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低聚酰胺制造的超分子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由低聚酰胺制造的超分子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5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8178
优先权日:2013-02-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0219.8
申请日:2014-02-25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法国公司 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巴黎高等物理化学工业城市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丽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吴进高
国际分类号:C08G69/34,C08G69/48,C08L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0219.8,名称为“由低聚酰胺制造的超分子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科玛法国公司、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巴黎高等物理化学工业城市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5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所述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在按数量计超过90%的其末端处被同一种基团–M-L2-CO-L1-A封端,其中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和M选自CO、NH和O基团。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材料,特征在于它包括对应于以下式(Ia)的低聚体:
X-NH-Ra-NH-[CO-Rb-CO-NH-Ra-NH-]a-X (Ia)
其中:
Ra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
Rb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
a表示每条链的单元的平均数目并且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20,优选小于或等于9,和更优选在1和3之间,
X表示A-L1-CO-L2-CO-基团
其中:
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
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氮和/或氧原子中断,
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
3.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材料,特征在于其包括对应于下式的低聚体:
X’-CO-Rb-CO-[NH-Ra-NH-CO-Rb-CO-]a-X’ (Ib)
其中:
Ra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
Rb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
a表示每条链的单元的平均数目并且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20,优选小于或等于9,和更优选在1和3之间,
X’表示A-L1-CO-L2-M1-基团
其中:
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
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氮和/或氧原子中断,
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
M1是氧原子或NH基团。
4. 如权利要求2和3之一中所述的材料,特征在于Ra和Rb链的至少一个不由线性亚烷基链组成。
5. 如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所述的材料,特征在于所述缔合基团选自咪唑烷酮基、三唑基、三嗪基、双脲基和脲基-嘧啶基,优选咪唑烷酮基。
6. 如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所述的材料,特征在于它显示以下性质的至少一种、且优选全部:
·半结晶性质,具有在120和260℃之间的熔融温度(Tm)和在-25℃和100℃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
·小于4500g/mol的数均分子量,其通过GPC测量,
·小于10Pa.s的熔融粘度,
·大于1MPa的断裂应力。
7. 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材料的方法,包括如下物质的缩聚的阶段:
(a)至少一种二羧酸,
(b)至少一种二胺,和
(c)至少一种式A-L1-CO-L2-W的改性化合物,其中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 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和W为能够与如下反应的反应性基团:
-二胺的胺官能团,其中二酸的酸官能团与改性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比为1至8,理解二胺的胺官能团的摩尔数等于上述酸和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数之和,
-或二酸的酸官能团,其中二胺的胺官能团与改性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比为1至8,理解二酸的酸官能团的摩尔数等于上述胺和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数之和。
8. 如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二羧酸是芳族二酸、优选对苯二甲酸,或包括4-22个碳原子的饱和线性二羧酸、优选包括4-12个碳原子的饱和线性二羧酸。
9. 如权利要求7和8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二胺选自:聚醚胺,所述聚醚胺包括线性或支化的聚醚链,其各末端携带伯胺基团;支化的二胺和多元胺,其链包括硫原子;和可为部分或完全氢化的由植物脂肪酸产生的二聚体二胺,所述二胺优选选自可为部分或完全氢化的由植物脂肪酸产生的二聚体二胺。
10. 如权利要求7-9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改性化合物对应于式(IV):
,其中R1、R2和各Rx基团独立地表示氢原子、–OH基团或-CH3基团,优选氢原子;n为2-12且优选等于2、4或6,更优选等于2;和R3表示–OH基团、–OCH3基团或氯原子,优选–OCH3基团。
11. 如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所述改性化合物对应于以下式(V):
(V),其中n在4和14之间且X=H或CH3。
12. 如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材料用于制造如下的用途:防漏密封物、绝热或隔音材料、鞋底、包装、涂料、用于捕集和释放活性成分的系统、真空管道、流变添加剂、用于沥青的添加剂、用于热熔胶的添加剂、或复合材料的基质。
13. 下式的化合物在如权利要求7-11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作为改性化合物的用途:
,其中n为4-14。”
