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接端子、压接连接结构体及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73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1F237750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12017.2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古河AS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闫朝
国际分类号:H01R4/18,H01R4/62,H01R4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2017.2,发明名称为“压接端子、压接连接结构体及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的PCT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古河AS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01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09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8页,2014年09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压接端子,其具备压接部,所述压接部对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进行压接连接,其中,所述包覆电线具有所述导体部和包覆所述导体部的包覆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接部是将压接面的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筒构成片卷起并使所述筒构成片的对置端部彼此对接焊接而成的,形成为截面中空筒形,且长度方向上的与供所述导体部插入的一个端部相反侧的端部被密封,
被密封的所述相反侧的端部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
所述压接部在供所述露出的导体部插入的内部具有引导部,所述引导部的内径比所述包覆电线的所述包覆部的外径小且比所述导体部的外径大,
从所述压接部的供所述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所述引导部的长度比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
在沿着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所述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的一端侧具有密封部,该密封部通过将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从上面侧向底面侧按压而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并且,
所述压接部具有:
第一焊接部,其是沿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和
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成所述面状的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所述长度方向的所述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
从用于压接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区域与所述被密封的一侧的截面中空筒形中被缩径的区域之间的边界、至在所述引导部中从所述压接部的供所述导体部插入的端部侧观察时缩径开始的位置的长度,比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端子,其特征在于,
所述露出的导体部的外径比所述包覆电线的所述包覆部的外径小,在所述压接部中,所述压接部的供所述露出的导体部插入的端部的内径比所述包覆电线的所述包覆部的外径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端子,其特征在于,
从供所述导体部插入的所述一个端部至用于卡定所述露出的导体部的卡定部中的最靠近所述一个端部的部分的长度,比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所述导体部的长度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端子,其特征在于,
所述被密封的端部是通过光纤激光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端子,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体部由铝材料或铝合金材料形成,所述压接部由铜合金材料形成。
6. 一种压接连接结构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接连接结构体具备:
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和
所述导体部被压接连接于所述压接端子的所述包覆电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接连接结构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接连接结构体构成了具备至少一组所述压接端子与所述包覆电线的组合的线束。
8. 一种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包覆电线插入到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中,并将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压接连接于所述压接端子。”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168315A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4-71437A,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285979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压接部是将压接面的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筒构成片卷起并使筒构成片的对置端部彼此对接焊接而成的,被密封的相反侧的端部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该密封部通过将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从上面侧向底面侧按压而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并且压接部具有第一焊接部和第二焊接部,第一焊接部是沿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成面状的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长度方向的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焊接的方式使得压接部的性能更优越,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具备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和所述导体部被压接连接于所述压接端子的所述包覆电线的压接连接结构体,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将所述包覆电线插入到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中,并将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压接连接于所述压接端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接端子10和铝电线28(即压接连接结构体),该铝电线28的芯线部分29被压接连接于压接端子10,因而,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面状重合”。