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真空熔炼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5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571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23884.8
申请日:2017-05-03
复审请求人:深圳微纳增材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松
合议组组长:靳艳梅
参审员:喻倩萍
国际分类号:F27B14/04,F27B14/20,F27B14/10,F27B14/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部分区别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23884.8,名称为“真空熔炼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微纳增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5月3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679730A, 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5758177A, 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05014828U, 公告日为2016年2月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其于申请日即2017年5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液压缸、连杆、主轴、熔炼室和设置在所述熔炼室内的坩埚;所述主轴的一端与所述坩埚连接,另一端穿过所述熔炼室的侧壁、并与所述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沿所述主轴的径向延伸、并与所述液压缸的活塞杆铰接,所述液压缸的缸体的尾端铰接于固定基座,所述坩埚上设有加热部件,所述加热部件和液压缸均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主轴的内部具有将所述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所述熔炼室外的通道;所述主轴与所述坩埚的中间、偏上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上设有环形密封件,所述环形密封件用于在所述主轴与所述熔炼室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密封件位于所述熔炼室的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与所述主轴可拆卸连接;所述主轴上设有手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具有配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熔炼室内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用于将所述加热部件固定于所述坩埚,所述主轴通过所述支架与所述坩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件包括感应线圈,所述感应线圈设有水冷结构,所述电源线路包括至少两根水冷铜管,两根所述水冷铜管分别作为所述水冷结构的进水管路和回水管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件为电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具有踩踏式按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3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加热部件需要通过线路与控制器连接,而加热部件在熔炼室内,控制器在熔炼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常规做法,为实现将线路引至熔炼室外的目的,应该是在熔炼室侧壁上开孔以引出线路,最多也就是在线路与熔炼室侧壁接触的地方设置密封结构,以免破坏熔炼室的负压环境;此外,从创造性评判角度看,将线路通过主轴内部的通道引出熔炼室这一想法就是不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主轴与坩埚的中上部连接”,而且其说明书也并未说明转动轴与其他部件的传动关系,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来否定本申请区别特征2的创造性过于牵强;3、本申请在主轴上设置环形密封件,用于在主轴与熔炼室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且该环形密封件位于熔炼室的外侧,这样对于处于低压环境下的熔炼室来说,环形密封件由于受到负压的作用,密封效果会更好,这一特征和效果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液压缸、连杆、主轴、熔炼室和设置在所述熔炼室内的坩埚;所述主轴的一端与所述坩埚连接,另一端穿过所述熔炼室的侧壁、并与所述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沿所述主轴的径向延伸、并与所述液压缸的活塞杆铰接,所述液压缸的缸体的尾端铰接于固定基座,所述坩埚上设有加热部件,所述加热部件和液压缸均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主轴的内部具有将所述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所述熔炼室外的通道;所述主轴与所述坩埚的中间、偏上部连接;所述主轴上设有环形密封件,所述环形密封件用于在所述主轴与所述熔炼室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所述环形密封件位于所述熔炼室的外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与所述主轴可拆卸连接;所述主轴上设有手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具有配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熔炼室内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用于将所述加热部件固定于所述坩埚,所述主轴通过所述支架与所述坩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件包括感应线圈,所述感应线圈设有水冷结构,所述电源线路包括至少两根水冷铜管,两根所述水冷铜管分别作为所述水冷结构的进水管路和回水管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件为电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具有踩踏式按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现有的传动轴通道存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源线路从传动轴