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处理固体颗粒在水中的悬浮液的组合物及使用所述组合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92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33731
优先权日:2013-04-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0630.5
申请日:2014-03-28
复审请求人:S.P.C.M.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陈曦
国际分类号:C08L3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0630.5,名称为“用于处理固体颗粒在水中的悬浮液的组合物及使用所述组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S.P.C.M.股份公司(由S.P.C.M.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1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0、16-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
-至少一种钙盐和/或镁盐,
其中所述组合物呈粉末形式,并且
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所述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99/1至20/80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所述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90/10至30/7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所述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80/20至40/60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钙盐和/或镁盐选自含有氯化钙、醋酸钙、硫酸钙、硝酸钙、碳酸钙、氯化镁、醋酸镁、硫酸镁、硝酸镁、碳酸镁或它们的混合物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盐选自包含氯化钙、醋酸钙、氯化镁、醋酸镁或它们的混合物的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非离子单体为丙烯酰胺,并且阴离子单体为丙烯酸或丙烯酰胺叔丁基磺酸(ATBS)以及它们的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为通过聚合至少一种非离子单体和至少一种阴离子单体以及至少一种阳离子单体,和/或含量范围在0.001mol%和1mol%之间的至少一种具有疏水特性的单体和/或N-乙烯基吡咯烷酮(NVP)和/或丙烯酰吗啉(ACMO)而得到的合成聚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具有范围为10mol%至55mol%的阴离子度以及5百万道尔顿和4千万道尔顿之间的分子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具有7百万道尔顿和2千万道尔顿之间的分子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具有范围为20mol%至50mol%的阴离子度。
11. 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制备包含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钙盐和/或镁盐的组合物,
-将所述组合物与所述悬浮液接触,
其中所述组合物呈粉末形式,并且
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99/1至20/80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90/10至30/70之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的所述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在80/20至40/60之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钙盐和/或镁盐选自含有氯化钙、醋酸钙、硫酸钙、硝酸钙、碳酸钙、氯化镁、醋酸镁、硫酸镁、硝酸镁、碳酸镁或它们的混合物的组。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水溶性聚合物是通过聚合丙烯酰胺和丙烯酸或丙烯酰胺叔丁基磺酸(ATBS)及它们的盐而得到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被添加至将所述悬浮液输送至增稠器的管道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被添加至含有待处理的所述悬浮液的增稠器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将所述悬浮液输送至沉积区的过程中,所述组合物被添加至所述悬浮液。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为溶液并且包括如下制备所述溶液:
-混合聚合物以及钙盐和/或镁盐的粉末,
-将所述粉末的混合物部分或全部溶解在水中。
20.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为溶液并且包括如下制备所述溶液:
-将所述聚合物溶解于水中以得到包含0.1wt%至3wt%的聚合物的母液,
-将钙盐和/或镁盐溶解在单独的水溶液中,
-用包含钙盐和/或镁盐的所述水溶液稀释所述“母液”。
21.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为MFT,并且所述组合物被直接引入到将所述MFT从池塘输送至沉积区的管道中。
2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至所述悬浮液的聚合物的总剂量为50至5,000g/吨悬浮液干固体。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至所述悬浮液的聚合物的总剂量为250 g/t至2,000g/t悬浮液干固体。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至所述悬浮液的聚合物的总剂量为500g/t至1,500g/t悬浮液干固体。”