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可抽吸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加热可抽吸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84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8479
优先权日:2012-09-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48636.7
申请日:2013-09-11
复审请求人: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张礅
国际分类号: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8636.7、发明名称为“加热可抽吸材料”、申请人为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126426A,公开日为:1996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195270A,公开日为:1998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构造成使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吸入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可抽吸材料加热室;和
加热构件,包括与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加热材料,其分散遍布于所述加热构件中的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构造成通过变化的磁场的存在来加热,以将热能传递到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且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在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将所述热能在延长的时期内传递到所述可抽吸材料,以便将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温度升高并保持在挥发温度达所述延长的时期,而不同时通过所述变化的磁场加热所述加热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包括位于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室附近的细长构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室围绕所述加热构件同轴地定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位于具有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室内部。
6.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导电材料。
7.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易受由在所述加热材料中的所述变化的磁场感应的涡电流的影响,所述涡电流引起所述加热材料以电阻方式被加热。
8.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包括:外壳,所述加热室和加热材料包含在所述外壳中;以及变化磁场发生器,其布置成在所述加热材料的加热期间接纳所述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磁场发生器布置成与所述外壳可释放地对接,由此在加热期间保持所述外壳相对于所述发生器的稳定位置。
10.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包括烟嘴,所述烟嘴与所述加热室流体连通,以便允许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挥发的组分通过所述烟嘴被使用者抽吸。
11.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构造成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在大约50℃和250℃之间的挥发温度,以使所述组分挥发。
12. 一种加热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便吸入的方法,包括:
生成变化的磁场;
利用所述变化的磁场在加热材料中感应电流,并由此加热所述加热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加热材料,其分散遍布于加热构件中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
使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所述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
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所述可抽吸材料以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挥发温度,并由此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包含所述加热材料和可抽吸材料的外壳插入构造成生成所述变化的磁场的装置中;
在所述装置中生成所述变化的磁场,并由此通过使得所述电流在所述加热材料中被感生来加热所述加热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热构件还包括与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在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多片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所述加热构件中的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器,包括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蓄热体86(相当于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相当长的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片感受器介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当将对比文件2的蓄热体(基体材料)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实现与多片加热材料的热接触,从而延长可抽吸材料保持在挥发温度的时间,将分散在烟味介质中的多片加热材料改为分散在基体材料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可抽吸材料;多片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加热构件中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器的使用方法,包括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蓄热体86(相当于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蓄热体86被加热器172加热,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相当长的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片感受器介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当将对比文件2的蓄热体(基体材料)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实现与多片加热材料的热接触,从而延长可抽吸材料保持在挥发温度的时间,将分散在烟味介质中的多片加热材料改为分散在基体材料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9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中均未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加热材料,其分散遍布于所述加热构件中的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器总是位于蓄热体86材料的外部。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结合,也不会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蓄热体86是层状的,其抵靠导热管66且设置在导热管66和成形体88之间。该结构和布置方式使得蓄热体86实现其功能(蓄积热量同时加热成形体88)。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整体上理解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而不会将蓄热体86与其层状结构和布置方式割裂开。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将对比文件2中的层状蓄热体86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不会考虑将多片感应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层状蓄热体86中。现有技术中没有教导如何将多片感应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在厚度较小的层状蓄热体中。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多个感受器的布置方式,除了图9之外,图8中示出了圆柱形感受器层300覆在烟味材料TM层上;图10A中示出感受器包括一个整体层400;图10C中示出感受器SM层覆在烟味材料TM上;虽然对比文件1图9的实施例公开了分散在烟味材料TM中的感受器SM,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感受器SM分散在对比文件2中的蓄热体中。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发现对比文件2中的层状蓄热体86难以应用到对比文件1图9的实施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会考虑将层状蓄热体86应用到对比文件1图8或图10C的实施例中。