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20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729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0602.2
申请日:2013-09-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雅凡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0602.2,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782833A 公开日:2010年07月21日)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功能模块是电子设备内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对象是异地功能对象;(2)权利要求1中调用第一功能模块是响应于所述确定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调用第一功能模块是响应于不同于选择候选字符对象指令的选择功能对象指令。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其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其中,所述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内至少包括至少一个字符;
获得一确定指令,并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
响应于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具体为:
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关系库未确定出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建立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之间的第一对应关系;
将所述第一对应关系存储至所述第一关系库中。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其中,所述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 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内至少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并获得一确定指令,并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并响应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还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关系库未确定出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时,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并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还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之后,建立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之间的第一对应关系,并将所述第一对应关系存储至所述第一关系库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则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2)响应于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首先,本申请中确定指令的获取条件与设置目的与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指令的获取条件与设置目的均不相同,且本申请中未获得确定指令时执行的操作与对比文件1中未获得输入指令时执行的操作完全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指令”与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完全不同;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目标字符对象搜索出的网络功能对象不一定是最终调用的功能对象。而本申请中,与第一字符对象对应的第一功能模块最终必定被调用;最后,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否获得输入指令,其目标字符对象及候选字符对象均是作为功能对象的调用依据的,其并未提及如何使得目标字符对象仅作为文本输入,而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有效地将信息处理与普通的文本输入操作区分开。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网络功能对象是需要用户选择后进行调用的,若用户未选择该搜索出的与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该一个网络对象功能,则不会调用该网络对象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的“每个关键词对应映射有一个或多个功能对象”,不可能得到在仅匹配出一个功能对象时,无需用户选择而直接调用该功能对象的技术方案,且该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特征。而本申请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的确定指令,即可调用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电子设备完成与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综上,本申请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需要用户进行多个操作步骤才能实现对应的功能的技术问题,以及对比文件1中无法区分普通文本输入与调用功能模块操作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信息处理方法,可以在简化用户操作步骤,节省用户时间的同时,达到提高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其中,所述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包括至少一个字符;
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
其中,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则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具体为:
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关系库未确定出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建立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之间的第一对应关系;
将所述第一对应关系存储至所述第一关系库中。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其中,所述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机壳: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
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包括至少一个字符;
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以及
响应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
其中,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则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还用于:
在基于所述第一关系库未确定出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时,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关系库中存储的输入字符与功能模块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以及
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还用于:
在所述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信息之后,建立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之间的第一对应关系;以及
将所述第一对应关系存储至所述第一关系库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6]段),本申请是根据确定指令来触发根据输入字符确定对应的功能模块、并调用功能模块,同时,本申请还设置与确定指令不同的指令来输入汉字。基于这种记载,审查员认为:(1)对比文件1中选择候选字符对象的指令,其从候选字符对象中选择目标字符对象的目的是为了将选择的目标字符对象作为搜索依据,从而在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网络功能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候选字符对象的指令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指令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确定字符对应的功能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2)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分文字输入的需求,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在于: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则将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对比文件1的确没有公开该特征,然而,文字输入是输入法的基本功能,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将目标字符对象仅作为文本输入,然而,其能够实现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实现该功能,选择其他不同的指令来触发文本输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只是没有公开调用是响应于确定指令的调用;换句话说,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是确定对应功能模块后根据用户选择指令触发调用,权利要求1是确定功能模块后直接调用,无需用户指令触发;而对比文件1已经确定出了对应的功能模块,无论是从确定出的功能模块中自动选择一个调用,还是根据用户选择一个来调用,这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82833A,公开日:2010年07月21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操作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0002-0096段,附图1-7)以下技术内容:包括输入装置,用于输入指令;输入法模块,用于根据输入的指令与字库中的字符对象进行匹配,并输出相匹配的候选字符对象供用户选择(相当于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其中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字库,用于存储字符对象;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用于存储本地功能对象,所述本地功能对象为存储于手机上的各项本地功能;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用于存储网络功能对象,例如网络连接地址;选择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从输入法模块输出的候选字符对象中选择目标字符对象输入;匹配模块,用于向所述输入法模块进行匹配并输出候选字符对象时,从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候选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若选择模块选择输入目标字符对象,则从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显示装置,用于显示输入装置输入的字符序列、输入法模块输出的相匹配的候选字符对象、匹配模块输出的功能对象,输出的候选功能对象按照其与所述字符对象的匹配程度从高到低排列。
