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分子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82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1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68261.6
申请日:2014-09-15
复审请求人:邹城市安德机械制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婷婷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8F2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8261.6,名称为“一种高分子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邹城市安德机械制修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分子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包括:
(1)准备:配置丙烯酸钠溶液;
(2)糊化:紫薯粉末与去离子水放入反应釜中并在80℃糊化1h,降温冷却至40℃,制得糊化后的溶液;
(3)聚合水解:向步骤(2)糊化后的溶液中加入丙烯酸溶液,并添加交联剂,搅拌通氮气30min;置换氮气为氧气使反应釜内变为氧气环境,再加入引发剂,升温至55℃反应5h,冷却至室温;
(4)再经过离心分离、洗涤、干燥、粉碎、筛分、产品包装制得;
所述紫薯粉末的制备方法为:紫薯粉碎、浸泡、过滤,取上层滤液烘干成紫薯粉末;
所述交联剂为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所述引发剂为过硫酸钾;
所述丙烯酸钠溶液是丙烯酸溶液与氢氧化钠溶液混合制备,且丙烯酸钠溶液的中和度为75%。”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棉籽蛋白-聚丙烯酸高吸水性树脂的合成及吸液性能”,张步宁等,材料导报,第23卷第3期,第103-106页,2009年3月)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中使用紫薯粉末,并限定了其制备方法,且只用水在80℃下糊化,糊化后冷却至40℃;对比文件2中用棉籽蛋白,60℃水溶解,且用NaOH调节pH;(2)权利要求1中是在糊化溶液中加入单体和交联剂后通氮除氧,搅拌30min后置换为氧气氛,再加入引发剂,对比文件2中是蛋白溶液和引发剂先混合,然后加入单体和交联剂的混合液,且引发剂、反应温度和时间也不相同;(3)权利要求1中限定丙烯酸钠溶液中和度为75%;(4)反应后处理过程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蛋白来源不同的高分子聚合物。区别特征(1)-(4)均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邹城市安德机械制修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提供证据证明紫薯粉末的成分主要为淀粉、低聚糖和水溶性色素;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甘薯淀粉。相应,本申请的发明动机是充分利用紫薯粉末来制备吸水树脂,对比文件1仅是如何利用紫薯淀粉制备高分子吸水树脂,抛弃了紫薯全粉中的其他成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不同。(2)制备过程在糊化温度、单体、引发剂和交联剂加入顺序和加样气氛上有差异,由此得到的高分子吸水树脂吸水性更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淀粉基高吸水树脂的制备新方法”,姜绍通等,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第29卷第3期,第260-263页,2006年3月31日)可知,两者的区别特征是:(1)基质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紫薯粉末,并限定紫薯粉末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甘薯淀粉。(2)制备过程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用水在高温下糊化后冷却至40℃,对比文件1加入氢氧化钠常温糊化;权利要求1中是在加入单体和交联剂后通氮除氧,再加入引发剂,对比文件1是依次加入单体、引发剂、交联剂,且两者所用交联剂、反应温度、时间和后处理过程略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类似的淀粉基吸水树脂。区别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可以得到,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完全不涉及根茎类植物全成分的充分利用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调整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2)强调其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陈述中补充的证据可证明本发明的紫薯粉末是紫薯全粉,而对比文件1的是甘薯淀粉,两者主要组成不同,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成分不能忽视。且起始物的预处理方式和接枝反应的控制均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分子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丙烯酸水溶液与氢氧化钠水溶液配制成丙烯酸钠水溶液,以紫薯粉末作为基质原料来源,将其糊化活化后加入丙烯酸钠溶液并添加交联剂,继而再加入引发剂发生接枝反应,后离心沉淀、洗涤干燥、烘干粉碎过筛,从而得到所需高分子吸水树脂。