通过结合获得的技术方案中的加热器(感受器层300、感受器介质SM层)位于层状蓄热体的外部,符合对比文件2中的教导,且层状蓄热体保持与加热器和烟味材料TM的热接触,能够将烟味材料TM的温度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然而,如此结合获得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分散遍布于热保持性基体材料中的多片加热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热构件还包括与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所述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物,包括用于产生使用者吸的香味等的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蓄热体86(相当于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以及导热管66(内部形成为加热室),蓄热体86和电气加热器172相接触(相当于加热构件包括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蓄热体86被加热器172加热,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长时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多片感受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使得其中的蓄热体86能够充分的从加热材料中吸收热能,并将其传导给烟味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感受器设置为分散在所述蓄热体中。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片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加热构件中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使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可抽吸材料以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挥发温度,并由此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停止加热的情况下延长可抽吸材料的抽吸时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物,包括用于产生使用者吸的香味等的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蓄热体86(相当于加热构件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以及导热管66(其内部形成为加热室);蓄热体86和电气加热器172相接触,蓄热体86被加热器172加热,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长时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多片感受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使得其中的蓄热体86能够充分的从加热材料中吸收热能,并将其传导给烟味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感受器设置为分散在所述蓄热体中。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设备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将包含加热材料和所述可抽吸材料的外壳插入构造成生成变化的磁场的装置中,所述可抽吸材料位于加热室中”,以及“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外壳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所述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将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生成变化的磁场”修改为“在所述装置中生成变化的磁场”;删除了权利要求3-4、13;并且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构造成使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吸入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可抽吸材料加热室;和
加热构件,包括与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加热材料,其分散遍布于所述加热构件中的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构造成通过变化的磁场的存在来加热,以将热能传递到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且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在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
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设备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将所述热能在延长的时期内传递到所述可抽吸材料,以便将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温度升高并保持在挥发温度达所述延长的时期,而不同时通过所述变化的磁场加热所述加热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位于具有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室内部。
4.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导电材料。
5.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易受由在所述加热材料中的所述变化的磁场感应的涡电流的影响,所述涡电流引起所述加热材料以电阻方式被加热。
6.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包括:外壳,所述加热室和加热材料包含在所述外壳中;以及变化磁场发生器,其布置成在所述加热材料的加热期间接纳所述外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磁场发生器布置成与所述外壳可释放地对接,由此在加热期间保持所述外壳相对于所述发生器的稳定位置。
8.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包括烟嘴,所述烟嘴与所述加热室流体连通,以便允许所述可抽吸材料的挥发的组分通过所述烟嘴被使用者抽吸。
9.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加热材料构造成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在大约50℃和250℃之间的挥发温度,以使所述组分挥发。
10. 一种加热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便吸入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加热材料和所述可抽吸材料的外壳插入构造成生成变化的磁场的装置中,所述可抽吸材料位于加热室中;
在所述装置中生成变化的磁场;
利用所述变化的磁场在加热材料中感应电流,并由此加热所述加热材料,其中所述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加热材料,其分散遍布于加热构件中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
使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所述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
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所述可抽吸材料以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挥发温度,并由此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
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外壳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所述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 2015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构造成使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吸入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和产生交变磁场的感应加热源配合使用的香烟(即一种使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吸入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第16页第1段,权利要求26,附图1-5、9):包括一个烟味介质TM(即可抽吸材料)的圆管(其内部形成为可抽吸材料加热室);一个热接近烟味介质的感受器SM(相当于加热材料,该加热材料构成加热构件),交变磁场借此感应加热所述感受器SM,感受器SM转而又加热烟味介质,其中所述感受器SM可以分散在所述烟味介质TM中,可以是连续的纤维,断开的纤维,质点(即加热材料包括多片,构造成通过变化的磁场的存在来加热,以将热能传递到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参见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1段-第14页第1段、第16页第1段,附图9)。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设备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加热构件包括与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所述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所述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理设置加热室结构以方便加热可抽吸材料,同时在停止加热的情况下延长可抽吸材料的抽吸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第13页第3段,附图4):包括用于产生使用者吸的香味等的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蓄热体86(相当于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以及导热管66(内部形成为加热室),蓄热体86和电气加热器172相接触(相当于加热构件包括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附图4),蓄热体86被加热器172加热,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长时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相当于所述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并且将所述热能传递到在加热室中的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组分挥发,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6段)。