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子组件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7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2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9052.5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鲁楠
国际分类号:F04C29/00(2006.01);F04C18/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9052.5,名称为“转子组件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力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子组件,包括曲轴(11)和转子(1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平衡块罩(20),设置在所述转子(12)轴向方向的第一端,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具有第一底壁(21),所述第一底壁(21)固定连接在所述转子(12)上;
第二平衡块罩(30),设置在所述转子(12)轴向方向的第二端,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具有第二底壁(31),所述第二底壁(31)固定连接在所述转子(12)上;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用于固定所述转子(12)的叠片;
第一平衡块(41),设置在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内;
第二平衡块(42),设置在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还包括与所述第一底壁(21)连接的第一侧壁(22),所述第一侧壁(22)呈筒状,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的开口背向所述转子(12)开设;
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还包括与所述第二底壁(31)连接的第二侧壁(32),所述第二侧壁(32)呈筒状,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的开口背向所述转子(12)开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位于所述转子(12)背离地面的一侧,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的开口朝向上方设置,所述第一侧壁(22)上设置有用于冷冻油流通的侧孔(23)。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衡块(41)设置在所述第一侧壁(22)与所述第一底壁(21)之间围成的第一容纳空间(24)内,所述第一平衡块(41)与所述第一侧壁(22)的边缘之间具有第一预设距离;
所述第二平衡块(42)设置在所述第二侧壁(32)与所述第二底壁(31)之间围成的第二容纳空间(34)内,所述第二平衡块(42)与所述第二侧壁(32)的边缘具有第二预设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壁 (21)与所述第一侧壁(22)为一体成型,所述第二底壁(31)与所述第二侧壁(32)为一体成型。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壁(22)与所述第一底壁(21)的边缘焊接,所述第二侧壁(32)与所述第二底壁(31)的边缘焊接。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呈圆环状,所述第一侧壁(22)由所述第一底壁(21)的周向边缘朝向一侧延伸形成,所述第二侧壁(32)由所述第二底壁(31)的周向边缘朝向一侧延伸形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壁(21)通过螺栓或者铆钉固定在所述转子(12)上;所述第二底壁(31)通过螺栓或者铆钉固定在所述转子(12)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上均设置有用于穿过所述曲轴(11)的轴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衡块(41)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上,所述第二平衡块(42)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上。
11. 一种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组件为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为涡旋式压缩机。”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092962Y,公告日为2008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4941947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5-351122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第一、二平衡块罩,第一、二平衡块分别设置在第一、二平衡块罩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护平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得作用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闭型压缩机,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第一平衡块罩(20),设置在所述转子(12)轴向方向的第一端,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具有第一底壁(21),所述第一底壁(21)固定连接在所述转子(12)上;第二平衡块罩(30),设置在所述转子(12)轴向方向的第二端,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具有第二底壁(31),所述第二底壁(31)固定连接在所述转子(12)上;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用于固定所述转子(12)的叠片”。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压缩机的平衡块罩需要单独固定,影响压缩机结构设计并且结构复杂问题。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中的第一底壁和第二底壁是用来固定转子的叠片,起到了叠片挡板的功能,达到了简化结构的目的,使转子部分及轴系组件结构更加简单且便于装配。同时,由于第一底壁和第二底壁作为转子的叠片挡板,需要固定在转子上,所以第一平衡块罩和第二平衡块罩均不需要单独的固定,这样不会影响到压缩机的整机结构设计。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平衡块罩,而且对比文件3中的平衡块也不是设置在端板内的,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端板30、40不是平衡块罩。综上所述,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压缩机包括转子组件,其中第一端板和第二端板分别具有第一的底壁起到了叠片挡板的作用,该第一、二端板又是支撑、固定平衡块的部件,其中第二端板还能容纳平衡块,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平衡块支撑固定装置无需单独固定,可以直接作为叠片挡板固定在叠片上,简化结构的技术问题;那么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独固定平衡块罩而是容纳保护平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平衡块的上罩壳4和下罩壳5具有罩形的结构是用来固定、支撑、容纳和保护平衡块的平衡块罩;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这种平衡块罩与对比文件3的转子组件相结合来代替第一端板和第二端板固定在转子叠片上,从而形成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结构紧凑无需单独固定平衡块罩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平衡块设置在第一平衡块罩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平衡块罩内,以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进一步改进,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闭型压缩机,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端板40具有第一底壁,第二端板30具有第二底壁,第一底壁和第二底壁用于固定转子的叠片50;第二平衡块20设置在由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形成的容纳空间内,因此,第二端板30和制冷剂导流罩10共同形成了第二平衡块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30固定在转子上,且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30和制冷剂导流罩10共同形成了第二平衡块罩,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端板是用来固定转子的叠片,起到了叠片挡板的功能,达到了简化结构的目的,使转子部分及轴系组件结构更加简单且便于装配,且平衡块罩不需要单独固定;因此,对比文件3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压缩机的平衡块罩需要单独固定,影响压缩机结构设计并且结构复杂问题”。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平衡块罩。3)由于该复审通知书中仅采用了对比文件3,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和第二端板具有底壁,该底壁与本申请中的平衡块罩的底壁不同,该第一和第二端板也不是本申请中的平衡块罩。