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膜组合物和制造该薄膜组合物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薄膜组合物和制造该薄膜组合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9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8038.8
申请日:2009-04-15
复审请求人:金达胶片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加金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32、C08J5/18、C08L23/12、C08L2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8038.8,名称为“薄膜组合物和制造该薄膜组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9年4月15日、申请号为200980158669.0、 发明名称为“薄膜组合物和制造该薄膜组合物的方法”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金达胶片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第一层的薄膜,所述第一层包含第一聚合物和5-25重量%的第二聚合物的共混物,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是具有在80℃-135℃的范围内的熔融温度和小于或等于9重量%的乙烯含量的、金属茂催化的弹性乙烯-丙烯共聚物,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不同于所述第二聚合物,并且其中所述薄膜具有小于或等于20cc/m2/24小时的氧气透过率,按照ASTM D 3985在23℃和0%相对湿度下测定。
2.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均聚物。
3.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具有2-10个碳原子的烯烃单体的聚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等规丙烯均聚物。
5. 权利要求1或2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齐格勒-纳塔催化的聚丙烯。
6. 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其中所述共混物具有10-25重量%的第二聚合物。
7. 权利要求6的薄膜,其中所述共混物具有15-25重量%的第二聚合物。
8. 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其还包含第二聚合物层。
9. 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其还包含金属层,所述金属层通过铝、银、铜、金、硅、锗、铁和镍中至少一种的真空沉积来制备。
10.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还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
11.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还包含施加在所述薄膜的外表面之一或二者上的一个或多个涂层。
12.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薄膜具有小于或等于0.50g/m2/24小时的水蒸气透过率,按照ASTM F 1249在37.8℃和90%相对湿度下测定。
13. 制备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挤出所述第一聚合物和所述第二聚合物的共混物以形成所述第一层,任选将所述共混物与至少一种聚合物材料共挤出以形成多层薄 膜。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b.使所述薄膜在MD和TD中至少一个方向或二个方向上取向。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c.将所述第一层金属化。
16. 一种包装,其包含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薄膜。”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EP1864793A1,公开日:2007年12月12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工业应用催化剂》(金杏妹,第218-220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产品设计材料手册》(查尔斯A.哈珀,第436-43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同类型的催化剂对使用所述催化剂生产的聚合物组成性能有重大影响,金属茂催化剂和后过渡金属催化剂属于不同的类型并具有不同的催化性能,使用二者中的任一种生产的聚合物的性能不能用于预见使用另一种生产的聚合物的性能,本领域人员不可能直接将金属茂催化剂和后过渡金属催化剂催化的不同聚合物的特征进行组合(VISTAMAXX牌号的“金属茂催化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和VERSIFY牌号的“9%乙烯含量”)并预期这种组合后的聚合物的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在选用VISTAMAXX的三种乙烯含量的牌号中明确了优选低乙烯含量的牌号VISTAMAXX3000,因为乙烯含量低能够更好的进行材料处理,显然性能也不会变差,本领域人员有动机进一步寻求更低乙烯含量的VISTAMAXX系产品,而且该系列是茂金属催化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DOW化学的牌号DP3200.01具有9重量%的乙烯含量,并且也是因为乙烯含量低而在同系列的三种牌号中是优选的,乙烯的含量与催化剂的选择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该含量也可以对前面茂金属催化的乙烯丙烯弹性体中的乙烯含量提供参考;最后,茂金属和后过渡金属催化剂及其催化机理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另外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8段),具有11重量%的乙烯含量的Vistamaxx3000与9重量%的乙烯含量的Vistamaxx3980均是特别优选的,另外具有9重量%的乙烯含量的牌号DP3200.01也是合适的,也即在本申请这三种乙烯丙烯弹性体均应当是满足本申请的性能要求的材料,同时从说明书实施例中也没有记载Vistamaxx3980相对于其他两种牌号的乙烯丙烯弹性体的对比数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聚合物的含量大于15且等于或小于25重量%,而对比文件1教导包含1-15%的EP并且优选较小的3-5%以保持金属接收层的耐热性和使其在挤出层压应用过程中更耐开裂。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化的”薄膜。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第一层的薄膜,所述第一层包含由具有2-10个碳的烯烃单体单元组成的第一聚合物和大于15重量%且等于或小于25重量%的第二聚合物的共混物,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是具有在80℃-135℃的范围内的熔融温度和小于或等于9重量%的乙烯含量的、金属茂催化的弹性乙烯-丙烯共聚物,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不同于所述第二聚合物,并且其中所述薄膜的一个或多个层包括空化剂或致空隙颗粒。