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上面侧与底面侧呈线状抵接,并没有公开“密封部……使上面侧和底面侧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的结构,也没有公开与“密封成面状的密封部”有关的焊接。而且,对比文件2中电线和端子的连接并不是通过压接,而是仅通过焊料连接,由此,仅通过线状抵接焊接就能够实现防水性,因此,不容易想到面状抵接。(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对管的后端进行了扩径、管的前段通过填埋镍膏密封,采用对比文件2记载的焊接管端子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管时,对后端的管进行扩径时焊接部有可能断裂或产生裂纹等;且前端已经焊接密封、缺少空气排出通道,因而难以可靠地填埋镍膏、压接时镍膏可能从端口溅出;进一步地,旋转模锻时压力会传到密封端14a而使其产生间隙,无法确保阻水性。如果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则不容易想到应用对比文件1中的阶梯差管与露出导体部的长度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端子连接方法和防水方法都完全不同,两者组合时会产生如上所述的技术问题,本身就不存在结合的动机,即便是与同一作用相关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想不到进行组合。(3)本申请中,被压接部30压接连接的包覆电线的导体部不会暴露在外部空气中,能够抑制引起导体部的劣化和老化的情况。因此,导体部不会发生腐蚀,并且也能够防止因该腐蚀引起的电阻的上升,因此得到了稳定的导电性,能够在不降低压接工序的效率的情况下提高阻水性。该技术效果是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3而预料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第10段公开了:从上方对电触头12的端部14a进行冲压,然后通过焊接将其密封;并且从附图1-2也可以看出,上面侧与下面侧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进行密封。即便复审请求人从文字上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冲压”的技术手段,而仅仅是“压制”,但在电连接器领域,基本均采用冲压来实现压接,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压制”完全可以认定为是“冲压”。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2之所以要对端部14a进行冲压,正是希望端部14a处能够得到有效的密封,通过常规的冲压方法,必然会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并不会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上面侧与底面侧呈线状抵接。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部…使上面侧和底面侧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的结构,也公开了与“密封成面状的密封部”有关的焊接。(2)本申请在面对如何解决提高连接端子阻水性的技术问题时采用了对压接端子的压接部进行焊接密封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对压接部进行焊接密封以提高端子的阻水性,存在结合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由于对比文件2的焊接密封手段已经能够良好地解决阻水问题,容易想到不再向其中填充镍膏以进行密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压接部是将压接面的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筒构成片卷起并使所述筒构成片的对置端部彼此对接焊接而成的,被密封的相反侧的端部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密封部通过将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从上面侧向底面侧按压而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并且,所述压接部具有:第一焊接部,其是沿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和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成所述面状的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所述长度方向的所述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2)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可以由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三)独立权利要求6、8引用了权利要求1-5任一项,其请求保护的主题及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四)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采用冲压的方式、且通过截面中空筒形的电线连接部的一端从上面侧向底面侧压扁来重合。对于“面状抵接”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及附图1-2、4):电接触部15(相当于本申请中密封部的30Cc)是板状的,并且是通过压制管状坯件使管状坯件的上下基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形成板状。因而,当将对比文件2结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下基板以面状重合的方式抵接、然后焊接,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2)对比文件1和和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端子的基本结构,如阶梯插管与露出导体部的长度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防水性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压接部的形成方法和密封方法结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制备对比文件1的接地端子,并且在制备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考虑扩径或缩径处理以及后续压接对于焊缝的影响,容易选择得到采用缩径处理来制备大孔部24a和小孔部24b,并通过控制缩径工艺参数和后续压接工艺参数如压力大小、施加压力的方向等来确保焊缝完整,保证端子的防水性并且采用焊接各接触缝已经密封了接地端子,因而,基于节约工序、提高生产效率的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镍膏填充密封工序省略,由此,不会产生上述技术问题。(3)采用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制备对比文件1的接地端子,接地端子的长度方向上的对置端部缝隙、和宽度方向的面状重合缝隙均已被焊接密封,电芯线插入压接部内,被压接部压接连接的包覆电线的导体部不会暴露在外部空气中,通过焊接密封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由此即能够抑制引起导体部的劣化和老化的情况,得到稳定的导电性。