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体的囊袋材料的运动球壳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一体的囊袋材料的运动球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02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41048
优先权日:2012-03-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16954.5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牯
合议组组长:李亮谊
参审员:王占良
国际分类号:A63B41/10,A63B45/00,B29D2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一部分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6954.5,名称为“具有一体的囊袋材料的运动球壳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文件:
对比文件1: WO2009158103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 CN102076386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动球,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
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每个具有面向外的外部表面和面向内的相对的内部表面,所述第一面板的所述内部表面被结合于所述第二面板的所述内部表面以形成把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接合在一起的接缝;
其中所述内部表面由包括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的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以使所述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所述囊袋材料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第一层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第二层;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的边缘形成所述壳体的外部表面的一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各自具有面板区域和围绕所述面板区域延伸的凸缘区域,并且其中所述凸缘区域各自界定延伸穿过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的套准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囊袋材料还包括第三层,所述第三层布置在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第一层与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第二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第三层由热塑性聚氨酯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混合物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材料是热塑性聚氨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选自由基于聚酯、聚醚、聚己内酯、聚氧丙烯和聚碳酸酯巨乙二醇的材料和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球的外部表面界定在所述接缝处在所述面板之间的压痕。
6. 一种运动球,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
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每个具有面向外的外部表面和面向内的相对的内部表面,所述第一面板包括转向所述运动球的外部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面板包括转向所述运动球的所述外部的第二边缘;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的所述内部表面被结合于所述第二面板的所述内部表面以形成把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接合在一起的接缝;
其中所述内部表面由包括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的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以使所述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的所述第一边缘和所述第二面板的所述第二边缘形成所述壳体的外部表面的一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各自具有面板区域和围绕所述面板区域延伸的凸缘区域,并且其中所述凸缘区域各自界定延伸穿过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的套准孔。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囊袋材料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第一层和被配置成限制流体的传输的阻挡材料的第二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阻挡材料包括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材料是热塑性聚氨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热塑性聚氨酯选自由基于聚酯、聚醚、聚己内酯、聚氧丙烯和聚碳酸酯巨乙二醇的材料和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球的外部表面界定在所述接缝处在所述面板之间的压痕。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运动球,其中所述囊袋材料还包括第三层,所述第三层布置在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第一层与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第二层之间;并且其中所述第三层由热塑性聚氨酯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混合物形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室板82的内表面接触且挤压球胆85,但这显然不等同于室板82的内表面与球胆85是一体的,相反,二者仅仅是邻接的关系,对比文件2图15中的壳体81与球胆85是各自由多个组成板形成的,而不是将单个的室板82与构成球胆的板连接在一起后再将多个板的组合连接起来,以形成球。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内部表面由包括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的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以使所述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也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2中球的多层结构都是在外壳内部单独设置了内胆,并且二者也都未给出通过设置一体囊袋配置来简化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发明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第一、第二面板的内部表面相结合并形成接缝以及内部表面由包括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并未具体限定先将面板与内部层连接在一起,再将多个板组合连接,即,并未限定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一体的囊袋配置”的技术方案。