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性糊精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性糊精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19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48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0623.9
申请日:2016-08-19
复审请求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曹克浩
参审员:李金光
国际分类号:C12P19/04,C12P19/14,C12P19/18,A23L2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0623.9,名称为“一种抗性糊精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性糊精,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DE值为5~20,水分活度≤0.85,平均分子量为1000~2500;所述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8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性糊精,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平均分子量为1500~20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性糊精,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9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性糊精,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pH值为3.5~6.5。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性糊精,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甜度为蔗糖的0.2~0.35。
6. 权利要求1所述抗性糊精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向淀粉原料中加入酸,酸的添加比例为淀粉原料质量的0.01~0.05%,高温真空糊精化反应,然后加入去离子水,在温度为55~75℃的条件下酸解10~40min,制得酸解液,然后按质量百分比0.001%~0.005%的比例加入酶制剂,在40~50℃条件下反应30~120min,制得反应液;
所述酶制剂中α-淀粉酶与转苷酶的酶活比例为1.2:1~20:1;
(2)将步骤(1)制得的反应液经活性炭脱色,板框过滤,大孔离子交换树脂脱盐,然后进行色谱分离提纯,常规浓缩得到抗性糊精浓缩液,再经干燥,制得抗性糊精。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淀粉原料选自: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或大米淀粉之一。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酸为食用酸。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酸选自柠檬酸、苹果酸中的一种或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高温真空糊精化反应的温度为120~180℃、真空度为-0.09~-0.1MPa,时间为20~60min。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去离子水为RO反渗透水,电导小于50μS/cm;去离子水的添加量为调至固形物为20~50%。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酸解液的DE值为15~50。
13.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脱色条件为调pH值至4.5~5.5,按质量百分比0. 5~1%的比例加入活性炭,在85~90℃静止保温40~60min,然后搅拌20~30min。
14.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板框过滤条件为:过滤压力0.25~0.35Mpa,水流量5.0~6.0t/h。
15.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大孔离子交换树脂脱盐采用连续离子交换系统处理料液,离交后料液透光率≥98%。
16.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色谱分离采用钙型色谱分离树脂,提纯后的料液DE值5~20。
1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浓缩条件为采用六效板式蒸发浓缩系统浓缩至料液体积的60~70%。
1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干燥为采用干燥塔干燥,干燥温度为110~120℃,干燥后的粉状产品含水率≤5%。”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抗性糊精的制备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CN10372573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公开的抗性糊精制备方法相比,区别在于:酸解过程不同、所使用的酶不同、糊精纯化过程以及具体的实验条件不同,然而对比文件2(CN105542019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公开了酸解过程和糊精纯化过程,对比文件3(US3974033A,公开日为1976年08月10日)公开了酶解温度,对比文件4(郭峰、陈磊等,“不同酶水解对抗性糊精消化性的影响研究”,食品工程,2016年第1期3月版,第28-30和45页)公开了使用α-淀粉酶和转苷酶对糊精进行酶解,其他具体的实验条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实验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7-18所限定的条件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抗性糊精。在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制备上述抗性糊精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产品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7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性糊精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向淀粉原料中加入酸,酸的添加比例为淀粉原料质量的0.01~0.05%,高温真空糊精化反应,然后加入去离子水,在温度为55~75℃的条件下酸解10~40min,制得酸解液,然后按质量百分比0.001%~0.005%的比例加入酶制剂,在40~50℃条件下反应30~120min,制得反应液;
