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航母弹射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航母弹射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05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17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98405.3
申请日:2014-03-09
复审请求人:徐延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长红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B64F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8405.3,名称为“一种航母弹射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徐延明,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1(即第1页)。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CN103332297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6:CN203767893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层薄钢带绳共轴卷绕结构,2层以上偶数层薄钢带绳共轴卷绕时,固定全部内层于卷轴上,使其各层薄钢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经又相互平行靠近且钢性排列的过渡滑轮,并且其滑轮个数为层数一半,并把全部外层拉紧固定在卷轴上,卷绕时以达到自动取长补短、受力均匀的目的,该结构也适用定长距离上的移动物体,例如:码头上装卸集装箱。”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多层薄钢带绳共轴卷绕结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带绳为薄钢带绳,使其各层薄钢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又相互平行靠近且钢性排列的过渡滑轮,该结构也适用于定长距离上的移动物体,例如:码头上装卸集装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又相互平行靠近且钢性排列的过渡滑轮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其他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仅需要唯一一个助推模块同时又省去了该助推模块中的并带辊8及其轴套9和T型箱体等,而且省去了反向辊14及其轴套等等,本申请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并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6结构中的多股钢丝绳的全部下层股绳(或叫内层)与其全部上层股绳(或叫外层)的两端是不能连接在一起且相交于一点的,与本申请中的结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而非新颖性,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2层传动带15共轴卷绕时,固定其内层于传动轴13(对应于本申请的卷轴)上,平衡辊20的个数为传动带层数的一半,并把传动带的外层都拉紧固定在传动轴13”技术特征,其与本申请均是为了实现牵引弹射,即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此外对比文件4中的并带辊8是为传动带提供导向和压紧的作用,其并非必不可少的结构部件,省略该结构部件会使得结构简单,但并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6公开了各层伸缩绳2由左向右依次包绕过由左向右依次加大外径又相互平行靠近且刚性排列的过渡滑轮,故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钢丝绳的牵引载荷能力,将对比文件6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共轴卷绕的为薄钢带绳;(2)为多层带绳共轴卷绕结构,即多层带绳共同卷绕在一个传动轴上,多个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并且各层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中多个并排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多层传动带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的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公开,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省去了相应的部件也就省去了相应的功能。在两者构思一致的前提下,具体采用单个或多个传动轴的设置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6中的多股钢丝绳的全部下层股绳与其全部上层股绳的两端是不能连接在一起且相交于一点,但是对比文件6的多个滑轮的设置方式使得这个滑轮组在宽度方向上仅占用一个滑轮的宽度,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滑轮排列方式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对于多股钢丝绳内外层两端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多层带绳共同卷绕结构,即多层带绳共同卷绕在一个传动轴上,多个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并且各层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并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省去了对比文件4多个传动带牵引结构中第二根(含)以上的所有传动轴13及其组合的零部件,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而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就是整个弹射系统操作调控的简易化、结构设置的合理化、牵引能力的强大化、体积重量的小型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薄钢带绳共轴卷绕结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带式舰载机助推器系统及分散蓄能集中随机助推做功方法,其中的助推器系统中包括多层传动带卷绕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0]-[0022]段、附图1-5):在这种多层传动带卷绕结构中,当采用多助推模块和单归位模块组成的助推器系统时(附图5),传动带的层数为4层,当将4层传动带分别绕两个传动轴13卷绕时,分别固定其内层于各自传动轴13上,使其各层传动带分别包绕两个相互平行靠近且刚性排列的平衡辊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渡滑轮),并且其滑轮个数为层数一半,然后把全部外层拉紧固定在各自的传动轴13上,卷绕时以达到自动取长补短、受力均匀的目的。并且对比文件4的多层传动带卷绕结构,通过组合设置多个传动带牵引结构,能够提供较大的牵引力,防止带绳损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共轴卷绕的为薄钢带绳;(2)为多层带绳共轴卷绕结构,即多层带绳共同卷绕在一个传动轴上,多个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并且各层带绳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带绳的载荷能力以及减小结构尺寸。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中的传动带选用尼龙片基带,厚度为6-10cm,宽度为50-100cm,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弹射的飞机的飞行参数获得的牵引拉力,而根据材料特性将传动带绳设计成薄钢带,是一种常规选择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当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多个助推模块中的传动带卷绕结构并联设置时,由于具有多个传动轴会造成助推模块整体长度较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结构简单的角度出发,容易想到将多助推模块的全部传动带共轴卷绕到一个传动轴上,以此简化结构、减小尺寸,但是这样设置需要考虑其他需求,比如传动轴需要承担的载荷较大,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此外,在进行如上设置时,由于共轴卷绕的多层传动带还要包绕各个滑轮,如果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并排设置的多个平衡辊20时,会出现干涉,上述技术问题的发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0015]-[0031]段、附图1-2)获得启示,即多个并排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使得多层传动带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避免出现干涉现象,并且这些滑轮位于同一平面,占用空间仅为一个滑轮的厚度,进而将对比文件4的多层传动带在共轴卷绕在一个传动轴上后,会使传动带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又相互平衡靠近的多个滑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中的多层带绳共同卷绕结构,并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省去了对比文件4多个传动带牵引结构中第二根(含)以上的所有传动轴13及其组合的零部件,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而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引用对比文件4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而非新颖性,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将四层传动带分别绕两个传动轴13卷绕时,分别固定其内层于各自传动轴13上,使其各层传动带分别包绕两个相互平行靠近且刚性排列的平衡辊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渡滑轮),并且其滑轮个数为层数一半,然后把全部外层拉紧固定在各自的传动轴13上,卷绕时以达到自动取长补短、受力均匀的目的。并且对比文件4的多层传动带卷绕结构,通过组合设置多个传动带牵引结构,能够提供较大的牵引力,防止带绳损坏,其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此外对比文件4中的并带辊8是为传动带提供导向和压紧的作用,T型箱体是起支撑作用,反向辊14为传动带提供传动导向。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省去了相应的部件也就省去了相应的功能。在两者构思一致的前提下,具体采用单个或多个传动轴的设置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结构简单的角度出发,容易想到将多助推模块的全部传动带共轴卷绕到一个传动轴上,以此简化结构、减小尺寸,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这样设置带来的其他问题,比如传动轴需要承担的载荷较大。因而,并不能如复审请求人所声称“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此外,在进行如上设置时,由于共轴卷绕的多层传动带还要包绕各个滑轮,如果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并排设置的多个平衡辊20时,会出现干涉,上述技术问题的发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6获得启示,即多个并排滑轮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使得多层传动带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上述滑轮,避免出现干涉现象,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滑轮排列方式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这些滑轮位于同一平面,占用空间仅为一个滑轮的厚度,进而将对比文件4的多层传动带在共轴卷绕在一个传动轴上后,会使传动带由内向外依次包绕过由内向外依次加大外径又相互平衡靠近的多个滑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