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对比文件1(CN101031594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公开了一种由氢键连接的大分子链组成的聚合物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所述的低聚酰胺为X.Y结构,并且改性剂封端超过90%。对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的聚酰胺通过二胺、二酸反应制备形成X.Y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所述的改性剂封端超过90%也只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限定只是在常规的二羧酸、二胺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形成所述的结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中所述的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改性剂与聚合物主链通过共价键与聚合物主链连接。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7中具体限定通过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获得,并且限定了所述的二酸或二胺与反应性基团的摩尔比关系。对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使用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制备获得聚酰胺改性聚合物是本领域中聚酰胺制备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各反应原料的摩尔比关系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8-11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改性剂,而所述的二羧酸和二胺只是在本领域中常规使用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材料的用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于制成管子、薄膜、板材、带材、瓶子或容器,用作抗冲改性剂或流变调节剂等,而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材料并不能给该用途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⑥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下式化合物在如权利要求7-11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作为改性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下述化合物在聚酰胺材料中作为改性剂的用途, ,虽然权利要求13中的末端为甲基,而对比文件1中为氢,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反应选择所述的末端制备获得,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科玛法国公司、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巴黎高等物理化学工业城市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1项)。此次修改是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然后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3,并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所述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在按数量计超过90%的其末端处被同一种基团–M-L2-CO-L1-A封端,其中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和M选自CO、NH和O基团;特征在于它包括对应于以下式(Ia)的低聚体:
X-NH-Ra-NH-[CO-Rb-CO-NH-Ra-NH-]a-X (Ia)
其中:
Ra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
Rb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
a表示每条链的单元的平均数目并且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20,优选小于或等于9,和更优选在1和3之间,
X表示A-L1-CO-L2-CO-基团
其中:
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
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氮和/或氧原子中断,
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
或者,其包括对应于下式的低聚体:
X’-CO-Rb-CO-[NH-Ra-NH-CO-Rb-CO-]a-X’ (Ib)
其中:
Ra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 中断,
Rb表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烃链,
a表示每条链的单元的平均数目并且大于0且小于或等于20,优选小于或等于9,和更优选在1和3之间,
X’表示A-L1-CO-L2-M1-基团
其中:
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
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氮和/或氧原子中断,
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
M1是氧原子或NH基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中泛泛公开了各种类型的聚合物骨干,其中泛泛提到了聚酰胺。对比文件1在其他部分泛泛公开了数量巨大的各种改性剂,其中仅泛泛提到了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聚酰胺与封端基团的组合。(2)通过本申请实施例2和对比例5的比较结果可以看出,使用UDETA完全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氢键连接的大分子链组成的聚合物材料。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该聚合物是低聚酰胺且限定了该低聚酰胺的结构;(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该低聚酰胺被改性剂封端超过90%。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在低聚酰胺链的末端连接特定序列接枝的缔合基团从而获得具有期望的热性质即加工性质和机械性质的低聚酰胺材料。通过本申请实施例部分的记载可以看出,采用UDETA-C6缔合基团制备的低聚酰胺可以获得具有所需加工性能和机械性能的材料,即采用UDETA-C6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在于通过在聚合物中引入含咪唑啉酮基团的改性剂对聚合物进行改性从而使得聚合物在熔融状态下具有的粘度与它们的力学性能之间相互兼顾的问题,因此,采用含有咪唑啉酮基团的改性剂是关键技术手段。综上,可以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相同的,且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给出了该聚合物主链可以是聚酰胺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聚合物中引入含咪唑啉酮基团改性剂对聚合物进行改性从而使得聚合物在熔融状态下具有的粘度和它们的力学性能之间相互兼顾的问题。至于聚酰胺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种类的聚酰胺。其次,对于改性剂的封端量,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缔合基团作为限链剂的技术启示。