内部通过而不在熔炼室壁上产生额外的孔洞,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带电线路走线时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2)控制容器翻转的主轴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的,且主轴设置在容器不同部位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或是通过简单的试验就可以获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将主轴设置于坩埚中上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3)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环形密封的相关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活塞杆与主轴之间的连接部件为连杆,液压缸缸体与固定基座之间为铰接,加热设备和液压缸与同一控制器连接;(2)主轴内部具有将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熔炼室外的通道;(3)主轴与坩埚的中间、偏上部连接;(4)主轴上设有环形密封件,所述环形密封件用于在所述主轴与所述熔炼室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所述环形密封件位于所述熔炼室的外侧。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连杆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拨叉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求而作出的常规替换;将液压缸缸体与固定基座铰接以便于液压缸能够相对转动,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手段;而当采用液压驱动坩埚翻转时,采用同一控制器与加热部件和液压缸连接,同样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在主轴内部设置有可将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熔炼室外的通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而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主轴设置在坩埚不同部位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为了避免熔融金属在翻转的过程中发生振荡和坩埚开口摆动幅度过大,在不设置支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主轴与坩埚中间、偏上部连接,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将轴套8替换为设置于熔炼室外侧的环形密封件,只是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于熔炼室内的温度很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采用一定的屏蔽保护手段来避免高温对线路的影响,而由于传动轴能够起到保护作用,采用在传动轴中设置封闭通道来安置电源线路,既可以避免高温的影响又可以不破坏熔炼室的密封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带电线路走线设计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2、控制坩埚翻转的主轴在坩埚上的连接位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合理调整,主轴设置在坩埚不同部位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为了避免熔融金属在翻转的过程中发生振荡和坩埚开口摆动幅度过大,在不设置支架时,容易想到将主轴与坩埚中间、偏上部连接,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环形密封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轴套作为密封件,轴套与环形密封件的结构相似,达到的密封效果基本相同,将轴套替换为设置在熔炼室外侧的环形密封件,只是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替换,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由于加热部件在熔炼室内,电源和控制器在熔炼室外,现有技术的常规做法为在熔炼室侧壁上开孔以引出线路,并且在线路与熔炼室侧壁接触的地方设置密封结构,以免破坏熔炼室的负压环境,同时现有技术也会对线路进行一系列的结构保护(例如加长线路),以防止线路损坏。但是复审请求人发现,上述结构首先需要在炉体开孔,并做密封处理,其次再设计结构保护线路,结构较为复杂,因此设计了一种新的结构来进行走线和线路保护,首先这一发现本身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在已经能够通过一些手段解决走线和线路保护的问题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创造性的想法来再次研发出另一种结构更加简单且不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的。此外,主轴作为驱动装置的输出轴,除了传动之外一般是不会在主轴内开设通道走线,但是,复审请求人创造性地发现,在主轴内设有通道走线不仅成本低于现有技术的走线方式,而且利用该通道将加热部件的线路引至熔炼室外,且主轴直接与坩埚连接,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加热部件的线路从源头上与熔炼室的高温环境隔绝,避免线路受高温影响而发送损毁,而且也顺便解决了线路穿过熔炼室侧壁的密封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主轴作为旋转轴心,并不会在坩埚旋转的过程中出现拉扯、晃动的现象,因此可进一步避免线路受损。其次,从创造性评判角度看,将线路通过主轴内部的通道引出熔炼室这一想法就是不容易想到的,创造性的源头在于先有思维上的创新,而不在于思维创新所产生的结构从加工、实施角度是否有技术难度,即关键在于是否容易想到这样去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其于申请日即2017年5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部分区别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熔炼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感应炉,属于一种真空熔炼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附图1-5):包括液压缸15、传动轴6(相当于主轴)、设置在炉体17(相当于熔炼室)内的坩埚13,传动轴6的一端通过坩埚翻转架11与坩埚13连接,另一端穿过炉体17侧壁、并与拨叉10的大头端10-2连接,拨叉10的小头端10-1(相当于另一端)沿传动轴6的径向延伸(参见图1、图3),并与液压缸15的活塞杆铰接,液压缸15的缸体尾端具有液压缸底座16(相当于液压缸的缸体尾端连接有固定基座),坩埚13上设有用于加热的中频感应线圈12(相当于加热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必然设置有用于根据需要控制感应线圈12启停的控制器,也必然设置有用于控制液压缸15运动的控制器,且感应线圈12和液压缸15必然与相应的控制器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活塞杆与主轴之间的连接部件为连杆,液压缸缸体与固定基座之间为铰接,加热设备和液压缸与同一控制器连接;(2)主轴内部具有将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熔炼室外的通道;(3)主轴与坩埚的中间、偏上部连接;(4)主轴上设有环形密封件,所述环形密封件用于在所述主轴与所述熔炼室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所述环形密封件位于所述熔炼室的外侧。
