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导管装置及近接放射治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84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537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1937.3
申请日:2016-06-17
复审请求人:贝克生医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61M3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1937.3、名称为“一种导管装置及近接放射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为贝克生医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5/153595A1号国际专利PCT申请,其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管状结构;
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各具有一近端方向及一远端方向,且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一第一轴方向设置;
复数个节点单元,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第一轴方向排列设置,其中每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一间段;以及
一外层元件,所述外层元件包覆复数个所述节点单元,使两个相邻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管装置具有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各自分别包覆由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形成的一所述间段,使两个相邻的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数量为四个以上;所述节点单元的数量为五个以上;所述外层元件的数量为四个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于所述近端方向上具有一控制元件,所述控制元件用于使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远端方向连结的所述外层元件,于所述间段位置各自独立胀缩。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于所述近端方向上具有复数个控制元件,复数个所述控制元件各自独立设置于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近端方向上;所述控制元件用于使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远端方向连结的所述外层元件,于所述间段位置各自独立胀缩。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单元为一中空柱体结构,其中空处供所述管状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且所述中空柱体的柱壁上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设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供所述流体流管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中空柱体结构的外部还具有一接着环部;所述外层元件透过所述接着环部与所述节点单元连结,使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为一密闭空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外环结构,使所述外层元件扣合于所述接着环部。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节点单元为一中空柱体结构,其中空处供所述管状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且所述中空柱体的柱壁上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设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供所述流体流管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中空柱体结构的外部还具有一突出环部;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接于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突出环部上,使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二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长度相异,以使复数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各自连通到不同的所述间段。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复数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上还各自具有一开口,其中所述开口位置各自设置于不同的所述间段位置,使得不同的所述流体流管结构透过各自的所述开口将流体送到不同的所述间段。
12. 一种近接放射治疗系统,包括:
一后荷式治疗仪;
一种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导管装置,接于所述后荷式治疗仪上;以及
一放射治疗源,由所述后荷式治疗仪放出所述放射治疗源到所述导管装置的所述管状结构中。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近接放射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肿瘤成像仪器,所述后荷式治疗仪根据所述肿瘤成像仪器决定放出所述放射治疗源到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间段位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近接放射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肿瘤成像仪器包括X光成像、萤光透视镜、电脑断层扫描、正子断层扫描、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和核磁共振成像中的一种或多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外层元件包覆复数个节点单元,其作用在于采用单个外层元件包覆所有节点单元,减少系统的复杂度,提高可靠度。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中与权利要求1-11不同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特征如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贝克生医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将带或环122a-122d置于气球120a-120e的内侧,从而得到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同的结构;(2)权利要求1中外层组件不需要隆起即具有一空间,其代替了对比文件1中未充气的气球在柔性杆表面隆起而具有的空间,使导管装置表面平顺无起伏,不会出现因摩擦导致组织受伤的情形。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层元件包覆复数个所述节点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是带或环在气球外部。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3中与权利要求1-11不同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特征如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外层元件柔软且可以膨胀,在膨胀前表面平顺无皱缩”、“在流体充入所述空间后,所述外层元件表面膨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导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管状结构;
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各具有一近端方向及一远端方向,且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一第一轴方向设置;
复数个节点单元,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第一轴方向排列设置,其中每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一间段;以及