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374342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16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污水、污泥等处理的复合聚丙烯酰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沉降机理均为絮凝及电荷中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依据用途的差异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进行区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离子型聚丙烯酰胺仅包括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两种,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结构式如下:(参见“化工产品手册·树脂与塑料·第4版”,傅旭主编,第94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3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对于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可以看作由丙烯酰胺与丙烯酸聚合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中还含有阳离子单体。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768009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也公开了一种含水悬浮液的处理方法,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选择阳离子离子单体共聚的技术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使用阳离子单体;此外,疏水单体含量与聚合物疏水性能有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根据实际需通过常规实验来其含量,并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15请求保护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用于处理污水、污泥,而污水、污泥通常为悬浮液,在进行处理时所述组合物必然与悬浮液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1-15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1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处理剂组合物使用方法的技术启示;流体的输送通常会使用管道,添加处理剂组合物后悬浮液沉降后会变稠,其对应的容器即增稠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6-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S.P.C.M.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使用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的特定组合显著改善了尾矿处理的执行,复审请求人首次发现了在絮凝之前将已经形成的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混合的好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固体组合物,而且其实施例中使用的都是钠盐,本申请使用的钙盐和/或镁盐是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需要的盐中特定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省略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2更没有公开粉末组合物,其清楚地提及了聚合物溶液,与固体组合物相反。综上,本申请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污水、污泥等处理的复合聚丙烯酰胺,在实施例1中具体记载了该复合聚丙烯酰胺的结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该组合物为粉末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其固态形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组合物混合分散的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粉末形式是固态组合物常见的一种存在形式,当面临生产实际的需要,例如需要将固态组分更均匀混合时,将固态组分粉碎成粉末进行混合,并且将得到的固态组合物再次粉碎成粉末实现均匀分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环保型水溶性无机盐的用量与聚丙烯酰胺用量之比为(5%-50%)∶(50%-95%),该范围与权利要求2、3记载的数值范围交叉重叠;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环保水溶性盐可以为含结晶水氯化钙,氯化镁,因此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和5记载的其他钙盐和镁盐都是本领域公知的水溶性无机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从本领域常见的钙盐、镁盐中选择具体种类来进行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基础上使用其他类型的钙盐和镁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已经给出了可以使用其他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记载了聚丙烯酰胺采用了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结构式如下:(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即为由丙烯酰胺与丙烯酸聚合得到的。对于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另一种阴离子单体丙烯酰胺叔丁基磺酸以及其盐而言,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共聚阴离子单体,因此采用该单体与丙烯酰胺共聚制备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7中还含有阳离子单体。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含水悬浮液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使用水溶性聚合物进行污水处理时,可选择阳离子单体共聚得到的聚合物的技术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使用阳离子单体。此外,疏水单体含量与聚合物疏水性能有关,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来获得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用于处理污水、污泥,而污水、污泥通常为悬浮液,在进行处理时所述组合物必然与悬浮液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2-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水悬浮液的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情况的不同,具体选择合适的位置加入处理组合物。