2.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薄膜具有小于或等于20cc/m2/24小时的氧气透过率,按照ASTM D 3985在23℃和0%相对湿度下测定。
3.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聚乙烯或聚丙烯。
4.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具有4-10个碳原子的烯烃单体的聚合物。
5.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等规丙烯均聚物。
6. 权利要求1或2的薄膜,其中所述第一聚合物是齐格勒-纳塔催化的聚丙烯。
7. 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其还包含第二聚合物层。
8. 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其还包含金属层,所述金属层通过铝、银、铜、金、硅、锗、铁和镍中至少一种的真空沉积来制备。
9.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还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
10.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还包含施加在所述薄膜的外表面之一或二者上的一个或多个涂层。
11. 权利要求1的薄膜,其中所述薄膜具有小于或等于0.50g/m2/24小时的水蒸气透过率,按照ASTM F 1249在37.8℃和90%相对湿度下测定。
12. 制备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挤出所述第一聚合物和所述第二聚合物的共混物以形成所述第一层,任选将所述共混物与至少一种聚合物材料共挤出以形成多层薄膜。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b.使所述薄膜在MD和TD中至少一个方向或二个方向上取向。
14. 权利要求12或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
c.将所述第一层金属化。
15. 一种包装,其包含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薄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第一层的薄膜。对比文件1(EP1864793A1,公开日:2007年12月12日)公开了一种具有高金属粘合性的金属化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6、31、35-37段及实施例1-6):
一种具有高金属粘合性的金属化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包括丙烯均聚物或微无规共聚物(即具有乙烯含量小于1%重量百分数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和聚α-烯烃(APAO)或乙烯-丙烯(EP)弹性体的混合物形成的提供高金属粘合性的金属接收层,其具有明亮光泽的金属反射外观、具有良好的挤出层压应用过程中的更耐龟裂性和气体、水蒸气阻隔性能。在一个实施例中,薄膜可包括第一金属接收层,该接收层通过丙烯均聚物或微无规共聚物和聚α-烯烃(APAO)或乙烯-丙烯(EP)弹性体共混,该薄膜还进一步包括在金属接收层一侧上的第二含聚烯烃树脂的层,该第二含聚烯烃树脂的层可以被认为是用于提供薄膜堆积强度的芯层或基层,此外,该薄膜还进一步包括与金属接收层一侧相反的第二含聚烯烃树脂层上的第三含聚烯烃树脂的层。第一金属接收层可包括任一丙烯均聚物或微无规共聚物和聚α-烯烃(APAO)或乙烯-丙烯(EP)弹性体的共混,聚α-烯烃(APAO)或乙烯-丙烯(EP)弹性体的含量足以提供放电处理时,气相沉积的金属层与第一金属接收层之间的界面粘结性。聚丙烯树脂芯层可以是结晶聚丙烯或单轴或双轴的聚丙烯,此外,空化剂如碳酸钙可添加在树脂层中,取向后可形成不透明薄膜。合适的EP弹性体包括埃克森美孚的VISTAMAXX系列弹性体,特别是VISTAMAXX牌号6100、1100和3000,这些牌号中乙烯重量百分数分别为16%、15%和11%,特别优选VISTAMAXX3000,其具有更低的乙烯含量,相比其他等级,由于低粘和柔软而更适合进行材料处理;其他合适的EP弹性体包括DOW化学的弹性体,特别是牌号DP3200.01、DP3300.01和DP3400.01,这些牌号中乙烯重量百分数分别为9%、12%和15%,DP3200.01相比其他等级由于低粘或柔软而更适合进行处理。第一金属接收层中APAO或EP弹性体的含量为约1-15%(即公开了包含5-25重量%的第二聚合物),优选2-10%,更优选3-5%,较小的量是优选的,以保持金属接收层的耐热性和挤出层压应用过程中的更耐龟裂性能,该金属接收层中的其余部分最好是全同立构的聚丙烯均聚物或微无规乙烯-丙烯共聚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高金属粘合性的金属化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包括丙烯均聚物和乙烯-丙烯(EP)弹性体或聚α-烯烃混合而成的金属接收层,合适的EP弹性体包括埃克森美孚的VISTAMAXX系列弹性体或DOW化学的弹性体,例如牌号VISTAMAXX3000(茂金属催化的,乙烯重量百分比为11%)、DP3200.01(乙烯重量百分数为9%),EP弹性体在金属接收层中的含量为约1-15%。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括丙烯均聚物和乙烯-丙烯(EP)弹性体或聚α-烯烃混合而成的金属接收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薄膜中的第一层”;丙烯均聚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2-10个碳的烯烃单体单元组成的第一聚合物”;EP弹性体或聚α-烯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聚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二聚合物具有在80℃-135℃的范围内的熔融温度,所述第二聚合物是金属茂催化的、乙烯含量小于或等于9重量%,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大于15重量%且等于或小于25重量%;2)所述薄膜的一个或多个层包括空化剂或致空隙颗粒。