上述技术效果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就能够预料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确认了如下问题:如果采用焊接,花费较多工时,并且产生焊接缺陷,无法实现完全密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提出了其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以“不焊接”为前提,针对不采用焊接也能够对电线连接部进行防水的技术方案,完全没有必要特意采用花费工时较多的焊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对比文件2的焊接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设置为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以使导体部发生弯折时会有一部分露出端口,借此及时发现插入不良”,因为,一般而言,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越长,芯线越容易散开,因此,在将芯线插入于筒状的压接部时,芯线更容易弯折,增加了产生不良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最基本的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会想到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越短越好。(3)在对比文件1中,在进行压接时,通过旋转模锻加工使小径部22b缩径。然而,在此之前为了形成大径部22a和小径部22b而并不采用扩径处理而是采用缩径处理的情况下,由于两次缩径处理,在小径部22b处应力过大,强度变得极弱,从而容易受到破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没有动机选择两次缩径处理。因此,如果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而采用对比文件2记载的焊接管端子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管时,必然会选择扩径处理来制造大孔部24a和小孔部24b。(4)即便假设考虑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在对比文件2中,如图3所示公开了向焊接管端子内放入焊料并且借助焊料与电线连接的发明。由于并不是压接,而是借助焊料进行连接,因此,如图3所示那样,在端子的内径与电线外径之间存在余裕,电线的插入性不成问题,因此并不容易想到应用对比文件1中的阶梯差管与露出导体部的长度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09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8页,2014年09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4/0168315A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4-71437A,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285979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接端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地端子,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75]段以及附图1-4):接地端子10(相当于压接端子)和铝电线28连接,铝电线28由多根电线29a构成的芯线部分29和覆盖芯线部分29周围的绝缘覆盖部分30(相当于包覆部)构成,芯线部分29由铝合金形成(相当于导体部),还可以是铝、铜或铜合金形成,接地端子10具有线连接部20、板状的电接触部15、连接线连接部20和电接触部15的连接部18(电接触部15、连接部18、线连接部20一起相当于压接部),参见附图4,线连接部20在小孔部分24b处对包覆电线的露出的芯线部分29进行旋转锻造(相当于压接)连接;由图1-2可见,线连接部20形成为截面中空筒形,长度方向上的与供芯线部分29插入的一个端部相反侧的端部即电接触部15由于镍膏32进入其空隙16使空隙16关闭而被密封,在沿着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线连接部20的长度方向的一端侧具有连接部18和电接触部15(连接部18和电接触部15一起相当于密封部);线连接部20在供露出的芯线部分29插入的内部具有:小孔部分24b(相当于引导部)和大孔部分24a,铝电线28插入到线连接部20后,小孔部分24b卡住芯线部29,小孔部分24b的内径等于或略大于芯线部分29的外径,大孔部分24a的内径大于绝缘覆盖部分30的外径(说明书第[0050]段),参见附图2,小孔部分24b的内径小于绝缘覆盖部分30的外径;小孔部分24b的长度等于或大于芯线部分29露出的长度(说明书第[0051]段),参见附图2,在小孔部分24b中从线连接部20的供芯线部分29插入的端部侧观察时缩径开始的位置到小孔部分24b之间还具有一定的长度即台阶24c的长度,因而,台阶24c的长度与小孔部分24b的长度之和大于芯线部分29露出的长度(相当于从用于压接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区域与所述被密封的一侧的截面中空筒形中被缩径的区域之间的边界、至在所述引导部中从所述压接部的供所述导体部插入的端部侧观察时缩径开始的位置的长度,比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压接部是将压接面的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筒构成片卷起并使所述筒构成片的对置端部彼此对接焊接而成的,被密封的相反侧的端部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密封部通过将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从上面侧向底面侧按压而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进行密封,并且,所述压接部具有:第一焊接部,其是沿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和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成所述面状的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所述长度方向的所述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2、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防水性。2、使得插入不良的问题易于被发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水的接地端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8]段以及附图2):接地端子10的电线连接部14是将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平板状的基板13沿轴线L卷起并使对置端部13a、13b焊接而成,被密封的相反侧的端部14a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该密封端部14a通过将截面中空筒形的电线连接部14从上面侧向底面侧压扁而使上面侧基板和底面侧基板以重合的方式变形接触并焊接来进行密封,并且该电线连接部14具有第一焊接部(图2B中标记13a、13b所指的接合部)和第二焊接部(图2C中标记14a所指的接合部),第一焊接部是沿截面中空筒形的电线连接部14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长度方向的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以上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附图2);由此,该电线连接部14具有优越的防水性能并且也不会产生多余的壁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接部是将压接面的向宽度方向的两侧伸出的筒构成片卷起并使所述筒构成片的对置端部彼此对接焊接而成的,被密封的相反侧的端部是通过焊接而被密封起来的,密封部通过将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从上面侧向底面侧按压而使上面侧板材和底面侧板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来进行密封,并且,所述压接部具有:第一焊接部,其是沿所述截面中空筒形的压接部的长度方向焊接而成的;和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是在密封成所述面状的密封部的宽度方向上以与所述长度方向的所述第一焊接部交叉的方式焊接而成的”,且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焊接的方式使得压接部的防水性能更优越,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中,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上面侧基板和底面侧基板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但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及附图1-2、4):电接触部15是板状的,并且是通过压制管状坯件使管状坯件的上下基材以重合的方式变形为面状来形成板状。