在本案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对比文件1,其公开了以甘薯淀粉为原料的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本文采用甘薯淀粉为原料,研究了淀粉常温糊化后,以过硫酸钾为引发剂,甘油为交联剂,通过水溶液聚合与丙烯酸接枝共聚制备淀粉基高吸水树脂。取4.0g甘薯淀粉和适量去离子水, 常温下放入250 mL 烧杯中进行磁力搅拌, 加氢氧化钠糊化30min, 然后依次加入部分中和的丙烯酸钠单体、过硫酸钾以及甘油溶液(交联剂)等, 搅拌均匀, 送入烘箱, 70℃干燥, 粉碎后即得高吸水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第260页左栏最后一段以及第1.2.1节)。
可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为以甘薯淀粉为基质原料,糊化活化后加入丙烯酸钠单体、在引发剂过硫酸钠以及交联剂甘油溶液的作用下发生接枝共聚反应制备高吸水树脂。
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可知,两者的区别特征是:(1)基质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紫薯粉末,并限定紫薯粉末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甘薯淀粉。(2)制备过程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用水在高温下糊化后冷却至40℃,对比文件1加入氢氧化钠常温糊化;权利要求1中是在加入单体和交联剂后通氮除氧,再加入引发剂,对比文件1是依次加入单体、引发剂、交联剂,且两者所用交联剂、反应温度、时间和后处理过程略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使紫薯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可降低产品吸水树脂的制备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6段)。
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研究出以甘薯淀粉与丙烯酸单体为材料接枝共聚制备SAP的新方法。制备过程以氢氧化钠作为甘薯淀粉的糊化剂,以甘油作交联剂,K2S2O8为引发剂,采用水溶液聚合法,制备的SAP吸水率(去离子水)达1000g/g,70℃下12h保水率为60%。
本领域公知紫薯和甘薯均为薯类作物,均含有较多的淀粉,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主要利用了其中的淀粉成分。并且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类似的淀粉基吸水树脂。
对于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提交证据(“提取紫薯淀粉的副产物对SHT血压的影响”,胡志和等,食品科学,第31卷第21期,第361-364页,2010年)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紫薯粉末的成分主要为淀粉、低聚糖和水溶性色素,并强调糊化活化是针对淀粉所实施的。本领域公知紫薯和甘薯均为薯类作物,均含有较多的淀粉,且淀粉是制备高吸水树脂常用的基质原料(参见《绿色降解化学品》,汪多仁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年01月第1版,第185-186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紫薯粉末的成分主要为淀粉,同时含有低聚糖和水溶性色素等其他成分。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紫薯粉末和甘薯淀粉成分区别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最终得到的仍然是淀粉类高分子吸水树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甘薯淀粉作为基质原料制备高吸水树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同样是薯类作物的淀粉基原料紫薯粉末来替代甘薯淀粉作为基质原料以制备高分子吸水树脂。其所限定的紫薯粉末制备方法也是常规的提取方法,其提取物含有淀粉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采用高温糊化处理淀粉以及是否加入氢氧化钠进行糊化均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根据样品中淀粉水化程度,适当选择糊化时的用水量、糊化时间和糊化后所降温度的选择均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先往糊化淀粉溶液中加入单体和交联剂的混合液,搅拌一定时间后再加入引发剂是本领域常规操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引发剂加入反应体系前选择通氮除氧,并根据反应情况选择聚合温度和时间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是本领域常用交联剂。而对产物先进行中和、离心、洗涤后再进行干燥粉碎和过筛均是对聚合产物进行的常规处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均是利用薯类植物中的淀粉成分来接枝丙烯酸制备高分子吸水树脂。参见在前评述可知,虽然本申请使用的是紫薯全粉,且复审请求人提供证据以期证明紫薯全粉的组成成分不同于甘薯淀粉,但复审通知书针对该证据已明确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紫薯全粉的主要成分为淀粉,且制备吸水树脂主要起作用的也是淀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紫薯全粉中的其他成分也能反应制备高分子吸水树脂并对得到的树脂的性能产生影响,且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观点。因此,也不能据此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不同,实际上两者均是利用淀粉与丙烯酸钠接枝聚合形成高分子吸水树脂。其次,参见权利要求1相关评述,糊化方式的选择以及交联剂和引发剂的加样顺序均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申请的高分子吸水树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高吸水树脂更稳定、吸水性更好。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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