一外层元件,所述外层元件材质柔软且可以膨胀,在膨胀前表面平顺无皱缩,所述外层元件包覆复数个所述节点单元,使两个相邻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在流体充入所述空间后,所述外层元件表面膨胀。”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外层组件”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气球”,“节点单元”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限定的“空间”结构不同,“空间”在膨胀前的初始容积不同,且本申请中“外层组件包覆复数个节点单元”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引用关系及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2、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导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局部辐照器,与本申请同属于近接放射治疗导管装置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0032]段及附图1-4):局部辐照器100包括一个用于插入到管状结构中的远端治疗部分105,一个伸缩杆115,一个近端部分125(例如,膨胀腔、源腔和引导线腔)和一个位于伸缩杆115的近端和近端部分125之间的集线器130。源腔145从近端部分125开始,穿过局部辐照器100的中心延伸至远端部分105。在一个实施例中,一个引导线腔150也是从近端部分125开始穿过局部辐照器100的中心延伸至远端部分105。参照图1和2,远端部分105包括位于其上的多个气球120a-120e以及在相邻气球之间的带或环122a-122d。每个气球120a-120e可以独立的膨胀。对于每个可以独立膨胀的气球120a-120e,提供了一系列补给管126a-126e,每个补给管126a-126e的近端带有一个活塞阀127a-127e。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源腔145用于将预定的治疗传送至需要被治疗的组织。在实施例中,源腔145用于将放射治疗(例如近距治疗)传送至需要被治疗的组织。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局部辐照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管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源腔14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管状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各具有一近端及一远端方向,且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第一轴方向设置;由对比文件1的图1和图2可以看出,多个带或环122a-122d沿着源腔145的轴向方向排列设置,且每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一间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复数个节点单元,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第一轴方向排列设置,其中每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一间段;对比文件1中多个气球120a-120e使得每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且气球可膨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层元件,所述外层元件材质柔软且可以膨胀,使每两个相邻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在流体充入所述空间后,所述外层元件表面膨胀。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气球设置于导管的外表面,其没有教导对气球本身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气球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层组件”;(2)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只存在于相邻气球之间,而不存在于首尾的气球末端,对比文件1是“以带或环解决如何区隔出多个气球”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外层组件包覆复数个节点单元,本申请是“以节点单元解决如何与外层组件共同限定出一空间”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节点单元”。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外层元件使两个相邻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间段形成一空间,对比文件1中多个气球120a-120e同样使得每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目前的记载无法体现出“外层元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气球”之间的区别;(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复数个节点单元,沿着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第一轴方向排列设置,其中每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一间段”,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外层元件与节点单元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中多个带或环122a-122d沿着源腔145的轴向方向排列设置,且每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一间段,其中环或带与气球配合使得相邻的环或带之间的气球部分同样限定出一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目前的记载无法体现出“节点单元”与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之间的区别。
通过上述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外层元件在膨胀前表面平顺无皱缩;(2)权利要求1中外层元件包覆复数个所述节点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是带或环在气球外部。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导管装置顺利插入管状组织;(2)如何固定外层元件与节点单元,从而为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通常情况下,接触面表面越粗糙,摩擦力越大。在将导管装置插入人体管状组织的过程中,如何减小导管装置和管状组织间的摩擦,降低病人不适感以及腔壁损伤,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通过相邻气球之间的带或环122a-122d将多个气球间隔开,其与现有技术中仅有一个气囊的技术方案相比,因单个气球的表面积减小,客观上已经可以起到降低气球表面皱缩程度,减小导管装置和管状组织间的摩擦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减小导管装置和管状组织间的摩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气球的材料进行适应性选择,使得外层元件的气球部分在膨胀前表面平顺无皱缩,以使导管装置可以顺利插入管状组织,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必须先将具有一定体积的气球放气(相当于抽出气体使其呈现皱缩状态),才能将导管装置顺利插入管状组织,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空间”,在未膨胀状态下即具有一定体积,初始体积不为0。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空间”在未膨胀的状态下即具有一定体积,而对比文件1中的气球在插入管状组织之前处于未充气的状态,根据气球材料的不同,未充气状态并不表示其所呈现的是皱缩状态,因此,“空间在膨胀前的初始容积”无法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也无法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外层组件包覆复数个节点单元”的技术特征,能够达到增加导管装置的可靠度及支撑性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更容易地放置、且不需要加强芯轴”的技术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节点单元置于外层元件的内侧或外侧均可以实现将外层元件分为多个间段的技术效果,而外层元件可于充填后膨胀,其材质柔软可弯曲,为了给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节点单元置于外层元件的内侧,省去伸缩杆115在内部的支撑作用,从而通过内置的节点单元在将外层元件分为多个间段的同时为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将节点单元置于外层元件的内侧也没有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管装置具有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各自分别包覆由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形成的一所述间段,使两个相邻的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及附图1、2):远端部分105包括位于其上的多个气球120a-120e以及在相邻气球之间的带或环122a-122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具有多个气球,且使得每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使两个相邻的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而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为了给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节点单元置于外层元件的内侧,即使得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各自分别包覆由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形成的一所述间段,在将外层元件分为多个间段的同时为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数量为四个以上;所述节点单元的数量为五个以上;所述外层元件的数量为四个以上。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0]段及附图1、2):远端部分105包括位于其上的多个气球120a-120e以及在相邻气球之间的带或环122a-122d。对于每个可以独立膨胀的气球120a-120e,提供了一系列补给管126a-126e。