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杀生物剂的涂料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杀生物剂的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34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5186
优先权日:2012-08-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606.X
申请日:2013-08-07
复审请求人:罗门哈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军
合议组组长:张佳
参审员:田媛
国际分类号:C09D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是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606.X,名称为“包含杀生物剂的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325265A,公开日为2001年12月5日)、对比文件2(WO2005/120594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2日)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化学配方与工艺手册》,邓舜扬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890-892页,公开日为2003年1月3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a)一种或多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选自含氟聚合物、硅酮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b)一种或多种非水溶性杀生物剂,和
(c)包含聚合物的颗粒,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00m2/g。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50m2/g。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所述聚合物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聚合物包含等于或大于90重量%的乙烯基芳族单体的聚合单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全部所述乙烯基芳族单体的总重量为基准计,所述乙烯基芳族单体包含等于或大于10重量%的多官能乙烯基芳族单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50m2/g。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涂料组合物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涂料组合物中水的量等于或小于5重量%。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D50等于或小于50微米。”
申请人罗门哈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剂可包括硅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作为粘合剂用于涂料组合物中,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海洋防污涂料并没有公开或提到本申请中的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比较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中的样品SD1866(c)和SD1866、以及SD1913(c)和SD1933说明:当颗粒的BET表面积下降时,OIT的保留重量%提高,且尽管对比文件1中SD2209和SD1866具有类似的BET表面积,但是缓释性能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调节颗粒的比表面积并预期该调节可得到本申请中的改善缓释性能。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入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化学配方与工艺手册》,邓舜扬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890-892页,公开日为2003年1月31日(下称“证据1”),并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涂布组合物中包括了一种本质上通常是聚合物的成膜物质以及承载杀生剂的颗粒,其中的杀生剂可选自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混合物、或4,5-二氯-2-(正辛基)-4-异噻唑啉-3-酮,其均为非水溶性杀生物剂,适合的载体颗粒可由无定形二氧化硅、无定形氧化铝、假勃姆石 (一种微晶形式的氢氧化铝),Y-沸石或脱铝化的Y-沸石,无机载体颗粒典型的BET表面积为350至1200米2/克,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该涂料组合物具有防污性能及应用于海洋领域。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此作出限定,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0-892页):此有优良抗污性和抗增塑剂渗出性的防污涂料,含有含氟的(甲基)丙烯酸酯或含聚硅氧烷的(甲基)丙烯酸酯和其他(甲基)丙烯酸酯,来自含(甲基)丙烯酰基化合物的聚合物,氟烃类聚合物。海船防污涂料用树脂含有RCOOM-OH(式中,R=树脂基;M=二价金属,选自铜、锌、钙、镁和铁),例如:丙烯酸 7.2%、甲基丙烯酸甲酯 50%、丙烯酸乙酯 42.8% 聚合后,于存在丁醇水和醋酸丁酯时,使聚合物与氧化锌反应,可得无毒性的防污涂料用树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组合物的具体性能要求和应用领域,有动机将上述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进行性能测试。本申请中的硅酮聚合物属于本领域常用具有粘合性能的成膜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将其作为粘合剂使用。
