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核结构模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原子核结构模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68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18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3612.4
申请日:2014-12-23
复审请求人:叶恒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柯静洁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刘雪
国际分类号:G09B2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不能被证实为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其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3612.4,名称为“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申请人为叶恒俊。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1-6。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结构和付结构,所述的主结构为本结构为一至三轴一至七层陀螺结构,依次为氦轴,二层为单链8对中质子,三、四、五、六层为满8对中质子对至趋18对中质子对,最外层为支撑性中质子,其原理:二层单链8对中质子首先决定因素是:其排布适应陀转需要也适应并磁需要,同时,也由其排列紧密为尺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付结构:沿主结构链以并磁作用附着相应位置的中质子,二、三层陀由于旋转势和球面积小而只能附着中子,四、五陀层会因其外层满8对至18对中质而改变陀层转势,改变后的陀势势阱范围扩大,双链两边呈易附着区,以并磁作用相应附着边缘以中子为界,四、五层以七:九:九:七为满邻层角交处和轴交处为势阱浅处有附着中子机会,但要根据整个陀势和环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结构和付结构共同构成一个陀螺,整元素序数由主结构优先排序,付结构为辅的递增趋势,小序数陀螺以一、二层陀螺为主旋转,随着陀螺结构增大,三层以上陀螺以外层旋转势为主,与二层陀圈形成双转势有效化解陀螺的不同方位的压力差,使得陀螺能灵活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体积:陀螺的体积一般以内核和核外电子的整体结构计算,核外电子离核距离受整个核引力的影响,同时也受邻元素,特别是与之化合的元素的磁引力机器结构的影响,所以元素的体积只是相对环境中的体积,这个体积两个决定因素是结构性支撑的程度和磁引力大小的程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结构强度:不同的陀结构其硬度和延展性不同,结构越趋简单互补性、强度越高,结构越趋完满越趋展性,物质的流性和单质气态性是延展性的延续,陀势越圆满,外层中质子越少,越具滑溜性也就越延展,物质的结构互补性不仅增强物质的硬度还增强物质的结晶度,使物质的方向性性征增强,使环境元素趋向于受其控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子核结构系性:陀螺的主结构越相似越趋同系,在化合的过程中具有替代性,在矿生物中具有伴生性,系性的最大决定因素是其主结构相似的前提下最外层的简单对称性,因为这种对称性起IC作用,且随势而变,其维稳作用非常明显,这种维稳作用护照着其陀层的并磁变化,使元素趋于同性多样性,大序数元素除系性还具有易变多样性,其根本原因在付结构,因为主链的交错性使得付链交错并磁,两边磁性也就是引力和斥力不完全相等,这种不等性累加趋使大序数元素集体的不稳定性,维稳的主支撑性和附加的无序性在陀旋作用下以衰变和放射来适应生存,元素的主序结构决定着元素的周期和族系及其性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原子核结构模型,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申请人声称该原子核结构模型包括主结构和付结构,所述的主结构为本结构为一至三轴一至七层陀螺结构,并且申请人还认定主结构和付结构构成一个陀螺,以及根据整个陀势和环境,描述了原子核结构模型各层具体中质子对的排列结构,并进一步限定了原子核的体积、原子核的结构强度、原子核的结构系性的相关内容。然而,就目前而言人们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尤其是具体的原子核结构,并没有明确的定论,同时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现有技术中的提出的原子核结构的概念也并不相同,申请人也未证明本申请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准确性。由此判断,申请人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公众普遍对于原子核结构的认知相违背,因此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未能遵循自然规律,也无积极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叶恒俊(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复审请求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能因为一种推理猜想与现有技术中的推理猜想不完全相同,就判断该推理猜想是不准确的,审查员无法证明本申请中原子核结构的设想是不准确的,也不能认为与公众认知相违背的设想,就一定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不认同审查员对原子核结构的设想的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判断。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可以制造,可以使用,能够激发求索和认知、推动科普教学,能够产生开发儿童智力的积极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特定结构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然而,由于原子核结构的问题非常复杂,关于原子核结构的理论还很不完善,因此,现有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通常是核物理学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实验事实建立关于原子核的物理模型,用来模拟原子核的真实情况,且需要不断完善。可见对原子核结构模型的设想不是建立在任意单纯的抽象假设基础上的。