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促进计算设备和非计算设备的基于代理用户界面的远程管理和控制的机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20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8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5813.1
申请日:2011-12-21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嘉凯
合议组组长:易水英
参审员:蒋莉
国际分类号:H04L12/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5813.1,名称为“用于促进计算设备和非计算设备的基于代理用户界面的远程管理和控制的机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该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280341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对比文件2:US2003172172A1,公开日为2003年09月1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设备通信链路,用于远程地配对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其中,所述网络通信链路进一步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以及
控制协议单元,用于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促进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协议单元的设备控制模块用于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并且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包括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所述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包括网页。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包括用于检测包括无线网络的网络的网络检测模块,其中,所述网络进一步包括内联网、互联网和代理网络。
4. 如权利要求1或者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包括设备发现模块,所述设备发现模块用于:
自动地发现多个第二设备;以及
从所述多个第二设备中选择所述第二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包括:
用于读取与所述网页相关联的软件代码的读取器,其中,所述软件代码包括源;
用于解释所述软件代码的解释器;以及
用于基于所解释的软件代码,通过促进所述用户界面用作用于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代理界面,建立对所述第二设备的控制的设备控制模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用于生成所述用户界面以便用作所述代理界面,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用于在所述第一设备的第一协议栈层和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协议栈层之间建立通信链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计算设备包括智能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手持计算机、电子阅读器、平板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上网本、超级本、台式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基于集群的计算机和机顶盒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所述第二计算设备包括智能设备,所述智能设备包括计算设备或者消费电子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非计算设备包括非智能设备,所述非智能设备包括家用设备或者电器。
8.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具有耦合到存储器的处理设备,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其中,所述处理设备促进一种机制以便:
远程地配对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以及
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机制进一步用于检测包括无线网络的所述网络,其中,所述网络进一步包括内联网、互联网和代理网络,并且生成所述用户界面以用作所述代理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包括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所述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包括网页。
10. 如权利要求8或者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机制进一步用于:
自动地发现多个第二设备;并且
从所述多个第二设备中选择所述第二计算设备。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机制进一步用于:
读取与所述网页相关联的软件代码,其中,所述软件代码包括源;
解释所述软件代码;
基于所解释的软件代码,通过促进所述用户界面用作用于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代理界面,建立对所述第二设备的控制;并且
在所述第一设备的第一协议栈层和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协议栈层之间建立通信链路。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计算设备包括智能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手持计算机、电子阅读器、平板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上网本、超级本、台式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基于集群的计算机和机顶盒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所述第二计算设备包括智能设备,所述智能设备包括计算设备或者消费电子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非计算设备包括非智能设备,所述非智能设备包括家用设备或者电器。
13.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设备处的处理设备,远程地配对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计算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并且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包括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所述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包括网页。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检测包括无线网络的所述网络,其中,所述网络进一步包括内联网、互联网和代理网络。
16. 如权利要求13或者1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自动地发现多个第二设备;并且
从所述多个第二设备中选择所述第二设备。
17. 如权利要求13或者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读取与所述网页相关联的软件代码,其中,所述软件代码包括源;
解释所述软件代码;并且
基于所解释的软件代码,通过促进所述用户界面用作用于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代理界面,建立对所述第二设备的控制。
