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电吹风的喷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吹风的喷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85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8157
优先权日:2013-03-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07450.1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萨莱塔·索雷西纳 克劳迪奥·索雷西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永恒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张礅
国际分类号:A45D2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7450.1、名称为“用于电吹风的喷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申请人为萨莱塔·索雷西纳和克劳迪奥·索雷西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7、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076885A2,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电吹风的前喷嘴,包括:
至少一沿着(X-X)轴向延伸的锥形部(3);
至少一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的平整部(4);所述平整部(4)与所述锥形部(3)平滑连接并且在其一端设有一前裂口(11);
至少一由所述锥形部(3)的外表面(16a)和所述平整部(4)的外表面(16b)组成的外表面(16);
至少一主要用于空气流动的主通道(5),与从电吹风吹出的气流所经过的通道相适应,所述主通道(5)包括至少一收敛部(5a)以及至少一个安装在所述收敛部(5a)下游的第二部;所述第二部为一扩散部(5c);所述主通道(5)进一步包括一位于所述收敛部(5a)和所述扩散部(5c)之间的恒定部(5b);
至少一第二通道(6)包括至少一位于所述喷嘴(1)外侧的开口(7)和至少一位于所述主通道(5)的所述收敛部(5a)下游的前开口(12),用于连通经过所述第二通道(6)的气流和经过所述主通道(5)的主气流;
所述第二通道(6)在外表面(16)和所述主通道(5)之间延伸以便于至少部分的对外表面(16)隔热;
所述第二通道(6)沿着所述平整部(4)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开口(12)是安装在所述主通道(5)的所述扩散部(5c)上并且其横截面小于所述主通道(5)的横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道(6)沿着所述锥形部(3)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所述锥形部(3)的所述外表面(16a)。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具有至少一外壳(9)以及至少一内壳(8);所述外壳(9)覆盖在所述内壳(8)上以形成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8)之间的所述第二通道(6)。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一在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8)之间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布置的径向间隙,所述径向间隙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3或6任一项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多个通风洞(31),所述多个通风洞(31)合并的横截面在2mm2~100mm2的范围之内。
12. 电吹风,包括一如上述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喷嘴”。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前喷嘴还包括至少一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的平整部,平整部与锥形部平滑连接并且前裂口设置在平整部的一端,且平整部的外表面与锥形部的外表面一起构成了前喷嘴的外表面,主通道进一步包括位于收敛部和扩散部之间的恒定部;同时,第二通道还沿着平整部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平整部的外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吹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喷嘴的吹风机,因此,在权利要求1、4-10请求保护的喷嘴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与其相应的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吹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喷嘴的吹风机,因此,在权利要求2-7、9-11请求保护的喷嘴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与其相应的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所述结构接近于电吹风(10),接近所述锥形部远端的末端(23),所述结构与所述平整部(4)连接”。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一种可拆卸地安装在吹风机上的喷嘴。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通道的截面的可变性,更没有公开第二通道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前喷嘴还包括至少一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的平整部,平整部与锥形部平滑连接并且前裂口设置在平整部的一端,且平整部的外表面与锥形部的外表面一起构成了前喷嘴的外表面,主通道进一步包括位于收敛部和扩散部之间的恒定部;同时,第二通道还沿着平整部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平整部的外表面;(2)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所述结构接近于电吹风(10),接近所述锥形部远端的末端(23),所述结构与所述平整部(4)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文丘里效应原理,在吹风机外侧设置外部通道对吹风机外壳进行降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文丘里效应的原理:在通过缩小的过流断面时,流体出现流速或流量增大的现象,而流速的增大伴随流体压力的降低,即常见的文丘里现象,容易想到将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所述结构接近于电吹风(10),接近所述锥形部远端的末端(23),所述结构与所述平整部(4)连接,实现常温气体的第二通道形成流速变化的空间分布,从而形成对应的气体压力的空间分布,从而实现常温气体从空气入口向空气出口的流