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光遗传疗法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光遗传疗法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37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7408
优先权日:2012-11-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014.6
申请日:2013-11-21
复审请求人:电路治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穆飞鹏
国际分类号:A61B8/12;A61B18/02;A61B18/04;A61N1/00;A61N1/30;A61N1/36;A61N1/32;A61N5/06;A61N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014.6、发明名称为“用于光遗传疗法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电路治疗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10-18、20-24、27-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9、14、16、19、25-26、29、31-4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125078A1,公开日:2011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按照PCT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7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2页、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照明患者的靶向组织结构的系统,包括:
植入式光施加器,其设置成与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连接并且将光直接递送至靶向的组织结构,植入式光施加器可操作地与设置成向植入式光施加器递送光子的光源连接,所述光源可以由施加器发射至靶向的组织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紧密地与植入式光施加器连接,并且其中光源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从而控制器通过控制来自电源的电流启动光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借助设置成携带电流的递送段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是可植入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控制器是可植入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与设置成接受来自设置成对植入式电源再充电的经皮磁通量源的磁通量的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经皮磁通量源,所述经皮磁通量源设置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接,所述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患者是活动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和控制器容纳于共用植入式壳体内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包括发光二极管。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 1.0、eNpHR 2.0、eNpHR 3.0、Mac、Mac 3.0、Arch和ArchT。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是可植入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在植入式光源和植入式光施加器之间互连的递送段,所述递送段设置成将光从植入式光源传播至植入式光施加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递送段包含波导器,所述波导器设置成借助全内反射传播穿过它的基本上全部的光。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从而控制器通过控制来自电源的电流启动光源。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电源和控制器容纳于共用植入式壳体内部。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包括发光二极管。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与设置成接受来自设置成对植入式电源再充电的经皮磁通量源的磁通量的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连接。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经皮磁通量源,所述经皮磁通量源设置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系统,其中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接,所述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 患者是活动的。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系统,其中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
27.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 1.0、eNpHR 2.0、eNpHR 3.0、Mac、Mac 3.0、Arch和ArchT。
30.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31.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是体外光源,并且其中植入式光导体可操作地在体外光源和植入式光施加器之间连接,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在植入式光施加器和第二位置之间植入,所述第二位置经选择以接受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并且至少部分地指引它们至植入式光施加器。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二位置完全被组织包封,并且其中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接受穿过相对薄的组织层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系统,其中相对薄的组织层具有约100微米和约1毫米之间的最大厚度。
35.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二位置是直接体外可及的。
36.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 1.0、eNpHR 2.0、eNpHR 3.0、Mac、Mac 3.0、Arch和ArchT。
39.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40.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照明患者的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照明包含光敏感蛋白的组织的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都解决了向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施加光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7、10-13、15、17、18、20-24、27、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10-13、15、17、18、20-24、27、28、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14、16、29、3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6、29、31的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9、19、25-26、32-4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19、25-26、32-4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电路治疗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植入式光施加器,其设置成与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连接并且将光直接递送至靶向的组织结构”修改为“植入式光施加器,其设置成接合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的外表面和至少部分通过所述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照射,将光直接递送至靶向的组织结构”。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至少部分通过所述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照射”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使用典型的纤维,将光传递到目标组织,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与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接合。对比文件1中的光纤仅仅是插入靶向组织,不等于与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接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年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照明患者的靶向照明结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刺激系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植入式光施加器接合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植入式施加器,其设置成”修改为“包含多个光学输出位置的植入式施加器,其设置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照明患者的靶向组织结构的系统,包括:
包含多个光学输出位置的植入式光施加器,其设置成接合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和至少部分通过所述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照射,将光直接递送至靶向的组织结构,植入式光施加器可操作地与设置成向植入式光施加器递送光子的光源连接,所述光源可以由施加器发射至靶向的组织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紧密地与植入式光施加器连接,并且其中光源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从而控制器通过控制来自电源的电流启动光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借助设置成携带电流的递送段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是可植入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控制器是可植入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与设置成接受来自设置成对植入式电源再充电的经皮磁通量源的磁通量的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经皮磁通量源,所述经皮磁通量源设置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中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接,所述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患者是活动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和控制器容纳于共用植入式壳体内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包括发光二极管。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是可植入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在植入式光源和植入式光施加器之间互连的递送段,所述递送段设置成将光从植入式光源传播至植入式光施加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递送段包含波导器,所述波导器设置成借助全内反射传播穿过它的基本上全部的光。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连接,从而控制器通过控制来自电源的电流启动光源。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电源和控制器容纳于共用植入式壳体内部。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植入式光源包括发光二极管。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电源与设置成接受来自设置成对植入式电源再充电的经皮磁通量源的磁通量的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连接。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经皮磁通量源,所述经皮磁通量源设置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系统,其中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 接,所述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患者是活动的。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系统,其中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
27.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
30.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31.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光源是体外光源,并且其中植入式光导体可操作地在体外光源和植入式光施加器之间连接,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在植入式光施加器和第二位置之间植入,所述第二位置经选择以接受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并且至少部分地指引它们至植入式光施加器。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二位置完全被组织包封,并且其中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接受穿过相对薄的组织层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系统,其中相对薄的组织层具有约100微米和约1毫米之间的最大厚度。
35.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第二位置是直接体外可及的。
36.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包含光敏蛋白的组织结构已经过基因修饰以编码视蛋白。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抑制性视蛋白。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系统,其中抑制性视蛋白选自:NpHR、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
39.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系统,其中视蛋白是刺激性视蛋白。
40.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系统,其中刺激性视蛋白选自:ChR2、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对应的欧洲申请和美国申请已授权。植入式光施加器包括多个光学输出位置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按照PCT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7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2页、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照明患者的靶向组织结构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刺激系统,具体公开了系统包括多个光纤3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植入式光施加器),多个光纤32具有多个出光位置,光纤32设置为邻近脊髓38的目标组织,将光从远端照射到目标组织(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至少部分通过包含光敏蛋白的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照射,将光递送至靶向的组织结构”),目标组织被光敏蛋白转染,光纤32与刺激器34相连,刺激器34内具有光源63,光源63向光纤32递送光子(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第[0098]-[0128]段,附图2-4)。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植入式光施加器接合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光纤32邻近目标组织设置(参见说明书第[0099]段)。为了保证光的作用效果,使得光施加器的光尽可能多的进入到靶向组织结构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的技术追求。光施加器与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距离越小,从光施加器到靶向组织结构的光损耗越少,进入到靶向组织结构中的光越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而将光施加器接合在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两者的距离最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得光施加器设置为接合靶向组织结构的外表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内具有光产生器60,光产生器60包括光源63,光源63与光纤32相连,光源63与电源54和处理器5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相连,处理器50通过对光产生器60进行控制进而对光源63进行控制,光产生器60包括电源管理系统,电源管理系统用于将电源54的能量调整到能驱动光刺激的水平,光发生器60基于处理器50的信号来存储一定的电压用于激发光(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第[0116]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63与电源54和处理器5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附图3)。具体使得光源借助于携带电流的递送段可操作地与电源和控制器相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为可植入的,刺激器34包括光源54和处理器5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附图2)。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54为可充电电池,电源54可以通过诱发充电,电源54通过刺激器内的一个感应线圈和体外的充电器进行感应能量传递(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感应线圈为一个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使得感应线圈为多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54为可充电电池,电源54可以通过诱发充电,电源54通过刺激器内的一个感应线圈和体外的充电器(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经皮磁通量源)进行感应能量传递(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为了保证充电效果,具体使得经皮磁通量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充电过程中尽量不影响患者的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技术追求。