权利要求16-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包括22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1、11修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并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1中,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4、14,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不包括水溶性表面活性剂,而对比文件1中复合聚丙烯酰胺明确包括水溶性表面活性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水溶性聚合物和所述钙盐和/或镁盐之间的比率为99/1至20/80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该限定。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复合聚丙烯酰胺必须包括水溶性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仅仅使用水溶性聚合物和钙盐或者镁盐的组合来制备仅仅由这两种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对于所述比率,对比文件1中没有限定,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目的是改善絮凝过程,并且首次发现絮凝之前将已经形成的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混合的好处,并且也记载了组合物应用的效果,能够改善固体颗粒悬浮液的化学和机械处理,对比文件均没有提示组合物可以改善固体颗粒悬浮液的处理。综上,本申请的全部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由水溶性聚合物和钙盐和/或镁盐组成,而对比文件1的复合聚丙烯酰胺除了上述组分外还包含水溶性表面活性剂和无机高分子化合物;(2)权利要求1中该组合物为粉末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其固态形态。本申请实际上是获得具有封闭组成且分散更均匀的处理尾矿颗粒的水悬浮液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所包含的四种组分的作用,该四种组分均能够各自发挥其作用,并不存在某种组分需要其他组分的存在才能够起到污水处理的技术效果的情形;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处理环境的需要对上述组分的使用进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组分制备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组合物,并且也能够预期使用有机聚合物和无机盐的组合能够获得比单独使用有机聚合物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此外粉末形式是固态组合物常见的一种存在形式,当面临生产实际的需要,例如需要将固态组分更均匀混合时,将固态组分粉碎成粉末进行混合,并且将得到的固态组合物再次粉碎成粉末实现均匀分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前次复通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用于处理污水、污泥,而污水、污泥通常为悬浮液,在进行处理时所述组合物必然与悬浮液接触,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11-2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PAM中一定包括水溶性表面活性剂,聚丙烯酰胺和表面活性剂之间存在协同作用,可见该表面活性剂是对比文件1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以便减少聚丙烯酰胺的量,减少丙烯酰胺仅是改变淤泥的性质的结果,与表面活性剂相关的技术效果是改变淤泥的性质,而不是减少丙烯酰胺的量,也不是降低水处理的成本。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教导与不涉及钙盐或镁盐的处理相比,水溶性盐的添加改善了水处理,仅仅存在表面活性剂或无机水溶性盐无法进行任何水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无机大分子化合物从对比文件1的处理中去除。本申请的优势在于组合物易于输送和处理使用,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22项),经审查,所述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2015年08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组合物(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污水、污泥等处理的复合聚丙烯酰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在实施例1中具体记载了“用于水处理的该复合聚丙烯酰胺,其包括聚丙烯酰胺和水溶性表面活性剂,聚丙烯酰胺与水溶性表面活性剂的活性成份之比(重量百分比)为(90%-99.5%)∶(0.5%-10%),聚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105-107,本发明还包括无机高分子化合物和环保型水溶性无机盐,其中,环保型水溶性无机盐的含量与聚丙烯酰胺和表面活性剂活性成分的总量之比(重量百分比)为(5%-50%)∶(50%-95%),为避免沉淀的产生或降低药效,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及无机高分子为相同离子型的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及无机高分子,而非离子型则可与任何一种离子型复配”。对于环保水溶性盐,说明书第2页第1段记载了其可以为含结晶水氯化钙,氯化镁等化合物。其中,聚丙烯酰胺属于水溶性聚合物的下位概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复合聚丙烯酰胺也包含水溶性聚合物以及钙盐和镁盐,并且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或镁盐的比率也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比率重叠,并且该复合聚丙烯酰胺也是用于污水处理中。虽然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用途限定,然而权利要求1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其是由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来表征的,该用途限定并不能导致权利要求1的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和/或组成,因此该用途限定不能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根据实施例1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的复合聚丙烯酰胺是由固态的聚丙烯酰胺、无机高分子化合物、无机盐,以及液态的水溶性表面活性剂组成;其中固态的组分含量占复合物的90%以上,而且从组分组成来看,该液态的表面活性剂也无法起到溶解固态组分的作用。综上,该复合聚丙烯酰胺理应不为液体,而为固态形式,但是无法确定该组合物是否为粉末形式。