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吹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喷嘴的吹风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喷嘴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通道6截面沿着轴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平整部3上的径向间隙是从锥形部3的近端向着它的近端23渐渐移动,由此在所述平整部4沿着轴向方向上延伸,所述径向间隙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之间,从最初的逐渐减少到随后的实质上恒定;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删除了“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结构接近于电吹风(10),接近所述锥形部远端的末端(23),所述结构与所述平整部(4)连接”;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作为其附加技术特征;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用于电吹风的前喷嘴,包括:
至少一沿着(X-X)轴向延伸的锥形部(3);
至少一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的平整部(4);所述平整部(4)与所述锥形部(3)平滑连接并且在其一端设有一前裂口(11);
至少一由所述锥形部(3)的外表面(16a)和所述平整部(4)的外表面(16b)组成的外表面(16);
至少一主要用于空气流动的主通道(5),与从电吹风吹出的气流所经过的通道相适应,所述主通道(5)包括至少一收敛部(5a)以及至少一个安装在所述收敛部(5a)下游的第二部;所述第二部为一扩散部(5c);所述主通道(5)进一步包括一位于所述收敛部(5a)和所述扩散部(5c)之间的恒定部(5b);
至少一第二通道(6)包括至少一位于所述喷嘴(1)外侧的开口(7)和至少一位于所述主通道(5)的所述收敛部(5a)下游的前开口(12),用于连通经过所述第二通道(6)的气流和经过所述主通道(5)的主气流;
所述第二通道(6)在外表面(16)和所述主通道(5)之间延伸以便于至少部分的对外表面(16)隔热;
所述第二通道(6)沿着所述平整部(4)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所述第二通道6截面沿着轴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
所述喷嘴具有至少一外壳(9)以及至少一内壳(8);所述外壳(9)覆盖在所述内壳(8)上以形成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8)之间的所述第二通道(6);设有一在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8)之间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布置的径向间隙,所述径向间隙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平整部3上的径向间隙是从锥形部3的近端向着它的近端23渐渐移动,由此在所述平整部4沿着轴向方向上延伸,所述径向间隙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之间,从最初的逐渐减少到随后的实质上恒定;
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开口(12)是安装在所述主通道(5)的所述扩散部(5c)上并且其横截面小于所述主通道(5)的横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道(6)沿着所述锥形部(3)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所述锥形部(3)的所述外表面(16a)。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从而所述前喷嘴(1)的外部与所述第二通道(6)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前喷嘴,其特征在于,设有多个通风洞(31),所述多个通风洞(31)合并的横截面在2mm2~100mm2的范围之内。
10. 电吹风,包括一如上述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喷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08月1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于2019年05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吹风的前喷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风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行-第16页第12行,附图5b):
吹风机的喷嘴12(即前喷嘴)包括:一个沿着(X-X)轴向延伸的锥形部;
喷嘴12其一端设有前裂口;
由锥形部的外表面组成喷嘴12的外表面;
主要用于空气流动的主通道,其与吹风机吹出的气流所经过的内气流通道8相适应,且主通道包括一收敛部以及安装在收敛部下游的扩散部(即第二部);
气流通道5(即第二通道)为文丘里管结构,其包括一位于喷嘴12外侧的空气入口10(即开口)和位于主通道的收敛部下游的空气出口11(即前开口),空气出口11用于连通经过气流通道5的气流和经过主通道的主气流;
气流通道5沿喷嘴12延伸(即在喷嘴外表面和主通道之间延伸),当高压快速移动空气离开喷嘴12造成压降,由于文丘里效应驱动室温空气沿气流通道从空气入口10到达空气出口11,以对喷嘴12提供冷却效应(即对外表面隔热);
气流通道5沿着锥形部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锥形部的外表面(参见下图a,其摘自对比文件1的附图5b并添加了相应的标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行-第16页第12行,附图5b):前喷嘴具有外壳和内壳,外壳覆盖在内壳上以形成位于外壳和内壳之间的气流通道5(即第二通道);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行-第16页第12行,附图5b):气流通道5的直径是变化的以降低沿所述通道的长度的气压。由此可知,外壳和内壳之间沿着第二通道布置有径向间隙。


图a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前喷嘴还包括至少一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的平整部,平整部与锥形部平滑连接并且前裂口设置在平整部的一端,且平整部的外表面与锥形部的外表面一起构成了前喷嘴的外表面,主通道进一步包括位于收敛部和扩散部之间的恒定部;同时,第二通道还沿着平整部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平整部的外表面;(2)所述第二通道(6)截面沿着轴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所述径向间隙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平整部3上的径向间隙是从锥形部3的近端向着它的近端23渐渐移动,由此在所述平整部4沿着轴向方向上延伸,所述径向间隙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之间,从最初的逐渐减少到随后的实质上恒定;设有至少一设置在所述平整部(4)的所述外表面(16b)上的通风洞(31)。