所述酶制剂中α-淀粉酶与转苷酶的酶活比例为1.2:1~20:1;
(2)将步骤(1)制得的反应液经活性炭脱色,板框过滤,大孔离子交换树脂脱盐,然后进行色谱分离提纯,常规浓缩得到抗性糊精浓缩液,再经干燥,制得抗性糊精;
所述抗性糊精的DE值为5~20,水分活度≤0.85,平均分子量为1000~2500;所述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8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淀粉原料选自: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或大米淀粉之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酸为食用酸。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酸选自柠檬酸、苹果酸中的一种或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高温真空糊精化反应的温度为120~180℃、真空度为-0.09~-0.1MPa,时间为20~60min。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去离子水为RO反渗透水,电导小于50μS/cm;去离子水的添加量为调至固形物为20~50%。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酸解液的DE值为15~50。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脱色条件为调pH值至4.5~5.5,按质量百分比0. 5~1%的比例加入活性炭,在85~90℃静止保温40~60min,然后搅拌20~30min。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板框过滤条件为:过滤压力0.25~0.35Mpa,水流量5.0~6.0t/h。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大孔离子交换树脂脱盐采用连续离子交换系统处理料液,离交后料液透光率≥98%。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色谱分离采用钙型色谱分离树脂,提纯后的料液DE值5~20。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浓缩条件为采用六效板式蒸发浓缩系统浓缩至料液体积的60~70%。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干燥为采用干燥塔干燥,干燥温度为110~120℃,干燥后的粉状产品含水率≤5%。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平均分子量为1500~2000。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90%。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pH值为3.5~6.5。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性糊精的甜度为蔗糖的0.2~0.35。”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食品的水分活度与微生物菌群》,2014年5月29日,《肉类工业》2014年第7期,赵君哲等)。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酸解温度、时间和酶比例三者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该三者影响的是产品的水分活度和膳食纤维含量。对比文件4公开了不同酶水解对抗性糊精消化性的影响研究,并具体公开了不同酶水解对抗性含量的影响,但并未指出酸解温度、时间和酶比例三者对影响水分活度的影响作用。而发明人发现了酶解温度、时间和酶比例三者与水分活度等指标之间的联系,进而通过一系列实验得到能够满足DE值为5~20,水分活度≤0.85,平均分子量为1000~2500,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85%的抗性糊精制备方法。这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摸索获得的。(2)证据1公开了水分活度对微生物生长的重要性,并描述了0.85是根据金黄色葡萄球菌产生毒素的最低水分活度得来,从而证明水分活度对产品品质的重要性。目前抗性糊精制备领域并未有控制水分活度方面的报道,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本发明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产生了显著的技术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17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由对比文件1-4得到,抗性糊精及其各项性质也是由该技术方案决定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在高温糊精化之后加入水,在温度为55~75℃的条件下进行了酸解10~40min,对比文件1是在高温糊精化之后,冷却到室温后再加入水;②酶解过程所用酶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了α-淀粉酶与转苷酶,且比例为1.2:1~20:1,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中温淀粉酶和糖化酶;③抗性糊精纯化过程以及步骤中具体的参数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糊精化反应之后冷却到室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冷却过程中肯定要经历一定的温度变化和时间间隔,如果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55~75℃温度条件下能够进行酸解,则对比文件1在从高温到室温的冷却过程中同样应当经历了酸解过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α-淀粉酶和转苷酶对加酸高温糊精化后的抗性糊精进一步进行酶解来进一步提高抗性含量以及降低分子量,将对比文件1中的中温淀粉酶和糖化酶替换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α-淀粉酶和转苷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③抗性糊精的纯化手段、参数的选择和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制得的水解液经脱色、离交、浓缩、纯化、干燥,制得抗性糊精”,另外,对糊精进行脱色、过滤