综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由水溶性聚合物和钙盐和/或镁盐组成,而对比文件1的复合聚丙烯酰胺除了上述组分外还包含水溶性表面活性剂和无机高分子化合物;(2)权利要求1中该组合物为粉末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其固态形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9-11段的记载,本申请由于水溶性聚合物以及钙盐和/或镁盐的特定组合显著改善了尾矿处理的执行,例如增稠器中尾矿浓度,矿物颗粒在水中悬浮液的絮凝、干燥和固化阶段,或处理过的尾矿的机械处理。组合物的使用增加了排水,尾矿的水释放,提高了释放流体的澄清度。从本申请表1-4中可以看出,部分比例的水溶性聚合物和钙盐的组合并不能够获得相对于单独的聚合物或盐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表1中当该组合物为60wt%A 40wt�Cl2时,获得的NWR增加效果尚不如单独的聚合物B组分。同样,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当该组合物为90wt%A 10wt�Cl2时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综上,并非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有组合物均能够获得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水溶性聚合物和钙盐和/或镁盐组成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够获得具有更优异尾矿处理的技术效果。同样,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0-12行的记载,粉末形式包括处于具有可变形式(球形或非球形)和可变粒径的颗粒的形式的固体物质的所有形式。根据本申请,所述组合物可包含不影响它的可操作性的低量湿度。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9-12行记载了包含粉末形式的水溶性聚合物以及粉末形式的钙盐和/或镁盐的粉末组合物是由供应商制备成即用形式。所述输送在经济上是有效的,因为没有水被输送。终端用户更容易处理所述粉末组合物。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粉末形式同样可能包含低量的液体,而且其制备成粉末形式的作用使得聚合物和钙盐和/或镁盐能够在处理水悬浮液前进行接触,并且方便运输。而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同样是包含少量液体的固体形式,并且也是在处理污水前制备该固体形式的组合物,该固体组合物同样能够满足方便运输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粉末形式的组合物通常在制备混合时能够混合分散更均匀。综上所述,本申请实际上是获得具有封闭组成且分散更均匀的处理尾矿颗粒的水悬浮液组合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所包含的四种组分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1段):表面活性剂的作用在于破坏泥水间的结合,达到相同水处理质量时减少聚丙烯酰胺的用量,从而降低成本;无机高分子化合物的作用在于增强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电性从而增强其桥连作用;环保水溶性盐可以增强离子强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包含的四种组分各自发挥其作用,并不存在某种组分需要其他组分的存在才能够起到污水处理的技术效果的情形;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上述四种组分的作用和效果,可以根据水处理环境的需要对上述组分的使用进行选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水处理领域中使用的絮凝剂而言,包括无机絮凝剂和有机絮凝剂,其中无机絮凝剂就包括氯化钙等无机盐;而有机絮凝剂包括合成高分子化合物,如阴离子型、阳离子型、非离子型、两性型等多种。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有机和无机絮凝剂联合应用效果较好。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组分制备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组合物,并且也能够预期使用有机聚合物和无机盐的组合能够获得比单独使用有机聚合物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此外粉末形式是固态组合物常见的一种存在形式,当面临生产实际的需要,例如需要将固态组分更均匀混合时,将固态组分粉碎成粉末进行混合,并且将得到的固态组合物在此粉碎成粉末实现均匀分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环保型水溶性无机盐的用量与聚丙烯酰胺用量之比为(5%-50%)∶(50%-95%),该范围与权利要求2、3记载的数值范围交叉重叠;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环保水溶性盐可以为含结晶水氯化钙,氯化镁,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其他钙盐和镁盐而言,这些无机盐都是本领域公知的水溶性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从本领域常见的钙盐、镁盐中选择具体种类来进行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基础上使用其他类型的钙盐和镁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记载了“为避免沉淀的产生或降低药效,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及无机高分子为相同离子型的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及无机高分子,而非离子型则可与任何一种离子型复配”,由此可见,实施例1中已经给出了可以使用其他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记载了聚丙烯酰胺采用了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结构式如下:(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由此可见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即为由丙烯酰胺与丙烯酸聚合得到的。对于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另一种阴离子单体丙烯酰胺叔丁基磺酸以及其盐而言,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共聚阴离子单体,因此采用该单体与丙烯酰胺共聚制备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6中还含有阳离子单体。