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吹出的气流更集中、更均匀。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电吹风吹出的气体均匀,电吹风通常会设计一个扁形鸭嘴状的喷嘴或气流集中器,因此,为了使吹出的气流更集中、更均匀而在前喷嘴中增加一个沿着垂直于(X-X)轴方向延伸、与锥形部平滑连接的平整部且将前裂口设置在平整部的一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时,平整部的外表面与锥形部的外表面必然共同构成了前喷嘴的外表面,且相应地,主通道进一步包括位于收敛部和扩散部之间的恒定部;同时,为了适应前喷嘴的上述结构,第二通道的前开口也相应的位于平整部的设置有前裂口的一端,则第二通道也同样沿着平整部延伸以便于创造一个气囊以隔离平整部的外表面。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第二通道的气流更好地利用文丘里效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8行,附图5):气流通道5的直径是变化的以降低沿所述通道的长度的气压,高压快速移动空气离开喷嘴12造成压降,因此,这种文丘里效应驱动室温空气沿所述流通通道从空气入口10(即位于喷嘴外侧的开口)到达空气出口11(即位于主通道收敛部下游的前开口),以对壳体壁25和喷嘴12提供冷却效应(即对外表面隔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文丘里效应原理,在吹风机外侧设置外部通道对吹风机外壳进行降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结合文丘里效应的原理:在通过缩小的过流断面时,流体出现流速或流量增大的现象,而流速的增大伴随流体压力的降低,即常见的文丘里现象,容易想到将第二通道(6)截面沿着轴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第二通道(6)具有一从所述锥形部(3)的末端逐渐变大的结构,所述径向间隙沿着所述第二通道(6)的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所述平整部3上的径向间隙是从锥形部3的近端向着它的近端23渐渐移动,由此在所述平整部4沿着轴向方向上延伸,所述径向间隙位于所述外壳9和所述内壳之间,从最初的逐渐减少到随后的实质上恒定,实现常温气体的第二通道形成流速变化的空间分布,从而形成对应的气体压力的空间分布,从而实现常温气体从空气入口向空气出口的流动。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通道位于平整部的部分中的气流速度、增加进入第二通道的气流总量,在平整部的外表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通风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通道(6)的截面沿着其长度方向上是变化的”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的重复限定,并没有引用新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5及图?a):气流通道5(即第二通道)的空气出口11(即前开口)是安装在主通道的扩散部上,并且其横截面小于主通道的横截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参见评述意见1)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通道位于平整部的部分中的气流速度、增加进入第二通道的气流总量,在平整部的外表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通风洞使得前喷嘴的外部与第二通道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综合考虑多个通风洞的横截面积对进入第二通道位于平整部的部分中的气流速度、气流总量的影响,将多个通风洞合并的横截面积设置在2mm2~100mm2的范围之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吹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风机,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行-第16页第12行,附图5):喷嘴1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喷嘴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1).本申请中,前喷嘴设置有锥形部和平整部,并形成鸭嘴状结构,而对比文件1不涉及任何有关喷嘴的记载。
2).对比文件1用于降温冷却的外部空气流动通道(7)位于吹风机的壳体内部,其气流全部来自吹风机的内部,虽然涉及文丘里效应,但是降温通道的气流主要依靠吹风机内部风扇转动;而本申请用于降温冷却的第二通道(6),设置于喷嘴壳体外表面。
3).本申请为了不使用吹风机内部风扇吹动的前提下确保第二通道(6)内空气的流动和流速,在喷嘴的开口(12)处设置了气囊(22)、平整部(4)以及恒定部(5b),通过专门的渐变式截面的风道,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文丘里效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吹风机嘴部的机构无法实现在不使用风扇的前提下确保冷却气流流速的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一个具有恒定截面的散热通道,并不具有平整部。
4).本申请的前喷嘴并非吹风机的一体式部件,内壳和外壳是可以拆卸安装。对于如对比文件1中本身具有降温效果的吹风机,通过加装本申请的喷嘴,可以进一步增强整体的散热降温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风机,吹风机的喷嘴12(即前喷嘴),包括:一个沿着(X-X)轴向延伸的锥形部,以及吹气的出口(参见图5b),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吹风机的喷嘴,并非如申请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任何关于喷嘴的记载。
2).对比文件1图5b中的气流通道5并不位于喷嘴12的内部,其位于喷嘴12壳体的外部(参见图5b),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图5b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气流通道5内的气流流动并非由于吹风机内部风扇的吹动,而是由于气流通道5(即第二通道)的文丘里管结构所引起。
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段,附图5b):气流通道5的直径是变化的以降低沿所述通道的长度的气压。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第二通道(6)的截面变化的具体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气流通道5的直径是可以变化的,通过降低沿通道长度的气压增强文丘里效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设置第二通道截面的具体形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4). 对于吹风机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吹风机的喷嘴设置成可拆卸式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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