吸附剂颗粒的比表面积、孔容、平均粒径、孔径分布均会对吸附性带来影响,因而SD1866与SD1866、SD1933与SD1913(c)的差别不仅仅在于比表面积,不适宜单独讨论BET表面积对其保留重量的影响。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中的SD2209与SD1866的BET表面积相近,但由于二者属于不同结构的物质,其也不适宜单独讨论BET表面积对其保留重量的影响。对比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中的SD1866和SD1916未经过高温热处理的无定形二氧化硅样品,其BET表面积越大、则OIT保留重量%越高;同样的,经过高温热处理的SD1866(c)和SD1916(c),也存在 BET表面积越大、OIT保留重量%越高的趋势。可见,提高颗粒的BET表面积和改善缓释性能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正向相关性。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段)公开的无机载体颗粒典型的BET表面积为350至1200米2/克、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合物V503的BET为1175 m2/g(该值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内)。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涂料组合物”修改为“一种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从属权利要求2-7的引用部分作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a)一种或多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选自含氟聚合物、硅酮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b)一种或多种非水溶性杀生物剂,和
(c)包含聚合物的颗粒,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00m2/g。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50m2/g。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所述聚合物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聚合物包含等于或大于90重量%的乙烯基芳族单体的聚合单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全部所述乙烯基芳族单体的总重量为基准计,所述乙烯基芳族单体包含等于或大于10重量%的多官能乙烯基芳族单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比表面积等于或大于950m2/g。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所述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的重量为基准计,所述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中水的量等于或小于5重量%。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的D50等于或小于50微米。”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未公开或教导包含聚合物的颗粒可应用于海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动机将本申请的包含聚合物的颗粒应用到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中;高温处理通常会影响颗粒的孔隙,且宏观性能即为BET比表面积,比较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表1中的SD1866(c)和SD1866以及SD1913(c)和SD1933,当颗粒的BET比表面积下降时,OIT的保留重量%会提高。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1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是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海洋防污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4-6段,第3页倒数第1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公开了一种表面涂布组合物,该组合物掺入了按照其第一方面所述的承载杀生剂的颗粒,通常该组合物包括一种本质上通常是聚合物的成膜物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粘合剂),一种溶剂和各种添加剂如颜料、染料、分散剂、表面活性剂和消泡剂。
其中的杀生剂可有利地选自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混合物,通常重量比为1.5-2.5∶1,例如在2.7- 3∶1范围内;2-正辛基-4-异噻唑啉-3-酮;或4,5-二氯-2-(正辛基)-4-异噻唑啉-3-酮(本申请中非水溶性杀生物剂的下位概念)。
适合的载体颗粒可由无定形二氧化硅、无定形氧化铝、假勃姆石 (一种微晶形式的氢氧化铝),Y-沸石或脱铝化的Y-沸石。就后者来说,Si:Al比值优选在约5:1至约33:1的范围内。杀生剂的吸附通常是通过将载体颗粒与杀生剂混合来实现的,这种混合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各种方式进行。
为了确保杀生剂的适宜存留,无机载体颗粒典型的BET表面积是350至1200米2/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涂料组合物用于海洋防污,且粘合剂的具体类型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权利要求1中包含聚合物的颗粒,并限定了该颗粒的比表面积。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公开了当配制到溶剂或水基组合物中时,颗粒能够将杀生剂存留于其孔体系中,并达到充分延迟杀生剂释放入液体介质的程度,以提供持久的杀生剂例如杀细菌剂和/或杀真菌剂活性,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涂布组合物能够用于水基组合物的水系环境中。进一步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涂布组合物中包括了一种本质上通常是聚合物的成膜物质,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0-892页):此有优良抗污性和抗增塑剂渗出性的防污涂料,含有含氟的(甲基)丙烯酸酯或含聚硅氧烷的(甲基)丙烯酸酯和其他(甲基)丙烯酸酯,来自含(甲基)丙烯酰基化合物的聚合物,氟烃类聚合物。海船防污涂料用树脂含有RCOOM-OH(式中,R=树脂基;M=二价金属,选自铜、锌、钙、镁和铁),例如:丙烯酸 7.2%、甲基丙烯酸甲酯 50%、丙烯酸乙酯 42.8% 聚合后,于存在丁醇水和醋酸丁酯时,使聚合物与氧化锌反应,可得无毒性的防污涂料用树脂。可见上述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属于本领域公知的防污涂料成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组合物的具体性能要求和应用领域,有动机将上述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用于对比文件1进而得到一种海洋防污用涂料组合物。本申请中的硅酮聚合物属于本领域常用具有粘合性能的成膜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将其作为粘合剂使用,且将其组合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包括吸附聚合物和多孔疏水聚合物。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4页第2段)公开了可添加添加剂至多孔疏水的聚合物(HPP)中,这些添加剂如:活性炭……,生物杀灭剂等;进一步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9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吸附聚合物和多孔疏水聚合物SAP/HPP与粘合剂明显降低了三甲胺TMA和二甲基二硫DMDS的含量,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1页表11)还公开了HPP的性能,V503的BET为1175m2/g。