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含水悬浮液的处理方法:“将含有含水液体和分散的颗粒固体的材料以流体形式送到沉积区域,然后使其静置和硬化,其中硬化得到了改善同时保持了该材料在传送中的流动性,其特征在于在传送过程中,将该材料和有效硬化量的水溶性聚合物的水溶液结合在一起,其中所述水溶性聚合物的特性粘度至少是0.5m3/kg;水溶性聚合物可以是阳离子型、非离子型、两性的或阴离子型。它可以由任何合适的水溶性单体形成。通常,水溶性单体在水中的溶解度在25℃时是至少5g/100ml。尤其优选的阴离子聚合物是由选自烯键式不饱和羧酸和磺酸单体的单体形成,优选选自(甲基)丙烯酸、烯丙基磺酸和2-丙烯酰氨基-2-甲基丙烷磺酸(AMPS),和它们的盐,任选结合非离子型共聚单体,优选选自(甲基)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酸的羟烷基酯和N-乙烯基吡咯烷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5-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使用水溶性聚合物进行污水处理时,可选择阳离子单体共聚得到的聚合物的技术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使用阳离子单体。此外,疏水单体含量与聚合物疏水性能有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来获得其含量,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该聚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105-107,该分子量范围与权利要求7和8记载的分子量范围交叉重叠。对于阴离子度而言,其与带负电荷能力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来调节其负电荷能力,并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用于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可用于处理污水、污泥,而污水、污泥通常为悬浮液,在进行处理时所述组合物必然与悬浮液接触,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对该方法做了进一步限定,结合对从属权利要求2-6的评述理由,该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4-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水悬浮液的处理方法,尤其适于来自矿物处理和选矿处理的尾渣和其它废料的处置,包括将粗和细固体当作均匀混合物进行共处置,并公开了在这样的矿物处理操作中,其中为了将含有固体的悬浮液分成上清液层和底流材料,该悬浮液絮凝在增稠器里,这种情况下该材料通常可以在增稠器里絮凝后但在静置前的任何合适点进行处理。可以在泵吸阶段或随后在材料中引入并混合该聚合物溶液。如果导管相对较短,则将聚合物溶液加到靠近材料流出增稠器的位置的任何点都可能是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在该材料从出口流出的时候加入该聚合物溶液可能是有利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处理剂组合物使用方法的技术启示,即该聚合物溶液可以添加在管道中、增稠器中或者在增稠器之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情况的不同,具体选择合适的位置加入处理组合物。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7-1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水悬浮液组合物为固体形式,而处理剂组合物在使用时一般均会用水分散或溶解后使用,而对于该溶解或分散方式是一次性制备,或者是分别制备母液后在一起混匀,其均为本领域常规稀释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9-2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处理的“水悬浮液包括细固体尾矿,并且聚合物的合适剂量是每吨材料固体10-10000克。通常,合适剂量可以根据具体材料和材料固体含量变化。优选剂量是每吨30-3000克,但更优选的剂量是每吨60-200或400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5页第2段),即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可适用悬浮液种类及聚合物用量的技术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适用的处理对象及处理时聚合物用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和说明书均记载了其复合聚丙烯酰胺中包含水溶性表面活性剂,但是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该表面活性剂的作用在于降低成本,减少聚丙烯酰胺的用量,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此时对比文件1中所记载的“协同作用”的含义应当是二者并用能够取得所述的技术效果,即减少聚丙烯酰胺的用量,从而实现降低成本;而并非是该聚丙烯酰胺必须在水溶性表面活性剂添加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其进行水处理的作用和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选取是否添加该表面活性剂。
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环保水溶性盐 “它可以为中性盐、结晶水盐(含结晶水氯化钙、含结晶水氯化镁)、也可以使弱酸或弱碱性盐,因此,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水溶性聚合物与钙盐和/或镁盐的组合。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水处理领域中使用的絮凝剂而言,包括无机絮凝剂和有机絮凝剂,其中无机絮凝剂就包括氯化钙等无机盐;而有机絮凝剂包括合成高分子化合物,如阴离子型、阳离子型、非离子型、两性型等多种。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有机和无机絮凝剂联合应用效果较好。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组分制备处理矿物颗粒的水悬浮液组合物,并且也能够预期使用有机聚合物和无机盐的组合能够获得比单独使用有机聚合物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此外粉末形式是固态组合物常见的一种存在形式,当面临生产实际的需要,例如需要将固态组分更均匀混合时,将固态组分粉碎成粉末进行混合,并且将得到的固态组合物再次粉碎成粉末实现均匀分散,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该种类组合物易于输送和处理使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3日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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