因而,当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下基板以面状重合的方式抵接。相对于线状抵接,面状抵接接触面积更大、更牢固、结构更稳定,该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果电芯线从插入孔插入时发生弯折而裸露到插入端口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肉眼直观地看出插入不良,能更容易地发现插入不良,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设置为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以使导体部发生弯折时会有一部分漏出端口,借此及时发现插入不良。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及附图2):露出的芯线部分29的外径比铝电线28的绝缘覆盖部分30的外径小,在线连接部20中,供露出的芯线部分29插入孔24的大孔部分24a的内径比绝缘覆盖部分30的外径大。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接端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5]段及附图1-2):压接端子10具有压接部30,压接部30是由压接电线露出部201a的电线压接范围30a和压接绝缘覆盖202的覆盖压接范围30b一体地构成的;在电线压接范围30a的内表面,在压接了铝芯线201的状态下,与长度方向X平行地形成有4根锯齿33(相当于卡定部),该锯齿33为咬入铝芯线201的宽窄方向Y的槽;此外,锯齿33形成为连续的槽形状,该连续的槽形状从压接底面31直到由压接底面31的宽窄方向Y的两侧起向外侧斜上方延伸的压接片32的上部。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压接部中设置卡定部以卡定电芯线,提高电芯线与压接部的导通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小孔部分24a中设置相应的锯齿33。并且容易想到将从供导体部插入的端口至用于卡定露出的电芯线的锯齿中的最靠近端口的部分的长度设置为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电芯线的长度长,以便于导引包覆电线插入端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光纤激光焊接属于焊接的一种常见形式,具有焊接速度快、焊缝牢固美观、能够精细加工等优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得到采用其来焊接压接端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1]段):芯线部分29由铝合金或铝形成(相当于导体部),接地端子10由铝合金材料形成。而采用铜合金作为端子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压接连接结构体,其包含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75]段以及附图1-4):接地端子10和铝电线28(即压接连接结构体),该铝电线28的芯线部分29被压接连接于接地端子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9]-[0075]段以及附图1-4):具备至少一组压接端子和铝电线的组合的线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该方法是将包覆电线插入到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压接端子中,并将所述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压接连接于所述压接端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压接连接结构体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9]-[0075]段以及附图1-4):将铝电线28插入到接地端子10中,并将芯线部分29压接连接于接地端子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段记载了“由于大直径管51和小直径管52之间的连接通过压配合或焊接来进行,因此出现操作麻烦的问题。此外,连接部分由于焊接缺陷或通过压配合连接操作期间的压力不足而可能不具有足够的密封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担心从大直径管51的开口注入的密封材料58可能泄漏”,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可知,上述内容主要是指大直径管和小直径管之间的连接通过焊接来进行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比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附图5,附图2中大直径管和小直径管是一体形成的,不需要通过焊接进行连接,因而,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当结合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来制备对比文件1的压接端子时,其大直径管和小直径管也是一体形成的,不需要焊接,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
(2)使“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并不等于使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变长,因为,这仅是一个相对的关系,在“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一定(不变)的情况下,使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相对该长度更短,即可实现“从压接部的供导体部插入的端部至引导部的长度比包覆电线的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短”。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述的风险“露出的导体部的长度越长,芯线越容易散开,在将芯线插入于筒状的压接部时,芯线更容易弯折,增加了产生不良的风险”。
(3)首先,两次缩径处理并不必然导致小径部的应力过大、强度变得极弱、容易受到破坏,通过控制板材厚度大小、缩径比例和缩径处理工艺,能够控制小径部的应力和强度,因而,并不必然要采取扩径处理;其次,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大孔部24a和小孔部24b并不必然一定要通过扩径或缩径来制备,其还可以通过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方式来形成。
(4)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是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将筒构成片卷起、按压抵接、焊接形成压接部的方法和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因而,并不需要考虑对比文件2的附图3所示的技术特征“向焊接管端子内放入焊料并且借助焊料与电线连接”对于“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应用对比文件1中的阶梯差管与露出导体部的长度关系”的影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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