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可采用V503作为多孔疏水聚合物(HPP)并添加添加剂如:生物杀灭剂至多孔疏水聚合物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提供一种可替代无机颗粒作为非水溶性杀生物剂的载体时,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孔疏水聚合物V503代替对比文件1的无机载体颗粒并进行性能测试。对于颗粒的比表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机载体颗粒BET表面积为350-1200米2/克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V503的BET表面积为1175m2/g的基础上根据杀生物剂的缓释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颗粒的比表面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机载体颗粒BET表面积为350-1200米2/克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V503的BE T表面积为1175m2/g的基础上根据杀生物剂的缓释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聚合物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公开了HPP包括65-98 wt%的至少一种单乙烯基芳香族单体(含量和本申请部分重叠),0-20 wt%单乙烯基脂肪族单体和2-15wt%聚乙烯芳香族交联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聚合物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HPP包括65-98 wt%的至少一种单乙烯基芳香族单体,0-20 wt%单乙烯基脂肪族单体和2-15wt%聚乙烯芳香族交联单体。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使用多官能乙烯基芳族单体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聚乙烯芳香族交联单体并调整其合适的含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颗粒的比表面积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机载体颗粒BET表面积为350-1200米2/克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V503的BE T表面积为1175m2/g的基础上根据杀生物剂的缓释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水的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3段)所形成的聚合物中不含有超过0.5重量%的剩余有机溶剂。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涂膜的成膜性等,不难获得水的量等于或小于5重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采用的无机载体颗粒重量平均粒径小于50微米,更通常是小于40微米,且典型的是介于1至30微米之间,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0页表1)V503HPP的VMD为40.0μm。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杀生物剂的缓释效果有动机对颗粒的D50做出调整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4-6段以及第3页倒数第1段)公开的表面涂布组合物中包括了一种本质上通常是聚合物的成膜物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粘合剂)以及承载杀生剂的颗粒,其中的杀生剂可选自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混合物、或4,5-二氯-2-(正辛基)-4-异噻唑啉-3-酮,其均为非水溶性杀生物剂,适合的载体颗粒可由无定形二氧化硅、无定形氧化铝、假勃姆石 (一种微晶形式的氢氧化铝),Y-沸石或脱铝化的Y-沸石,无机载体颗粒典型的BET表面积为350至1200米2/克,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和本申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公开了当配制到溶剂或水基组合物中时,颗粒能够将杀生剂存留于其孔体系中,并达到充分延迟杀生剂释放入液体介质的程度,以提供持久的杀生剂例如杀细菌剂和/或杀真菌剂活性,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涂布组合物能够用于水基组合物的水系环境中。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890-892页):此有优良抗污性和抗增塑剂渗出性的防污涂料,含有含氟的(甲基)丙烯酸酯或含聚硅氧烷的(甲基)丙烯酸酯和其他(甲基)丙烯酸酯,来自含(甲基)丙烯酰基化合物的聚合物,氟烃类聚合物。海船防污涂料用树脂含有RCOOM-OH(式中,R=树脂基;M=二价金属,选自铜、锌、钙、镁和铁),例如:丙烯酸 7.2%、甲基丙烯酸甲酯 50%、丙烯酸乙酯42.8%聚合后,于存在丁醇水和醋酸丁酯时,使聚合物与氧化锌反应,可得无毒性的防污涂料用树脂。可见上述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属于本领域公知的防污涂料成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组合物的具体性能要求和应用领域,有动机将上述含氟聚合物、硅酮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树脂酸盐用于对比文件1进而得到一种海洋防污用涂料组合物。本申请中的硅酮聚合物属于本领域常用具有粘合性能的成膜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将其作为粘合剂使用。
根据本领域基础知识,吸附剂的孔容大小和孔隙结构形状对吸附剂的吸附性能有重要影响,描述孔隙的参数主要包括比表面积、孔容、孔径分布和平均孔径,而高温焙烧会因影响颗粒的孔容、比表面积、孔径等。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SD1866与SD1866、SD1933与SD1913(c)的差别不仅在于比表面积的不同。
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段)公开的无机载体颗粒典型的BET表面积为350至1200米2/克、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合物V503的BET为1175 m2/g(该值落入了本申请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杀生物性能需求以及聚合物的比表面积对杀生物剂释放性能的影响,有动机对聚合物颗粒的比表面积大小进行调整,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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