18. 如权利要求所述17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生成所述用户界面以便用作所述代理界面。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一设备的第一协议栈层和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协议栈层之间建立通信链路。
20.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计算设备包括智能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手持计算机、电子阅读器、平板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上网本、超级本、台式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基于集群的计算机和机顶盒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所述第二计算设备包括智能设备,所述智能设备包括计算设备或者消费电子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非计算设备包括非智能设备,所述非智能设备包括家用设备或者电器。
21.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通过第一设备处的处理设备,远程地配对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计算设备的单元,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的单元,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单元;并且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的单元,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
22. 一种计算设备,被布置为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3到2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8、13、2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理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3、2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设备通信链路,用于远程地配对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其中,所述网络通信链路进一步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以及
控制协议单元,用于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促进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协议单元的设备控制模块用于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并且其中,存在指示所述第一设备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三设备,所述第三设备提供另一代理用户界面来访问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从而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能够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8.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具有耦合到存储器的处理设备,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其中,所述处理设备促进一种机制以便:
远程地配对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以及
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并且其中,存在指示所述第一设备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三设备,所述第三设备提供另一代理用户界面来访问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以便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能够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13.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第一设备处的处理设备,远程地配对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计算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并且
通过所述处理设备,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并且其中,存在指示所述第一设备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三设备,所述第三设备提供另一代理用户界面来访问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以便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能够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21.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通过第一设备处的处理设备,远程地配对所述第一设备与第二计算设备的单元,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包括第一计算设备,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设备包括第二计算设备或者第二非计算设备;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获得与所述第二设备相关联的用户界面的单元,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在所述第一设备处被输入以用作用于通过网络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经由在所述第一设备处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以HTML 5格式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单元;并且
用于通过所述处理设备,基于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的单元,所述优先级水平与具有对所述第一设备的访问并且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用户相关联,
其中,远程地控制包括读取所述第一设备的代码,对所述代码进行解释,并且促进所述第一设备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并且其中,存在指示所述第一设备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三设备,所述第三设备提供另一代理用户界面来访问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以便所述第一设备处的代理用户界面能够控制所述第二设备。”
在继续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均为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按照说明书的记载修改了全部权利要求,删除了权利要求3,7-12,20-22,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指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理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远程控制的系统,包括:
多个第一计算设备,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不同的用户相关联并且包括:
操作系统;
在所述操作系统上运行的处理器;以及
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其祸合到所述操作系统以执行对第二设备的远程控制,
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包括:
用户界面;
用于在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所述第二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路的单元;以及
用于通过所述通信链路并且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对所述第二设备进行基于代理用户界面的远程控制的单元,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用户界面具有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并且其中,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与经由其相应的第一计算设备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不同用户相关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包括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所述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包括超文本标记语言SHTMLS浏览器,并且其中,所述处理器进一步检测包括无线网络的网络。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包括设备发现模块,所述设备发现模块用于:
发现多个设备;以及
从所述多个设备中选择所述第二设备。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包括:
用于读取与所述HTML5浏览器相关联的软件代码的读取器,其中,所述软件代码包括HTML5源;
用于解释所述软件代码的解释器;以及
用于基于所解释的软件代码,通过促进所述用户界面用作用于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代理界面,建立对所述第二设备的控制的设备控制模块。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用于生成所述用户界面以便用作所述代理界面,其中所述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进一步用于在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第一协议栈层和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协议栈层之间建立通信链路。
6、一种用于远程控制的方法,包括:
在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第二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路,其中,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不同的用户相关联;
通过所述通信链路并且经由在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处提供的作为代理用户界面的用户界面来对所述第二设备进行远程控制;
向所述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用户界面预先指定优先级水平;以及
基于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与经由其相应的第一计算设备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不同用户相关联。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界面包括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所述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包括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5浏览器,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检测包括无线网络的网络。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发现多个设备;并且
从所述多个设备中选择所述第二设备。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读取与所述HTML5浏览器相关联的软件代码,其中,所述软件代码包括HTML5源;
解释所述软件代码;并且
基于所解释的软件代码,通过促进所述用户界面用作用于远程地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所述代理用户界面,建立对所述第二设备的控制。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生成所述用户界面以便用作所述代理用户界面。
11、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在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第二设备之间建立通信链路包括在所述多个第一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第一协议栈层和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协议栈层之间建立通信链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280341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
权利要求1-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下载用户接口即计算机系统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5页第30行-第7页第27行、第9页第9行-第10页第30行、第16页第1行-第18页第31行、第21页15-24行,附图1-8):如图7D所示,装置70可以包括总线21,它能在该装置的某些元件/单元(如中央处理单元(CPU,对应于处理器)77、存储器76、通信硬件22、23(对应于建立通信链路的单元,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计算装置和第二计算装置之间要通信,因此必定要建立通信链路))以及通过硬件接口25的其他装置特定硬件20之间通信。装置70还有一个与用户相联系的用户接口单元24(例如一个小型LCD显示器和一些输入键,对应于用户界面)。MAC72、用户接口管理器71和应用程序78都是逻辑结构(对应于动态机制逻辑单元)。它们可以在独立的装置上实现,但也能很好地合并到储存在存储器76 中的程序中。用户接口管理器71(对应于对第二设备进行远程控制的单元)至少执行部分本方案,以交换用户接口信息,允许用户接口提供到远程装置,允许从该装置接收控制信息及/或参数,以应答用户输入(详见说明书第16页第18行-第18页第1行、附图7C,7D)。本发明所使用的典型环境图示于图1。第一计算机装置10具有有限用户接口11(本发明示例中,用户接口包含一个简单的显示器和几个按钮)。假定“邻近”的我们想控制或配置的第二计算机装置(即在第一装置10的邻近,对应于第一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每个用户可以有自己的计算机,即计算机可以有多个并且每个与不同用户相关联)比第一装置10(对应于第二设备)具有较好的用户接口能力(键盘13和显示器具4),并且假定两个装置10和12找到一个互相通信的方法,则它通过将较好的用户接口(用户接口描述15,对应于用户界面)传送到第二装置12(对应于第一设备)允许用所述第二装置12的较好的用户接口来简化或加速使用第一装置10(详见说明书第9页第9-31行)。任何装置都可与另一个装置建立网络连接。这些装置的例子有:膝上型电脑、工作便笺(workpads)、笔记本(nodepads)、个人数字助手(PADs)、笔记本计算机,以及其他可佩带(wearable)的计算机、桌上型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网络计算机、互联网络端和其他计算系统(以上设备对应于多个第一计算设备)、顶置盒现金寄存器(对应于第二设备)、条型码扫描仪、销售终端点、售货亭系统、蜂窝电话、呼机、手表、数字表、证章以及智能卡,其他被考虑的装置包括:戴在头上的耳机(对应于第二设备)、与人用接口装置(HID)适应的外围设备、数据及声音接入点,照相机(对应于第二设备)、打印机(对应于第二设备)、传真机、键盘、操纵杆、HiFi系统、音频(声音)卡片、扬声器(对应于第二设备)、功放器(对应于第二设备)、视频卡片、厨房装置、工具、检测器如烟火探测器(对应于第二设备),以及其他一些数字装置(详见说明书第7页第15-27行)。网络可以是允许第一装置(用户接口有限装置)与第二装置(例如它具有较好的用户接口)进行通信的任何一种装置。简单的点对点链接、本地网络(LAN)、GSM电话链接、以太网链接或其他任何链接(对应于通信链路)在这里为简洁起见都称作网络(详见第5页第30行-第6页第22行)。