由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省略了中间层,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中间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该技术启示进行相应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内部表面由包括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的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以使所述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加入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内部表面由包括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的囊袋材料的内层界定,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以使所述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对此,内部表面由内层界定表示通过内层限定或定义内部表面,对比文件2中在两个室板82之间的连接位置处,球胆85与室板82之间存在空隙,球胆85不能界定室板82的内部表面,且球胆85并不用于将相邻的两个室板82接合在一起,也更不能由此形成接缝,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对球胆本身的改进,不涉及面板的内部表面由包括球胆的内层界定,其将各个部分连接起来与将多个室板82连接起来都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并未给出将囊袋材料设置为面板一体的技术启示,即未给出通过设置如本申请一样的一体的囊袋配置来简化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囊袋材料40同样是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所述壳体内,且使包括囊袋材料40的内层包封并且束缚加压流体,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包括本申请未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对比文件2中球胆包括囊袋材料,并可包封并束缚加压流体,室板82(即面板)的内表面接触且挤压球胆85(即内层)的外表面,其在室板82(即面板)和球胆85(即包括球胆85的内层)之间未设置中间层,室板82(即面板)的内部表面直接由球胆85(即包括球胆85的内层)界定。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运动球包括壳体20、中间层30和加压球胆40(相当于囊袋),并进一步限定了可以不设置中间层30。可见无论是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5,还是从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0028段,都可以得出不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的技术启示。其次,对于区别特征“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第二面板51,凸缘52、接缝以及囊袋40,且公开了将第一面板51和第二面板51结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接缝。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运动球时接合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形成接缝与对比文件2中形成球胆(相当于本申请的囊袋)时接合第一球胆板和第二球胆板形成接缝的结构和生产方式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对比文件1中的包括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以及囊袋材料的运动球的过程中,为提高生产效率,容易想到形成运动球时采用同一种生产方式同时形成球胆(即囊袋),使得包括囊袋内层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结合于彼此,形成所述接缝,从而使得将囊袋材料设置为与面板一体。可见,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不设置中间层且形成球胆时接合第一球胆板和第二球胆板形成接缝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生产效率容易得到本申请的不设置中间层且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的方案。由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了相同内容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接缝的突出部分朝向运动球的外部”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都公开了通过接合凸缘来形成接缝,但是,在形成球的过程中,最终接缝所面向的方向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结合启示,即便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至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囊袋40设置为多个球胆板,接合球胆板,然后将其翻转使得接缝面向内,然而对比文件1中面板51之间的接缝朝向球的外部,即应用了对比文件2后的对比文件1的壳体的接缝和囊袋的接缝的方向相反,它们无法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而设置为如本申请一样的一体囊袋的结构。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9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一部分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运动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运动球,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31-0052段,附图1-17):壳体20,壳体包括第一、第二面板51,面板51均具有面向外的外部表面和面向内的相对的内部表面,第一面板的内部表面被结合于第二面板的内部表面,并形成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结合在一起的接缝22;所述内部表面由中间层30界定,中间层30的内侧设置有囊袋40(相当于包括囊袋材料的内层),囊袋40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壳体内,能够束缚及包封加压流体;囊袋40可以选用弹性或延展性材料;所述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的边缘形成所述壳体20的外部表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各自具有面板区域51和围绕所述面板区域51延伸的凸缘区域52;从图16A可看出,接缝的突出部分朝向运动球的外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未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囊袋材料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第一层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第二层;(2)凸缘区域各自界定延伸穿过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的套准孔。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省略中间层并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囊袋材料的拉伸、撕裂强度以及抗磨损性能。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运动球,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7-0034、0054-0056段,附图11-15):包括壳体20、中间层30和加压球胆40(相当于囊袋),并进一步限定了可以不设置中间层30(此时壳体板21的内部表面直接由球胆界定),球胆40可由多块球胆板41形成,壳体20由多块壳体板21形成,球胆板41的数量和形状与壳体板21相同,加压球胆40可由包括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即热塑性聚合物材料)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交替层的材料形成;参考图11E,球胆40被描述为其中多个凸缘73延伸在球胆板41周围和在接缝42的位置处的构造;通过形成球胆板41以包括凸缘73,球胆板41的边在结合期间可被较容易地保持在适当位置;在加压之前或在加压之后,可将凸缘73从球胆40切除或以另外的方式去除;说明书0054-0056段以及附图15中给出了不设置中间层的实施方式,其中,室板82(即面板)的内表面接触且挤压球胆85(即内层)的外表面。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的技术启示;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将第一球胆板41和第二球胆板41结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接缝42,然后将凸缘73从球胆40切除。在对比文件1中,将第一面板51和第二面板51结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接缝,然后将凸缘52切除,可见对比文件1中形成运动球时接合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形成接缝与对比文件2中形成球胆时接合第一球胆板和第二球胆板形成接缝的结构和生产方式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对比文件1中的包括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以及囊袋材料的运动球的过程中,为提高生产效率,容易想到形成运动球时同时采用同一种生产方式形成球胆(即囊袋),使得包括囊袋的内层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结合于彼此,形成所述接缝。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相邻凸缘之间的定位高效、准确。