、脱盐等纯化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具体的各物质用量、反应时间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范围内的选择和调整,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也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测定得到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权利要求8-13所限定的脱色、板框过滤、离子交换树脂脱盐、色谱分离、浓缩和干燥操作中的具体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操作方法和实验情况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权利要求14-17所限定的抗性糊精的平均分子量、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pH值和甜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测定得到的各个指标参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在高温糊精化反应后的冷却过程中同样应当经历了酸解过程,在本申请没有数据证明在加入水后经历55~75℃温度和10-40分钟的时间间隔的酸解能够直接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上述区别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至于酶和酶比例,对比文件4尽管没有公开两种酶的比例,但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1.2:1~20:1的比例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用量比例范围,同时也是常规选择和调整即可得到的。②根据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产品的水分活度根据不同的货架期需求需要控制在何种水平,也知晓通常情况下通过干燥、糖渍、盐渍等技术手段将其水分活度控制到一定程度。本申请中对浓缩后抗性糊精进一步进行了常规干燥,利用此技术手段根据产品货架期的需要得到水分活度≤0.85的产品应当是容易的,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终产品的水分活度与酸解温度时间和酶比例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没有证据证明不对酸解温度时间和酶比例作出上述范围的特定选择就不可能通过干燥技术得到水分活度≤0.85的抗性糊精产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本申请实施例1-4与对应对比例1-4的结果对比可以看出,由于制备过程的条件不同(参见说明书第0098段),在相同干燥温度干燥至相同含水率后,实施例1-4的产品分别与对比例1-4的产品的水分活度有明显差异,而该差异是由制备条件不同导致所生产的产品结构本身不同所决定的,而并非是由于干燥条件所决定的。对于本领域而言,产品的含水率达到4%-4.5%为本领域产品干燥的常规做法,如进一步干燥,虽然能进一步降低含水率影响水分活度,但显著提供能耗,增加生产成本,本申请通过调整制备工艺中的步骤和参数,实现了在不改变干燥步骤的前提下,使水分活度降低至0.85以下,显著提高了货架期,避免了向产品中增加添加剂来达到延长货架期的效果,对食品安全具有非常显著的意义。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性糊精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向淀粉原料中加入酸,酸的添加比例为淀粉原料质量的0.01~0.05%,高温真空糊精化反应,然后加入去离子水,在温度为55~75℃的条件下酸解10~40min,制得酸解液,然后按质量百分比0.001%~0.005%的比例加入酶制剂,在40~50℃条件下反应30~120min,制得反应液;所述酶制剂中α-淀粉酶与转苷酶的酶活比例为1.2:1~20:1;(2)将步骤(1)制得的反应液经活性炭脱色,板框过滤,大孔离子交换树脂脱盐,然后进行色谱分离提纯,常规浓缩得到抗性糊精浓缩液,再经干燥,制得抗性糊精;所述抗性糊精的DE值为5~20,水分活度≤0.85,平均分子量为1000~2500;所述抗性糊精的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85%。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麦C淀粉综合利用制备抗性糊精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以小麦C淀粉浆为原料,精确称量若干,用盐酸调节pH至2.17,密封酸化5min-20min;将酸化过的淀粉浆离心后干燥至含水量≤4%;于100℃-145℃下在滚子加热炉中高温裂解10min-40min;冷却至室温,加入适量的蒸馏水,调制成浓度为30%-50%的乳状液;双酶协同法液化糖化同步进行:调节pH4.5-6.0,按1-5U/g干淀粉的量加入中温淀粉酶,5-20U/g干淀粉的量加入糖化酶,在60℃-65℃酶解10min-50min;加0.05%的活性炭脱色并抽滤得到样液;按料液:酒精为1-1:3.9加入95%的乙醇进行醇沉30min,之后以4000r/min的转速离心10min,上清液蒸馏酒精回收循环利用,沉淀进行气流干燥,得到含量为85%-90%的抗性糊精,收率(相对于小麦C淀粉浆中干淀粉量)为80%-90% (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施例1-3)。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淀粉经过酸化、高温糊精化反应和双酶协同水解配合制备抗性糊精,然后纯化的过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在高温糊精化之后加入水,在温度为55~75℃的条件下进行了酸解10~40min,对比文件1是在高温糊精化之后,冷却到室温后再加入水;(2)酶解过程所用酶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了α-淀粉酶与转苷酶,且比例为1.2:1~20:1,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中温淀粉酶和糖化酶;(3)抗性糊精纯化过程以及步骤中具体的参数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膳食纤维含量、低水分活度的抗性糊精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糊精化反应之后冷却到室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冷却过程中肯定要经历一定的温度变化和时间间隔,如果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55~75℃温度条件下能够进行酸解,则对比文件1在从高温到室温的冷却过程中同样应当经历了酸解过程,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