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胡琴及松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85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2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3109.3
申请日:2013-12-25
复审请求人:许昌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玥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胡涛
国际分类号:G10D1/00;G10D3/02;G10G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3109.3,名称为“改进的胡琴及松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许昌义。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A2227726A1,公开日为1998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870072Y,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5:KR100336920B1,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6:CN2562300Y,公告日为2003年07月23日。
同时引入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THMDZT-1型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许允著,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08月31日, ISBN:978-7-5349-5235-7。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3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改进的胡琴,其特征是:
A. 共鸣箱的音窗在琴筒底面与琴筒筒面的交接处,音窗是混流式的,既有平行于琴筒的直排孔,又有垂直在琴筒筒面上的转向孔,音窗是直排孔与转向孔合成的,音窗的轴线与琴筒的轴线>0度,<90度;混流式音窗是用一个圆锥体与琴筒的尾部倾斜相交,切除相交部分作为音窗的开口。
F. 共鸣箱的琴筒内腔表面上有螺旋线或者有螺旋面,螺旋线≥2根;
G. 扩音筒的音窗是混流式的,由音筒的轴向开口与径向开口合成,开口部分的中心线与琴筒的轴向中心的夹角>0度,≤90度;
H. 琴筒与扩音筒,上面有对应的对接点,对接点是布置在琴筒与扩音筒的端面,对接点是一个小孔,孔内安装有磁铁,对接点≥2;
O. 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
P. 筒型琴的指压式千斤:指压式千斤有压弦软垫、压弦骨架和束弦带,压弦软垫的外层有压弦骨架,束弦带的一端绕着压弦骨架,另一端绕着琴杆;
上述各条之间是或者的关系,每条具有独立的特征,改进的胡琴至少要选择以上A、F、G、H、O、P中的一条进行改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胡琴及松香,其特征是:塑料制作的琴筒,其横断面的结构是,表层材料密度等于100%,内层材料填充密度≥5%,≤100%。”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对于仅包含特征O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区别特征在于: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初学者更好的学会换把。
然而,滑把机构为胡琴的组成部分,滑把机构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在滑把过程中阻力小流畅性好,将滑把机构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将滑把机构控制在最低高度以上范围滑动,在换把滑块下面设置限位块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对于仅包含特征O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换把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个难点,一般使用者存在的问题为手虎口一带的肌肉与琴杆粘的很紧,滑不下去,也就是说虎口与琴杆的摩擦力大,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已知在导轨上安装滑块可以使零部件作往复直线运动,且滑块运行时摩擦力小,阻力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THMDZT-1型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在导轨上安装限位块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驳回决定还评述了权利要求1中仅包括其它特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改进的胡琴及松香,改进的胡琴其特征是: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
复审请求人认为:
现有的方式是在琴杆上抹点油来减少手虎口与琴杆之间的摩擦力。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O的技术方案,是在二胡的琴杆上设置一个滑把机构,减小滑把时,手的虎口与琴杆之间的摩擦力,且手上还不会被抹上油。在驳回决定中事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二胡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解决,要么是难题,要么就是没有想到,只能进一步说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再说到公知常识,二胡的公知常识中就没有滑把机构。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THMDZT-1型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中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可以导出本申请。公知常识“THMDZT-1型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中的滑把机构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提出的二胡的滑把机构的技术方案O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改进的胡琴及松香,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二胡,与胡琴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说明书第3页第2段):琴弦,琴杆。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区别特征在于:(1)还具有松香;(2)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演奏胡琴更加方便,演奏滑音时更加流畅,初学者易于掌握滑把要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松香是乐器演奏领域常见的乐器用工具,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吉他弦乐器,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吉他弦乐器,对比文件1和5公开的吉他弦乐器与胡琴并非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指板琴,千斤的一侧设置为琴杆形状,另一侧用来弯曲琴弦并固定在合适的位置内。对比文件1,5-6中没有公开:“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技术特征。
驳回决定中认为:滑把机构为胡琴的组成部分,滑把机构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在滑把过程中阻力小流畅性好,将滑把机构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将滑把机构控制在最低高度以上范围滑动,在换把滑块下面设置限位块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胡琴演奏领域中,换把滑指技术对于演奏者来说是一个难点,初学者需要通过大量训练才能掌握,一般演奏者存在的问题为手的虎口一带的肌肉与琴杆摩擦力大,上下滑动时生涩,也就是说虎口与琴杆的摩擦力大,现有的换把技术减少摩擦力通常是在琴杆上抹润滑油,或者虎口抹滑石粉等来减小摩擦力,或者通过改变琴杆材料来减小摩擦力,或者通过细目砂纸打磨琴杆来减少摩擦力。这些现有技术均没有改造现有胡琴的结构,也没有在琴杆部增加专门的滑把机构。虽然“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是机械结构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现有乐器领域尤其是胡琴演奏领域中(涉及滑把滑音的演奏技巧)并没有这样的结构出现。而且“THMDZT-1型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文献中涉及的是机床制造领域,其滑块滑轨在运动过程中人手并不能触及,其与乐器领域相差甚远。至于生活领域中虽然也有常见的滑块滑轨的例子,如抽屉设置导轨与滑块从而实现抽屉能够顺利的进出、小车内驾驶座位的前后调节等,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同样人手并不能触及滑块以及滑轨,适用的领域与乐器领域相差甚远,其并不能给乐器演奏带来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2)需要在胡琴乐器上增加“滑把机构”,该“滑把机构”是顺着琴弦方向安装导轨或者将琴杆作为导轨,换把滑块安装在导轨上面,并能沿着导轨上下滑动,换把滑块下面有限位块,该技术手段需要对现有胡琴做出结构上的改变,同时该改变后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胡琴演奏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5-6或其结合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演奏胡琴更加方便,演奏滑音时更加流畅,初学者易于掌握滑把要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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