本申请提出的原子结构模型与当前科学界认可的几种常见模型明显不同,同时也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因此,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公众普遍对于原子核结构的认知相违背,并且没有相关实验验证,无法确定该模型是否准确和符合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由于该原子核结构的猜想的准确性都无法判断,显然也无法带来积极的和有益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未能遵循自然规律,也无积极效果,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引证文件及原理说明,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依旧坚持,与科学界主流观点不同,并不能推定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只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设想有待完善,也不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此外,无论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设想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均不会妨碍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实用性,原子核结构模型仅仅是传播知识的工具,知识有对错,需要传播的知识的对错不会造成传播知识的工具无法制造和生产,复审请求人还引用了两篇引证文献证明本申请的可实现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日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1-6。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2节具体规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如果一项发明不能被证实为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其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原子核结构模型,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复审请求人声称该原子核结构模型包括主结构和付结构,所述的主结构为本结构为一至三轴一至七层陀螺结构,依次为氦轴,二层为单链8对中质子,三、四、五、六层为满8对中质子对至趋18对中质子对,该模型排布是为了适应陀转需要也适应并磁需要;复审请求人还认定主结构和付结构构成一个陀螺,以及根据整个陀势和环境,描述了原子核结构模型各层具体中质子对的排列结构;并进一步限定了原子核的体积、原子核的结构强度、原子核的结构系性的相关内容。
从符合自然规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角度来看,由于原子核结构的问题非常复杂,关于原子核结构的理论还很不完善,因此,现有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通常是核物理学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实验事实建立关于原子核的物理模型,用来模拟原子核的真实情况。常见的模型包括玻尔的液滴模型、费密气体模型、巴特勒特和埃尔萨斯的独立粒子模型以及迈耶和詹森的独立粒子核壳层模型,以及近期人们所提出的互作用的玻色子模型、EMC效应的原子结构等等。也就是说,一个符合科学常识或自然规律的原子核结构模型,至少是需要同时建立在理论和实验基础上,得到科学界认可的模型。并且这样的模型,还经常需要不断地改进,对有实验数据的部分进行理论计算,再与实验结果相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整模型,再通过模型理论,估算没有实验数据的空缺能区,发展实验技术,补充空缺数据,再与理论估算相比较,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完善对原子核结构的认识。即对原子核结构模型的设想不是建立在任意单纯的抽象假设基础上的。
本申请提出的原子结构模型与当前科学界认可的几种常见模型明显不同,同时,本申请对于原子核结构模型的描述也属于一种推理假设,然而该模型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与公众普遍对于原子核结构的认知相违背,并且没有相关实验验证,无法确定该模型是否准确和符合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由于该原子核结构的猜想的准确性都无法判断,显然也无法带来积极的和有益的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不能被证明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也无积极效果,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科学界主流观点不同,并不能推定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缺乏相关实验数据来佐证其合理性,只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设想有待完善,也不能说明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设想一定不符合自然规律,合议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设想错误,就不应当认定本申请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未能遵循自然规律。
对此合议组认为,与科学界主流观点存在偏差并非必然是错误的,然而,一个科学的设想是否能够被承认和接受通常是需要经过合理推导和实验论证的,现代科学能够被接受的推理和猜想无一不是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经过严谨和复杂推导得出、并经过实验数据验证后才逐步确立的,并不是人脑中任意的猜想就可以建立起一个科学且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设想。复审请求人在原理说明中提出的都只是自己对物质自然界的纯主观推测性猜想,并没有提出理论和实验证据来证明本申请原子核结构模型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在意见陈述书中也承认了知识有对错,合议组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符合自然规律,应当是得到公认、且经过实践证明的,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设想成立的基础上,不能认为其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复审请求人应当首先证明该设想的科学性而不是要求合议组证明设想的错误性。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无论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设想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均不会妨碍本申请提出的原子核结构模型的实用性,原子核结构模型仅仅是传播知识的工具,知识有对错,需要传播的知识的对错不会造成传播知识的工具无法制造和生产;复审请求人还引用了两篇引证文献证明本申请在产业上的可实现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专利法实用性也规定了发明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申请并未明确说明其提出模型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展示一种错误的模型以此引导学生勘误,因而也不会产生积极的教学效果。此外,本申请要求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本质上是一种理论猜想,复审请求人引用了两篇引证文献试图证明本申请理论猜想的可实现性,然而首先,实现模型的具体结构或手段并未体现在申请文件中,其次,即使能够以实体模型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也不是任意设想和猜想都应当得到专利法保护,尤其当该设想不能被证明为符合自然规律,相应地也不会产生积极效果,其显然是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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