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滤除信号的阻滞分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39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6624
优先权日:2014-01-17
申请(专利)号:201580004784.8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铎
合议组组长:巩瑜
参审员:张琳琳
国际分类号:H03F1/22、H03F3/195、H03F3/68、H03H11/00、H03F3/21、H03F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该对比文件中得到教导或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4784.8,名称为“滤除信号的阻滞分量”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主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输入信号并生成输出信号,所述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以及
辅助路径,其被配置成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相移以生成消去信号,所述辅助路径包括:
第一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输入信号并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
滤波器,其被配置成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
第二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并生成所述消去信号以减少或消去所述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去信号与所述至少一个阻滞信号基本上异相180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组合器,其被耦合成接收所述输出信号和所述消去信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器是求和节点。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阻滞信号是所述目标信号的谐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去信号包括所述至少一个阻滞信号的经相移版本。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去信号是第一消去信号,所述输出信号包括第二阻滞信号,且所述辅助路径是第一辅助路径,并且所述装置进一步包括第二辅助路径以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滤波和相移以生成第二消去信号,所述第二消去信号能与所述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输出信号的所述第二阻滞信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低噪声放大器、功率放大器、收发机和接收机中的一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放大器包括至少一个共源晶体管。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放大器、所述第一辅助放大器和所述滤波器被集成在单个集成电路内。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放大器包括级联晶体管对。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被调谐到所述至少一个阻滞信号的阻滞频率。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放大器包括共栅晶体管。
14. 一种装备,包括:
用于在第一信号路径中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的装置,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用于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的装置,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阻滞分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放大的装置被包括在低噪声放大器(LNA)的主信号路径中,并且其中所述用于分开的装置被包括在所述LNA的辅助信号路径中。
16. 一种方法,包括:
在第一信号路径中的放大器处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
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进行滤波以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
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处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调整施加于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的辅助放大器的至少一个共源晶体管的栅极的电压以调整所述辅助放大器的增益;或者
选择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的所述辅助放大器的至少一个共源晶体管以调整所述辅助放大器的增益。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调整施加于所述第一信号路径中的主放大器的共栅晶体管的栅极的电压以调整所述主放大器的增益。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在第三信号路径中生成第二消去信号,并将所述第二消去信号与所述输出信号相组合。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去信号与所述至少一个阻滞信号基本上异相180度。”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 1684416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辅助放大器接收输入信号生成经放大与相位调整的目标信号和阻滞信号,滤波器将上述两信号分开,第二辅助放大器接收分开后的阻滞信号并生成消去信号;主放大器和辅助路径均接收输入信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外一种实现信号滤除的方法。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目标信号进行相位调整来滤除目标信号以得到阻滞信号并对阻滞信号进行处理以得到消去信号的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对对比文件1的电路进行变形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生成经放大与相位调整的目标信号和阻滞信号的装置,将上述两信号分开的装置,接收分开后的阻滞信号并生成消去信号的装置;第一信号路径和第二信号路径均接收输入信号。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外一种实现信号滤除的方法。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目标信号进行相位调整来滤除目标信号以得到阻滞信号并对阻滞信号进行处理以得到消去信号的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对对比文件1的电路进行变形获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对应权利要求1的方法,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2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14和16中增加的技术特征。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14、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主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输入信号并生成输出信号,所述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以及
辅助路径,其被配置成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相移以生成消去信号,所述辅助路径包括:
第一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输入信号并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
滤波器,其被配置成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
第二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并生成所述消去信号以减少或消去所述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其中所述第一辅助放大器被配置成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
“14. 一种装备,包括:
用于在第一信号路径中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的装置,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用于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的装置,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阻滞分量,