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10是位于平衡重块20两侧的机构,其根本没有形成平衡块罩的功能,在对比文件3中根本没有文字记载关于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也没有记载是否具有容纳空间;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仅能得出第二平衡块位于第二端板与导流结构之间,相互配合的关系是抵顶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容纳空间,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不可能具备平衡块罩的结构和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程序过程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3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子组件,对比文件3(JP2005-351122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2日)公开了一种密闭型压缩机,其包括转子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附图1-6):转子组件包括曲轴和转子,还包括:第一端板40,设置在转子轴向方向的第一端,具有第一底壁,第一底壁固定连接在转子上;第二端板30,设置在转子轴向方向的第二端,具有第二底壁,第二底壁固定连接在转子上,第一底壁和第二底壁用于固定转子的叠片50;第一平衡块20固定在第一端板40与油分离器60之间;第二平衡块20设置在由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形成的容纳空间内,因此,第二端板30和制冷剂导流罩10共同形成了第二平衡块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平衡块设置在第一平衡块罩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
从上述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二平衡块20设置在由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形成的容纳空间内,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平衡块罩内,以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进一步改进,将设置在转子一端的第一端板40改为平衡块罩,从而将第一平衡块20也设置在平衡块罩内,即可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还包括与所述第一底壁(21)连接的第一侧壁(22),所述第一侧壁(22)呈筒状,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的开口背向所述转子(12)开设;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还包括与所述第二底壁(31)连接的第二侧壁(32),所述第二侧壁(32)呈筒状,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的开口背向所述转子(12)开设”。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通过铆钉53固定连接在一起”(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附图1-6),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而“第一侧壁和第二侧壁呈筒状,第一平衡块罩和第二平衡块罩的开口分别背向转子开设”所起的作用是实现节省材料,而将第一、二平衡块罩的开口分别背向转子开设做成开口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位于所述转子(12)背离地面的一侧,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的开口朝向上方设置,所述第一侧壁(22)上设置有用于冷冻油流通的侧孔(2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第一端板40位于转子背离地面的一侧。将第一平衡块罩的开口朝向上方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平衡块罩上开设用于冷冻机油流通的侧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及时回收润滑油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平衡块(41)设置在所述第一侧壁(22)与所述第一底壁(21)之间围成的第一容纳空间(24)内,所述第一平衡块(41)与所述第一侧壁(22)的边缘之间具有第一预设距离;所述第二平衡块(42)设置在所述第二侧壁(32)与所述第二底壁(31)之间围成的第二容纳空间(34)内,所述第二平衡块(42)与所述第二侧壁(32)的边缘具有第二预设距离”。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第二平衡块20设置在由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形成的容纳空间内;由于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二平衡块20必然与制冷剂导流罩10的侧壁的具有预设距离(参见附图1、4)。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平衡块罩内,平衡块与平衡块罩侧壁边缘具有预设距离,来防止设置在转子端部的平衡块扰乱内部气流,影响整机的冷冻油循环的技术启示。那么将转子两端的平衡块都设置在平衡块罩内,并使平衡块与平衡块罩侧壁边缘具有预设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6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第一底壁 (21)与所述第一侧壁(22)为一体成型,所述第二底壁(31)与所述第二侧壁(32)为一体成型”、“所述第一侧壁(22)与所述第一底壁(21)的边缘焊接,所述第二侧壁(32)与所述第二底壁(31)的边缘焊接”。将底壁与侧壁一体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加工、减少零部件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焊接也是本领域中为了将两个部件进行连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呈圆环状,所述第一侧壁(22)由所述第一底壁(21)的周向边缘朝向一侧延伸形成,所述第二侧壁(32)由所述第二底壁(31)的周向边缘朝向一侧延伸形成”。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第一端板40和第二端板30成圆环状。侧壁由底壁延伸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加工、减少零部件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8、9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底壁(21)通过螺栓或者铆钉固定在所述转子(12)上;所述第二底壁(31)通过螺栓或者铆钉固定在所述转子(12)上”、“所述第一底壁(21)和所述第二底壁(31)上均设置有用于穿过所述曲轴(11)的轴孔”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底壁固定在转子上、使轴穿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平衡块(41)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一平衡块罩(20)上,所述第二平衡块(42)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二平衡块罩(30)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第二平衡块20与第二端板30和制冷剂导流罩10通过铆钉53固定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平衡块固定在平衡块罩上,来防止平衡块移动的技术启示。那么将转子两端的平衡块都与平衡块罩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组件的压缩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其包括转子组件(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7-23段、图1-6)。因此,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缩机为涡旋式压缩机”。选用何种形式的具有偏心质量的压缩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的需求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和第二端板具有底壁,该底壁与本申请中的平衡块罩的底壁不同,该第一和第二端板也不是本申请中的平衡块罩。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10是位于平衡重块20两侧的机构,其根本没有形成平衡块罩的功能,在对比文件3中根本没有文字记载关于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也没有记载是否具有容纳空间;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仅能得出第二平衡块位于第二端板与导流结构之间,相互配合的关系是抵顶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容纳空间,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端板和导流结构不可能具备平衡块罩的结构和功能。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和第二端板、平衡块20、导流罩10上具有螺纹孔,螺栓53穿过螺纹孔将它们固定在一起,其起到了固定转子叠片的作用,因此,第一和第二端板具有本申请中底壁的固定转子叠片的功能。其次,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附图1)中螺栓53穿过螺纹孔将第一和第二端板、平衡块20、导流罩10固定在一起,则第二平衡块20设置在由第二端板30与制冷剂导流罩10形成的容纳空间内,因此,第二端板30和制冷剂导流罩10共同形成了第二平衡块罩。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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