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磁动力水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磁动力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6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509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9849.3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湖北兴雨泵业有限公司 权进常 田慧敏 李建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敏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屈威
国际分类号:F04B1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应用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4108098493,名称为“一种电磁动力水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北兴雨泵业有限公司、权进常、田慧敏、李建军,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2017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581724Y,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动力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出水管(1)、电源线(2)、吊环(3)、泵体(4)和进水管(5),所述出水管(1)和进水管(5)分别位于泵体(4)的两端,所述泵体(4)通过电源线(2)与220V/380V交流电源连接;所述泵体(4)一侧还设置有吊环(3),便于悬挂;所述泵体(4)包括磁芯(6)、线圈(7)、矽钢片铁芯(8)和逆止球(9),所述矽钢片铁芯(8)与线圈(7)共同构成泵体(4)的内腔,所述线圈(7)与电源线(2)连接;所述泵体(4)的内腔上下两端分别与出水管(1)和进水管(5)连接;所述磁芯(6)位于泵体(4)的内腔上端,所述磁芯(6)与泵体(4)的内腔留有一定间隙;所述逆止球(9)位于泵体(4)的内腔下端的球型凹槽内,所述逆止球(9)与球型凹槽之间留有一定间隙;
当线圈(7)通电后,矽钢片铁芯(8)产生磁动势,磁芯(6)在磁动势的作用下向上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增大,泵体(4)的内腔压力小于进水管(5)气压时,水流入泵体(4)的内腔;当线圈(7)断电时,磁芯(6)向下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减小,泵体(4)的内腔压力大于出水管(1)气压时,水从出水管(l)流出;
使用的是交流50Hz电源,磁芯运动很快,形成不间断的水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动力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4)的外壳由环氧树脂技术进行全封闭,使得泵体(4)具有全潜水功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动力水泵,其特征在于,工作原理为:当交流220V/380V电源通入线圈(7)后,矽钢片铁芯(8)便产生了磁动势,磁芯(6)在磁动势的作用下产生同步振荡,进行上下往复运动,致使进水管(5)产生负压将水吸入泵体(4),然后推向出水管(1)完成一个周期。”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水泵,泵体的一侧设置有吊环,便于悬挂;泵体包括磁芯、线圈、矽钢片铁芯和逆止球,矽钢片铁芯与线圈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泵体通过电源线与220V/380V交流电源连接,磁芯与泵体的内腔留有一定间隙,逆止球位于泵体的内腔下端的球型凹槽内,逆止球与球型凹槽之间留有一定间隙,磁芯的往复运动是通过线圈的通断电来实现的,使用的是交流50Hz的电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实现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矽钢片铁芯(8)为所述泵体(4)的外壳”。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具有一个整体的矽钢片铁芯且作为泵体外壳,对比文件1的铁芯与本申请的铁芯安装位置、数量及安装形式不同;(2)本申请中的磁芯和泵体之间的间隙是只留有能够使得液体流出的空隙,以降低在液体泵出过程中的液体浪费,而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为中空结构,当液体不足时,腔体中的液体并不能从出液管全部泵出,甚至会出现无法泵出液体的现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线圈的个数,而对于矽钢片铁芯与线圈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并采用矽钢片铁芯作为泵体的外壳,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管状泵体2的作用相同,都仅仅是为了提供一个密闭空间容纳泵送液体,并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其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泵体结构进行的常规技术设置;2)在提供不间断水流的情况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保证磁芯在向上运动时,上部的水不会通过磁芯与泵体之间的间隙流入磁芯下方,磁芯和泵体之间的间隙能够使水向上流出也同样能够使水向下流动,仅靠该间隙作为泵水的通道是不能实现泵水效果的,磁芯内部必然存在水流通的通道,该间隙是为了形成间隙密封而存在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于2017年07月28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当线圈(7)通电后,矽钢片铁芯(8)产生磁动势,磁芯(6)在磁动势的作用下向上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增大,泵体(4)的内腔压力小于进水管(5)气压时,水流入泵体(4)的内腔;当线圈(7)断电时,磁芯(6)向下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减小,泵体(4)的内腔压力大于出水管(1)气压时,水从出水管(l)流出”,该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不考虑上述修改所增加特征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泵体2的外部设置铁芯和线圈的结构,其同样是利用线圈和铁芯相互作用产生的磁动势使磁芯往复运动达到泵出液体的效果,这一点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为简化或根据需要调整所述泵体的具体结构,选择将所述铁芯直接形成为泵体的外壳,使线圈和铁芯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和简单结构调整,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提及所述磁芯的具体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明确所述磁芯是实体结构还是中空结构,对于所述磁芯与泵体之间的间隙的作用也未体现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泵体内腔设置活塞(即本申请中的磁芯),且活塞4在泵体2的内腔内做往复运动,由此可知活塞4与泵体2的内腔之间势必存在一定间隙的相关技术内容,且其与本申请能够实现相同的通过活塞(磁芯)的上下往复运动来泵出液体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中活塞为中空结构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泵送液体,复审请求人的怀疑是没有依据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技术特征“当线圈(7)通电后,矽钢片铁芯(8)产生磁动势,磁芯(6)在磁动势的作用下向上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增