综上所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当用户通过输入装置输入字符后,输入法模块根据输入的指令序列产生所有的拼音字符序列和数字字符序列,匹配模块同时从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候选字符对象相匹配的本地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若用户选择本地功能模块,则直接调用该功能模块,若本地没有用户想要选择调用的功能模块,用户则会选择输入目标字符对象,当用户选择目标字符对象时,则从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对比文件1中,用户无论是选择本地功能模块还是选择目标字符对象,最终结果都是调用功能模块,只是选择的对象不同,调用的功能模块所在的位置不同,这一点便与权利要求1不同,在权利要求1中,确定指令调用的是本地电子设备内的功能模块。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指令都是以模块调用为目的,并不会出现输入文本的情况,而本申请的“确定指令”则区分了模块调用和文字输入功能,在获得确定指令的情况下调用模块,在未获得确定指令的情况下输入字符文本。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功能模块或选择候选字符的指令都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以及响应于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2)其中,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直接地调用功能模块以及区分普通文本输入与调用功能模块操作。其通过确定指令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将调用功能模块与将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的操作区分开,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区分模块调用与普通字符输入以及需要用户进行多个动作步骤才能实现对应的功能的问题,达到了简化用户操作步骤、节省用户时间、提高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重要手段,需要结合其实际所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应被割裂理解和看待,也不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操作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0002-0096段,附图1-7)以下技术内容:智能操作系统可以应用于手机等各类人机交互平台(即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包括机壳;电路板,设置于所述机壳内;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包括输入装置,用于输入指令(即具备字符输入功能);输入法模块,用于根据输入的指令与字库中的字符对象进行匹配,并输出相匹配的候选字符对象供用户选择(相当于电子设备内安装有一字符输入程序,所述字符输入程序具有第一功能,通过所述字符输入程序,获得第一组输入字符,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字库,用于存储字符对象;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用于存储本地功能对象,所述本地功能对象为存储于手机上的各项本地功能;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用于存储网络功能对象,例如网络连接地址;选择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从输入法模块输出的候选字符对象中选择目标字符对象输入;匹配模块,用于向所述输入法模块进行匹配并输出候选字符对象时,从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候选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若选择模块选择输入目标字符对象,则从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显示装置,用于显示输入装置输入的字符序列、输入法模块输出的相匹配的候选字符对象、匹配模块输出的功能对象,输出的候选功能对象按照其与所述字符对象的匹配程度从高到低排列。
综上所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当用户通过输入装置输入字符后,输入法模块根据输入的指令序列产生所有的拼音字符序列和数字字符序列,匹配模块同时从本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候选字符对象相匹配的本地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若用户选择本地功能模块,则直接调用该功能模块,若本地没有用户想要选择调用的功能模块,用户则会选择输入目标字符对象,当用户选择目标字符对象时,则从异地功能对象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目标字符对象相匹配的功能对象供用户选择调用。对比文件1中,用户无论是选择本地功能模块还是选择目标字符对象,最终结果都是调用功能模块,只是选择对象不同,调用的功能模块所在的位置不同,这一点便与权利要求5不同,在权利要求5中,确定指令调用的是本地电子设备内的功能模块。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指令都是以模块调用为目的,并不会出现输入文本的情况,而本申请的“确定指令”则区分了模块调用和文字输入功能,在获得确定指令的情况下调用模块,在未获得确定指令的情况下输入字符文本。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功能模块或选择候选字符的指令都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获得一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确定指令,确定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与所述电子设备内的第一功能模块相对应,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模块具有第二功能,且所述第二功能不同于所述第一功能;以及响应所述确定指令,调用所述第一功能模块,以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完成与所述第一组输入字符对应的第一动作;2)其中,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直接地调用功能模块以及区分普通文本输入与调用功能模块操作。其通过确定指令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将调用功能模块与将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的操作区分开,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区分模块调用与普通字符输入以及需要用户进行多个动作步骤才能实现对应的功能的问题,达到了简化用户操作步骤、节省用户时间、提高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重要手段,需要结合其实际所带来的效果整体进行考量,不应被割裂理解和看待,也不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6-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从属于权利要求5,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候选字符对象的指令与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的作用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选择候选字符对象的指令仅仅是为了调用功能模块,且该功能模块还是存储于异地功能模块数据库的,而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除了用于调用存储于本地的功能模块,还具备使系统进入普通文本输入功能的作用,正如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在未获得所述确定指令的情况下,则将所述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因此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功能对象繁多的终端电子设备上快速及时找到目标功能对象,其技术方案始终围绕调用功能模块展开,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面对输入字符时,如何区分其是用于调用功能模块还是作为普通文本输入的问题,以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的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从而想到将输入字符作为普通文本输入,该特征是整个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得本申请中的确定指令除了调用功能模块之外还具备特殊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宜把“将所述第一输入字符作为文本输入”这一特征与技术方案整体割裂开单独看待,简单认定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具有有益效果,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旨在针对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现有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认定。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则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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