对于区别特征(1),拨叉和连杆均是公知的连接构件,两者均属于叉杆类的零件,功能和作用基本相同,采用连杆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拨叉,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求而作出的常规替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该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液压传动领域,将液压缸缸体与固定基座铰接以便于液压缸能够相对转动,从而增加转动的自由度,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手段;而当采用液压驱动坩埚翻转时,为了简化控制部件便于控制,采用同一控制器与加热部件和液压缸连接,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避免电源线路受到熔炼室内高温环境的影响和不进一步破坏熔炼室的密封性,在主轴内部设置有可将加热部件的电源线路引至熔炼室外的通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而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该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的图示可知,对比文件1中传动轴6与坩埚翻转架11的中间、偏上部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中坩埚翻转架11与坩埚13固连,即两者连为一个整体,因此对比文件1中传动轴6与坩埚翻转架11的中间、偏上部连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坩埚内熔融金属在翻转过程中发生振荡和坩埚开口摆动幅度过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主轴设置在坩埚不同部位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常规试验即可获知,为了避免熔融金属在翻转的过程中发生振荡和坩埚开口摆动幅度过大,在不设置支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主轴与坩埚中间、偏上部连接,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传动轴6通过轴套8气密封装配于炉体17上,用于在传动轴6与炉体17的侧壁之间形成密封,轴套8位于包括炉体17的外侧部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将轴套8替换为设置于熔炼室外侧的环形密封件,只是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替换,该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为便于维修拆装,将连杆与主轴设置为可拆卸连接,为便于手动控制翻转,在主轴上设置具有配重的手柄,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在炉体17内设有坩埚翻转架11(即支架),所述传动轴6通过坩埚翻转架11与坩埚13连接,至于“支架用于将加热部件固定于坩埚”,这属于根据实际需求而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部件包括感应线圈1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感应加热坩埚,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附图2):感应线圈3为铜管绕制而成,感应线圈3的两端均设置有水冷接头9,外部的水冷电缆与水冷接头9连接以使外部电源加载到感应线圈3上,同时还可以使外部的冷却水流入感应线圈3内以冷却感应线圈3,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感应线圈设有水冷结构,电源线路包括至少两根水冷铜管,两根水冷铜管分别作为水冷结构的进水管路和回水管路,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冷却加热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6-7,电阻炉和感应炉均属于已知的两种加热炉,选择采用电阻作为加热部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线圈,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求而做出的常规替换,而出于方便控制的需求,控制器设置有踩踏式按键,属于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求而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掌握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能够意识到,由于熔炼室内的工作温度很高,常规的电源线路如果暴露于熔炼室内的高温环境,必然会受到高温影响而损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不会使电源线路直接暴露在熔炼室高温环境中,而是会采用一定的屏蔽保护手段来避免高温对线路的影响,同时,如果将电源线路直接穿过熔炼室,也必然会影响熔炼室的密封性以及带来线路拉扯晃动的问题,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有动机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至于对电源线采取何种屏蔽保护手段,在设置有穿越熔炼室内外的传动轴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传动轴作为穿越熔炼室内外的部件,其具有较好的屏蔽保护作用,在传动轴中设置封闭通道来安置电源线路,能够使电源线路从传动轴内部通过而不会在熔炼室壁上产生额外的孔洞,即可以避免高温的影响又可以不破坏熔炼室的密封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带电线路走线设计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合理做出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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