既然作为限链剂,其目的就是控制最终获得的聚合物的分子量,那么其端基含量超过9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改性剂与聚合物主链通过共价键与聚合物主链连接的方法。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除去材料本身的区别之外,还存在的区别特征为:(3)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通过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获得,并且限定了所述的二酸或二胺与反应性基团的摩尔比关系。对于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二者材料的区别,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使用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制备获得聚酰胺改性聚合物是本领域中聚酰胺制备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各反应原料的摩尔比关系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中所述的材料的用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于制成管子、薄膜、板材、带材、瓶子或容器,用作抗冲改性剂或流变调节剂等,而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材料并不能给该用途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具体化合物在如权利要求5-9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作为改性化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下述化合物,即在聚酰胺材料中作为改性剂的用途,虽然权利要求11中的末端为甲基,而对比文件1中为氢,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反应选择所述的末端制备获得,而权利要求5-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并不能给该用途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项)。此次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4和10-11,保留了权利要求5-9,并以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制备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的方法,所述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在按数量计超过90%的其末端处被同一种基团–M-L2-CO-L1-A封端,其中M选自CO、NH和O基团,所述方法包括如下物质的缩聚的步骤:
(a)至少一种二羧酸,
(b)至少一种二胺,和
(c)至少一种式A-L1-CO-L2-W的改性化合物,其被预先合成和分离,其中A是包括含氮杂环的缔合基团;L1是化学键或由饱和的或不饱和的、环状的或非环状的烃链组成的间隔臂,所述烃链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氧和/或氮原子中断;L2是包括至少4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的非环状的烃链,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桥氧基中断并且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OH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氯原子取代;和W为能够与如下反应的反应性基团:
-二胺的胺官能团,其中二酸的酸官能团与改性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比为1至8,理解二胺的胺官能团的摩尔数等于上述酸和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数之和,
-或二酸的酸官能团,其中二胺的胺官能团与改性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比为1至8,理解二酸的酸官能团的摩尔数等于上述胺和反应性官能团的摩尔数之和。”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本申请强调通过以特定序列接枝缔合基团来解决改进如何获得在固态下显示出与热塑性材料的机械性质接近的良好的机械性质,同时保持与油的熔融粘度类似的低的熔融粘度的材料的方法,但是其并不是仅通过关键技术特征UDETA类型的改性化合物来解决上述问题的,而是通过二酸、二胺和携带位于特定序列的末端处的缔合基团的改性化合物(UDETA型)的缩聚获得的,这些反应物以给定的化学计量比使用就可以获得这种材料。具体而言,本申请对比例5采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UDETA类型的化合物,但是与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相比,对比例5先用UDETA与二胺引入反应器,再加入二酸。相应地,对比例5所得产物虽然获得了较低的粘度,但是其在环境温度下未显示出任何显著的机械性能,并且以非常粘稠的液体存在。而实施例2(n=1)则同时获得了较低的粘度和适宜的机械性能。也就说,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意识到使用UDETA类的改性化合物仍然存在无法兼顾低的熔融粘度和适宜机械性质的问题。(2)尽管对比文件1提到了可在合成过程中作为限链剂加入缔合基团,但是限链剂的加入一般是在聚合进入到一定程度才进行的,其用量也与直接作为缩聚反应的反应物加入是不同的,因为其作为添加剂而不是反应物加入。此外,对比文件1所有实施例中都是使用现成的聚合物来与改性化合物接枝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在聚合/缩聚后再引入改性化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意识到使用UDETA性的化合物时,如果与形成聚酰胺的单体反应顺序不合理就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制备包括线性或支化的低聚酰胺X.Y的材料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由氢键连接的大分子链组成聚合物材料的方法,其中该大分子链使用改性剂与聚合物主链通过共价键与聚合物主链连接,该改性剂含有组合在同一分子中的一个或多个能通过氢键结合的缔合基团和一个或多个能与该聚合物主链形成共价键的活性基团,该改性剂的至少一个缔合基团是咪唑啉酮类的杂环,这些大分子链的每一个链上平均带有1-10个咪唑啉酮基团。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材料中该改性剂的通式如下:,其中,R表示氢或伯或仲胺、醇、硫醇、醛、酮、羧酸或衍生物、磺酸或衍生物、异氰酸酯或环氧基团,X表示带有一个或多个杂元素的烃链,例如由1-30个碳原子构成的线型或支链烷基链、通过-C(O)O-、OC(O)、-C(O)NH、-NHC(O)-、C(O)、-O-、-S-或-NH-桥连接的烷基或芳基单元的环或链段。在权利要求7中又具体记载了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材料中该改性剂具体可以是(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和7)。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相关封端基团的结构式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改性剂相对应,且其公开的具体化合物结构落入了该封端基团的结构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该聚合物是低聚酰胺;(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该低聚酰胺被改性剂封端超过90%,且还具体限定了其通过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获得,以及限定了所述的二酸或二胺与反应性基团的摩尔比关系。