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实际场合对性能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第二聚合物。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乙烯丙烯弹性体可以为茂金属催化的、乙烯含量在11重量%的VISTAMAXX3000,而且公开了因为该型号的乙烯含量低,使得相对于高乙烯含量的VISTAMAXX系级产品而言,因为低粘或柔软而能够更好的处理,从而是优选的;另外还可以选择乙烯含量为9%的DOW化学DP3200.01型号,同样因为乙烯含量低而相对于该系列其他牌号是优选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记载的启示下,通过常规试验即可选择具体为茂金属催化的乙烯含量等于或进一步低于9重量%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具体的熔融温度则是上述乙烯丙烯材料选择后的常规性能范围,具体可通过本领域实际需求进行调整获得并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对于所述第二聚合物的含量而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包含1-15%的EP并且优选较小的3-5%以保持金属接收层的耐热性和使其在挤出层压应用过程中更耐开裂。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约1-15%的范围,使用“约”给出了一个大致的范围,表明可以在15%左右适当范围内取值,而EP弹性体本身具有高粘附性、起封温度低、更易加工性等特点,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公开了较小量的EP共聚物可以保持金属接收层的耐热性和挤出层压应用过程中的更耐龟裂性,但在对耐裂要求稍微低的而仍保持一定与金属层粘合度以及易加工的要求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更多的EP聚合物,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之上进一步添加所述EP弹性体的含量并将其扩展到大于15wt%并且等于或小于25%的范围内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说明书表格5中表明实施例E6(第二聚合物含量为25%)的OTR、粘合性、抗开裂性能并不优于E4(第二聚合物含量为5%),设置在抗开裂和金属粘合性的性能中要明显劣于E4的实施例,因而同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节薄膜的透明性。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化的”薄膜;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在基层树脂层中添加空化剂以形成不透明薄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空化剂或致空隙颗粒添加到其它层以获得不透明的薄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薄膜具有小于或等于20cc/m2/24小时的氧气透过率,按照ASTM D 3985在23℃和0%相对湿度下测定。对于薄膜的性能参数而言,其是由薄膜的组成和结构所决定的,当获得所述薄膜相应的组成和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时,必然得到相应的性能参数--氧气透过率。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第一聚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接收层中包括均聚聚丙烯,同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公开了金属接收层中的聚丙烯选用埃克森美孚的PP4772牌号聚丙烯,其为齐格勒-纳塔催化的聚丙烯,因此,权利要求3限定的聚丙烯以及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权利要求3限定的聚乙烯以及权利要求4限定的4-10个碳原子的烯烃单体的聚合物属于本领域聚丙烯的常规替代材料,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高金属粘合性的金属化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还含有第二含聚烯烃树脂的层和第三含聚烯烃树脂的层,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薄膜还包含第二聚合物层”,可见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段)公开对金属接收层表面进行金属化处理,所述金属层可以为气相沉积铁、镍、金、铝、铜形成,而其他金属如银、硅、锗等以及真空沉积是本领域常见的沉积金属和沉积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丙烯树脂芯层可以是结晶聚丙烯或单轴或双轴的聚丙烯,此外,空化剂如任意量的碳酸钙可添加在树脂层中,取向后可形成不透明薄膜。任意量的无机防粘连剂也可加入到该层中(即薄膜还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可见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实际应用场合对薄膜阻隔、印刷等性能的需要,在所述薄膜的外表面之一或二者上施加一个或多个涂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薄膜的性能参数而言,其是由薄膜的组成和结构所决定的,当获得所述薄膜相应的组成和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时,必然得到相应的性能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制备任何在前权利要求的薄膜的方法,在前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制备薄膜的方法为通过共挤出金属接收层和芯层或其他层以形成薄膜,然后在MD和/或TD方向拉伸(参见说明书第14、16、26、36、37、45段)。也即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的方法步骤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6、45段)公开了一种薄膜的制备方法:通过共挤出金属接收层和芯层或其他层以形成薄膜,然后在MD和/或TD方向拉伸,最后气相沉积金属层,可见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11的薄膜的包装。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2段)公开了一种薄膜,其可应用于包装,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7 月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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