大,泵体(4)的内腔压力小于进水管(5)气压时,水流入泵体(4)的内腔;当线圈(7)断电时,磁芯(6)向下运动,泵体(4)的内腔容积减小,泵体(4)的内腔压力大于出水管(1)气压时,水从出水管(l)流出”,并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3,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对应于复审通知书中所评述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在液体泵出过程中的液体浪费,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全新的电磁动力水泵,通过交流频率产生电磁振荡原理进行往复式真空运动,将水从低端推向高端,实现一定扬程高度的水的输出,本申请不依靠中空柱形活塞就能够实现将水从低端推向高端,实现一定扬程高度的水的输出;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个单向阀隔离出多个不同腔室,根据不同腔室的压差实现的液体泵出,本申请并没有有关两个单向阀的任何记载,本申请公开了一种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电磁动力水泵,不仅简化了泵体结构,还能够更好的达到液体泵出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电磁动力水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出水管(1)、电源线(2)、吊环(3)、泵体(4)和进水管(5),所述出水管(1)和进水管(5)分别位于泵体(4)的两端,所述泵体(4)通过电源线(2)与220V/380V交流电源连接;所述泵体(4)一侧还设置有吊环(3),便于悬挂;所述泵体(4)包括磁芯(6)、线圈(7)、矽钢片铁芯(8)和逆止球(9),所述矽钢片铁芯(8)与线圈(7)共同构成泵体(4)的内腔,所述矽钢片铁芯(8)为所述泵体(4)的外壳,所述线圈(7)与电源线(2)连接;所述泵体(4)的内腔上下两端分别与出水管(1)和进水管(5)连接;所述磁芯(6)位于泵体(4)的内腔上端,所述磁芯(6)与泵体(4)的内腔留有一定间隙;所述逆止球(9)位于泵体(4)的内腔下端的球型凹槽内,所述逆止球(9)与球型凹槽之间留有一定间隙;
当交流220V/380V电源通入线圈(7)后,矽钢片铁芯(8)便产生了磁动势,磁芯(6)在磁动势的作用下产生同步振荡,进行上下往复运动,致使进水管(5)产生负压将水吸入泵体(4),然后推向出水管(1)完成一个周期;
使用的是交流50Hz电源,磁芯运动很快,形成不间断的水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动力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4)的外壳由环氧树脂技术进行全封闭,使得泵体(4)具有全潜水功能。”
复审请求人虽然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应于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评述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无实质联系,属于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
因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核查,修改后的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第1-2页,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动力水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效液体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3):该液体泵包括出液接管1(即本申请中的出水管)、电源线、泵体2和进液管9(即本申请中的进水管),出液接管1和进液管9分别位于泵体2的两端,线圈通过电源线与交流电源连接;该液体泵包括永磁活塞4(即本申请中的磁芯)、线圈3、13、14、铁芯8、15、16和单向阀11(即本申请中的逆止球),铁芯8、15、16和线圈3、13、14围绕泵体2的内腔设置,线圈3、13、14与电源线连接;泵体2的内腔上下两端分别与出液接管1和进液管9连接;活塞4位于泵体2的内腔上端,由于活塞4在泵体2的内腔内做往复运动,因此活塞4与泵体2的内腔之间势必存在一定间隙,单向阀11位于泵体2下端的凹槽内,单向阀11与凹槽之间留有一定间隙;当交流电源通入线圈后,铁芯8、15、16产生磁动势,永磁活塞4在磁动势作用下产生同步振荡,进行上下往复运动,致使进液管9产生负压将液体吸入泵体2,然后推向出液接管1完成一个周期,活塞4运动很快,形成不间断液体流。当交流电源通入线圈后,铁芯8、15、16产生磁动势,永磁活塞4在磁动势作用下产生同步振荡,进行上下往复运动,致使进液管9产生负压将液体吸入泵体2,然后推向出液接管1完成一个周期。
由以上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水泵,泵体的一侧设置有吊环,便于悬挂,所述交流电源为220V/380V、50HZ的交流电源,逆止球所在的凹槽为球型凹槽;(2)所述磁芯、线圈、矽钢片铁芯和逆止球构成泵体结构,矽钢片铁芯和线圈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所述矽钢片铁芯为所述泵体的外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体泵具体选择为水泵,为便于悬挂,在泵体的一侧设置吊环结构,将所述的交流电源选择为220V/380V、50HZ的常规交流电源、将所述逆止球所在的凹槽选择设置为球型凹槽,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或选择,其设置或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泵体2的外部设置三个铁芯和线圈的结构,其同样是利用线圈和铁芯相互作用产生的磁动势使磁芯往复运动达到泵出液体的效果,这一点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选择将所述的矽钢片铁芯形成为泵体的外壳,使线圈和矽钢片铁芯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和简单结构调整,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为使泵具有潜水功能,将泵体外壳由环氧树脂技术进行全封闭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意见中主张: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在液体泵出过程中的液体浪费,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全新的电磁动力水泵,通过交流频率产生电磁振荡原理进行往复式真空运动,将水从低端推向高端,实现一定扬程高度的水的输出,本申请不依靠中空柱形活塞就能够实现将水从低端推向高端,实现一定扬程高度的水的输出;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个单向阀隔离出多个不同腔室,根据不同腔室的压差实现的液体泵出,本申请并没有有关两个单向阀的任何记载,本申请公开了一种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电磁动力水泵,不仅简化了泵体结构,还能够更好的达到液体泵出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提及的降低液体泵出过程中的液体浪费的技术效果并未体现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并未提及所述磁芯的具体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明确所述磁芯是实体结构还是中空结构,对于所述磁芯与泵体之间的间隙的作用也未体现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泵体2的外部设置铁芯和线圈的结构,其同样是利用线圈和铁芯相互作用产生的磁动势使磁芯往复运动达到泵出液体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实现通过交流频率电磁振荡原理进行往复运动,将水从低端推向高端,实现一定扬程高度的水的输出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一致的;而对于所述泵体的具体结构,选择将所述铁芯直接形成为泵体的外壳,使线圈和铁芯共同构成泵体的内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和简单结构调整,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