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6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4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5763.4
申请日:2016-08-03
复审请求人: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鲁楠
国际分类号:F04C23/02(2006.01);F04C29/04(2006.01);F04C29/00(2006.01);F04C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5763.4,名称为“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702559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3051122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包括设置于隔音罩内部的第一级压缩机、第二级压缩机、风冷却器、第一级电动马达、第二级电动马达和油气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压缩机和第二级压缩机分别由第一级电动马达和第二级电动马达直接驱动,第一级压缩机和第二级压缩机分别为低压压缩机和高压压缩机,其中第一级压缩机的输出端连接第二级压缩机的输入端,而第二级压缩机的输出端连接风冷却器的输入端,风冷却器的输出端连接油气分离器的输入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气分离器的输出端连接压缩空气输出端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压缩机的进气口通过进气阀连接空气过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冷却器包括油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冷却器是风冷却器,第一级压缩机和第二级压缩机分别为低压压缩机和高压压缩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排气压力。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低压螺杆压缩机20和高压螺杆压缩机30的空气压缩机;将冷却器具体选择为风冷却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是两个电机带动两个压缩器,但是两个压缩器是平行连接,并没有通过压缩器形成两级压缩,而是两个压缩器压缩后的压力相同,再汇集到一起来增大气量,对比文件1工作原理上还是通用的单级压缩螺杆空压机,而本申请是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本质区别为:a.对比文件2采用二级降温式冷却方式,而本申请是采用一级降温方式,对比文件2的低压螺杆压缩机,相当于一级压缩机,通过管道与一级油气分离器连接,在与旋风式干燥机连接,进入第一级散热器,散热器上配冷却风机,而本申请第一级压缩机的输出端通过管道直接连接第二级压缩机的输入端,中间省去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零件;b.对比文件2中二级压缩的目的是提高压力,扩大螺杆压缩机的使用气体压力范围,而本申请的一级冷却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最终排出的气体压力在8公斤左右,属常用压力范围,做二级压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压缩机的工作效率,节能省电;c.本申请的两个压缩机是主机上下结构布局,而对比文件2是卧式左右结构布局,还有二级压缩电机的传动方式也不一样,本申请是直联传动,对比文件2是皮带传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包括设置于隔音罩内部的第一级压缩机、第二级压缩机、风冷却器、第一级电动马达、第二级电动马达和油气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压缩机和第二级压缩机分别由第一级电动马达和第二级电动马达直接驱动,第一级压缩机和第二级压缩机分别为低压压缩机和高压压缩机,其中第一级压缩机的输出端连接第二级压缩机的输入端,而第二级压缩机的输出端连接风冷却器的输入端,风冷却器的输出端连接油气分离器的输入端,所述油气分离器的输出端连接压缩空气输出端口,所述第一级压缩机的进气口通过进气阀连接空气过滤器,所述风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扇,所述风冷却器包括油冷却器和气冷却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2中公开了一号压缩器进行压缩之后,进入二号压缩器进行压缩,之后进入油气冷却器和油气分离器(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1段、附图2),并且一号压缩器的输出端连接了二号压缩器的输入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2是二级压缩机;(2)对比文件2给出了“低压螺杆压缩机2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级压缩机)和高压螺杆压缩机3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级压缩机)分别为低压压缩机和高压压缩机;低压螺杆压缩机20的进气口通过进气阀21连接空滤22(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过滤器);电动机的上方分别设有两个风机(相当于本申请的风扇)”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压缩机的进气口通过进气阀连接空气过滤器,所述风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扇,风冷却器包括油冷却器和气冷却器。然而,在空气进入压缩机之前对其进行过滤,并通过进气阀控制气体进入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在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机,来对油气进行冷却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记载了“气体在一号压缩器4进行压缩之后,再次进入二号压缩器5提高压力,之后依次进入油气冷却器7和油气分离器8”,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级压缩螺杆式空气压缩机。2)a.本通知书中未采用对比文件2;由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已经公开了一级降温式的冷却方式,那么一级降温式的冷却方式已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本申请中采用一级降温式冷却系统所带来的省去多个零部件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到的;b.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本发明的一级冷却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最终排出的气体压力在8公斤左右,属常用压力范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由于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和[0010]段)“传统的二级螺杆压缩机由于设置有增速齿轮箱,导致相关易损件多,工作效率底,由于经过齿轮箱调整,使得设备故障点多,成本高。本发明通过两个电动马达分别直接带动两个压缩机主机,没有齿轮箱等相关易损件、提高工作效率,由于不需经齿轮箱调整从而降低故障点和成本,同时结构简单易于生产。”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本申请中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工作效率的提高是通过减少相关易损件实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做二级压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压缩机的工作效率,节能省电”合议组不予接受;c.二级空气压缩机中两个压缩机是上下结构布局,还是卧式左右结构布局,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如安装空间的大小等,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机与电机直联传动。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在上述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徐建英,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年4月,第55、65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的二级压缩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与本申请中的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压缩机是提高出气压力,本申请是提高生产效率,因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两个压缩器压出同样压力的气体合并以增加出气流量,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根据打开或关闭对应阀门即可提高出气量或者提高出气压力,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提高效率的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出气压力的螺杆式空压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31]段,附图2):螺杆式空压机包括内侧设置有吸音棉的机箱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隔音罩),在机箱1内部设置有一号压缩器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级压缩机)、二号压缩器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级压缩机)、油气冷却器7、一号电机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级电动马达)、二号电机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级电动马达)和油气分离器8,一号压缩器4和二号压缩器5分别由一号电机3和二号电机6直接驱动,气体在一号压缩器4进行压缩之后,再次进入二号压缩器5提高压力,之后依次进入油气冷却器7和油气分离器8,进行油气冷却和油气分离,一号压缩器4和二号压缩器5分别为低压压缩机和高压压缩机(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压缩机的进气口通过进气阀连接空气过滤器,所述风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扇,风冷却器包括油冷却器和气冷却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杂质进入空压机、采用何种方式对油气进行冷却。
在书籍《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徐建英,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年4月,第55、65页)中记载了:“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空气流程为:外界空气→空气滤清器→进气阀→压缩机……”和“冷却器5(机油冷却单元)和冷却器6(压缩空气后冷却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气冷却器)设置在一起,在冷却器5和冷却器6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机(参见图39)”。由此可知,在空气进入压缩机之前对其进行过滤,并通过进气阀控制气体进入压缩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在冷却器对应的位置设置风机,来对油气进行冷却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的二级压缩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与本申请中的二级压缩螺杆空气压缩机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压缩机是提高出气压力,因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两个压缩器压出同样压力的气体合并以增加出气流量,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根据打开或关闭对应阀门即可提高出气量或者提高出气压力,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提高效率的功能;而本申请是通过两个压缩主机实现二级压缩来提高生产效率。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实施例1、实施例2和实施例3都是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时采用的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实施例2,在该实施例中“一号压缩器4和二号压缩器5分别由一号电机3和二号电机6直接驱动,气体在一号压缩器4进行压缩之后,再次进入二号压缩器5提高压力,之后依次进入油气冷却器7和油气分离器8,进行油气冷却和油气分离”,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已经公开了二级压缩,提高了出气压力,从而提高了效率。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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