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具有多个流体流管结构、节点单元以及外层元件。对于各个结构的具体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于所述近端方向上具有一控制元件,所述控制元件用于使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远端方向连结的所述外层元件,于所述间段位置各自独立胀缩。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8]段):每个气球120a-120e可以独立的膨胀。对于每个可以独立膨胀的气球120a-120e,提供了一系列补给管126a-126e,每个补给管126a-126e的近端带有一个活塞阀127a-127e。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当局部辐照器依靠临床医学成像技术放置于需要被治疗的组织附近时,临床医生将注射器或其他流体源与各个补给管末端的活塞阀连接,使得与补给管对应的气球膨胀起来。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具有复数个补给管(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流体流管结构),其近端分别具有活塞阀(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控制元件),活塞阀与注射器或其他流体源连接,以使得与补给管对应的气球膨胀起来。而将多个活塞阀集成于一体,使用一个活塞阀对多个补给管进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于所述近端方向上具有复数个控制元件,复数个所述控制元件各自独立设置于所述复数个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近端方向上;所述控制元件用于使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所述远端方向连结的所述外层元件,于所述间段位置各自独立胀缩。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8]段):每个气球120a-120e可以独立的膨胀。对于每个可以独立膨胀的气球120a-120e,提供了一系列补给管126a-126e,每个补给管126a-126e的近端带有一个活塞阀127a-127e。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当局部辐照器依靠临床医学成像技术放置于需要被治疗的组织附近时,临床医生将注射器或其他流体源与各个补给管末端的活塞阀连接,使得与补给管对应的气球膨胀起来。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具有复数个补给管(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流体流管结构),其近端分别具有活塞阀(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复数个控制元件),活塞阀与注射器或其他流体源连接,以使得与补给管对应的气球膨胀起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节点单元为一中空柱体结构,其中空处供所述管状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且所述中空柱体的柱壁上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设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供所述流体流管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段及附图4):集线器130使得多个补给管126a-126e和源腔145与伸缩杆115互相连接。由图4可以看出,集线器130为一中空柱体结构,其中空处供源腔145沿着第一轴方向通过;且所述中空柱体的柱壁上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设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供多个补给管126a-126e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集线器与权利要求6中的节点单元具有相同的结构。而如前所述,为了给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置于气球的内侧,而为了给穿过节点单元的补给管126a-126e和源腔145提供更好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设置于气球内侧的带或环设置为与集线器相同的结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中空柱体结构的外部还具有一接着环部;所述外层元件透过所述接着环部与所述节点单元连结,使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为一密闭空间。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及附图1、2):远端部分105包括位于其上的多个气球120a-120e以及在相邻气球之间的带或环122a-122d。
而如前所述,为了给外层元件提供更好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带或环置于气球的内侧,且将设置于气球内侧的带或环设置为与集线器相同的中空柱体结构。而为了将气球与带或环进行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中空柱体形状的带或环上进一步设置接着环部,通过接着环部连接气球和气球内侧的带或环,从而在两个相邻的带或环之间形成密闭空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具有一外环结构,使所述外层元件扣合于所述接着环部。
设置外环结构对柱状物体及其外层覆盖材料进行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节点单元为一中空柱体结构,其中空处供所述管状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且所述中空柱体的柱壁上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设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供所述流体流管结构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通过所述节点单元;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中空柱体结构的外部还具有一突出环部;复数个所述外层元件沿着所述第一轴方向接于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的所述突出环部上,使两个相邻所述节点单元之间形成的所述间段形成一空间。
由前述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设置于气球内侧的带或环设置为与集线器相同的结构,且设置外环结构对柱状物体及其外层覆盖材料进行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至少二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的长度相异,以使复数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各自连通到不同的所述间段。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
而为了使得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将补给管的长度设置为不相同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6,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复数个所述流体流管结构上还各自具有一开口,其中所述开口位置各自设置于不同的所述间段位置,使得不同的所述流体流管结构透过各自的所述开口将流体送到不同的所述间段。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补给管126a-126e从邻近近端的活塞帽开始,其远端穿过集线器130,并沿着伸缩杆115延伸至局部辐照器100的远端部分105,补给管126a-126e的末端开口分别位于各气球120a-120e的内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近接放射治疗系统,其包括一后荷式治疗仪,一如权利要求1-11所述的导管装置和一放射治疗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局部辐照器,与本申请同属于近接放射治疗导管装置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39]段):采用医学成像技术将局部辐照器定位到被治疗的组织(例如肿瘤)。当局部辐照器(即导管装置)正确定位于病人体内后,通过源腔145连接到后荷氏治疗仪,其通过源腔向局部辐照器递送射线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后荷氏治疗仪和放射治疗源,并由后荷氏治疗仪放出所述放射治疗源到导管装置的管状结构中。
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具有一肿瘤成像仪器,所述后荷式治疗仪根据所述肿瘤成像仪器决定放出所述放射治疗源到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间段位置。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39]段):采用医学成像技术将局部辐照器定位到被治疗的组织(例如肿瘤)。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具有肿瘤成像仪器,后荷式治疗仪根据所述肿瘤成像仪器决定放出所述放射治疗源到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间段位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肿瘤成像仪器包括X光成像、萤光透视镜、电脑断层扫描、正子断层扫描、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和核磁共振成像中的一种或多种。
而上述设备均为本领域常见的肿瘤成像仪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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