而且,蓄热体86形成为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管62(即使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吸入的设备)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蓄热体86的同轴层,以在所述蓄热体86周围提供环形空间,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附图4)。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加热可抽吸材料的同时延长可抽吸材料的抽吸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合理设置加热室结构以及将其中的蓄热体作为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多片感受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使得其中的蓄热体86能够充分的从加热材料中吸收热能,并将其传导给烟味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感受器设置为分散在所述蓄热体中。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形体88由于蓄热体86的作用,可以长时间地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并在所述温度保持时不给加热器172通电(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7段-第13页第1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5引用之前任一项的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一个烟味介质(即可抽吸材料)的圆管(其内部形成为可抽吸材料加热室),感受器SM分散在烟味介质TM中(相当于加热材料位于具有可抽吸材料的加热室内部,参见权利要求26,附图9);感受器材料可以是不锈钢、铜、青铜和铝等(相当于加热材料包括导电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段);感受器SM具有一个低磁阻和一个相当高的相对磁导率,以使一个给定强度的交变磁场所产生的表面涡流达到最佳数值,感受器同时具有一个低的电阻率,以增加焦耳热消耗(导电材料制成的感受器在交变磁场中产生涡流,其必然是以电阻方式被加热,即相当于所述涡电流引起所述感受器以电阻方式被加热,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之前的任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香烟外壳(参见附图1-4),所述加热室和感受器包含在所述外壳内(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3段,附图1-5);一个产生交变磁场的感应加热源(即变化磁场发生器),其在所述感受器加热期间接纳所述圆管,所述感应加热源形成为圆柱形管状结构,其为香烟的多次重复插入提供了一个光滑的容器(相当于所述磁场发生器布置成与所述外壳可释放地对接,由此在加热期间保持所述外壳相对于所述发生器的稳定位置,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1页第2段,附图4-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9引用之前的任一项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抽吸,设置一个烟嘴,且所述烟嘴与所述加热室流体连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根据具体的可抽吸材料,将所述加热材料构造成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在大约50℃和250℃之间的挥发温度,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加热可抽吸材料以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以便吸入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烟味介质发出气味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16页第1段,权利要求45,附图1-5、9):将香烟插入产生交变磁场的感应加热源(即生成变化磁场的装置),所述香烟包括一个外壳(参见附图1-5),加热室和感受器包含在所述外壳内(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3段,附图1-5);之后在所述感应加热源生成变化的磁场(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第14页第1段,附图4-5),其中所述感受器SM被感应加热并加热与之热接近的烟味介质,其中,所述感应加热是通过交变的电磁场在所述感受器SM中感应出一个产生热量的涡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其中所述感受器SM可以分散在所述烟味介质TM中,可以是连续的纤维,断开的纤维,质点(即加热材料包括多片,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段,附图9)。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片加热材料分散遍布于加热构件中的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使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可抽吸材料以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挥发温度,并由此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所述加热构件包括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外壳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加热构件的同轴层,以在所述加热构件周围提供环形空间,所述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理设置加热室结构以方便加热可抽吸材料,同时在停止加热的情况下延长可抽吸材料的抽吸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味生成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第13页第3段,附图4):包括用于产生使用者吸的香味等的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蓄热体86(相当于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电气加热器172(相当于加热材料)以及导热管66(内部形成为加热室,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蓄热体86用于将成形体88的温度在长时间内保持在香味发生温度(相当于使热从所述加热材料传导至与所述加热材料热接触的所述基体材料中,所述基体材料构造成保持从所述加热材料接收的热能;将热能从所述基体材料传递到所述可抽吸材料以将所述可抽吸材料加热至挥发温度,并由此使所述可抽吸材料的组分挥发,参见第12页第6段,附图4)。而且,蓄热体86形成为细长构件,其基本上沿着所述管62(相当于外壳)的中心纵向轴线延伸,且其中所述加热室包括围绕所述蓄热体86的同轴层,以在所述蓄热体86周围提供环形空间,香味生成介质的成形体88(相当于可抽吸材料)可插入所述环形空间内以进行加热(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附图4)。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加热可抽吸材料的同时延长可抽吸材料的抽吸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合理设置加热室结构以及将其中的蓄热体作为热保持性的基体材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多片感受器SM(加热材料)分散在烟味介质中,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使得其中的蓄热体86能够充分的从加热材料中吸收热能,并将其传导给烟味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感受器设置为分散在所述蓄热体中。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1-2中示出两种类型的感应加热源,每种感应加热源都形成一个交变磁场。在图1中示出的E形磁极体的情形下,磁场β的磁场线将从中间腿伸出到每一相应的侧边腿,形成二个由多条场线组成的相应弧拱,从而,磁场自己封在各条腿之间。在图2中示出的C形磁极体的情形,磁场线以一个由多条场线组成的弧拱形式伸展在两侧腿之间并自封。这样生成的交变磁场将在位置适当的感受器中感应出涡流。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感应加热源形成的交变磁场总是施加于圆柱形香烟C的边缘部位。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52中也记载了“交变磁场围绕圆柱形烟味介质条周边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不会将感受器分散遍布于一个沿中心纵向轴线延伸的圆柱形蓄热体中,因为中心纵向轴线处的磁场强度不足以感应加热可抽吸材料所需的足够大电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类型的感应加热源,其附图1-2以及权利要求52仅仅属于上述类型中的一部分。实际上,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磁场的强度与产生该磁场的电流强度有关,增大该电流强度,其产生的磁场强度也会相应增大。因此,为了使得在香烟C的中轴线的位置处产生磁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电流的强度。除了上述类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种感应加热源类型,比如附图3-7所示的不同类型的感应加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感受器的具体位置,选择合适的感应加热源的类型,或者调整该感应加热源的电流强度,以改变磁场的强度。其次,对比文件1的附图9公开了将“感受器SM”与烟味介质TM混合在一起,附图10A-10B公开了将“感受器SM”设置于烟味介质TM的中心,即相当于把感受器设置为沿圆柱形香烟C的中心轴线延伸。因此,为了使得位于上述位置的感受器产生感应电流,以加热烟味介质,感应加热源形成的交变磁场必然需要施加到圆柱形香烟C的中心位置附近,且该磁场强度也必然足够大。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感受器分散遍布于一个沿中心纵向轴线延伸的圆柱形蓄热体中。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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