数据证明在加入水后经历上述温度和时间间隔的酸解能够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上述区别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不同酶水解对抗性糊精消化性的影响研究,将经过加酸高温糊精化的抗性糊精配置成40%的溶液用不同酶组合进行处理,其中公开了AA/TG(即α-淀粉酶和转苷酶)组合,实验结果表明,不同酶组合对抗性糊精的消化性(即抗性)的影响不同,其中经α-淀粉酶和转苷酶处理后抗性含量最高可达68%,同时酶解后的样品相对分子量从5122降低至2188(参见对比文件4第29页抗性糊精制备部分以及第45页结论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α-淀粉酶和转苷酶对加酸高温糊精后的抗性糊精进一步进行酶解来进一步提高抗性含量以及降低分子量,将对比文件1中的中温淀粉酶和糖化酶替换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α-淀粉酶和转苷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实质性特点。
最后,对于抗性糊精的纯化手段、参数的选择和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将制得的水解液经脱色、离交、浓缩、纯化、干燥,制得抗性糊精”,另外,对糊精进行脱色、过滤、脱盐等纯化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具体的各物质用量、反应时间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范围内的选择和调整。所得抗性糊精的理化参数也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测定得到的,况且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酶解步骤能够使得所得糊精的抗性增加,相对分子量由高温糊精化后的5122降低至2188。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淀粉原料、酸种类、糊精化反应条件、去离子水和酸解液DE值。这些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情况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因此在其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脱色、板框过滤、离子交换树脂脱盐、色谱分离、浓缩和干燥操作中的具体参数。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脱色步骤如下:按干基质量的0.5%~1.5%加入活性炭,保温搅拌25~35min后,过滤,制得透光率≥95%的料液。离交步骤如下:调节进柱前料液温度为35~55℃,出柱料液pH4.0~5.0,制得电导<100μs/cm、透光率≥98%的离交液。纯化包括色谱提纯、二次脱色、二次离交、二次浓缩。色谱提纯为调pH6.0~7.0,然后经色谱分离系统进行色谱提纯,色谱分离运行条件为运行压力0.2~0.35MPa,温度50~70℃,水耗比1:(1.2~1.5),每小时进料1.2~1.5m3;优选的,所述二次脱色为按干基质量的0.5%~1.5%加入活性炭,保温搅拌25~35min后,过滤。二次离交步骤如下:调节进柱前料液温度为35~55℃,出柱料液pH4.0~5.0,制得电导<100μs/cm、透光率≥98%的二次离交液;优选的,所述二次浓缩:采用六效浓缩,浓缩至固形物质量百分比含量为50~60%,pH4.0~5.0,制得电导<100μs/cm、透光率≥98%。干燥为经带式真空干燥至水分质量百分比含量≤6%(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5-1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操作方法和实验情况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和调整就能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8-13所限定的纯化实验参数。因此,在其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得抗性糊精的平均分子量、膳食纤维摩尔百分含量、pH值和甜度作了限定。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抗性糊精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地利用该方法制备所述抗性糊精,其各个指标参数也就能容易地测定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4-17请求保护的抗性糊精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1-4和对应的对比例1-4均是在其他条件如加酸比例、高温糊精化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条件为一定条件下做出的对比试验,上述对比试验只能说明酸解温度条件和酶的比例对终产品抗性糊精的水分保持能力有影响,但并不能说明只有在上述温度和酶比例条件下才能获得分水活度低于0.85的抗性糊精,例如从实施例4来看,产品的水分活度为0.835,而其酸解的温度为110℃,并没有在上述温度范围内,由此可看出,并不是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酶解温度范围内才能得到水分活度较小的抗性糊精;另外上述对比例也不能说明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就一定能得到水分活度低于0.85的抗性糊精,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通过影响抗性糊精的糖苷键类型比例等结构组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糊精的持水能力并进一步影响水分活度的因素并不仅仅限于酸解的温度和酶解的酶的比例,其他条件尤其高温糊化的时间、温度、压力条件和糊化时酸的加入量等应当同样是影响最终产品分子结构组成的重要因素,因此,上述对比实验并不能说明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权利要求1方法一定能得到水分活度低于0.85的抗性糊精。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影响抗性糊精水分活度的因素,知晓产品的水分活度根据不同的货架期需求需要控制在何种水平,同时能够在常规范围内调整影响产品结构组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水分活度的因素,并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能够实现得到一定水分活度抗性糊精的参数工艺条件。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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