为此用户可以使用控制器装置(对应于第一设备)的较好的用户接口能力(可以是一个较大的键盘13,话音识别,彩色显示器14等)描述用户信息,选择或输入的信息(对应于被输入)就以“请求”的形式(即命令17和选择一个或多个参数18)送回到被控制的装置(详见说明书第9页第9-31行)。如果该装置从另一装置(第二装置)接收输入(框88),如果这种输入包含用户输入,那么该装置处理和/或执行这种用户输入(框86,对应于远程控制第二设备)。在任选步骤(框90)中,一些反馈返回给第二装置以指示该用户受控装置已处理或执行它的命令(详见说明书第18页第2行-第19行、附图8)。第一装置10和第二装置12之间的通信路径16(对应于通信链路)用来传送对从第一装置10(这样成为“被控制的装置”或服务器)到“邻近的”第二装置12(控制器或客户/用户代理,对应于代理用户界面)的特定事务处理描述适合的用户接口(用户接口描述15,对应于用户界面)的数据,第二装置12将用户接口描述15传递给用户,这可以在显示器14上通过例如显示给用户(参考序号19)来完成(详见说明书第10页第1-6行)。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计算设备包括与动态控制机制逻辑单元耦合的操作系统;2)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与不同的用户相关联,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用户界面具有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并且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来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设置优先级,所述预先指定的优先级水平与经由其相应的第一计算设备具有对控制所述第二设备的授权的不同用户相关联。
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计算设备,如何实现不同用户的权限控制。
关于区别特征1),在计算设备中通过操作系统耦合逻辑单元实现对设备的操控是一种公知技术。
关于区别特征2),在自动化控制系统中,将设备供多个用户使用,用优先级实现对不同用户的权限控制是一种公知技术。将这种公知技术应用于控制系统从而得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可预期其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它能在该装置的某些元件/单元(如中央处理单元(CPU,对应于处理器)77、存储器76、通信硬件22、23以及通过硬件接口25的其他装置特定硬件20之间通信(详见说明书第16页第18行-第18页第1行、附图7C,7D) 。通过使用一个http请求64从WWW服务器67获取实际的用户接口。现在说明更复杂的或(半)自动的用户接口的实现:在使用手书((scripting)技术,给定一个装有某种灵活性手书语言的浏览器,就可以自动实现下列任务(详见说明书第20页第9-16行)。可选作这种用户接口描述格式有:HTML(WWW中使用的超文标志语言)。装置必须能检测互相的存在,交换基本的能力一经要求就能建立彼此之间充分可靠的点-点连接(详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30行)。简单的点对点链接、本地网络、GSM电话链接(对应于无线网络)、以太网链接或其他任何链接在这里为简洁起见都称作网络(详见第5页第30行-第6页第22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HTML5是公知的标准格式,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披露了采用符合HTML标准的格式的前提下,进一步采用公知的符合HTML5标准的格式是一种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了以下内容:装置必须能检测互相的存在(对应于发现),交换基本的能力一经要求就能建立彼此之间充分可靠的点-点连接(详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30行)。如果在带有较好用户接口的第二装置邻近有许多带有有限用户接口的装置(“可控制”的装置,对应于自动发现多个设备),那么该用户可以请求查看所有“可控制的”装置的第二装置(即以一定形式的列表,菜单,图表等),由此他/她就可以选择一个带有有限接口的装置,并请求它的用户接口显示启动过程(详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9页第27行-31行),而在装置中设置各个功能模块以执行对应的方法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中,通过使用一个http请求64从WWW服务器67获取实际的用户接口。现在说明更复杂的或(半)自动的用户接口的实现:在使用手书((scripting)技术,给定一个装有某种灵活性手书语言的浏览器,就可以自动实现下列任务(详见说明书第20页第9-16行)。第一装置10和第二装置12之间的通信路径16用来传送对从第一装置10到“邻近的”第二装置12(控制器或客户/用户代理,对应于代理用户界面)的特定事务处理描述适合的用户接口(用户接口描述15,对应于用户界面)的数据,第二装置12将用户接口描述15传递给用户,这可以在显示器14上通过例如显示给用户(参考序号19)来完成(详见说明书第10页第1-6行)。用户接口管理器71至少执行部分本方案,以交换用户接口信息,允许用户接口提供到远程装置,允许从该装置接收控制信息及/或参数,以应答用户输入(详见说明书第17页第30行-第18页第1行)。在对比文件1中,用HTML语言撰写的文件就是一种代码,故第二装置在读取第一装置的用户接口描述的时候必定要读取其HTML代码并进行解释,否则无法在第二装置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供用户操作。而用读取器读取软件代码,以及软件代码包括源均是公知的,用解释器解释软件代码也是一种公知技术。HTML5是公知的。用设备控制模块进行控制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装置10和第二装置12之间的通信路径16(对应于通信链路)用来传送对从第一装置10到“邻近的”第二装置12(控制器或客户/用户代理,对应于代理用户界面)的特定事务处理描述适合的用户接口(用户接口描述15,对应于用户界面)的数据,第二装置12将用户接口描述15传递给用户,这可以在显示器14上通过例如显示给用户(参考序号19)来完成(详见说明书第10页第1-6行)。而基于协议栈建立通信链路是一种公知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下载用户接口即计算机系统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列出的特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相同。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用户的权限控制。
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对应,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特征均在评述权利要求5时评述过。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本申请中在多个用户可以访问单个家用智能或者非智能设备时,通过设置优先级,能够在该单个设备的控制和管理方面提供一些纪律和命令。具体地说,可以由全家的每一个成员使用它们个人计算设备上的相对应的UI来控制并管理诸如冰箱的单个家用设备,家庭的全部成年成员可以经由他们相对应的UI来访问冰箱。但是,基于预先分配的优先级,家庭中的母亲可以具有最高优先级(例如,当冰箱同时由其他用户控制或者访问时),随后是父亲、较年长的孩子、较年幼的孩子等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向多个第一计算设备中的每一个第一计算设备的用户界面预先分配优先级的这一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比较常见的是,针对某一设备来为不同的用户分配不同的优先级水平。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
合议组认为:正如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上文所述,在自动化控制系统中,将设备供多个用户使用,用优先级实现对不同用户的权限控制是一种公知技术。将这种公知技术应用于控制系统从而得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可预期其效果。本申请的系统和方法只是将人为规定的具体权限规则用常规的实现方式进行了实现。另外,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均未引用对比文件2,但是评述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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