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布式处理器系统中的数据组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87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3306
优先权日:2009-09-18
申请(专利)号:201080035523.X
申请日:2010-06-11
复审请求人:德克萨斯系统大学董事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燕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郭建春
国际分类号:G06F15/1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存在很大差异,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35523.X,名称为“分布式处理器系统中的数据组播”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克萨斯系统大学董事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6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2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12、15-20、22、2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 6625773B1,授权公告日期2003年09月23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US 2002126661A1,公开日期2002年09月12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US 6980209B1,授权公告日期2005年12月27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驳回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时指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数据组播的方法应用于分布式系统中;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序列。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分布式处理装置,具有经由片上网络而互连的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其中源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之一相关联;2)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2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方法,包括:
识别被配置为从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以及用于指定指令编码类型的比特,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以及
当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与所述源相关联的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时:
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第一复制消息和第二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第二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还包括:使用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比特的子集来对所述源消息中的信息进行编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所述信息包括将所述数据标识为左操作数、右操作数或判定操作数之一的标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被划分为多个多指令子集,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包括对所述多个多指令子集之一的选择的标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多指令子集的数目等于8。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指定比特掩码模式的比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路由指令来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还包括:使用比特掩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由指令被编码在所述第一复制消息的首部中,其中路由所述第一复制消息包括:读取所述第一复制消息的首部,以确定所述路由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所述第一复制消息和所述第二复制消息包括:当路由指令包括从路由器至第三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三相关联处理核心,所述第三相关联处理核心与所述第一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共享公共链路时,配置所述路由指令,使得所述第一复制消息仅通过所述公共链路一次。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由器与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关联,其中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包括:
提取所述第一复制消息;以及
响应于所述路由器确定所述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将提取的消息发送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
1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器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设备,包括:
源,该源被配置为:
识别被配置为从所述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由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以及用于指定指令编码类型的比特,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以及
路由器,该路由器被配置为:
读取所述路由指令,以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
复制该源消息以产生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源被配置为使用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比特的子集来对所述源消息中的信息进行编码。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信息将所述数据识别为左操作数、右操作数或判定操作数之一。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被划分为多个多指令子集,其中所述信息识别对所述多个多指令子集之一的选择。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路由器与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关联,其中所述路由器被配置为:响应于确定被分配给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的第一目标指令位于与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时,提取所述源消息,并且将提取的源消息发送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
16.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系统,包括:
分布式处理装置,具有经由片上网络而互连的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其中源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之一相关联,并且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多个路由器,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每一个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对应一个相关联,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路由器被配置为:
从源接收源消息;
根据源消息来识别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相对应的路由指令,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以及用于指定指令编码类型的比特,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
响应于确定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复制该源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源被配置为:使用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比特的子集来对所述信息进行编码。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信息指示左操作数、右操作数或判定操作数之一。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被划分为多个多指令子集,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对所述多指令子集之一的选择的标识。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路由器还被配置为:
从片上网络提取所述源消息,以产生提取的源消息;并且
响应于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与所提取的源消息相关联的目标指令被分配到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与所述路由器相关联的本地处理核心,将提取的源消息发送到所述本地处理核心。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消息还包括被配置识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处理核心的比特掩码字段。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第一复制消息和第二复制消息包括:
利用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相对于所述路由器位于第一方向的第一子集相对应的路由指令的第一子集来对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进行编码;以及
利用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相对于所述路由器位于第二方向的第二子集相对应的路由指令的第二子集来对所述第二复制消息进行编码。