其中所述用于进行放大和相移的装置进一步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
“16. 一种方法,包括:
在第一信号路径中的放大器处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
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进行滤波以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
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处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其中所述进行放大和相移的步骤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输入到移相器中的信号仅包括射频信号。因此,移相器不可能调整阻滞分量的振幅以降低阻滞分量。并且,对比文件1也并未提供任何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振幅和相位是决定信号特征的两大要素,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相器进行相位调整来对目标信号进行滤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在进行信号消除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放大器对振幅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放大或缩小,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将移相器和放大器集成到一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该对比文件中得到教导或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 1684416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放大器电路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段,图1):电路10包括:信号分配器12,用于分离出要被放大的射频信号的样本并将其导向前馈路径16;射频信号的大部分被导向主信号路径14以被功率放大器18放大,放大器18输出的射频信号的功率频谱中包括放大的射频输入信号和由放大过程产生的三阶互调产物(相当于主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输入信号并生成输出信号,所述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放大器18的输出被输入到定向耦合器20以耦合出包括互调产物的放大射频信号的一部分,该部分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分配器12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大致相同;前馈信号路径16上的采样射频信号被移相器22反转或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从耦合器20输出的射频信号和从移相器22输出的相移射频信号在加法器24处相加以消除耦合器20输出射频信号中的主频部分;从加法器24输出的互调产物信号被放大器26放大并被可变衰减器28衰减,以将其幅度调整到与主信号路径14上耦合器20输出的放大信号中的互调产物的幅度一致;衰减器28的输出信号被可变移相器30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移相器30输出的反转互调产物信号被耦合器32耦合到主信号路径14上的放大射频信号以抵消其中的互调产物,从而,耦合器32输出的放大射频信号中互调产物很少或没有(相当于辅助路径,其被配置成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相移并生成消去信号;所述消去信号可以减少或消去所述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辅助路径与对比文件1的辅助路径的具体配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路径包括:第一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输入信号并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滤波器,其被配置成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第二辅助放大器,其被配置成接收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并生成所述消去信号,其中所述第一辅助放大器被配置成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电路、滤除带外噪声以及在滤除噪声时降低对目标信号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信号分配器12的分离作用和定向耦合器20的耦合作用,使得从放大器18的输出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分配器12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相同,即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分配器12和定向耦合器20使得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两路信号的目标信号相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两路信号已经相等的情况下不会想到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增加第一辅助放大器进一步调整该路目标信号的幅度以使两路信号相等,更不会想到配置第一辅助放大器同时调整该路目标信号的幅度和相位。另外,即使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增加第一辅助放大器以调整该路信号的幅度,由于该路信号只包含主频信号,即目标信号,其也只能调整目标信号的振幅来降低目标信号,不能调整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阻滞信号。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用于消除无法通过滤波器进行滤除的带内互调产物(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给出的是仅使用相位抵消方法滤除带内互调产物的教导,即对比文件1中的阻滞信号和目标信号均位于输出频带内,不能通过使用滤波将两者分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前馈信号路径16中使用滤波器将阻滞信号和目标信号分开。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上设置第一辅助放大器和滤波器的前提下,更不会想到组合第一辅助放大器、滤波器和第二辅助放大器获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辅助路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或启示。
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通过使用辅助路径的第一辅助放大器接收输入信号获得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避免从主信号路径耦合获得上述信号,降低了对主信号路径上目标信号的影响。同时,通过使用辅助路径的滤波器将上述信号分开,实现了保留带外阻滞信号的目的,并通过使用辅助路径的第二辅助放大器最终生成需要的消去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由三个器件构成辅助路径,不但简化了电路、滤除了带外噪声,还在滤除噪声时降低了对目标信号的影响。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对于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放大器电路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段,图1):电路10包括:信号分配器12,用于分离出要被放大的射频信号的样本并将其导向前馈路径16;射频信号的大部分被导向主信号路径14以被功率放大器18放大,放大器18输出的射频信号的功率频谱中包括放大的射频输入信号和由放大过程产生的三阶互调产物(相当于用于在第一信号路径中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的装置,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放大器18的输出被输入到定向耦合器20以耦合出包括互调产物的放大射频信号的一部分,该部分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分配器12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大致相同;前馈信号路径16上的采样射频信号被移相器22反转或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从耦合器20输出的射频信号和从移相器22输出的相移射频信号在加法器24处相加以消除耦合器20输出射频信号中的主频部分;从加法器24输出的互调产物信号被放大器26放大并被可变衰减器28衰减,以将其幅度调整到与主信号路径14上耦合器20输出的放大信号中的互调产物的幅度一致;衰减器28的输出信号被可变移相器30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移相器30输出的反转互调产物信号被耦合器32耦合到主信号路径14上的放大射频信号以抵消其中的互调产物,从而,耦合器32输出的放大射频信号中互调产物很少或没有(相当于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相移以生成消去信号的装置,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阻滞分量)。