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及由低聚酰胺制造的超分子材料,且已经证实,末端的缔合基团倘若经由特定序列接枝的话则对所述材料赋予所需的熔点和所需的结晶性,同时中央的低聚酰胺链显示出足以对获得期望的机械性质作贡献的柔性。在本申请的优选形式中,后者更特别地由刚性嵌段(由二酸单元形成)和柔性嵌段(由二胺单元形成)交替组成。此外,所述改性化合物使得可降低构成所述材料的分子链的尺寸,并且从而对它赋予低的熔融粘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行-30行)。可见,本申请通过在低聚酰胺链的末端连接特定序列接枝的缔合基团从而获得具有期望的热性质即加工性质和机械性质的低聚酰胺材料。本申请说明书第19页最后一个表格到第20页第2个表格记载了实施例2、反例2-1和2-2以及实施例3和反例3-1获得的低聚酰胺材料的熔融温度Tm,粘度η(180℃,100s-1)、断裂应力、断裂伸长率和?H熔化(J/g),其中,实施例2和3均采用了UDETA与二酯缩合后的产物UDETA-C6作为缔合基团,而反例2-1、2-2和3-1或者采用了单月桂酰胺己二酰胺或者采用了月桂酸代替缔合基团。通过上述表格记载的数据可以看出当低聚酰胺的重复单元数为1-3时,采用UDETA-C6作为缔合基团的低聚酰胺显示出高于120℃的熔点,且其断裂应力和断裂伸长率也满足要求。另外,本申请的实施例5(对比)还通过使用UDETA代替根据本申请的改性基团UDETA-C6而制备对比例的低聚酰胺,其采用了与实施例2的方法相类似的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将Priamine?和UDETA引入加热至180℃的反应器中,然后添加Pripol?1009。获得的产物在环境温度下未显示出任何显著的机械性质的非常粘稠的液体的形式存在,且其粘度在180℃小于0.3Pa·s。但是,经过对比可知,本申请实施例5(对比)与实施例2除去加料步骤不同之外,所采用的改性剂也不同。因此,通过该对比看不出原料的加料顺序对最终性能的影响。综上,通过本申请可以看出,采用UDETA-C6缔合基团制备的低聚酰胺可以获得具有所需加工性能和机械性能的材料,即采用UDETA-C6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包含带咪唑啉酮官能团的链的聚合物材料的制备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聚合物在熔融状态下具有的粘度与它们的力学性能之间的相互兼顾的问题,这是因为在热塑性塑料技术中例如在加工过程中要求低粘度(只有低分子量体系才得到的),但同时又要求最终的材料具有高的断裂伸长、良好的抗冲强度、良好的蠕变强度和良好的耐溶剂型,这要求具有高分子量。为此,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方式是通过将含咪唑啉酮基团的改性剂引入到聚合物中来对聚合物进行化学改性。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在于通过在聚合物中引入含咪唑啉酮基团的改性剂对聚合物进行改性从而使得聚合物在熔融状态下具有的粘度与它们的力学性能之间相互兼顾的问题,因此,采用含有咪唑啉酮基团的改性剂是关键技术手段。综上,可以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相同的,且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7行-第21行公开了关于聚合物主链,它们可以属于不同聚合物类型,优选聚烯烃类、聚二烯类、聚乙烯基类、聚丙烯酸酯类、聚甲基丙烯酸酯类、聚酯类、聚酰胺类、聚醚类、聚碳酸酯类、聚硅氧烷类、聚氨酯类和以上这些类的共聚物。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该聚合物主链可以是聚酰胺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聚合物中引入含咪唑啉酮基团改性剂对聚合物进行改性从而使得聚合物在熔融状态下具有的粘度和它们的力学性能之间相互兼顾的问题。至于聚酰胺的具体种类,其并非本申请的关键所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种类的聚酰胺。
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缔合基团可通过不同途径引入聚合物中。对于由缩聚生成的聚合体系而言,例如聚酯和聚酰胺,它们实际上是具有活性链端,因而改性剂也能在合成过程中作为限链剂加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0行-第15行)。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缔合基团可以作为限链剂且可以在缩聚反应过程中加入的技术启示。既然作为限链剂,其目的就是控制最终获得的聚合物的分子量,那么其端基含量超过9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使用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制备获得聚酰胺改性聚合物是本领域中聚酰胺制备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各反应原料的摩尔比关系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的改性剂,而权利要求2和3所述的二羧酸和二胺只是在本领域中常规使用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权利要求4和5中记载的改性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7明确公开了所使用的改性剂是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实施例部分作为对比例的实施例5中使用的UDETA类型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不同。其次,虽然本申请实施例5(对比)是先将二胺和含有缔合基团的改性化合物加入反应器中加热之后再添加不饱和脂肪酸进行反应的,但是其与实施例2中所使用的含有缔合基团的改性化合物并不相同,因此,通过实施例2和实施例5(对比)的对比看不出其是由二酸、二胺和携带位于特定序列的末端处的缔合基团的改性化合物的反应顺序的不同带来的。再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段明确公开了缔合基团可通过不同途径引入聚合物中。可以提出的途径是与带有缔合基团的单体进行共聚合或者在该聚合物合成过程中使用改性剂作为链转移剂或终止剂。根据申请,缔合基团是通过与改性剂反应而引入到预先形成的聚合物或共聚物体系上的;也就是说,在聚合或缩聚阶段之后引入。对于由缩聚生成的聚合体系而言,例如聚酯和聚酰胺,它们实际上具有活性链端,因而改性剂也能在合成过程中作为限链剂引入。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可以在聚合物合成过程中作为限链剂加入的技术启示,而通过使用二羧酸、二胺与改性剂进行缩聚反应制备获得聚酰胺改性聚合物是本领域中聚酰胺制备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各反应原料的摩尔比关系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后,虽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是使用现成的聚合物来与改性化合物接枝使用的,但是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2页第5段中明确公开了,由现成的聚合物或共聚物的改性所带来的一个优点是能够从单一的聚合反应来合成整个系列的产品;例如含有相对较大数量缔合基团的改性聚合物可通过改变接枝阶段的改性量或反应时间来获得,而使用带有缔合基团的单体要达到这相同效果就必须在每种情况下重新聚合。可见,对比文件1是为了能够从单一的聚合反应来合成整个系列的产品,并不是教导了只能在聚合/缩聚后引入改性化合物。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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