然而,本领域中,利用定位孔进行装配部件之间的定位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凸缘区域界定延伸穿过面板的套准孔以使相邻凸缘之间的定位更加精准高效,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球胆40还可使用这种材料的变化形式,其中中心层(相当于第二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形成,与中心层相邻的层(相当于第一层)由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形成,且外层由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再研磨材料形成(相当于第三层)。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工工艺需求,将第三层设置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适合于球胆40的热塑性材料是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其替换为本领域常用的热塑性聚氨脂,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适合于球胆40的聚合物材料包括氨基甲酸乙酯、聚酯、聚酯聚氨基甲酸酯和聚醚聚氨基甲酸酯。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热塑性聚氨脂选自由基于聚醚、聚己内酯、聚氧丙烯和聚碳酸酯聚乙二醇的材料和其混合物组成的组,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球的外部表面界定在接缝处面板之间的压痕(参见附图16A-D)。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运动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运动球,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31-0052段,附图1-17):壳体20,壳体包括第一、第二面板51,面板51均具有面向外的外部表面和面向内的相对的内部表面,第一面板的内部表面被结合于第二面板的内部表面,并形成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结合在一起的接缝22;所述内部表面由中间层30界定,中间层30的内侧设置有囊袋40(相当于包括囊袋材料的内层),囊袋40用于把加压流体封装在壳体内,能够束缚及包封加压流体;囊袋40可以选用弹性或延展性材料;所述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的边缘形成所述壳体20的外部表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各自具有面板区域51和围绕所述面板区域51延伸的凸缘区域52,相邻面板的凸缘区域52通过结合模具70热压结合,从而形成一接缝22(相当于第一面板的转向运动球外部的第一边缘和第二面板的转向运动球外部的第二边缘形成壳体的外部表面的一部分)。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未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所述内层用于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接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所述接缝;(2)凸缘区域各自界定延伸穿过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的套准孔。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能够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省略中间层并提高生产效率。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运动球,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7-0034、0054-0056段,附图11-15):包括壳体20、中间层30和加压球胆40(相当于囊袋),并进一步限定了可以不设置中间层30(此时壳体板21的内部表面直接由球胆界定);说明书0054-0056段以及附图15中给出了不设置中间层的实施方式,其中,室板82(即面板)的内表面接触且挤压球胆85(即内层)的外表面。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设置中间层,所述内部表面直接由内层界定的技术启示;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将第一球胆板41和第二球胆板41结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接缝42,然后将凸缘73从球胆40切除。在对比文件1中,将第一面板51和第二面板51结合于彼此,由此形成接缝,然后将凸缘52切除,可见对比文件1中形成运动球时接合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形成接缝与对比文件2中形成球胆时接合第一球胆板和第二球胆板形成接缝的结构和生产方式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对比文件1中的包括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以及囊袋材料的运动球的过程中,为提高生产效率,容易想到形成运动球时同时采用同一种生产方式形成球胆(即囊袋),使得包括囊袋的内层把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结合于彼此,形成所述接缝。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相邻凸缘之间的定位高效、准确。然而,本领域中,利用定位孔进行装配部件之间的定位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凸缘区域界定延伸穿过面板的套准孔以使相邻凸缘之间的定位更加精准高效,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加压球胆40可由包括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即热塑性聚合物材料)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即限制流体的传输的阻挡材料)的交替层的材料形成。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在对比文件1中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适合于球胆40的热塑性材料是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其替换为本领域常用的热塑性聚氨脂,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适合于球胆40的聚合物材料包括氨基甲酸乙酯、聚酯、聚酯聚氨基甲酸酯和聚醚聚氨基甲酸酯。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热塑性聚氨脂选自由基于聚醚、聚己内酯、聚氧丙烯和聚碳酸酯聚乙二醇的材料和其混合物组成的组,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球的外部表面界定在接缝处面板之间的压痕(参见附图16A-D)。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球胆40还可使用这种材料的变化形式,其中中心层(相当于第二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形成,与中心层相邻的层(相当于第一层)由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形成,且外层由热塑性聚氨基甲酸酯和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再研磨材料形成(相当于第三层)。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工需要,将第三层设置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面板接合凸缘区域来形成接缝,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设置中间层30(可知其壳体板21的内部表面直接由球胆界定,球胆相当于内层),球胆板接合在一起形成接缝,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球胆板的数量和形状可以与壳体板的数量和形状相同,当位于壳体20内时,球胆40的接缝42可与壳体20的接缝22对齐。由于形成球的外部(或壳体)的方式与形成囊体(或球胆)的方式相同,为提高生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形成运动球时容易想到一体地去形成面板(或壳体板)的接缝和囊体(或球胆)的接缝。对比文件2虽然提及为了给予球胆40的外部相对平滑的外表,可将连接的球胆板41朝外地翻过来,使得凸缘73面向内,但是这只是球胆40的外部不够平滑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否需要外翻球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外胆的平滑情况来选择的,这种例外的选择情况并不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生产效率,一体地去形成面板的接缝和囊体的接缝从而形成一体的囊袋结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囊袋材料相同的材料,可以方便地形成一体囊袋的结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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