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4的第二信号路径与对比文件1的第二信号路径的具体配置不同,权利要求14中的第二信号路径包括:用于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的装置;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的装置;以及用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进行放大和相移的装置进一步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电路、滤除带外噪声以及在滤除噪声时降低对目标信号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信号分配器12的分离作用和定向耦合器20的耦合作用,使得从放大器18的输出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分配器12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相同,即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分配器12和定向耦合器20使得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两路信号的目标信号相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两路信号已经相等的情况下不会想到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设置信号放大和相移装置进一步调整该路目标信号的幅度以使两路信号相等。另外,即使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设置信号放大和相移装置以调整该路信号的幅度,由于该路信号只包含主频信号,即目标信号,其也只能调整目标信号的振幅来降低目标信号,不能调整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阻滞信号。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上设置信号放大和相移装置的前提下,更不会想到组信号放大和相移装置、信号分开装置和信号放大装置获得权利要求14限定的第二信号路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或启示。
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获得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避免从第一信号路径耦合获得上述信号,降低了对第一信号路径上目标信号的影响。同时,通过使用第二信号路径的信号分开装置将上述信号分开,实现了保留带外阻滞信号的目的,并通过使用第二信号路径的信号放大装置最终生成需要的消去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由三个装置构成第二信号路径,不但简化了电路、滤除了带外噪声,还在滤除噪声时降低了对目标信号的影响。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消除放大射频信号中互调产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段,图1):方法包括:分离出要被放大的射频信号的样本并将其导向前馈路径16;射频信号的大部分被导向主信号路径14以被功率放大器18放大,放大器18输出的射频信号的功率频谱中包括放大的射频输入信号和由放大过程产生的三阶互调产物(相当于在第一信号路径中的放大器处放大输入信号以生成第一输出信号,所述第一输出信号包括目标信号和至少一个阻滞信号);放大器18的输出被输入到定向耦合器20以耦合出包括互调产物的放大射频信号的一部分,该部分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大致相同;前馈信号路径16上的采样射频信号被移相器22反转或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从耦合器20输出的射频信号和从移相器22输出的相移射频信号在加法器24处相加以消除耦合器20输出射频信号中的主频部分;从加法器24输出的互调产物信号被放大器26放大并被可变衰减器28衰减,以将其幅度调整到与主信号路径14上耦合器20输出的放大信号中的互调产物的幅度一致;衰减器28的输出信号被可变移相器30移相以使其与主信号路径14上的射频信号相差180度;移相器30输出的反转互调产物信号被耦合器32耦合到主信号路径14上的放大射频信号以抵消其中的互调产物,从而,耦合器32输出的放大射频信号中互调产物很少或没有(相当于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处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相移以生成消去信号,所述消去信号能与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相组合以减少或消去所述第一输出信号的至少一个阻滞信号)。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6的第二信号路径与对比文件1的第二路径的具体功能不同,权利要求16中第二信号路径的功能包括: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所述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以生成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中进行滤波以将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与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分开;以及在所述第二信号路径处放大所述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以生成消去信号,其中所述进行放大和相移的步骤通过调整所述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所述阻滞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处理步骤、滤除带外噪声以及在滤除噪声时降低对目标信号的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信号分配器12的分离作用和定向耦合器20的耦合作用,使得从放大器18的输出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射频信号的主频幅度与被分配器12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的射频信号的幅度相同,即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分配器12和定向耦合器20使得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的两路信号的目标信号相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两路信号已经相等的情况下不会想到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进一步调整该路目标信号的幅度以使两路信号相等。另外,即使在前馈信号路径16的移相器22处调整该路信号的幅度,由于该路信号只包含主频信号,即目标信号,其也只能调整目标信号的振幅来降低目标信号,不能调整阻滞信号的振幅来降低阻滞信号。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用于消除无法通过滤波器进行滤除的带内互调产物(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给出的是仅使用相位抵消方法滤除带内互调产物的教导,即对比文件1中的阻滞信号和目标信号均位于输出频带内,不能通过使用滤波将两者分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前馈信号路径16中使用滤波将阻滞信号和目标信号分开。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导向前馈信号路径16中对信号放大和相移、滤波的前提下,更不会想到组合使用放大和相移、滤波、放大步骤获得权利要求16限定的第二信号路径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或启示。
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在第二信号路径中对输入信号进行放大和相移获得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目标信号和经放大的经相位调整阻滞信号,避免从第一信号路径耦合获得上述信号,降低了对第一信号路径上目标信号的影响。同时,在第二信号路径中进行滤波以将上述信号分开,实现了保留带外阻滞信号的目的,并在第二信号路径进行放大最终生成需要的消去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由三个步骤构成第二信号路径的功能,不但简化了处理步骤、滤除了带外噪声,还在滤除噪声时降低了对目标信号的影响。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17-20引用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20相对于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目标信号进行相位调整来滤除目标信号以得到阻滞信号并对阻滞信号进行处理进而得到消去信号的方案,但该方案用于消除无法通过滤波器进行滤除的带内互调产物(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和教导不会在辅助路径中配置滤波器将位于输出频带内的主频信号和互调产物分开,也不会在滤波器的基础上进一步配置第一辅助移相放大器和第二辅助放大器获得辅助路径的具体配置,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简单电路变形获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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