视图管理器632可被配置成处理远程资源的显示。视图管理器632还可被配置成执行以下操作中的一个或多个:创建explorer浏览器控件并将其配置成主存由智能客户端620的组件下载的RDP文件,并且担当RDP文件类型644的外壳扩展处理器(Shell Extension Handler)以便定制RDP文件在所显示的文件夹中的外观和感觉(例如,视图窗口、位置等)646。视图管理器626的功能可以在不同上下文中执行,可使用用于在显示之前处理RDP文件的任何方法。在操作中,智能客户端620的组件可协作地获取关于工作空间的数据(资源),包括与服务器616通信以获取资源列表,并在用户界面中呈现该数据(例如,显示图标和/或RDP文件)(相当于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并且在客户端进行相关处理)。用户可通过点击对应的图标112来启动所选资源142,以允许该用户非常像本地安装的程序那样使用资源142;基于网络的应用在执行操作时,必定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的可执行软件模块,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基于网络的应用包括由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的可执行软件模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处被本地处理并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处理基本并行地被处理;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基于本地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和基于传送的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中最早生成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确定是一旦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另一表示就用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另一表示来代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显示表示,还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继续显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显示表示。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使得客户端计算设备能够利用远程浏览会话或本地浏览会话的较快的内容加载速度,并灵活地进行内容显示和对用户交互的处理。
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客户端计算设备和基于网络的应用并行处理请求的网页,在客户端计算设备先显示最早生成的表示,随后在生成另一表示时,确定是替换原表示还是继续显示原表示,实现了利用远程浏览会话或本地浏览会话的较快的内容加载速度,并灵活地进行内容显示和对用户交互的处理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18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处被本地处理并与所述基于网络的应用对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处理基本并行地被处理;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促使基于本地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表示和基于传送的处理结果的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表示中最早生成的表示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显示;其中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确定是一旦生成所述请求的网页的另一表示就用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另一表示来代替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显示表示,还是在所述客户端计算设备上实例化的所述应用的所述内容显示区域中继续显示所述请求的网页的所述显示表示”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使得能够在客户端计算设备和基于网络的应用并行处理请求的网页,在客户端计算设备先显示最早生成的表示,随后在生成另一表示时,确定是替换原表示还是继续显示原表示,实现了利用远程浏览会话或本地浏览会话的较快的内容加载速度,并灵活地进行内容显示和对用户交互的处理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0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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