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09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645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0918.6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富瑶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杨洁
国际分类号:G06F21/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0918.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578185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基于该指令进行控制,(2)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通信接口的通断;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的物理链路的通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计触发禁用操作的具体实现,(2)如何具体实现部件的禁用;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是很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1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3、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6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通信接口的通断;
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的物理链路的通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图像采集部件或者音频采集部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 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按压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9.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按压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14. 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第一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通信接口的通断;
依据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设置控制电路,通过所述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供电单元与所述第一部件之间的物理链路的通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或者,为图像采集部件或者音频采集部件;
对应地,所述第一控制单元,还用于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或者,
还用于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第二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用于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 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或者,
还用于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基于原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5的部分附加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禁用”的是终端中的某一个功能部件,如图像采集部件、音频采集部件。且禁用后的终端,还是可以进行工作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移动装置的唯一作用就是进行数据的发射和接收,当状态设定部设置为禁用状态时,是将整个通信装置设置成了禁用状态,并不是将通信装置中的某一个功能部件设置成了禁用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对对比文件2改进的动机,上述内容也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前审在答复意见中提出的NFC开关、GPS开关等原理,认为它们的原理并非断开相关部件电源的方式,USB设备本身也不属于终端设备的一部分,不具有类比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所述第一部件为图像采集部件或音频采集部件,对应地,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按压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按压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12. 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
第一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所述第一部件为图像采集部件或者音频采集部件,对应地,所述第一控制单元,还用于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对应地,所述第一控制单元,还用于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 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第二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用于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或者,
还用于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便携式终端,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0,其是一个具有显示屏,按键,类似手机的终端,并且说明书第10页中,还具体提到了用户识别便携式终端显示节目信息的应用案例。(2)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提到,NFC开关的原理是删除了NFC的APK,GPS开关的原理仅仅是不将GPS信息反馈到屏幕上,这与实际是相悖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8、10-12、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CN1578185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并指出: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部件为图像采集部件或音频采集部件,对应地,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何种具体的第一部件及如何使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10-11、14-1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8、10-11、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复审通知书中也指出权利要求2-3、7-8(引用权利要求2时)、9、10-11(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时)、13、14-15(引用权利要求13时)、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4中的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意见(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直接控制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而对比文件2中是一种将发射和接收功能在逻辑上设置为禁止状态的方法,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任何在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或者在所述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设置控制电路的内容,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意见(2):在本领域中,对电子设备进行断电是常用的对电子设备进行禁用的方式。但是,对电子器件进行断电实现其禁用并不是常用的方式。例如,现有技术中的各种电子设备,都是只具备断电后整个电子设备处于不可用的状态,而不具备断电后电子设备中的任一个器件处于不可用的装置。而本申请通过在需要实现禁用的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或通信接口之间设置额外的控制电路,为禁用所述第一部件奠定了物理链路基础,从而可以通过控制电路的通断,实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的禁用。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
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图像采集部件或者音频采集部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
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按压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一操作为满足第一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一预设 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9.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包括:
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按压操作。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第二操作为满足第二预设条件的触控操作,或者为满足所述第二预设条件的相对于所述第一按键的滑动操作。
14. 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
第一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所述第一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所述第一指令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 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指令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按键为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为通讯单元部件;或者,为图像采集部件或者音频采集部件;
对应地,所述第一控制单元,还用于禁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或者,
还用于断开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禁用状态。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按键为虚拟按键时,所述虚拟按键为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下端部的虚拟按键。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时,接收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对所述第一按键的第二操作;
第二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操作生成第二指令;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工作状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用于连通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供电单元之间的物理链路,以使所述第一部件处于工作状态;或者,
还用于复用所述第一部件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处理器的通信接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6。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中不存在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本次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578185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7-9,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27行,第13页,附图1-14):如果当便携式终端3(相当于移动终端)接近于信息提供装置2时,意外地按下了写入按钮3-5或读出按钮3-6,则违背用户的意愿而进行了读出或写入信息的操作。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可以在便携式终端3中提供一种保护功能。例如,可通过提供软件开关或实际按钮来实现保护功能。操作控制单元包括用于将移动通信装置设置成禁用状态的状态设定部,所述状态设定部包括用于将所述通信装置设置成禁用状态的第二按钮(相当于第一按键),通信装置设置成禁用状态时,所述发射和接收控制单元拒绝来自外部装置的数据获取请求或数据写入请求,并禁止对存储在存储单元中的数据的发射,第二按钮设置在通信装置的外壳的外部,第二按钮也可以显示在显示部上(对应于物理按键或者虚拟按键),使用输入部来操作第二按钮(相当于公开了对第一按键的第一操作,隐含公开了第一操作触发第一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基于上述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快速切断第一部件的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用于将通信装置设置成禁用状态的第二按钮,通信装置设置成禁用状态时,发射和接收控制单元拒绝来自外部装置的数据获取请求或数据写入请求,并禁止存储数据的发射,即公开了一种以将发射和接收功能在逻辑上设置为禁止状态的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任何在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或者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设置控制电路,以从物理上控制第一部件禁用的内容。而上述内容采用了控制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的控制电路或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进而使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实现从根本上切断第一部件的功能,与对比文件2中从逻辑上切断发射和接收控制单元部件功能的方式相比,使得切断方式更加彻底,从而提升了移动终端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该方案的启示。另外,在本领域中,对电子设备进行物理上的完全禁用,例如断电等方式虽然是常用的对电子设备进行禁用的方式,但断电后通常整个电子设备处于不可用的状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现了对部件在物理上的完全禁用,具有更加安全的有益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13、15-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3、15-1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4,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15-18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由于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已经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其中具体增加了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包括: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通信接口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所述第一指令用于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部件与供电单元之间的控制电路的通断,控制所述第一部件在物理上处于禁用状态。这些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由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了上述区别特征,使得独立权利要求1、14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请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6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