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43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85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3708.0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周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静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陈博勋
国际分类号:C22C1/10,C22C21/00,C22C26/00,C22C3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得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教导,且能够预期其应用后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3708.0,名称为“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CN105463265A,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对比文件2:CN104498752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首先按质量百分比准备材料:质量占比在不小于1%到小于100%的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质量占比在不小于1%到小于100%的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或者氟硼酸钾、或者氟硅酸钾或者氟钽酸钾,将上述两种粉料混合均匀或者几种混合均匀; 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1%、50%、或100%;占比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1%、19.8%×5或95%、1%×5或25%、15%×5;
(2)在熔化炉中将纯铝或铝合金熔化,升温至660℃、900℃或1000℃后将上述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1%-100%两种粉状混合原料或者几种混合原料加入炉中充分搅动熔液保温5min、40min或60min后,然后对熔液进行扒渣;
(3)最后就可以将上述去渣后的熔液搅动浇铸成各种产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占比金刚石和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或者氟硼酸钾、或者氟硅酸钾、或者氟钽酸钾两则混合的质量百分比为1%、99%或50%、50%或者99%、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占比金刚石与碳化硅的混合颗粒和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或者氟硼酸钾、或者氟硅酸钾、或者氟钽酸钾两则混合的质量百分比为1%、99%或50%、50%或者99%、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的1%、50%、或100%。”
申请人周凡(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工艺、原材料、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2)引用证据1(李沛沛,SiC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制备工艺及性能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1.2)、(1.4.2))说明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主要制备方法和提高润湿性的方法;上述证据和对比文件1-2均没有利用氟盐法与碳化硅颗粒及金刚石颗粒进行化学反应制备碳化硅颗粒金刚石颗粒以增强铝基复合材料,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本申请也没有采用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促进SiC颗粒金刚石颗粒的渗透,改善Al熔体对SiC颗粒金刚石颗粒的浸润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工艺参数和主要原料;(2)虽然复审请求人所引用的公知证据没有公开氟盐法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工艺,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氟盐法与碳化硅颗粒进行化学反应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能够促进SiC颗粒的渗透,能够改善Al熔体对SiC颗粒的浸润性,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金刚石和SiC在铝基复合材料中都可以作为增强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金刚石替代碳化硅,或者用金刚石和碳化硅替代碳化硅作为铝基复合材料增强相,并且替代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主要原料与对比文件1不同;(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Al 熔体对SiC颗粒和金刚石颗粒的浸润性差,通过氟盐改善SiC颗粒和金刚石颗粒在铝熔体中的润湿性,与对比文件发明内容角度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点区别比较大;同时引用证据2(张国政, 吕栋腾, 吴治明 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 ·热加工工艺技术与材料研究,2010 年第11期2.1、2.2、2.3、2.4、2.5)用于说明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主要制备方法和提高润湿性的方法,其中都没有获得高质量高性能的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促进SiC颗粒金刚石颗粒的渗透,改善Al熔体对SiC颗粒金刚石颗粒的浸润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得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教导,且能够预期其应用后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首先按质量百分比准备材料:质量占比在不小于1%到小于100%的碳化硅粉及颗粒,质量占比在不小于1%到小于100%的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或者氟硼酸钾、或者氟硅酸钾或者氟钽酸钾,将上述两种粉料混合均匀或者几种混合均匀;(2)在熔化炉中将纯铝或铝合金熔化,升温至660℃~1500℃后将上述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1%-100%两种粉状混合原料或者几种混合原料加入炉中充分搅动熔液保温5-100min后,然后对熔液进行扒渣;(3)最后就可以将上述去渣后的熔液搅动浇铸成各种产品。其中,占比几种混合碳化硅粉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1%、(19.8%×5)或95%、(1%×5)或35%、(15%×5)(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3-4段)。
权利要求1中,对于熔融铝温度为660℃,熔液保温时间为5min,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1%或100%,占比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1%、19.8%×5或95%、1%×5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增强相为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纳米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公开了铝及其合金为基体,增强相为AlN、Al2O3、SiC、Si3N4、TiC、TiB2、B4C、金刚石中的一种或多种(参见说明书第5段,第11段),由此可见金刚石和SiC在铝基复合材料中都是作为增强相,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求性能、制造成本等常规因素,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的实验能够得到金刚石替代碳化硅,或者用金刚石和碳化硅替代碳化硅作为铝基复合材料增强相,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中,对于包含熔融铝温度为900℃或1000℃,熔液保温时间为40min或60min,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50%,占比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25%、15%×5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升温温度为660℃、900℃或1000℃(参见权利要求3),保温时间为5min、40min或60min(参见权利要求4),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的1%、50%、或100%(参见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占比总质量的25%碳化硅粉及颗粒,占比几者总质量的15%的氟钛酸钾、15%氟锆酸钾、15%氟硼酸钾、15%氟硅酸钾、15%氟钽酸钾(参见说明书第14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占比总质量25%的增强相,占比总质量75%的氟酸盐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占比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25%、15%×5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占比碳化硅和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或者氟硼酸钾、或者氟硅酸钾、或者氟钽酸钾两则混合的质量百分比为1%、99%或50%、50%或者99%、1%(参见权利要求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占比金刚石,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和氟钛酸钾,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混合质量百分比为1%、99%或50%、50%或者99%、1%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两种混合粉状原料或者几种混合粉状原料占铝熔体重量的1%、50%、或100%(参见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作出如下意见答复:(1)本申请采用的氟盐法制备金刚石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或金刚石与碳化硅混合粉末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氟盐法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工艺,其主要原料为氟钛酸钾、或者氟锆酸钾、氟硼酸钾、氟硅酸钾、氟钽酸钾、碳化硅粉、纯铝或铝合金,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工艺参数和主要原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纳米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公开了铝及其合金为基体,增强相为AlN、Al2O3、SiC、Si3N4、TiC、TiB2、B4C、金刚石中的一种,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选择金刚石,或金刚石和碳化硅作为增强相;(2)虽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没有公开氟盐法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工艺,但并不能证明现有技术未曾使用氟盐法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工艺,并且,对比文件1的确公开了该工艺,其是利用氟盐法与碳化硅颗粒进行化学反应制备碳化硅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改善了Al熔体对SiC颗粒的浸润性(参见说明书第3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氟盐法制备铝基复合材料能够改善Al熔体对SiC颗粒颗粒的浸润性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增强相种类不同,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金刚石、金刚石和SiC在铝基复合材料中都可以作为增强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求性能、制造成本等常规因素,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的实验能够得到金刚石替代碳化硅,或者用金刚石和碳化硅替代碳化硅作为铝基复合材料的增强相,并且替代后能够改善该金刚石颗粒、金刚石和SiC颗粒在铝基复合材料中润湿性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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