2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路由器包括多个输出链路,其中,对于在第一方向上路由所述源消息,所述路由器被配置为通过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对应的多个输出链路中的第一输出链路来路由所述源消息,并且其中对于在第二方向路由所述复制消息,所述路由器被配置为通过与所述第二方向相对应的多个输出链路中的第二输出链路来路由所述复制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并将特征“以及用于指定指令编码类型的比特,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删除;对权利要求16做了同权利要求1一样的修改;将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由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并将特征“以及用于指定指令编码类型的比特,程序被编码为具有原子执行语义的块的序列”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
在本申请中,TFlex微架构使用TRIPS EDGE指令集架构,可以将程序编码为块的序列,具有原子执行语义,标识指令获取、完备和完成的控制协议可以对多个指令的块进行操作。并且,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对比文件1揭示了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处理核的分布式处理体系中的数据多播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揭示了路由指令可包括下一路由器的目的地址,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路由指令并不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对比文件1仅仅规定了下一个路由器的目的地址,而非指明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同时,该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3所揭示或暗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6相比于对比文件1-3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16如下:
“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方法,包括:
识别被配置为从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以及
当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与所述源相关联的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时:
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第一复制消息和第二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第二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
“1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器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设备,包括:
源,该源被配置为:
识别被配置为从所述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以及
路由器,该路由器被配置为:
读取所述路由指令,以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
复制该源消息以产生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
“16.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系统,包括:
分布式处理装置,具有经由片上网络而互连的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其中源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之一相关联,并且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多个路由器,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每一个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对应一个相关联,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路由器被配置为:
从源接收源消息;
根据源消息来识别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相对应的路由指令,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
响应于确定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复制该源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并且针对原驳回文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原说明书第[0006]段的记载,“提供路由指令还可以包括:所选信息使用目标指令所共同共享的比特的子集,并被识别为左操作数、右操作数或判定操作数;”由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路由指令中并不包含数据操作数,而是包含了对操作数进行判定的字段;此外,根据说明书第[0007]段的记载,“路由指令包括所识别的目标指令所共同共享的所选信息”,即路由指令包括多个目标指令的共享信息,而修改后变为路由指令被多个目标指令共同共享,显然上述对权利要求特征的增加和修改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不一致,其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11和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对权利要求16做了同权利要求1一样的修改;将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 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直接、毫无疑义的从原始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在本申请中,TFlex微架构使用TRIPS EDGE指令集架构,可以将程序编码为块的序列,具有原子执行语义,标识指令获取、完备和完成的控制协议可以对多个指令的块进行操作。并且,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对比文件1揭示了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处理核的分布式处理体系中的数据多播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揭示了路由指令可包括下一路由器的目的地址,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路由指令并不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对比文件1仅仅规定了下一个路由器的目的地址,而非指明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同时,该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3所揭示或暗示。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6相比于对比文件1-3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16如下:
“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方法,包括:
识别被配置为从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以及
当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与所述源相关联的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时:
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第一复制消息和第二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第二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11.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器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设备,包括:
源,该源被配置为:
识别被配置为从所述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其中,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以及
路由器,该路由器被配置为:
读取所述路由指令,以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
复制该源消息以产生复制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
“16. 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系统,包括:
分布式处理装置,具有经由片上网络而互连的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其中源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之一相关联,并且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以及
多个路由器,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每一个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对应一个相关联,其中所述多个路由器中的路由器被配置为:
从源接收源消息;
根据源消息来识别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相对应的路由指令,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
响应于确定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所述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上:复制该源消息;
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以及
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2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3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2、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对权利要求16做了同权利要求1一样的修改;将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数据操作数和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所述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被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 修改为“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所共同共享的信息”;修改后的特征与原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一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发明构思存在很大差异,以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作为技术方案的技术改进的起点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625773B1,授权公告日期2003年09月23日;