将经皮磁通量源相对患者固定,可以使得充电不影响患者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得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接,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患者是活动的,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3中可以看出,电源54和处理器50都是容纳在可植入的刺激器34的壳体中的。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63包括发光二极管(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可见,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组织被光敏蛋白转染(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种视蛋白为抑制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抑制性视蛋白可以为NpHR(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也是常用的抑制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种视蛋白为刺激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性视蛋白可以为ChR2(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也是常用的刺激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为可植入的,刺激器34包括光源54(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附图3)。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包括光源54(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附图3)。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光纤11A、11B通过光纤束1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递送段)与刺激器4相连,光纤束10将光从刺激器4传输给光纤11A、11B(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附图1)。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个实施例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用波导代替光纤传输(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尽量避免光传输时的损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的技术追求,而全内反射能避免光损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得波导器设置成借助全内反射传播穿过它的基本上全部的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0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内具有光产生器60,光产生器60包括光源63,光源63与光纤32相连,光源63与电源54和处理器5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相连,处理器50通过对光产生器60进行控制进而对光源63进行控制,光产生器60包括电源管理系统,电源管理系统用于将电源54的能量调整到能驱动光刺激的水平,光发生器60基于处理器50的信号来存储一定的电压用于激发光(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第[0116]段)。可见,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1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图2和3中可以看出,光源63、电源54和处理器50都是容纳在可植入的刺激器34的壳体中的。可见,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63包括发光二极管(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可见,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54为可充电电池,电源54可以通过诱发充电,电源54通过刺激器内的一个感应线圈和体外的充电器进行感应能量传递(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感应线圈为一个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使得感应线圈为多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54为可充电电池,电源54可以通过诱发充电,电源54通过刺激器内的一个感应线圈和体外的充电器(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经皮磁通量源)进行感应能量传递(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为了保证充电效果,具体使得经皮磁通量源安置在毗邻一个或多个植入式感应线圈的皮肤附近的充电位置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5-26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充电过程中尽量不影响患者的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技术追求。将经皮磁通量源相对患者固定,可以使得充电不影响患者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得经皮磁通量源与固定装置连接,固定装置设置成将经皮磁通量源在充电位置保留一段时间,同时患者是活动的,固定装置选自:内衣、悬带、皮带、衬衫和裤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组织被光敏蛋白转染(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可见,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种视蛋白为抑制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9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抑制性视蛋白可以为NpHR(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也是常用的抑制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30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种视蛋白为刺激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31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性视蛋白可以为ChR2(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也是常用的刺激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3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器34包括光源63,植入式光纤32可以经皮耦合到外部刺激器,光纤与刺激器之间通过光导连接(参见权利要求20-21,说明书第[0099]段、第[0106]段,附图3)。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光源设置在体外,植入式光施加器与光源通过植入式光导连接。为了实现光从体外到靶向组织结构的传输,具体使得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在植入式光施加器和第二位置之间植入,第二位置经选择以接受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并且至少部分地指引它们至植入式光施加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0、权利要求33-34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光从体外到体内的耦合传输,使得第二位置完全被组织包封,植入式光导体设置成接受穿过相对薄的组织层来自体外光源的光子,相对薄的组织层具有约100微米和约1毫米之间的最大厚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3-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35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光从体外到体内的直接传输,使得第二位置是直接体外可及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3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组织被光敏蛋白转染(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可见,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种视蛋白为抑制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3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抑制性视蛋白可以为NpHR(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eNpHR1.0、eNpHR2.0、eNpHR3.0、Mac、Mac3.0、Arch和ArchT也是常用的抑制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39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种视蛋白为刺激性视蛋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40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刺激性视蛋白可以为ChR2(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C1V1-T、C1V1-TT、CatCh、VChR1-SFO和ChR2-SFO也是常用的刺激性视蛋白类型,选择它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各个国家的专利实质审查均为独立审查,他国是否授权并不能作为本申请能否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纤32为多个,从对比文件1的图2中也可以看出多个光纤具有多个出光位置。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含多个光学输出位置的植入式光施加器”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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