对比文件2:US2002126661A1,公开日期2002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3:US6980209B1,授权公告日期2005年12月27日。
(3-1)权利要求1-10,21,2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组交换网络中的组播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2栏第35行至第5栏第7行,图1):源节点A通过向中间节点R1发送一个传输(一个或一组数据包)(相当于识别被配置为从源接收源消息的数据的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将组播传输发送到目标节点B、C、D(相当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R1发送一个数据包到R2,其目的列表为BCD,R2发送一个数据包到R3,目的列表相同,R3在接收到数据包时,会通过上述算法,修改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将数据包的一个副本发送给目的地列表为B的R4,一个副本发送给目标列表为CD的R5(相当于当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与所述源相关联的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时);复制数据包,以便在前面的步骤中找到的每一个下一跳都有数据包的一个副本(相当于复制所述源消息以产生第一复制消息和第二复制消息);R3在接收到数据包时,将数据包的一个副本发送给目的地列表为B的R4(相当于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第一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一个副本发送给目标列表为CD的R5(相当于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第二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
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所述源消息进行编码,其中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
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数据组播时信息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从而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
针对所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处理片阵列中通过利用对应于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接收到的源消息进行比特掩码编码,通过编码中的字段来决定信息的复制和传输方向;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接收到数据包时,通过路由表的查找,确定每个目的地的下一跳,根据目的地的下一跳对其进行分区,修改每个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使给定下一跳的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中只包含应该通过下一跳路由的目的地,将包的修改副本发送给下一跳,从而达到有针对的将数据包发送给需要它的节点,而不会发送多余的数据包的目的。
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解决了在数据组播时信息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的技术问题,但是和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区别,体现出二者在发明构思上的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可扩展的、基于数据流的可编程图形数据处理方法和系统,对比文件3请求保护一种使用距离值或者位掩码的基于双环总线的网络交换机,同样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可以实现在数据组播时将数据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从而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21,22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所以相对于现有证据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11-15,2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器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5,2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相对于现有证据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16-2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在具有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的分布式处理架构中进行数据组播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组交换网络中的组播通信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2栏第35行至第5栏第7行,图1):源节点A通过向中间节点R1发送一个传输(一个或一组数据包)(相当于识别被配置为从源接收源消息,根据源消息来识别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相对应的路由指令);将组播传输发送到目标节点B、C、D(相当于经由片上网络而互连的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并且源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之一相关联,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每一个被分配给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相关联的处理核心);R1发送一个数据包到R2,其目的列表为BCD,R2发送一个数据包到R3,目的列表相同,R3在接收到数据包时,会通过上述算法,修改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将数据包的一个副本发送给目的地列表为B的R4,一个副本发送给目标列表为CD的R5(相当于多个路由器中的每一个与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对应一个相关联,当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的第一目标指令被分配给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相对于与所述源相关联的路由器,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位于与第二目标指令所分配到的所述多个互连的处理核心中的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不同的方向时);复制数据包,以便在前面的步骤中找到的每一个下一跳都有数据包的一个副本(相当于复制该源消息);R3在接收到数据包时,将数据包的一个副本发送给目的地列表为B的R4(相当于在第一方向上,将所述源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一相关联处理核心);一个副本发送给目标列表为CD的R5(相当于在第二方向上,将所述复制消息路由到所述第二相关联处理核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
路由指令包括比特掩码字段,所述比特掩码字段指明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中哪个指令将接收数据操作数,所述路由指令包括所述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所共同共享的信息。
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数据组播时信息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从而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
针对所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6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处理片阵列中通过利用对应于多个针对目标的指令的位置的路由指令,对接收到的源消息进行比特掩码编码,通过编码中的字段来决定信息的复制和传输方向;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接收到数据包时,通过路由表的查找,确定每个目的地的下一跳,根据目的地的下一跳对其进行分区,修改每个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使给定下一跳的副本中的目的地列表中只包含应该通过下一跳路由的目的地,将包的修改副本发送给下一跳,从而达到有针对的将数据包发送给需要它的节点,而不会发送多余的数据包的目的。
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解决了在数据组播时信息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的技术问题,但是和权利要求16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区别,体现出二者在发明构思上的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可扩展的、基于数据流的可编程图形数据处理方法和系统,对比文件3请求保护一种使用距离值或者位掩码的基于双环总线的网络交换机,同样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可以实现在数据组播时将数据只传送给需要它的节点,从而减少数据冗余,提高传输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7-20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相对于现有证据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1和16和对比文件1在解决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以对该对比文件做出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体的分析参见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6的评述。因此,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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